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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整個板務部,沒人有法律背景,okcool站長及所有群組長都沒有, 大多是去法務部跪求諮詢,感謝法務部多次接受板務部的... 騷擾(?) 主訴:使用者r君認為,板規執行具爭議,提出許多法律觀點, 相關爭點列舉如下,一一說明 爭點: 1.法律優位原則? 民法/刑法/大學法/TANet規範/BBS公約/NTU校網規範/契約 vs.站規 2.水桶限制發言自由/憲法人身自由的保障 3.無罪推定原則? 4.板規6/罪刑法定原則/從舊從輕/從新從輕? 5.累犯定義? 6.法規的追訴期限定義? 7.板規2C子,與版規6牴觸? 追溯期? 8.類推適用原則? 不能拿曾經的版規判例當作一個判決的標準? 版規11牴觸法律? 說明: 1. 本站對使用者的停權,依照的是使用者條款,是民事上的契約關係。 該條款第八條 您同意本站基於其自行之考量, 因任何理由 (包括本站認定您已經違反了本服務 條款的明文規定及精神) 終止您的帳號以及密碼. 本站亦得依其自行之考量, 隨 時終止本服務或其任何部分. 此外, 您同意若本服務被終止時, 本站對您或任何 第三人均不承擔責任. 跟憲法、刑法其實是無關的,組務申訴援的刑法法理,只是希望有個脈絡可循, 把現實中的法律用在處理 PTT 的紛爭,希望較為合理而已。 事實上水桶、砍ID也不是刑罰,違規也不是罪,沒有一定要用刑法的道理。 (群組長愛用那些刑法原則,純粹是這樣講起來比較有道理) bbs從來不是法治,只是借用了上述的原則,想要讓管理朝法治的樣子去模仿, 實質上一直都是人治的。站與users之間的關係,是民事,而版主是~~ "替站方執行立法/司法/行政工作的行政人員",若okcool是連長,那我就是排長這樣 以上內容,講最嚴重點就是,如果哪天PTT看我不爽,沒理由就把我砍帳號了, 我也不能怎樣... 再來是申訴者提的那條站規,沒有什麼法律優位原則的問題... 那條站規是指法律禁止的事情,板規同意也無效,例如徵援交,版規沒禁也照殺不誤。 但沒違法的事情,站方也不見得就要同意讓人做,例如挑釁不違法,但站規禁止。 要舉例的話,"ptt連署規定違反選罷法",這就是錯誤的論述, 因為是限制users不能違反選罷法,但不是限制PTT要照選罷法來辦投票(帶身分證XD?) PTT與users是民事關係,他高興不連署也行,版主都用內定的隨站方高興) 結論是,PTT 與 users 之間的關係,是民法中的契約關係,註冊之前點同意, 一切只能PTT說了算。至於在PTT上的users行為,除了遵守PTT自定站規外, 仍不得違反刑法/大學法/TANet規範/BBS公約/NTU校網規範.....等所有規定。 不是站規程序不能與法律牴觸,是說users不能在站上做出違法行為,站規同意也不行 2. 憲法第八條的人身自由主要在講國家機器對人民的逮捕、拘禁、審問、處罰..... 那麼一個私人網站對於同意其契約的users怎樣對待...基本上無關。 除非是國家把你關起來、嘴貼起來不讓你講話才屬於違反人身自由/言論自由~ 只要你還能在別的站、能在你家巷口跑跑跳跳、發表意見,就沒有違憲的可能 3. 刑事上判決確定之前被告是無罪沒錯。但行政上,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一個人被判刑,他上訴直到還沒定讞之前,刑期就不能執行。 但一個人被斷水斷電,他訴願、訴訟,他仍然被斷水斷電。 不過站務處理上,兩者都可不遵守,因為PTT是人治,PTT管理群是"管理", 所以主要還是站在管理的立場。以自己訂定的站規/組規/版規為方針。 例如我的群組規中,一般申訴是不會先出桶,審完確定才入桶的,比較類似行政法; 但對於"分身連坐"的規定,我基於管理上的理由,我認為若真的不是分身那也太冤, 所以我自己規定分身連作的水桶要先解除,等帳號部判決出爐才加重水桶。 沒有任何法律有寫,上訴竟然有被加重刑期的,是的,這完完全全是管理上的理由, 我個人提出這樣的規定來平衡一些實務上可能發生的爭議,公平合理,那就夠了~ 4. 我以前也因為實體從新、程序從舊的問題,去跪求法務部過,這次就直接援引判例~ #1EzMHkRk (Sub_GOnline) 程序:從新從優(輕)原則 實體:不溯及既往原則、從舊從輕原則 因此~~水桶天數是標準實體規定,所以從舊;申訴流程是程序,所以從新 5. 