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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整个板务部,没人有法律背景,okcool站长及所有群组长都没有, 大多是去法务部跪求谘询,感谢法务部多次接受板务部的... 骚扰(?) 主诉:使用者r君认为,板规执行具争议,提出许多法律观点, 相关争点列举如下,一一说明 争点: 1.法律优位原则? 民法/刑法/大学法/TANet规范/BBS公约/NTU校网规范/契约 vs.站规 2.水桶限制发言自由/宪法人身自由的保障 3.无罪推定原则? 4.板规6/罪刑法定原则/从旧从轻/从新从轻? 5.累犯定义? 6.法规的追诉期限定义? 7.板规2C子,与版规6抵触? 追溯期? 8.类推适用原则? 不能拿曾经的版规判例当作一个判决的标准? 版规11抵触法律? 说明: 1. 本站对使用者的停权,依照的是使用者条款,是民事上的契约关系。 该条款第八条 您同意本站基於其自行之考量, 因任何理由 (包括本站认定您已经违反了本服务 条款的明文规定及精神) 终止您的帐号以及密码. 本站亦得依其自行之考量, 随 时终止本服务或其任何部分. 此外, 您同意若本服务被终止时, 本站对您或任何 第三人均不承担责任. 跟宪法、刑法其实是无关的,组务申诉援的刑法法理,只是希望有个脉络可循, 把现实中的法律用在处理 PTT 的纷争,希望较为合理而已。 事实上水桶、砍ID也不是刑罚,违规也不是罪,没有一定要用刑法的道理。 (群组长爱用那些刑法原则,纯粹是这样讲起来比较有道理) bbs从来不是法治,只是借用了上述的原则,想要让管理朝法治的样子去模仿, 实质上一直都是人治的。站与users之间的关系,是民事,而版主是~~ "替站方执行立法/司法/行政工作的行政人员",若okcool是连长,那我就是排长这样 以上内容,讲最严重点就是,如果哪天PTT看我不爽,没理由就把我砍帐号了, 我也不能怎样... 再来是申诉者提的那条站规,没有什麽法律优位原则的问题... 那条站规是指法律禁止的事情,板规同意也无效,例如徵援交,版规没禁也照杀不误。 但没违法的事情,站方也不见得就要同意让人做,例如挑衅不违法,但站规禁止。 要举例的话,"ptt连署规定违反选罢法",这就是错误的论述, 因为是限制users不能违反选罢法,但不是限制PTT要照选罢法来办投票(带身分证XD?) PTT与users是民事关系,他高兴不连署也行,版主都用内定的随站方高兴) 结论是,PTT 与 users 之间的关系,是民法中的契约关系,注册之前点同意, 一切只能PTT说了算。至於在PTT上的users行为,除了遵守PTT自定站规外, 仍不得违反刑法/大学法/TANet规范/BBS公约/NTU校网规范.....等所有规定。 不是站规程序不能与法律抵触,是说users不能在站上做出违法行为,站规同意也不行 2. 宪法第八条的人身自由主要在讲国家机器对人民的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那麽一个私人网站对於同意其契约的users怎样对待...基本上无关。 除非是国家把你关起来、嘴贴起来不让你讲话才属於违反人身自由/言论自由~ 只要你还能在别的站、能在你家巷口跑跑跳跳、发表意见,就没有违宪的可能 3. 刑事上判决确定之前被告是无罪没错。但行政上, 原处分或决定之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诉讼而停止。 一个人被判刑,他上诉直到还没定谳之前,刑期就不能执行。 但一个人被断水断电,他诉愿、诉讼,他仍然被断水断电。 不过站务处理上,两者都可不遵守,因为PTT是人治,PTT管理群是"管理", 所以主要还是站在管理的立场。以自己订定的站规/组规/版规为方针。 例如我的群组规中,一般申诉是不会先出桶,审完确定才入桶的,比较类似行政法; 但对於"分身连坐"的规定,我基於管理上的理由,我认为若真的不是分身那也太冤, 所以我自己规定分身连作的水桶要先解除,等帐号部判决出炉才加重水桶。 没有任何法律有写,上诉竟然有被加重刑期的,是的,这完完全全是管理上的理由, 我个人提出这样的规定来平衡一些实务上可能发生的争议,公平合理,那就够了~ 4. 