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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r51303也相當感謝版務方memy的提問 不過有些部分是屬於比較專業的法律業務 群組長之前也說過版主未必能了解本站/本國的法律常識運作 有相當多的東西需要比較高層具有法律背景的人士判斷 這並非質疑版務執行板規的專業 但有些屬於規範上瑕疵的問題 這還是必須交由群組長裁決的 我相信版務方的專業 但也並不能認同版務方的單方面解釋 以下是我針對memy版務方的提問所做的答辯 ※ 引述《memy (逆光飛行‧雙馬尾布丁控)》之銘言: : 首先感謝r51303對於LoL板(以下簡稱本板)板務方的建議 : 並促使本板板規更能趨近於完善 不至以被他人輕易誤解 : 這裡主要是本板板務方針對該申訴的主要答辯點 : 其重點只有一個 也是最關鍵的一個 : ---- : "不論什麼法律都有一個追朔期  : 不可能說無限上綱無限期的去追究一個人的刑責" : ---- : 但基於當時板規的敘述 : 站規第五條法律優位原則 : 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原則 : 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的保障 : 我們可以清楚認定C項板規的子項追朔期 : 與板規第六大項有牴觸無效之餘 : 子項固然可追朔一年內的板規紀錄 : 一年以上依照當時版規中定義的追朔期問題 : 版主不可能無限上綱的向上追朔 : ---- : 以上敘述 本板板務方於實務原則上並不認同 : 並且本板既以並非以該原則進行板務運作 : 其主要原因在於 本板板規中有兩個特殊板務名詞 (*註1) : 本板板規第六大項所敘述之"板規違規追溯" 並非等同於本板的"違規水桶歷史" : 前者為追溯尚未舉發之違規嫌疑(也就是所謂的追訴權) : 後者為被認定違規並且以水桶處理之紀錄 : 由於此二者根本就不是意指同一項目標事宜 : 所以本板板規第六大項 : 其實根本不能適用於[T2].[C].[E]項板規內標註之 所謂本板"違規水桶歷史"的調閱權 : 自然也沒有任何牴觸的問題 首先版規不論怎麼運作我相信都必須遵守中華民國法律原則 這點在站規第五條已經非常明確的規範這一點 先不論是否已經修正該版規的錯誤敘述 我們很明確的可以發現過去板規在描述上確實有這樣子去描述版規的部分 事後修正並不能改變當下的文字錯誤 所以我必須強烈抗議版務方對於第六大項的文字敘述錯誤的無視 這點請群組長明鑑 相關答辯我已於先前的答辯書中陳述 : ---- : T2【實況文】 : 嚴禁台港澳區伺服器之代打行為實況文,違者直接以A項之板規水桶處理, : 並累計該項水桶歷史。 : 該項累計次犯者雙倍其刑責,並將累計三犯者以涉嫌具商業性代打宣傳意圖者論之。 : ---- : ◎ C項板規,水桶十五天。情節嚴重者劣文。以發文方式違規[C1][C2]者予以劣文處理。 : 具C項板規水桶歷史者,次犯雙倍其刑責,三犯四倍其刑責。 : 四犯以上水桶歷史之累犯,板主群可視情況給予繼續等比級數加倍刑責, : 或是視為[E1]鬧板處理。 : ---- : E1【鬧板】 : 具惡意意圖,使板面秩序混亂,罪行重大者。 : [包含但不限定]以下行為: : 使用分身與免洗ID洗板; : 多篇連續過度惡意連推連噓; : 連續多次自行刪除具違規嫌疑或閱讀觀感問題之文章,以意圖規避板規處理; : 具連續多次[A4]發文違規歷史;連續多次發言意圖藉機挑釁釣魚、反串等惡意行為。 : 經板主群認定為惡意鬧板後永久水桶。 : ---- : 基本上本板板務方認為此乃為r51303與板務方 對於板規解讀上的認知差異 : 於原則上本板板務方 從來並未曾將板規第六大項 適用於調閱違規水桶歷史之權限中 : 並且本板自古(*註2)至今已既有多篇類似判例 : 其調閱之違規水桶歷史時間點 已超越判定累犯違規當下之一年以上 : ---- : ● 3314 m38 9/29 memy □ [公告] 板規patchnote 及 多人警告水桶處理 : ┌─────────────────────────────────────┐ : │ 文章代碼(AID): #1GPVWW-S (LoL) [ptt.cc] [公告] 板規patchnote 及 多人警告 │ : │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LoL/M.1348859936.A.F9C.html: │ 這一篇文章值 47 Ptt幣 │ : └─────────────────────────────────────┘ : 07/14/2011 20:15:55 memy 限制 ALOVET 發言,期限為 15 天 : 理由: c2 : 具C項板規水桶歷史者,次犯雙倍其刑責,三犯四倍其刑責。 : ALOVET次犯雙倍其刑責 故刑期加倍至30天 : ---- : ●13067 s43 1/24 icyfang □ [公告] 多人水桶處理 : ┌─────────────────────────────────────┐ : │ 文章代碼(AID): #1H0IYioA (LoL) [ptt.cc] [公告] 多人水桶處理 │ : │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LoL/M.1359030444.A.C8A.html: │ 這一篇文章值 2 Ptt幣 │ : └─────────────────────────────────────┘ : 11/20/2011 21:18:04 memy 限制 fwert2000 發言,期限為 15 天 : 理由: C1 : 10/16/2012 04:25:28 icyfang 限制 fwert2000 發言,期限為 30 天 : 理由: [C2]*2 = 30 天 : 具C項板規水桶歷史者,次犯雙倍其刑責,三犯四倍其刑責。 : [B1] + [C1]*4 = 7 + 60 = 67 天 : ---- : ●13288 s43 1/28 icyfang □ [公告] 多人警告水桶處理 : ┌─────────────────────────────────────┐ : │ 文章代碼(AID): #1H1LGUzX (LoL) [ptt.cc] [公告] 多人警告水桶處理 │ : │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LoL/M.1359303710.A.F61.html: │ 這一篇文章值 3 Ptt幣 │ : └─────────────────────────────────────┘ : 11/27/2011 01:10:40 memy 限制 howerd11 發言,期限為 15 天 : 理由: C4 : 具C項板規水桶歷史者,次犯雙倍其刑責,三犯四倍其刑責。 : [C1]*2 = 30 天 : ◎ C項板規,水桶30天。 : ---- : 其餘不另舉證 : 而 本板於 #1HGZLV_8 所公告之板規更動 也就是其上舉證之"多項板規patchnote"該篇 : 其底下也有因應板有詢問所做之說明 : ---- : 推 wklxbiwee :case1的六、中 是否要補述新or刪減的板規 是否含有既 03/15 04:46 : → wklxbiwee :往不咎 03/15 04:47 : → wklxbiwee :舉例:我在當下沒有犯板規 之後板規更改卻變成犯板規 03/15 04:48 : → wklxbiwee :不過有可能是我多心了 XD 板主辛苦了 03/15 04:49 : case1 由於根本就沒有更動到該板規應用原則 因此也沒有修改板規既往不咎之虞 : ---- : 而上述這些既有判例之效力 基於本板板規第十一大項 其效力等同板規 關於判例的部份我在答辯書中也已經清楚說明 由於水桶屬於限制發言自由的動作 所以必須嚴格遵守中華民國的法律原則在這方面懲處規範 依照罪刑法定主義,四項法律原則中: (2)習慣法禁止原則 (3)類推適用禁止原則 也就是在執行對本國人民的限制自由的時候 必須嚴格遵守不可以用習慣法當作刑罰的理由 同時也不可以類推適用 (民事法裡面是可以類推適用的) 但在限制人身自由的部分 必須遵照罪刑法定主義第三條 類推適用禁止原則 一案跟一案都是單獨的且依照當時存在的法規執行 如果上述任何人跟我提出一樣的申辯 他們同樣都獲得同樣的法律保障 也就是版主這項版規執行 在版主該篇版規patchnote之前 均屬有爭議性的判決 版規第十一項依然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 第一條:不可朔及既往原則 下面會詳細說明 : ---- : ● 十一、 : 板主群可視需要,增減修訂板規公告,或額外公告附註條例或判例,其效力等同板規。 : ---- : 因為此乃板規立意與使用原則之曲解之案件 : 故板務方於申訴回應時 引述本板板規第五大項 : 本板板規第五大項其目的即是避免此類事態之發生 : 希望當事者r51303能了解 "板規其實不是照你那樣想的方式去運作行政的" 雖然版務可以視需要,增檢修訂版規公告 但版務必須了解法律上的罪刑法定主義 版務方增修的"任何"版規都不適用於在"增修前"所違規的事實 僅適用於在"增修後"執行 這點請版務務必注意這點法律原則問題 否則這就變成人治不是法治了 也因此不具有執行效力 我國刑法在第1條就開宗明義規定: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依照罪刑法定主義,包含了四項法律原則: (1)刑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即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也不能以變更後的法律處罰在前的行 為,但是在「從新從輕原則」之下,如果變更後的法律處罰較輕者,即以較輕的法律處罰 (刑法第二條) 相關補充: 關於本站站規對於違規行為的定義跟解釋 第七條(違規行為法定原則) 前條所訂以外之行為,除因情事急迫本站不及事先公告為違規行為者外,不適用本規則。 : ---- : ● 五、 : 懲處性板規皆具[包含但不限定]之屬性,均依板主群透過視察或檢舉後, : 主觀判定是否具違反板規主要違規定義之事實,並給予相應處罰。 : 板主群擁有本板板規最終判定解釋權,以及爭議文章、違規文章之鎖定權, : 以避免任何意圖規避板規漏洞之行為,具擾亂看板秩序之事實者。 : ---- : 至於這條板規之立意 乃對於板主群具有板規未盡事宜的自由心証裁量權 : 這個部分應無牴觸站規 : 至於板規是否有牴觸實質法律層面或原則等問題 個人是建議r51303去法務專板進行詢問 : PTTLAWSER 法務 ◎站內法規諮詢板 : 以上 關於這部分... 依照本站規定,所有版務相關的問題 必須先經由版主->小組長->群組長 在群組長尚未給予我答覆之前 我並沒有辦法直接跳過向群組長上訴的過程 去跟法務部申訴,所以請LOL版務方見諒 本人必須遵守本站制定的流程 如果群組長沒辦法給我一個專業公證且中立的答覆 我才會考慮上訴到本站的最高法院也就是法務部要求解釋站規第五條的動作 也請版務方耐心等候群組長的回答 以上 勞煩群組長費心 批踢踢實業坊使用者 r51303 敬上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30.208.137 ※ 編輯: r51303 來自: 140.130.208.137 (03/20 13:59)