累犯/連續犯的區別,之前同一個判例有深究過,當時也是跪求法務部過XD #1Ey62U6l (Sub_GOnline) 累犯/連續犯的區別 版主所說的"水桶歷史",是比較接近累犯定義,就是判過一次之後又再犯, 講"被桶過"是最簡單易懂的方式~ 6. 所謂的追溯期,常被人亂用"保留法律追溯期" 但這不是Online Game能回溯... 刑法上是指"追訴權",就是行為發生多少時間內沒起訴就不能再告(例如江國慶案) 民法上叫做"請求權時效",就是時間內可以告(超過也能告,但對方可以不認帳) 7. 由於版規用詞的是追溯期,但從內文來看顯然不是請求權時效問題,必定是指追訴權~ 而不是對累犯加重其刑的認定時間範圍之類 縱使撇開該規定對用字上的不夠精確,從內文看,已經不可能做出其它說得通的解釋。 節錄【板面上有尚未被處分之違規行為,....】已經非常明確顯示, 版規的追溯期三個字,其實就是指"對於漏抓的違規"只有一年期限能補桶, 而不是整套板規所有東西都是一年效果之類的邏輯。 這與申訴者"你傷了某個人"的舉例是不同的,與此例對照應該是,前年違規沒被發現, 兩年後版主要補桶,才會牴觸板規6。除此之外,都跟一年期限無關~ 累犯無關、其它版規也無關,只有"尚未被處分之違規行為"才受此限制。 8. 這應該是我寫過最多判例的問題了,判例之所以有效,主要是當版規寫得不夠詳細時, 判例用來抓標準,抓心證,主要是為了避免雙重標準的問題, 版規只能寫什麼算違規,但很難寫出明確標準,而判例可以讓人參考版主的黃線~ 至於版規11,其實是多寫的,只是把站規寫進版規讓users加強認知。 就站規上來說,版主所有的公告都是有效力的~ 例如,若有前群組長的公告,我沒發現收進規定專區,仍然是一直有效的, 除非被新的規定蓋過去。 那麼此案結案,維持原判 其實本案可以很單純,提出了很多東西... 算是扯太~~遠了 最後,板務方面,依新站規"保障一次申訴原則",上訴至站長板BC可能被打槍, 而上訴至法務部則不屬於業務範圍(那是2010年以前的程序了) 但到法務部諮詢站規解釋倒是OK,只是法務部也沒有一定要回答的規定就是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222.178
1F:推 r51303:感激!!全文已閱,心服口服,我接受這個判決140.130.208.136 04/13 14:31
2F:→ r51303:不過關於舉例中的刪帳號應該是會受到虛擬140.130.208.136 04/13 14:31
3F:→ r51303:財產權的問題 好像之前遊戲公司有判例過140.130.208.136 04/13 14:31
4F:→ r51303:不管合約怎麼訂的 因為涉及私有財產一部份140.130.208.136 04/13 14:32
5F:→ r51303:的問題 好像是不能任意刪除使用者帳號的140.130.208.136 04/13 14:32
6F:→ r51303:有點忘了@@好像有看過...140.130.208.136 04/13 14:32
7F:→ r51303:其實我一開始就知道可能會有民法上的問題140.130.208.136 04/13 14:33
8F:→ r51303:不過我感覺PTT蠻法治的 所以我才嘗試用這個140.130.208.136 04/13 14:33
9F:→ r51303:方式看是否能找到一個出口140.130.208.136 04/13 14:33
10F:→ r51303:其實整篇的重點都還是在於第七點140.130.208.136 04/13 14:34
11F:→ r51303:我是認為如果敘述上有漏洞就應該從寬判定140.130.208.136 04/13 14:35
12F:→ r51303:這方面就比較屬於主觀認知上的問題了140.130.208.136 04/13 14:35
13F:→ r51303:全文中引用的相關法條是為了讓這份答辯書140.130.208.136 04/13 14:36
14F:→ r51303:更有可信力而採用的 但實際上也有很多邏輯140.130.208.136 04/13 14:36
15F:→ r51303:上的漏洞限制跟盲點 就跟群組長一一擊破的140.130.208.136 04/13 14:37
