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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ash35 (Englishness)》之銘言: : ※ 引述《weedyc (猴子)》之銘言: → weedyc: 2.答辯歸答辯,判決修正歸判決修正。如果 118.232.144.126 04/20 22:14 → weedyc: 板主認為有需要修正判決,我不覺得禁止 118.232.144.126 04/20 22:15 → weedyc: 板主修正判決會對使用者權益比較好;反 118.232.144.126 04/20 22:15 → weedyc: 過來說,不管申訴或檢舉,都是希望使用 118.232.144.126 04/20 22:16 → weedyc: 者能更好地使用看板,基於這個大前提, 118.232.144.126 04/20 22:16 → weedyc: 無論是板主自主修正或依判決修正,都是 118.232.144.126 04/20 22:17 → weedyc: 沒問題的。 118.232.144.126 04/20 22:17 今天又看一次群組長的話,對於: 「板主修正判決會不會對使用者權益比較好」 我想了一下,還是覺得怪怪的。 1.既然答辯歸答辯,判決修正歸判決修正 群組長為維護程序與法安定性 應仍繼續要求Honorguard06做答辯 不能因為板主自行修正判決,就視為申訴程序終止 這對當事人/使用者來說,是程序不利益與不正義。 一般使用者得花更多時間在申訴程序(例如溝通、爭點舉證、答辯) 結果作為案件當事人對造的板主,可以在不答辯不舉證不接受檢驗下 自行在程序外修改判決,這樣是把申訴人的權益當成什麼? 使用者權益與權力者權力應該要維持衡平狀態 板主不是神,不可能每次判決都做到公允 這就是為什麼需要申訴制度作為使用者權益的救濟手段 同時作為使用者權益板主權力之間的衡平手段。 也許對管理者角度來看,給予一般使用者太多申訴爭執的空間 會造成板務管理上的困難 但對一般使用者來說,申訴真的是非常麻煩的事 因此實務上,並不會造成申訴制度之濫用 群組長應該用衡平的角度來看待申訴程序的安定性 不然嚴重影響一般使用者的程序利益。 2.若是沒有被申訴的案子,板主當然可以自行修正判決。 但申訴繫屬中的案子,在上級(小組長/群組長)還未判決前 當事人之一的板主,逕行修改原判,其實是嚴重傷害使用者權益的。 以我的案例來說,Honorguard06為了逃避答辯與群組長檢驗 取巧的自行取消原本的半年裁判 然後再用莫需有的罪名,加重判我一年。 他連原本判我半年的理由都答辯不出來了 現在未經上級程序檢視,就在申訴程序外 逕行改判我一年,這個叫:「板主修正判決會對使用者權益比較好」 恕我這個使用者權益被傷害的當事人無法接受。 3.如果Honorguard06這種玩弄程序的作法可以成功 那申訴制度等同虛設,這是帶頭破壞制度 使用者與板主唯一的衡平機制都沒了,還要談使用者權益? 此惡例一開,以後任何板主在申訴案繫屬中,只要答辯不出來 乾脆自行撤銷原本的判決,回頭再判申訴者一個加倍奉還 像Honorguard06這樣玩「法」 到底是保護到誰的權益?同時傷害到誰的權益? 建議群組長、或有志於公眾事務治理者,都應該審慎思考一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4.48.103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ComGame-Plan/M.1461259512.A.C92.html ※ 編輯: cash35 (36.234.48.103), 04/22/2016 01:32:39
1F:→ weedyc: 我有說「板主修正判決,就視為申訴程序終118.232.144.126 04/23 01:18
2F:→ weedyc: 止」嗎?=.=118.232.144.126 04/23 01:19
3F:→ cash35: 我打那句的重點是上一句,申訴案答辯程序 114.26.114.141 04/25 09:03
4F:→ cash35: 應該繼續進行,因為繼上次群組長公開要求 114.26.114.141 04/25 09:03
5F:→ cash35: Honorguard06答辯後(4/4),到現在已經超過 114.26.114.141 04/25 09:05
6F:→ cash35: 500小時,以時效來看,可視為對造放棄答辯 114.26.114.141 04/25 09:06
7F:→ cash35: (在小組板是超過72小時未答辯即視為放棄) 114.26.114.141 04/25 09:08
8F:→ cash35: 因群組長未再提示申訴案之時效進度 114.26.114.141 04/25 09:09
9F:→ cash35: 而有此誤會,在這邊向群組長道歉 114.26.114.141 04/25 09:10
10F:→ cash35: 希望群組長能仔細審酌本案相關爭點、判例 114.26.114.141 04/25 09:11
11F:→ cash35: 能提出公道且符合法理的判決,因為相關 114.26.114.141 04/25 09:12
12F:→ cash35: 判決會成為未來的判例和法理依據,留待 114.26.114.141 04/25 09:14
13F:→ cash35: 群組長秉公鈞鑒,謝謝。 114.26.114.141 04/25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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