1F:推 firegsh:雖然你的意志很堅定 但是我忍不住還是酸酸 118.166.126.51 03/20 20:05
2F:→ firegsh:說一句 這年頭法律法律掛嘴邊只是額外惹人 118.166.126.51 03/20 20:06
3F:→ firegsh:厭 不過還是請你加油吧 118.166.126.51 03/20 20:06
4F:→ r51303:恩恩 謝謝 其實我平常不談法律的@@人情世故140.130.208.137 03/20 20:19
5F:→ r51303:只是說這問題剛好攸關個人重大權益問題140.130.208.137 03/20 20:19
6F:→ r51303:我希望可以不要被禁言這麼長的時間140.130.208.137 03/20 20:20
7F:→ r51303:可以對板上有更多貢獻 但卻不慎入桶140.130.208.137 03/20 20:20
8F:→ r51303:只能盡量的去尋求法律途徑解決問題140.130.208.137 03/20 20:20
9F:推 TheMidnight:ptt使用者與板主之間並非對等 111.248.92.64 03/21 03:46
10F:→ TheMidnight:乃是單方面上對下的管理關係, 111.248.92.64 03/21 03:46
11F:→ TheMidnight:簡單的說就是特別權利關係 111.248.92.64 03/21 03:46
12F:→ TheMidnight:也就是說在板主施行管理行為時 111.248.92.64 03/21 03:48
13F:→ TheMidnight:在不侵害基本權(如對版友人身攻擊 111.248.92.64 03/21 03:49
14F:→ TheMidnight:的情況之下,應該讓版主有如行政機關 111.248.92.64 03/21 03:49
15F:→ TheMidnight:可以規避某一些刑法上的原則 111.248.92.64 03/21 03:50
16F:→ TheMidnight:拿刑法的原則來規範版主 111.248.92.64 03/21 03:51
17F:→ TheMidnight:應該算是一種謬誤吧... 111.248.92.64 03/21 03:51
18F:→ TheMidnight:我在思考的時候確實也想過 111.248.92.64 03/21 03:52
19F:→ TheMidnight:"版主"在"執行版務"到底是什麼? 111.248.92.64 03/21 03:52
20F:→ TheMidnight:應該如何定性 111.248.92.64 03/21 03:53
21F:→ TheMidnight:觀察版主獨自受理檢舉、做成處斷 111.248.92.64 03/21 03:53
22F:→ TheMidnight:有修法的權利,甚至有執行的權利 111.248.92.64 03/21 03:54
23F:→ TheMidnight:似難單與"法官""檢察官""執行官"相同 111.248.92.64 03/21 03:55
24F:→ TheMidnight:而相反的,行政機關與版主的地位卻更 111.248.92.64 03/21 03:55
25F:→ TheMidnight:相似 111.248.92.64 03/21 03:56
26F:→ TheMidnight:給付/羈束,而做成的VA更能有如同法院 111.248.92.64 03/21 03:56
27F:→ TheMidnight:判決的效力 111.248.92.64 03/21 03:56
28F:→ TheMidnight:行政處分就是仿照法院判決之產物 111.248.92.64 03/21 03:57
29F:推 TheMidnight:故版主應類似於行政機關 111.248.92.64 03/21 04:00
30F:→ TheMidnight:應於合理情況不受刑法原則拘束... 111.248.92.64 03/21 04:00
31F:推 TheMidnight:退步言之,"版規"終究不如法律 111.248.92.64 03/21 04:05
32F:→ TheMidnight:法律有嚴謹的制定過程,而版規則無 111.248.92.64 03/21 04:06
33F:→ TheMidnight:何以使用較嚴格的標準檢驗較寬鬆的版 111.248.92.64 03/21 04:06
34F:→ TheMidnight:規 ? 111.248.92.64 03/21 04:07
35F:→ TheMidnight:再退萬步言,版規的空泛程度之大 111.248.92.64 03/21 04:07
36F:→ TheMidnight:絕非法律能比擬 111.248.92.64 03/21 04:08
37F:→ TheMidnight:版規條文之"明文"已經是很弱的武器了 111.248.92.64 03/21 04:09