我以前也因为实体从新、程序从旧的问题,去跪求法务部过,这次就直接援引判例~ #1EzMHkRk (Sub_GOnline) 程序:从新从优(轻)原则 实体:不溯及既往原则、从旧从轻原则 因此~~水桶天数是标准实体规定,所以从旧;申诉流程是程序,所以从新 5. 累犯/连续犯的区别,之前同一个判例有深究过,当时也是跪求法务部过XD #1Ey62U6l (Sub_GOnline) 累犯/连续犯的区别 版主所说的"水桶历史",是比较接近累犯定义,就是判过一次之後又再犯, 讲"被桶过"是最简单易懂的方式~ 6. 所谓的追溯期,常被人乱用"保留法律追溯期" 但这不是Online Game能回溯... 刑法上是指"追诉权",就是行为发生多少时间内没起诉就不能再告(例如江国庆案) 民法上叫做"请求权时效",就是时间内可以告(超过也能告,但对方可以不认帐) 7. 由於版规用词的是追溯期,但从内文来看显然不是请求权时效问题,必定是指追诉权~ 而不是对累犯加重其刑的认定时间范围之类 纵使撇开该规定对用字上的不够精确,从内文看,已经不可能做出其它说得通的解释。 节录【板面上有尚未被处分之违规行为,....】已经非常明确显示, 版规的追溯期三个字,其实就是指"对於漏抓的违规"只有一年期限能补桶, 而不是整套板规所有东西都是一年效果之类的逻辑。 这与申诉者"你伤了某个人"的举例是不同的,与此例对照应该是,前年违规没被发现, 两年後版主要补桶,才会抵触板规6。除此之外,都跟一年期限无关~ 累犯无关、其它版规也无关,只有"尚未被处分之违规行为"才受此限制。 8. 这应该是我写过最多判例的问题了,判例之所以有效,主要是当版规写得不够详细时, 判例用来抓标准,抓心证,主要是为了避免双重标准的问题, 版规只能写什麽算违规,但很难写出明确标准,而判例可以让人参考版主的黄线~ 至於版规11,其实是多写的,只是把站规写进版规让users加强认知。 就站规上来说,版主所有的公告都是有效力的~ 例如,若有前群组长的公告,我没发现收进规定专区,仍然是一直有效的, 除非被新的规定盖过去。 那麽此案结案,维持原判 其实本案可以很单纯,提出了很多东西... 算是扯太~~远了 最後,板务方面,依新站规"保障一次申诉原则",上诉至站长板BC可能被打枪, 而上诉至法务部则不属於业务范围(那是2010年以前的程序了) 但到法务部谘询站规解释倒是OK,只是法务部也没有一定要回答的规定就是了。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6.222.178
1F:推 r51303:感激!!全文已阅,心服口服,我接受这个判决140.130.208.136 04/13 14:31
2F:→ r51303:不过关於举例中的删帐号应该是会受到虚拟140.130.208.136 04/13 14:31
3F:→ r51303:财产权的问题 好像之前游戏公司有判例过140.130.208.136 04/13 14:31
4F:→ r51303:不管合约怎麽订的 因为涉及私有财产一部份140.130.208.136 04/13 14:32
5F:→ r51303:的问题 好像是不能任意删除使用者帐号的140.130.208.136 04/13 14:32
6F:→ r51303:有点忘了@@好像有看过...140.130.208.136 04/13 14:32
7F:→ r51303:其实我一开始就知道可能会有民法上的问题140.130.208.136 04/13 14:33
8F:→ r51303:不过我感觉PTT蛮法治的 所以我才尝试用这个140.130.208.136 04/13 14:33
9F:→ r51303:方式看是否能找到一个出口140.130.208.136 04/13 14:33
10F:→ r51303:其实整篇的重点都还是在於第七点140.130.208.136 04/13 14:34
11F:→ r51303:我是认为如果叙述上有漏洞就应该从宽判定140.130.208.136 04/13 14:35
12F:→ r51303:这方面就比较属於主观认知上的问题了140.130.208.136 04/13 14:35
13F:→ r51303:全文中引用的相关法条是为了让这份答辩书140.130.208.136 04/13 14:36
14F:→ r51303:更有可信力而采用的 但实际上也有很多逻辑140.130.208.136 04/13 14:36
