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51303 (天梦星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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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申诉] LOL板规C子项与第六大项抵触-判决过当申辩
时间Wed Mar 20 13:21:59 2013
本人r51303也相当感谢版务方memy的提问
不过有些部分是属於比较专业的法律业务
群组长之前也说过版主未必能了解本站/本国的法律常识运作
有相当多的东西需要比较高层具有法律背景的人士判断
这并非质疑版务执行板规的专业 但有些属於规范上瑕疵的问题
这还是必须交由群组长裁决的
我相信版务方的专业 但也并不能认同版务方的单方面解释
以下是我针对memy版务方的提问所做的答辩
※ 引述《memy (逆光飞行‧双马尾布丁控)》之铭言:
: 首先感谢r51303对於LoL板(以下简称本板)板务方的建议
: 并促使本板板规更能趋近於完善 不至以被他人轻易误解
: 这里主要是本板板务方针对该申诉的主要答辩点
: 其重点只有一个 也是最关键的一个
: ----
: "不论什麽法律都有一个追朔期
: 不可能说无限上纲无限期的去追究一个人的刑责"
: ----
: 但基於当时板规的叙述
: 站规第五条法律优位原则
: 刑法第一条罪刑法定原则
: 宪法第八条人身自由的保障
: 我们可以清楚认定C项板规的子项追朔期
: 与板规第六大项有抵触无效之余
: 子项固然可追朔一年内的板规纪录
: 一年以上依照当时版规中定义的追朔期问题
: 版主不可能无限上纲的向上追朔
: ----
: 以上叙述 本板板务方於实务原则上并不认同
: 并且本板既以并非以该原则进行板务运作
: 其主要原因在於 本板板规中有两个特殊板务名词 (*注1)
: 本板板规第六大项所叙述之"板规违规追溯" 并非等同於本板的"违规水桶历史"
: 前者为追溯尚未举发之违规嫌疑(也就是所谓的追诉权)
: 後者为被认定违规并且以水桶处理之纪录
: 由於此二者根本就不是意指同一项目标事宜
: 所以本板板规第六大项
: 其实根本不能适用於[T2].[C].[E]项板规内标注之 所谓本板"违规水桶历史"的调阅权
: 自然也没有任何抵触的问题
首先版规不论怎麽运作我相信都必须遵守中华民国法律原则
这点在站规第五条已经非常明确的规范这一点
先不论是否已经修正该版规的错误叙述
我们很明确的可以发现过去板规在描述上确实有这样子去描述版规的部分
事後修正并不能改变当下的文字错误
所以我必须强烈抗议版务方对於第六大项的文字叙述错误的无视
这点请群组长明监 相关答辩我已於先前的答辩书中陈述
: ----
: T2【实况文】
: 严禁台港澳区伺服器之代打行为实况文,违者直接以A项之板规水桶处理,
: 并累计该项水桶历史。
: 该项累计次犯者双倍其刑责,并将累计三犯者以涉嫌具商业性代打宣传意图者论之。
: ----
: ◎ C项板规,水桶十五天。情节严重者劣文。以发文方式违规[C1][C2]者予以劣文处理。
: 具C项板规水桶历史者,次犯双倍其刑责,三犯四倍其刑责。
: 四犯以上水桶历史之累犯,板主群可视情况给予继续等比级数加倍刑责,
: 或是视为[E1]闹板处理。
: ----
: E1【闹板】
: 具恶意意图,使板面秩序混乱,罪行重大者。
: [包含但不限定]以下行为:
: 使用分身与免洗ID洗板;
: 多篇连续过度恶意连推连嘘;
: 连续多次自行删除具违规嫌疑或阅读观感问题之文章,以意图规避板规处理;
: 具连续多次[A4]发文违规历史;连续多次发言意图藉机挑衅钓鱼、反串等恶意行为。
: 经板主群认定为恶意闹板後永久水桶。
: ----
: 基本上本板板务方认为此乃为r51303与板务方 对於板规解读上的认知差异
: 於原则上本板板务方 从来并未曾将板规第六大项 适用於调阅违规水桶历史之权限中
: 并且本板自古(*注2)至今已既有多篇类似判例
: 其调阅之违规水桶历史时间点 已超越判定累犯违规当下之一年以上
: ----
: ● 3314 m38 9/29 memy □ [公告] 板规patchnote 及 多人警告水桶处理
: ┌─────────────────────────────────────┐
: │ 文章代码(AID): #1GPVWW-S (LoL) [ptt.cc] [公告] 板规patchnote 及 多人警告 │
: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LoL/M.1348859936.A.F9C.html │
: │ 这一篇文章值 47 Ptt币 │
: └─────────────────────────────────────┘
: 07/14/2011 20:15:55 memy 限制 ALOVET 发言,期限为 15 天
: 理由: c2
: 具C项板规水桶历史者,次犯双倍其刑责,三犯四倍其刑责。
: ALOVET次犯双倍其刑责 故刑期加倍至30天
: ----
: ●13067 s43 1/24 icyfang □ [公告] 多人水桶处理
: ┌─────────────────────────────────────┐
: │ 文章代码(AID): #1H0IYioA (LoL) [ptt.cc] [公告] 多人水桶处理 │