38F:→ TheMidnight:再加上諸多限制 ... 111.248.92.64 03/21 04:09
39F:→ TheMidnight:殊難想像罪刑法定原則下的治版... 111.248.92.64 03/21 04:09
40F:→ r51303:先不論是否應受制於刑法的拘束140.130.208.136 03/21 12:52
41F:→ r51303:行政法的一般原則 第一條: 依法行政的原則140.130.208.136 03/21 12:52
42F:→ r51303:第十一條 情事變更原則 第十二條140.130.208.136 03/21 12:54
43F:→ r51303:禁止咨意原則140.130.208.136 03/21 12:55
44F:→ r51303:還有行政法依然適用於不朔及既往原則140.130.208.136 03/21 12:57
45F:→ r51303:也就是不管從哪個角度看 只要台灣沒被中共140.130.208.136 03/21 12:58
46F:→ r51303:統一 台灣還是個法治國家 就必須遵守既定140.130.208.136 03/21 12:58
47F:→ r51303:的程序與流程140.130.208.136 03/21 12:58
48F:→ r51303:不過themidnight要注意一下本版版規140.130.208.136 03/21 12:59
49F:→ r51303:理論上申訴案非答辯人不能出來發表建議140.130.208.136 03/21 12:59
50F:→ r51303:如有需要修推文請告知140.130.208.136 03/21 13:01
51F:推 TheMidnight:...置底組規第三項... 111.248.92.73 03/21 13:04
52F:→ r51303:喔喔 好 謝謝提醒 我沒注意到可以推文: )140.130.208.136 03/21 13:05
53F:推 TheMidnight:@@ 雖然你端了行政法一般原則 111.248.92.73 03/21 13:07
54F:→ TheMidnight:但我會認為,版主在特別權利下可以逾 111.248.92.73 03/21 13:07
55F:→ TheMidnight:越這些原則 111.248.92.73 03/21 13:08
56F:→ TheMidnight:還有,台灣確實是法治,但不能否認的 111.248.92.73 03/21 13:08
57F:→ TheMidnight:ptt的版主執行版規,人治的成分應該遠 111.248.92.73 03/21 13:08
58F:→ TheMidnight:大於法治 ... 程序、流程的檢驗, 111.248.92.73 03/21 13:09
59F:→ TheMidnight:似乎沒有太大必要 111.248.92.73 03/21 13:09
60F:→ TheMidnight:一個最現實的問題,若版主無此便利性 111.248.92.73 03/21 13:10
61F:→ TheMidnight: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數量差距之大... 111.248.92.73 03/21 13:11
62F:→ r51303:恩 我相當能理解跟體驗這些問題 畢竟我也140.130.208.136 03/21 13:15
63F:→ r51303:曾經管過非常大的站 擔任群組長以上的身分140.130.208.136 03/21 13:15
64F:→ r51303:但我覺得我還是會很注意一些原則問題140.130.208.136 03/21 13:16
65F:→ r51303:確實在版規可以有解釋權的情況 人治的情況140.130.208.136 03/21 13:16
66F:→ r51303:很明顯 但我覺得只要有道理有原則140.130.208.136 03/21 13:17
67F:→ r51303:有一些像是基本維護人權的規定140.130.208.136 03/21 13:17
68F:→ r51303:我們還是會去遵守 盡可能不侵害到使用者權140.130.208.136 03/21 13:17
69F:→ r51303:利 換言之就是至少把握比利原則140.130.208.136 03/21 13:18
70F:→ r51303:不過多數大站不朔及既往原則都適用吧140.130.208.136 03/21 13:18
71F:→ r51303:朔及既往會影響到太多人 除非影響到公益140.130.208.136 03/21 13:18
72F:→ r51303:原則 否則很少會說版規頒布後可以追朔舊刑140.130.208.136 03/21 13:19
73F:→ r51303:至於回來談本站 本站站規第五條跟第七條140.130.208.136 03/21 13:20
74F:→ r51303:都有對我申訴的部分作規範惹140.130.208.136 03/21 13:21
75F:→ r51303:我這個申訴案應該還不至於影響到版務運作140.130.208.136 03/21 13:21
76F:→ r51303:先去上課 掰~140.130.208.136 03/21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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