15F:→ r51303:上的漏洞限制跟盲点 就跟群组长一一击破的140.130.208.136 04/13 14:37
16F:→ r51303:一样140.130.208.136 04/13 14:37
17F:→ r51303:关於板规的描述上 我是认定下面的叙述应被140.130.208.136 04/13 14:38
18F:→ r51303:称之为补充叙述 毕竟它上文已经句点140.130.208.136 04/13 14:38
19F:→ r51303:法条上的补充叙述跟条例应该是互相分开的140.130.208.136 04/13 14:39
20F:→ r51303:也就是我可以这样解读这条板规140.130.208.136 04/13 14:39
21F:→ r51303:认定它第一句已经规范了整体相关的时限140.130.208.136 04/13 14:40
22F:→ r51303:我判定中的争议点在於patchnote前後140.130.208.136 04/13 14:40
23F:→ r51303:板规叙述解读上 如果单就字面意思140.130.208.136 04/13 14:41
24F:→ r51303:它确实已经定义了该版的违规追溯期140.130.208.136 04/13 14:41
25F:→ r51303:或者就是群组长说的追朔权140.130.208.136 04/13 14:41
26F:→ r51303:然後如果视patchnote的前後来当作分水岭140.130.208.136 04/13 14:42
27F:→ r51303:那patchnote前 板规应该被解读成违规追朔140.130.208.136 04/13 14:42
28F:→ r51303:patchnote後 板规才能被解读作检举追朔权140.130.208.136 04/13 14:43
29F:→ r51303:也就因此适用於群组长所提的 从旧从宽140.130.208.136 04/13 14:43
30F:→ r51303:不朔及既往原则 我这个说法其实就原板规140.130.208.136 04/13 14:44
31F:→ r51303:叙述上 确实说的通的吧??140.130.208.136 04/13 14:44
32F:→ r51303:如果就这方面 单就第七点去做着墨的话140.130.208.136 04/13 14:45
33F:→ r51303:不知道群组长有什麽样的看法?140.130.208.136 04/13 14:45
34F:→ r51303:(痾...您能懂我上述的意思吗?)140.130.208.136 04/13 14:46
35F:→ r51303:以上答覆 针对本判决:)140.130.208.136 04/13 14:47
36F:→ ganbaday:砍帐号 有付钱的人有权告 没付钱的很难118.166.222.178 04/13 17:03
37F:→ ganbaday:因为没有租用...杜亦瑾不高兴把PTT收掉118.166.222.178 04/13 17:03
38F:→ ganbaday:也没人能对她怎样 除非有付费使用:P118.166.222.178 04/13 17:04
39F:→ ganbaday:2.无论有没有检举两个字 都是一样的118.166.222.178 04/13 17:05
40F:→ ganbaday:标题漏字 甚至没写也不要紧 因为内文有写118.166.222.178 04/13 17:05
41F:→ ganbaday:只针对漏抓的人了118.166.222.178 04/13 17:06
42F:推 s91812:不是杜奕瑾吗!! 80.255.2.225 04/13 17:55
43F:推 cito:原来只要跟 Ptt 法务部门沟通一律视为骚扰Orz 114.41.166.191 04/13 19:24
44F:推 NuCat:妈啊~ 快闭嘴 看着我都头昏了 你查兴票案嘛? 118.161.137.40 04/13 20:26
45F:推 Jasy:难得有群组长如此认真有何不妥? 114.36.6.51 04/15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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