: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LoL/M.1359030444.A.C8A.html │
: │ 这一篇文章值 2 Ptt币 │
: └─────────────────────────────────────┘
: 11/20/2011 21:18:04 memy 限制 fwert2000 发言,期限为 15 天
: 理由: C1
: 10/16/2012 04:25:28 icyfang 限制 fwert2000 发言,期限为 30 天
: 理由: [C2]*2 = 30 天
: 具C项板规水桶历史者,次犯双倍其刑责,三犯四倍其刑责。
: [B1] + [C1]*4 = 7 + 60 = 67 天
: ----
: ●13288 s43 1/28 icyfang □ [公告] 多人警告水桶处理
: ┌─────────────────────────────────────┐
: │ 文章代码(AID): #1H1LGUzX (LoL) [ptt.cc] [公告] 多人警告水桶处理 │
: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LoL/M.1359303710.A.F61.html │
: │ 这一篇文章值 3 Ptt币 │
: └─────────────────────────────────────┘
: 11/27/2011 01:10:40 memy 限制 howerd11 发言,期限为 15 天
: 理由: C4
: 具C项板规水桶历史者,次犯双倍其刑责,三犯四倍其刑责。
: [C1]*2 = 30 天
: ◎ C项板规,水桶30天。
: ----
: 其余不另举证
: 而 本板於 #1HGZLV_8 所公告之板规更动 也就是其上举证之"多项板规patchnote"该篇
: 其底下也有因应板有询问所做之说明
: ----
: 推 wklxbiwee :case1的六、中 是否要补述新or删减的板规 是否含有既 03/15 04:46
: → wklxbiwee :往不咎 03/15 04:47
: → wklxbiwee :举例:我在当下没有犯板规 之後板规更改却变成犯板规 03/15 04:48
: → wklxbiwee :不过有可能是我多心了 XD 板主辛苦了 03/15 04:49
: case1 由於根本就没有更动到该板规应用原则 因此也没有修改板规既往不咎之虞
: ----
: 而上述这些既有判例之效力 基於本板板规第十一大项 其效力等同板规
关於判例的部份我在答辩书中也已经清楚说明
由於水桶属於限制发言自由的动作
所以必须严格遵守中华民国的法律原则在这方面惩处规范
依照罪刑法定主义,四项法律原则中:
(2)习惯法禁止原则
(3)类推适用禁止原则
也就是在执行对本国人民的限制自由的时候
必须严格遵守不可以用习惯法当作刑罚的理由
同时也不可以类推适用 (民事法里面是可以类推适用的)
但在限制人身自由的部分 必须遵照罪刑法定主义第三条
类推适用禁止原则
一案跟一案都是单独的且依照当时存在的法规执行
如果上述任何人跟我提出一样的申辩
他们同样都获得同样的法律保障
也就是版主这项版规执行 在版主该篇版规patchnote之前
均属有争议性的判决
版规第十一项依然必须遵守罪刑法定主义
第一条:不可朔及既往原则
下面会详细说明
: ----
: ● 十一、
: 板主群可视需要,增减修订板规公告,或额外公告附注条例或判例,其效力等同板规。
: ----
: 因为此乃板规立意与使用原则之曲解之案件
: 故板务方於申诉回应时 引述本板板规第五大项
: 本板板规第五大项其目的即是避免此类事态之发生
: 希望当事者r51303能了解 "板规其实不是照你那样想的方式去运作行政的"
虽然版务可以视需要,增检修订版规公告
但版务必须了解法律上的罪刑法定主义
版务方增修的"任何"版规都不适用於在"增修前"所违规的事实
仅适用於在"增修後"执行
这点请版务务必注意这点法律原则问题
否则这就变成人治不是法治了 也因此不具有执行效力
我国刑法在第1条就开宗明义规定:
「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处分,亦同。」
依照罪刑法定主义,包含了四项法律原则:
(1)刑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行为後法律有变更,也不能以变更後的法律处罚在前的行
为,但是在「从新从轻原则」之下,如果变更後的法律处罚较轻者,即以较轻的法律处罚
(刑法第二条)
相关补充:
关於本站站规对於违规行为的定义跟解释
第七条(违规行为法定原则)
前条所订以外之行为,除因情事急迫本站不及事先公告为违规行为者外,不适用本规则。
: ----
: ● 五、
: 惩处性板规皆具[包含但不限定]之属性,均依板主群透过视察或检举後,
: 主观判定是否具违反板规主要违规定义之事实,并给予相应处罚。
: 板主群拥有本板板规最终判定解释权,以及争议文章、违规文章之锁定权,
: 以避免任何意图规避板规漏洞之行为,具扰乱看板秩序之事实者。
: ----
: 至於这条板规之立意 乃对於板主群具有板规未尽事宜的自由心证裁量权
: 这个部分应无抵触站规
: 至於板规是否有抵触实质法律层面或原则等问题 个人是建议r51303去法务专板进行询问
: PTTLAWSER 法务 ◎站内法规谘询板
: 以上
关於这部分...