16F:→ r51303:一樣140.130.208.136 04/13 14:37
17F:→ r51303:關於板規的描述上 我是認定下面的敘述應被140.130.208.136 04/13 14:38
18F:→ r51303:稱之為補充敘述 畢竟它上文已經句點140.130.208.136 04/13 14:38
19F:→ r51303:法條上的補充敘述跟條例應該是互相分開的140.130.208.136 04/13 14:39
20F:→ r51303:也就是我可以這樣解讀這條板規140.130.208.136 04/13 14:39
21F:→ r51303:認定它第一句已經規範了整體相關的時限140.130.208.136 04/13 14:40
22F:→ r51303:我判定中的爭議點在於patchnote前後140.130.208.136 04/13 14:40
23F:→ r51303:板規敘述解讀上 如果單就字面意思140.130.208.136 04/13 14:41
24F:→ r51303:它確實已經定義了該版的違規追溯期140.130.208.136 04/13 14:41
25F:→ r51303:或者就是群組長說的追朔權140.130.208.136 04/13 14:41
26F:→ r51303:然後如果視patchnote的前後來當作分水嶺140.130.208.136 04/13 14:42
27F:→ r51303:那patchnote前 板規應該被解讀成違規追朔140.130.208.136 04/13 14:42
28F:→ r51303:patchnote後 板規才能被解讀作檢舉追朔權140.130.208.136 04/13 14:43
29F:→ r51303:也就因此適用於群組長所提的 從舊從寬140.130.208.136 04/13 14:43
30F:→ r51303:不朔及既往原則 我這個說法其實就原板規140.130.208.136 04/13 14:44
31F:→ r51303:敘述上 確實說的通的吧??140.130.208.136 04/13 14:44
32F:→ r51303:如果就這方面 單就第七點去做著墨的話140.130.208.136 04/13 14:45
33F:→ r51303:不知道群組長有什麼樣的看法?140.130.208.136 04/13 14:45
34F:→ r51303:(痾...您能懂我上述的意思嗎?)140.130.208.136 04/13 14:46
35F:→ r51303:以上答覆 針對本判決:)140.130.208.136 04/13 14:47
36F:→ ganbaday:砍帳號 有付錢的人有權告 沒付錢的很難118.166.222.178 04/13 17:03
37F:→ ganbaday:因為沒有租用...杜亦瑾不高興把PTT收掉118.166.222.178 04/13 17:03
38F:→ ganbaday:也沒人能對她怎樣 除非有付費使用:P118.166.222.178 04/13 17:04
39F:→ ganbaday:2.無論有沒有檢舉兩個字 都是一樣的118.166.222.178 04/13 17:05
40F:→ ganbaday:標題漏字 甚至沒寫也不要緊 因為內文有寫118.166.222.178 04/13 17:05
41F:→ ganbaday:只針對漏抓的人了118.166.222.178 04/13 17:06
42F:推 s91812:不是杜奕瑾嗎!! 80.255.2.225 04/13 17:55
43F:推 cito:原來只要跟 Ptt 法務部門溝通一律視為騷擾Orz 114.41.166.191 04/13 19:24
44F:推 NuCat:媽啊~ 快閉嘴 看著我都頭昏了 你查興票案嘛? 118.161.137.40 04/13 20:26
45F:推 Jasy:難得有群組長如此認真有何不妥? 114.36.6.51 04/15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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