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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Re: 關於租書店退錢
發信站KKCITY (Sun Apr 3 02:59:43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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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oshinante (roshinante)》之銘言:
> 我以租書店的立場來回答您
> 租書店送優惠金當然就是為了吸引您放錢,也是回饋您放錢
> 其實您應該這麼看
> 您看完1000元之後,"才能"多享受300元的回饋
> 所以我認為該店家做法並沒有錯
> 不知這說法您是否接受 <(_ _)>
嗯,我不能接受,
曾經遇過同樣的事,雖然懶得和店家計較,
但終究心裏頗不以為然。
假設有兩家租書店,一家是放500元可看600元,另一家是放500元可看800元
於是我為了更高的折扣,將錢放在第二家,
在800元還剩下400元時,租書店關門,然後以已看了400元為只退回100元,
這等於是我在
預付500元後,什麼優惠也沒得到
而我失去的是若放在第一家店可得到的100元租書金。
上面租書店的回應是認為所謂優惠,是必須消費完畢才能得到的,
但站在消費者如我的立場上,在還沒消費前就預付租金,
承擔書本不齊、不進新書、租書店落跑等等未來可能產生的風險,
讓租書店先拿到現金,所以租書店才會回饋以300元的額外租書金,
為什麼幾乎所有的營利事業,都會讓預付費用者獲得折扣?
因為這等於是一筆無成本的營運資金(不用付利息)
而且讓該事業在付出費用及成本前就先得到收入,
承擔風險的是消費者,先付出的也是消費者,租書店是獲益者,
怎麼上面這位好像認為這個優惠是租書店免費送給客人似的?
就算租書店認為300元(抱歉,繼續以我的例子說明)
的額外租書金是要全部消費完畢才能獲得,
但是約定無法履行的責任在租書店而不在我,
當我預付500元時,就有權獲得折扣,
租書店憑什麼因為自身的問題而片面解約,剝奪我的折扣優惠,
難道捷運公司也能擅自收回悠遊卡,
然後要求持卡人將8折的優惠部份還給捷運公司嗎?
以我的觀點看,合理的做法是以約定的折扣計算我的租金,
以我一開始假設的金額為例,500/800=62.5%=62.5折
800元的租金用掉400元,租書店就已消費的400元應依原約定的折扣計算
400*62.5%=250元(我應該付的金額)
500-250=250元(租書店應退還我的錢)
這樣才是正確的算法
別認為我太貪心,我還沒有追究因為租書店關門,而讓我喪失的優惠哩,
依當初租書店與我的約定,這250元理應有400元的價值,
還是那句話,無法履約的責任是在租書店,不在我,
既然如此,租書店當然該負起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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