依照本站规定,所有版务相关的问题
必须先经由版主->小组长->群组长
在群组长尚未给予我答覆之前
我并没有办法直接跳过向群组长上诉的过程
去跟法务部申诉,所以请LOL版务方见谅
本人必须遵守本站制定的流程
如果群组长没办法给我一个专业公证且中立的答覆
我才会考虑上诉到本站的最高法院也就是法务部要求解释站规第五条的动作
也请版务方耐心等候群组长的回答
以上
劳烦群组长费心
批踢踢实业坊使用者
r51303 敬上
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日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30.208.137
※ 编辑: r51303 来自: 140.130.208.137 (03/20 13:59)
1F:推 firegsh:虽然你的意志很坚定 但是我忍不住还是酸酸 118.166.126.51 03/20 20:05
2F:→ firegsh:说一句 这年头法律法律挂嘴边只是额外惹人 118.166.126.51 03/20 20:06
3F:→ firegsh:厌 不过还是请你加油吧 118.166.126.51 03/20 20:06
4F:→ r51303:恩恩 谢谢 其实我平常不谈法律的@@人情世故140.130.208.137 03/20 20:19
5F:→ r51303:只是说这问题刚好攸关个人重大权益问题140.130.208.137 03/20 20:19
6F:→ r51303:我希望可以不要被禁言这麽长的时间140.130.208.137 03/20 20:20
7F:→ r51303:可以对板上有更多贡献 但却不慎入桶140.130.208.137 03/20 20:20
8F:→ r51303:只能尽量的去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140.130.208.137 03/20 20:20
9F:推 TheMidnight:ptt使用者与板主之间并非对等 111.248.92.64 03/21 03:46
10F:→ TheMidnight:乃是单方面上对下的管理关系, 111.248.92.64 03/21 03:46
11F:→ TheMidnight:简单的说就是特别权利关系 111.248.92.64 03/21 03:46
12F:→ TheMidnight:也就是说在板主施行管理行为时 111.248.92.64 03/21 03:48
13F:→ TheMidnight:在不侵害基本权(如对版友人身攻击 111.248.92.64 03/21 03:49
14F:→ TheMidnight:的情况之下,应该让版主有如行政机关 111.248.92.64 03/21 03:49
15F:→ TheMidnight:可以规避某一些刑法上的原则 111.248.92.64 03/21 03:50
16F:→ TheMidnight:拿刑法的原则来规范版主 111.248.92.64 03/21 03:51
17F:→ TheMidnight:应该算是一种谬误吧... 111.248.92.64 03/21 03:51
18F:→ TheMidnight:我在思考的时候确实也想过 111.248.92.64 03/21 03:52
19F:→ TheMidnight:"版主"在"执行版务"到底是什麽? 111.248.92.64 03/21 03:52
20F:→ TheMidnight:应该如何定性 111.248.92.64 03/21 03:53
21F:→ TheMidnight:观察版主独自受理检举、做成处断 111.248.92.64 03/21 03:53
22F:→ TheMidnight:有修法的权利,甚至有执行的权利 111.248.92.64 03/21 03:54
23F:→ TheMidnight:似难单与"法官""检察官""执行官"相同 111.248.92.64 03/21 03:55
24F:→ TheMidnight:而相反的,行政机关与版主的地位却更 111.248.92.64 03/21 03:55
25F:→ TheMidnight:相似 111.248.92.64 03/21 03:56
26F:→ TheMidnight:给付/羁束,而做成的VA更能有如同法院 111.248.92.64 03/21 03:56
27F:→ TheMidnight:判决的效力 111.248.92.64 03/21 03:56
28F:→ TheMidnight:行政处分就是仿照法院判决之产物 111.248.92.64 03/21 03:57
29F:推 TheMidnight:故版主应类似於行政机关 111.248.92.64 03/21 04:00
30F:→ TheMidnight:应於合理情况不受刑法原则拘束... 111.248.92.64 03/21 04:00
31F:推 TheMidnight:退步言之,"版规"终究不如法律 111.248.92.64 03/21 04:05
32F:→ TheMidnight:法律有严谨的制定过程,而版规则无 111.248.92.64 03/21 04:06
33F:→ TheMidnight:何以使用较严格的标准检验较宽松的版 111.248.92.64 03/21 04:06
34F:→ TheMidnight:规 ? 111.248.92.64 03/21 04:07
35F:→ TheMidnight:再退万步言,版规的空泛程度之大 111.248.92.64 03/21 04:07
