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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arlrecon (狗狗)》之銘言: : 1.看你不爽就找出一個月前的"推文"發言,只針對你水桶,還不敢發新公告文 程序上來說。若該推文違規,那依法行政剛好而已;若該推文沒違規,你自可申訴 還是你要我判決,也用【感覺】的? 我覺得板主是故意挖你違規在搞你這樣? 版主是不是故意挖你的違規來搞你我不知道,我只知道程序上不能用"感覺"的 : 2.水桶人之後就設你黑名單,不收信,直接要你向小組申訴,他不對自己的判決負責 站規允許,程序上沒問題。至於你的觀感如何,我無能為力。 : 3.不論手機板或建議檢舉板,一律沒有空間對板主提出客觀的評論,是多怕被批評? 你是要論人還是論事情? 論人的話與版務無關,論事情的話檢舉板已經是管道, 論人的,就像你批評他+你黑名單,關看板/版務什麼事情? 這是兩個user信件的問題。 論事情的,你批評哪些政策應該如何如何,但版主有自己的理念,為什麼要聽你的? 再重申一次,版主有版主的理念,你有你的理念,版主不需要你下指導棋, 你想伸張自己的理念,去爭取夠多的支持者,讓你去施政,就是這樣 : 4.板規寫引戰之類的會嚴懲,但板主多次在推文率眾對其他使用者盡極所能的酸,只有 : 他有板規豁免權。 小組板可以檢舉,你可以列舉大量其它引戰懲處的判例,證明版主在同樣標準下違規。 你這樣只有主觀性的講一些你感覺的東西,很抱歉上級根本無從審理 : 5.板主裁量權極大,而且板友沒有什麼空間能犯錯,其他板友發現有不合宜的判決出現 : 也沒有回覆空間,你要他們私信建議?抱歉私信空間板主根本有權益不理你,這部分 : 我可以貼出之前建議小組長在小組板開建議討論串時他的回信給你看。 : 在這種板規、前人被桶的經驗和無法回饋的氛圍下,你能希望板友多自主自發去PO一篇 : 板主從不回應,也不會知道他怎麼處理的文?再說他的判決方式是從不受板友監督的情 : 況。 別人違規,版主桶錯,被桶的有申訴的管道,個案關你什麼事情? 對板規有問題, 有檢舉板能討論。但對於個案,那是別人的事情,難道板主判決前還要先經過你指導? 還是版主判決後要經過你的評點? 你是老師還是陪審團? 版主不接受很正常的 再重申一次,版主有版主的理念,你有你的理念,版主不需要你下指導棋, 你想伸張自己的理念,去爭取夠多的支持者,讓你去施政,就是這樣 : 但問題是你們根本沒有看清楚討論脈絡,既然是檢討抽象的規章/條款,一定就會牽涉 : 到實務上的例子做引子,我只是就該事件來討論板規描述的問題,被你們用這樣的文字 : 遊戲來敷衍。 : 好,那也OK,如果單純討論抽象的規章/條款的文章呢? PO文者還是被水桶阿,即使在 : 我第一次申訴,你們上下三層級的板主都知道「與站規抵觸的板規懲處無效」後,PO在 : 手機板的討論文板主還是照桶。 這種一個案子一個案子指著說哪裡判錯的,很顯然就是申訴案,凹這個太牽強 : 不要在這邊跟我說請他自己去申訴,我引用L小組長在處理手機板板主判例時最愛用的 : 一句話就好: : 「如果標準都一致就沒事」 : 恩...哪裡標準一致了?水桶我的同串推文其他討論者都沒事、有些文中討論的也沒事, : 這是標準一致?事實上是板主判決表準不一致他也不會有事。 是抵觸站規的水桶就是無效,這跟標準不一致是兩回事~ 你這麼熱新版務,寫信去給那些被冤桶的人申訴教學吧 : 再說如果手機板板主不知道違反站規而桶人,使用者該去申訴沒錯,但你們三人都已經 : 知道了還桶,那已經是小組長和群組長你們監督不周的問題了,不要老是把問題丟到使 : 用者身上,使用者面對的板規這麼嚴,你們面對上級的規定卻愛理不理,這在法治面上 : 從根本就錯的離譜。 你以為我手上只有一個手機板嗎? 沒人來申訴,我平常就要海巡每個版主的公告? : 完全忽略了比例原則的問題。既然苛法管板就需要負更大的責任,我只能這樣講。 