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nbaday (低調)
看板ComGame-Plan
標題Re: [申訴] Sub_RolePlay組長a3225737判決袒護板主
時間Mon Dec 23 22:38:03 2013
看了一下非常簡單的案子,有什麼好吵的...
1.版主執行勤務時,遵循的是站規、版主手冊,
管【版主職權】的其實是小組層級以上相關規定,
板規則是版主用來管【看板上的一般users】。
這個邏輯應該不難懂,換句話說,版主(包含小組長以上),
在以【有職權的身分】發言時,寫出來的東西叫做公告,是受到上轄規定管;
板主在一般閒聊時,是以【一般users身分】發言,寫出來的叫做看板內普通討論文~
2.依據站規11,版主懲處users時,必須以職權身分,公告其懲處的依據(理由),
這個懲處才有實質效力。
另以站規21的精神,基本上一個判決至少應有"證據、說明、結論",
也就是把違規行為套到被違反的規定上,整個證明該人違規才是完整。
(雖然很多版主後來漸漸精簡,但本質上沒啥差別)
3.該文版主公告,簡單說就是引言被懲處者的違規內容,
判決內容舉證是再基本不過的事情了,難道舉證桶罵xx娘的,也變成版主罵髒話?
有些版主會打馬賽克因應,不過以站規來說不打也一樣不屬於版主說的話,
那是屬於舉證的一部分而不是版主的發言。
只有一種情況即使舉證也會違反站規,就是違法時,違法就是違反站規。
例如刑法妨害風化、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等,此時縱使做為證據就有打馬的義務。
此案駁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214.61
1F:推 louiswoman:群組長他可不是單純引言耶 140.112.24.234 12/23 22:40
2F:→ louiswoman:他是另做教學 140.112.24.234 12/23 22:41
3F:推 diefish5566:他是教學大家用google+特定關鍵字尋找 114.34.133.5 12/23 22:42
4F:→ diefish5566:我不是檢舉他引言部分 114.34.133.5 12/23 22:43
5F:推 qa17b:下ㄧ篇:[申訴]群組長gxxxxx包庇小組長axxxxx 42.70.118.216 12/23 23:01
6F:→ qa17b:x 42.70.118.216 12/23 23:01
7F:→ ganbaday:被懲處者違反的是"打出外掛名稱",板主 118.166.217.88 12/27 04:58
8F:→ ganbaday:取的證據也就是那八個門,八門=外掛=違規 118.166.217.88 12/27 04:59
9F:→ ganbaday:=>要懲處,這是決策懲處的邏輯。至於版主 118.166.217.88 12/27 04:59
10F:→ ganbaday:愛用google來佐證,或甚至直接講明都隨便 118.166.217.88 12/27 05:00
11F:→ ganbaday:例如我公告"罵幹你娘是髒話,貼出辭典, 118.166.217.88 12/27 05:01
12F:→ ganbaday:證明幹你娘是髒話",這個舉證過程,仍不 118.166.217.88 12/27 05:01
13F:→ ganbaday:代表我違規罵髒話,這只是舉證三個字出來 118.166.217.88 12/27 05:02
14F:→ ganbaday:論述,在公告內他的邏輯地位只是引用違規 118.166.217.88 12/27 05:03
15F:→ ganbaday:者的"違規點"加以佐證其確實違規。 118.166.217.88 12/27 05:04
16F:推 TheMidnight:已逃離戰場 36.230.249.190 01/10 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