36F:→ TheMidnight:绝非法律能比拟 111.248.92.64 03/21 04:08
37F:→ TheMidnight:版规条文之"明文"已经是很弱的武器了 111.248.92.64 03/21 04:09
38F:→ TheMidnight:再加上诸多限制 ... 111.248.92.64 03/21 04:09
39F:→ TheMidnight:殊难想像罪刑法定原则下的治版... 111.248.92.64 03/21 04:09
40F:→ r51303:先不论是否应受制於刑法的拘束140.130.208.136 03/21 12:52
41F:→ r51303:行政法的一般原则 第一条: 依法行政的原则140.130.208.136 03/21 12:52
42F:→ r51303:第十一条 情事变更原则 第十二条140.130.208.136 03/21 12:54
43F:→ r51303:禁止咨意原则140.130.208.136 03/21 12:55
44F:→ r51303:还有行政法依然适用於不朔及既往原则140.130.208.136 03/21 12:57
45F:→ r51303:也就是不管从哪个角度看 只要台湾没被中共140.130.208.136 03/21 12:58
46F:→ r51303:统一 台湾还是个法治国家 就必须遵守既定140.130.208.136 03/21 12:58
47F:→ r51303:的程序与流程140.130.208.136 03/21 12:58
48F:→ r51303:不过themidnight要注意一下本版版规140.130.208.136 03/21 12:59
49F:→ r51303:理论上申诉案非答辩人不能出来发表建议140.130.208.136 03/21 12:59
50F:→ r51303:如有需要修推文请告知140.130.208.136 03/21 13:01
51F:推 TheMidnight:...置底组规第三项... 111.248.92.73 03/21 13:04
52F:→ r51303:喔喔 好 谢谢提醒 我没注意到可以推文: )140.130.208.136 03/21 13:05
53F:推 TheMidnight:@@ 虽然你端了行政法一般原则 111.248.92.73 03/21 13:07
54F:→ TheMidnight:但我会认为,版主在特别权利下可以逾 111.248.92.73 03/21 13:07
55F:→ TheMidnight:越这些原则 111.248.92.73 03/21 13:08
56F:→ TheMidnight:还有,台湾确实是法治,但不能否认的 111.248.92.73 03/21 13:08
57F:→ TheMidnight:ptt的版主执行版规,人治的成分应该远 111.248.92.73 03/21 13:08
58F:→ TheMidnight:大於法治 ... 程序、流程的检验, 111.248.92.73 03/21 13:09
59F:→ TheMidnight:似乎没有太大必要 111.248.92.73 03/21 13:09
60F:→ TheMidnight:一个最现实的问题,若版主无此便利性 111.248.92.73 03/21 13:10
61F:→ TheMidnight: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数量差距之大... 111.248.92.73 03/21 13:11
62F:→ r51303:恩 我相当能理解跟体验这些问题 毕竟我也140.130.208.136 03/21 13:15
63F:→ r51303:曾经管过非常大的站 担任群组长以上的身分140.130.208.136 03/21 13:15
64F:→ r51303:但我觉得我还是会很注意一些原则问题140.130.208.136 03/21 13:16
65F:→ r51303:确实在版规可以有解释权的情况 人治的情况140.130.208.136 03/21 13:16
66F:→ r51303:很明显 但我觉得只要有道理有原则140.130.208.136 03/21 13:17
67F:→ r51303:有一些像是基本维护人权的规定140.130.208.136 03/21 13:17
68F:→ r51303:我们还是会去遵守 尽可能不侵害到使用者权140.130.208.136 03/21 13:17
69F:→ r51303:利 换言之就是至少把握比利原则140.130.208.136 03/21 13:18
70F:→ r51303:不过多数大站不朔及既往原则都适用吧140.130.208.136 03/21 13:18
71F:→ r51303:朔及既往会影响到太多人 除非影响到公益140.130.208.136 03/21 13:18
72F:→ r51303:原则 否则很少会说版规颁布後可以追朔旧刑140.130.208.136 03/21 13:19
73F:→ r51303:至於回来谈本站 本站站规第五条跟第七条140.130.208.136 03/21 13:20
74F:→ r51303:都有对我申诉的部分作规范惹140.130.208.136 03/21 13:21
75F:→ r51303:我这个申诉案应该还不至於影响到版务运作140.130.208.136 03/21 13:21
76F:→ r51303:先去上课 掰~140.130.208.136 03/21 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