比例原則不是這樣用,我就不教學了 : 所以問題又輕鬆的丟回使用者身上了? 亂世用重點我完全能接受阿,群組長從一開始 : 就一直在預設我的想法和立場,而且都還錯很大,如果您真的照規定在管板,根本不 : 該有這樣「解釋使用者心態」的言語出現。 : 我一直在爭取的是與身份相對的責任,板主要用重法OK,但誤用重法或曲解站規甚至不 : 理會站規,那他的相對責任也就越大,就像您的位子越高,需要負的監督責任同樣越大 : 今天問題很簡單,就是既然板主群不甩站規、出事時可以只被"講講而已",那憑什麼要 : 使用者甩板規,一樣的"講講"就被正式桶個半年一年。(然後板主帶頭酸人沒人可治) : 不覺得管理群這樣的心態跟軍中那一套自保/怕事/應付了事心態也太像嗎? OK你的理念沒抓準,我的意思就是,你這一整段就是我所謂的【你的理念】。 版主用重法,對板主也要被重法,這是你的想法,不是我的。 我的理念不同,我管屬下都是同一個標準。 A版主很嚴格,B版主很鬆,我管A跟B都會一樣,不會因為A嚴格就對他也嚴格~ 管板主的目的,是訓練版主管好板,不是一直換版主。跟管板差很多 結論就是,如果你覺得版主幹得爛爆了,你可以拉他下來,自己施政。不是開大絕, 而是PTT就這樣,你有你的理念,想要實踐自己的理念就要爭取支持、實踐理想。 每個版主上任之前,都一定是有自己的理念,不然幹嘛接一個沒薪水的工作? 版主有想法,你也有想法,你可以設法建議版主接受你的想法,但版主也有權不接受, 因為版主也有他自己的想法,憑什麼要別人執行你的理念,而放棄他自己的理念? 很多年前,我對管板有我的理念,不服版主做法,我跟版主吵一吵之後, 我凹到上任板主就執行政策,實踐理念。當年寫的板規從七八年前到現在都持續在施行, 一直到當群組長,當時的板規都還在運作。 上篇跟這篇,從頭到尾重點都只有一個,就是憑什麼要執政者聽你的? 我是為了實踐我自己的理念,才來當版主的,不是為了聽你下指導棋才來當義工的。 --
1F:推 s91812:辛苦了 175.180.83.205 07/14 01:36
2F:→ PSO:好奇是哪一版? 1.173.161.78 07/14 10:00
3F:→ firegsh:如果你覺得板主幹的爛爆了...這句簡直就像118.166.120.142 07/14 11:06
4F:→ firegsh:在說你覺得電影爛就自己拍嘛118.166.120.142 07/14 11:06
5F:推 karlrecon:所以我內文講的小圈圈理念超越上層規定 1.164.94.210 07/14 14:22
6F:→ karlrecon:沒說錯吧,我第一次申訴時有沒有引用規 1.164.94.210 07/14 14:23
7F:→ karlrecon:定?有阿,那可不是我自己的"理念",那 1.164.94.210 07/14 14:23
8F:→ karlrecon:你怎麼回?就是你想怎麼做就怎麼做阿 1.164.94.210 07/14 14:23
9F:→ karlrecon:跟我是不是下指導棋根本無關。少什麼事 1.164.94.210 07/14 14:24
10F:→ karlrecon:都用這種方式檢討使用者 1.164.94.210 07/14 14:24
11F:→ karlrecon:上層規定就是為了預防管理者有不適當的 1.164.94.210 07/14 14:25
12F:→ karlrecon:"理念"而存在,現在你們擺明是不想鳥 1.164.94.210 07/14 14:25
13F:→ karlrecon:連最基本的法治原則都做不到,你的理念 1.164.94.210 07/14 14:26
14F:→ karlrecon:只會成為一種專制暴行,別冠冕堂皇了 1.164.94.210 07/14 14:27
15F:推 karlrecon:另外補充,你說的對板規有問題檢舉板可 1.164.94.210 07/14 14:31
