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51303 (天夢星痕)
標題Fw: (memy) Re: C項版規與第六大項疑義
時間Wed Mar 20 00:28:50 2013
※ [本文轉錄自 r51303 信箱]
作者: r51303 (天夢星痕)
標題: Re: C項版規與第六大項疑義
時間: Thu Mar 14 13:09:13 2013
※ 引述《memy (逆光飛行‧雙馬尾布丁控)》之銘言:
: 板主群和議後 判定維持原判
: 1.關於板規[C4]的違規認定是很客觀的
: 沒有板務方主觀認定的問題 也沒有有無當事者檢舉的問題
: 因此也沒有板務方主動因應案件而降低既往已規定之標準的可能性
: 2.關於[板規第六大項]標題敘述造成之認知差異
: 其立意之時效範圍乃至於內文敘述之檢舉權
: 並非可上綱至板面累積採計的違規歷史前科
: 且其C項水桶累計之方式 已既有多項他人之過往判例可循
: 其板務行政原則不應於此進行特別更動
: 板主群乃依板規第五大項"板主群擁有本板板規最終判定解釋權"
: 判定該申訴案之C項水桶累計方式原則照舊 不予採計方式之改動
: 且並不影響任何本板既往之累積判例歷史之效果
: 以上
謝謝版主群的耐心回應
不過我還是會繼續向上申訴
法治國家的重點是在於罪刑法定主義
雖然板規第五大項解釋版主群對於板規有最終判定解釋權
但這就有點像是法官不能做違憲的判決一樣
不管哪一種法律都必須以保障人權為第一優先
我固然有罪
但基於現有板規的敘述以及站規還有刑法第一條以及憲法第五條的保障
我認定C項板規的子項追朔期與板規第六大項牴觸無效
子項固然可追朔一年內的板規紀錄 一年以上由於板規未明文規定
依照罪刑法定主義 版主不得自行解釋該版規可以無限上綱向上追朔
這就有點像是你傷了某個人人你固然有罪
但是告訴者等到法定追朔期過後才要告你
法官如果裁定有罪就是違法的
換言之被告者就算有罪事實 但因為過了法律追溯期而無效
因為刑法清楚定義了法律的追溯期
這並非任何認知錯誤 我只能說是現有板規的文字敘述跟版主認知不同造成
我並無意跟版主群起任何衝突 所以我很和平理性的"就法律說法律"
俗話說的好"法律只保障懂法律的人"
既然版主群的決議如此我表示尊重 但就如上述所說
這項判決是違反站規第五條法律優位原則
由站規第五條 第五條(法律優位原則)
本規則與中華民國之法令牴觸者,無效。
也就是任何版規或站規如果違反憲法或是刑法的各項法律原則都將視為無效判定
"板規牴觸站規無效 牴觸中華民國之法令者也都是無效"
我將會把相關申訴內容包含我個人的辯解陳述
完整整理過後交由群組長重新審理
也謝謝版主群的耐心和議與答覆
我絕對尊重愛護你們 但我也要維護我自己的權力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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