16F:→ karlrecon:討論?要不要先去看看該板板規有沒有討 1.164.94.210 07/14 14:32
17F:→ karlrecon:論空間,還是只有單向描述空間? 1.164.94.210 07/14 14:32
18F:→ karlrecon:使用者發言揹負板主自由心證的風險有多 1.164.94.210 07/14 14:35
19F:→ karlrecon:大?你能瞭解嗎。 1.164.94.210 07/14 14:36
你只是指出版規該如何如何,是能拿你何? 你在檢舉板寫討論文有人桶你嗎? 版主不跟你討論,不採用你意見,那又如何? 你一樣有發表聲音的權力,沒人攔你。 站規只保障讓你討論板規,不可能逼版主要理你
20F:→ karlrecon:一般案件牽涉到的只是單一板的板規層級 1.164.94.210 07/14 14:38
21F:→ karlrecon:所以群組長您一直以來的做法或許都可行 1.164.94.210 07/14 14:39
22F:→ karlrecon:我在還沒來申訴前看您的判例也是覺得GJ 1.164.94.210 07/14 14:39
23F:→ karlrecon:但是我申訴的是"站規層級"及其精神的層 1.164.94.210 07/14 14:40
24F:→ karlrecon:面,在這裡我只看到你無視法治的態度 1.164.94.210 07/14 14:40
25F:推 karlrecon:照理說會來到你這關的都是高層級的問題 1.164.94.210 07/14 14:46
26F:→ karlrecon:我所說的當然不該由你管,但問題就是你 1.164.94.210 07/14 14:46
27F:→ karlrecon:管轄下的板主沒照規定走阿,現在你放大 1.164.94.210 07/14 14:47
28F:→ karlrecon:決,反正跟你監督無關(就算你知情),把 1.164.94.210 07/14 14:48
29F:→ karlrecon:規定問題轉成理念問題,我知道了 1.164.94.210 07/14 14:48
1.版主所作所為沒違規部分,你看不過去,你覺得應該怎樣怎樣。 那我必須說,這就是下指導棋,版主沒義務照做,為什麼他要聽你的? 2.版主所作所為沒照規定走=判決無效,申訴在哪? 依照站規就是當事人要申訴阿! 你口口聲聲講了一大堆【你覺得】,沒有事證沒有論述,要審什麼? 我只看到你(申訴者)被桶,確實是針對個案下指導棋,而不是抽象討論或建議板規。 至於你的"其它users" 人呢? 誰討論抽象板規被版主用抵觸站規的板規水桶了? 一直說人民被戕害,但從頭到尾就你一個人來跟我說你被桶................. 什麼叫做最基本的法制? 我該管的是甚麼? 基於申訴審理權,我受理"申訴案"(1),基於監督權,我受理"檢舉案"(2), 1.申訴面,版規與站規抵觸者=>判決無效=>使用者可申訴,版主必敗。 你申訴了,但你明明就不符合站規的解釋案,版主沒有牴觸站規。 其他人申訴了沒? 還是根本沒有其他人,都是【你覺得】? 2.檢舉面,版規與站規抵觸者,小組長應要求版主修正規定,所以開了板。 檢舉內容是否該懲處,是由我依情況決定,不是每個抓來都是砍頭。 群組長要的是什麼? 我要的是修正錯誤。改判錯誤判決->(1),輔導改正錯誤板規->(2) 我要的絕對不是把做事的人全都砍頭,那誰來做事? 你想要的是什麼? 版主哪裡犯錯 犯錯就該吼系啦~ 阿你要做事嗎? 不做事憑什麼要我聽你的? 我講了這麼多重點就只有一個,不做事的人只會出張嘴誰不會? 為什麼做事的人要聽? 做事的人有權決定他要怎麼做事,你只能說服他,或者拿出更好的牛肉來推翻他。 如果你只是要出張嘴也OK,但也照申訴流程列舉一些有用的事證, 而不是通篇都是你的主觀感受,檢舉王各處的申訴文你可以參考一下, 看他列舉出多少證據,來推論出他想證明的結論。 否則整篇看來都是你的主觀感受,版主怎樣怎樣,阿證據哩?
30F:推 karlrecon:我要求的也不是做錯就砍頭,你要修正的 1.164.94.210 07/14 17:19
31F:→ karlrecon:部分,我可以再提給你一次,之前申訴文 1.164.94.210 07/14 17:20
32F:→ karlrecon:中早就說了,你當初視而不見現在說我沒 1.164.94.210 07/14 17:21
33F:→ karlrecon:列舉,這又怪使用者了? 1.164.94.210 07/14 17:22
34F:→ karlrecon:我申訴個人被水桶的部分也都有列舉該文 1.164.94.210 07/14 17:23
35F:→ karlrecon:原文,其他參與討論者都沒事,符合我所 1.164.94.210 07/14 17:24
^^^^^^^^^^^^^^^^^^^^
36F:→ karlrecon:說的標準不一,沒被水桶的要他們申訴??? 1.164.94.210 07/14 17:25
^^^^^^^^^^^^ 這個叫做"檢舉違規",你該找版主檢舉他們違規,屬於版務層級。 至於你【主觀感受】版主是故意針對你桶而不桶其他人,難以舉證就算了, 就算是好了,那又如何? 你完全照站規來,他也桶不到你阿~ 你違規桶,別人違規也一樣桶,你能做的就只有檢舉別人違規要桶。 所以所謂版主亂桶的人是誰? 誰依照站規討論板規被版主水桶,請他去申訴
37F:→ karlrecon:該列舉的能列舉的當初我早就附了,現在 1.164.94.210 07/14 17:25
38F:→ karlrecon:一直把問題硬講成是我只出嘴巴是怎樣 1.164.94.210 07/14 17:26
39F:推 karlrecon:另外監督的部分,如果群組長只受理正式 1.164.94.210 07/14 17:29
40F:→ karlrecon:檢舉,OK 之後再另發正式文向您討論,只 1.164.94.210 07/14 17:31
41F:→ karlrecon:是到現在我還沒看到管理群有在正視比例 1.164.94.210 07/14 17:32
42F:→ karlrecon:原則這件事。 算了之後再說吧 1.164.94.210 07/14 17:32
比例原則不是這樣用的。在同一個國家內用同一個法律才有比例原則, 管板主跟管鄉民,是不同的事情。 甚麼叫作舉證? 如果我是你,我會拿出以下證據。 1.我因為注音文被桶(舉例)的判決+原文 2.我列舉出其它20個鄉民跟我一樣注音文,應該也違規,但沒被桶 3.我向版主檢舉那20個人,版主都不桶他們,但一樣違規的情況只桶我 以上三點做足了,我才能證明同情況,卻有不同懲處 =>推論版主標準不一 (光這樣,也只能舉證證明版主標準不一,還很難舉證版主是衝著我而來,除非測謊器) 如果你只是說,欸推文這麼多,版主桶你不桶其他人=>版主標準不一。 這個邏輯是完全不夠充分的,因為你得先檢舉其他人,才能證明版主不桶其他人, 如果沒證明這點,是無法佐證你言論中"不桶其他人"這點的。 因為可能的原因很多,也可能是沒注意到別人之類的 這就是我說的重點,你講了一大堆【主觀感受】的控訴,全都沒有證據 版主知法犯法戕害人民=>結果我審過你的推文桶得沒問題,而其他人都是你說說而已 版主刻意針對你=>都自己推論,沒半個舉證 你如果要做任何指控,請先備妥完整的證據,否則我不知道怎麼審 例如以下這些論述,都不知道依據在哪... ※ 引述《karlrecon (狗狗)》之銘言: : 個人認為手機板之板規相當嚴格,照理來說,板主更應知法而守法, 我不懂你照什麼理? 版主守法剛好而已,跟他板規嚴不嚴無關 : 而相對於此,LoLoLuan小組長之判決一僅僅是以「和板主溝通」了事, : 完全不符比例原則、未提出限期改善之責令。 什麼跟什麼的比例原則? 如果是板規嚴格,那跟群組規是兩個不同環,不在同一條尺上。 在群組什麼叫作比例原則? 擅自隱板叫作重、濫開賭盤叫作重、帶頭鬧板叫作重、 桶錯人(非惡意前提下)、搞錯站規等叫作輕。 這些標準是以群組的角度,比例原則不是用在小事情 沒錯,限制討論板規只是看板討論內容的一小部分,從頭到尾除了你跟arl根本沒幾人, 否則不會檢舉板開板到現在小貓兩三隻。根本沒幾個人有意見,到底是影響多劇烈? 你的"嚴重剝奪使用者權利",在我看來根本沒有足夠的證據力道能證明。 版主若非經授權突然隱板半天,就絕對不會是小貓兩三隻,那才是"嚴重" 至於版務層級的比例原則是什麼? 版主板規桶人很重,自己違反板規也要一樣重, 別人若貼交易文桶1年,版主自己在板上貼交易文也要桶一年。 但不會是版主板規嚴格,群組規對那個版主就要嚴格,這變成群組規標準不一了OK? 那至於別人酸就被桶,版主帶頭酸人云云,還等著你舉證證明之。 證據包含 1.版主帶頭酸人挑釁等等行為的證據越多篇越好 2.版主以引戰/挑釁等板規桶人的判決,一樣越多篇越好 相似的情結下,別人做了被桶,版主自己卻也做類似的事情=>請舉證這點。 : 連群組長都說無效之後,該板主除未公告板規不合站規之外,未公告已開設另板準備作 : 為討論板務用,且仍持續濫用該無效板規,隨意劣退板友,而且還不敢發新的公告文, : 把水桶內容偷加在兩天前的水桶公告裡。 被劣退的是誰? 他申訴了沒? 證據呢? 趕快寫信教他申訴,穩贏的阿 ※ 編輯: ganbaday 來自: 118.166.227.235 (07/14 19:22)
43F:推 karlrecon:先謝謝群組長願意繼續回覆 1.164.94.210 07/14 21:01
44F:→ karlrecon:我爭論的點其中之一很強調時間順序(就是 1.164.94.210 07/14 21:02
45F:→ karlrecon:不能只看結果來論),而您叫我提的標準不 1.164.94.210 07/14 21:02
46F:→ karlrecon:一證據第3點,就是其中之一: 1.164.94.210 07/14 21:03
47F:→ karlrecon:在專板未開之前,手機板板主不只一次在 1.164.94.210 07/14 21:03
48F:→ karlrecon:水桶人後就拒收信過,當發生時不但無法 1.164.94.210 07/14 21:04
49F:→ karlrecon:檢舉,也只能往上申訴,造成小組長麻煩 1.164.94.210 07/14 21:05
50F:→ karlrecon:這即是專板存在的必要性之一,而您只論 1.164.94.210 07/14 21:05
51F:→ karlrecon:上面篇數多寡就認定其必要性是有盲點的 1.164.94.210 07/14 21:06
52F:→ karlrecon:補充上面,即便那時申訴也不足以構成您 1.164.94.210 07/14 21:07
53F:→ karlrecon:所說的三要素,所以我們也看到小組長判 1.164.94.210 07/14 21:07
54F:→ karlrecon:決多篇都是「看不出沒有不一致」結束, 1.164.94.210 07/14 21:08
55F:→ karlrecon:因為板主根本收不到最重要的補充檢舉 1.164.94.210 07/14 21:08
56F:→ karlrecon:這樣的機制讓使用者先天上劣勢,這個風 1.164.94.210 07/14 21:09
57F:→ karlrecon:氣存在已久,看不到結果的申訴造成你現 1.164.94.210 07/14 21:09
58F:→ karlrecon:在強調"證據論"觀點看不到的使用者恐懼 1.164.94.210 07/14 21:10
59F:推 karlrecon:也許您未長時間參與手機板互動,看不到 1.164.94.210 07/14 21:17
60F:→ karlrecon:這樣時間脈絡下的問題,在此解釋 1.164.94.210 07/14 21:17
61F:推 karlrecon:對了,我同意搞錯站規叫輕,但被糾正後 1.164.94.210 07/14 21:23
62F:→ karlrecon:,被申訴後指正還繼續犯,就不是輕了吧? 1.164.94.210 07/14 21:23
63F:→ karlrecon:試想政府執意違憲是多嚴重的事 1.164.94.210 07/14 21:24
64F:→ karlrecon:而被違憲的政府管,百姓一定都要站出來 1.164.94.210 07/14 21:26
65F:→ karlrecon:才叫事態嚴重嗎?您的說法根媒體報導抗 1.164.94.210 07/14 21:26
66F:→ karlrecon:議僅xx人,想弱化其正當性有何不同 1.164.94.210 07/14 21:27
67F:→ karlrecon:站規層級的事本就不應以量化定輕重 1.164.94.210 07/14 21:28
68F:→ karlrecon:不論今天那位被水桶的要不要申訴,這個 1.164.94.210 07/14 21:29
69F:→ karlrecon:事實都在,只是您"監察院"不主動辦理。 1.164.94.210 07/14 21:31
70F:→ karlrecon:(我還是會聯絡他啦~看他要不要申訴) 1.164.94.210 07/14 21:32
71F:→ ganbaday:我一直知道手機相關板的板規都特別嚴格 118.168.115.40 08/06 15:02
72F:→ ganbaday:但我已經強調,板主有權決定要多嚴格, 118.168.115.40 08/06 15:03
73F:→ ganbaday:只要他能管好就OK,管到怨聲載道自然會被 118.168.115.40 08/06 15:03
74F:→ ganbaday:罷免下來。而單論個案是否違規時,我能看 118.168.115.40 08/06 15:04
75F:→ ganbaday:的就只有證據 118.168.115.40 08/06 15:04
76F:→ ganbaday:縱使有你所謂的"明知故犯",也要依站規有 118.168.115.40 08/06 15:05
77F:→ ganbaday:人附證據申訴之後我才能做後續審理判決 118.168.115.40 08/06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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