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51303 (天梦星痕)
标题Fw: (memy) Re: C项版规与第六大项疑义
时间Wed Mar 20 00:28:50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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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51303 (天梦星痕)
标题: Re: C项版规与第六大项疑义
时间: Thu Mar 14 13:09:13 2013
※ 引述《memy (逆光飞行‧双马尾布丁控)》之铭言:
: 板主群和议後 判定维持原判
: 1.关於板规[C4]的违规认定是很客观的
: 没有板务方主观认定的问题 也没有有无当事者检举的问题
: 因此也没有板务方主动因应案件而降低既往已规定之标准的可能性
: 2.关於[板规第六大项]标题叙述造成之认知差异
: 其立意之时效范围乃至於内文叙述之检举权
: 并非可上纲至板面累积采计的违规历史前科
: 且其C项水桶累计之方式 已既有多项他人之过往判例可循
: 其板务行政原则不应於此进行特别更动
: 板主群乃依板规第五大项"板主群拥有本板板规最终判定解释权"
: 判定该申诉案之C项水桶累计方式原则照旧 不予采计方式之改动
: 且并不影响任何本板既往之累积判例历史之效果
: 以上
谢谢版主群的耐心回应
不过我还是会继续向上申诉
法治国家的重点是在於罪刑法定主义
虽然板规第五大项解释版主群对於板规有最终判定解释权
但这就有点像是法官不能做违宪的判决一样
不管哪一种法律都必须以保障人权为第一优先
我固然有罪
但基於现有板规的叙述以及站规还有刑法第一条以及宪法第五条的保障
我认定C项板规的子项追朔期与板规第六大项抵触无效
子项固然可追朔一年内的板规纪录 一年以上由於板规未明文规定
依照罪刑法定主义 版主不得自行解释该版规可以无限上纲向上追朔
这就有点像是你伤了某个人人你固然有罪
但是告诉者等到法定追朔期过後才要告你
法官如果裁定有罪就是违法的
换言之被告者就算有罪事实 但因为过了法律追溯期而无效
因为刑法清楚定义了法律的追溯期
这并非任何认知错误 我只能说是现有板规的文字叙述跟版主认知不同造成
我并无意跟版主群起任何冲突 所以我很和平理性的"就法律说法律"
俗话说的好"法律只保障懂法律的人"
既然版主群的决议如此我表示尊重 但就如上述所说
这项判决是违反站规第五条法律优位原则
由站规第五条 第五条(法律优位原则)
本规则与中华民国之法令抵触者,无效。
也就是任何版规或站规如果违反宪法或是刑法的各项法律原则都将视为无效判定
"板规抵触站规无效 抵触中华民国之法令者也都是无效"
我将会把相关申诉内容包含我个人的辩解陈述
完整整理过後交由群组长重新审理
也谢谢版主群的耐心和议与答覆
我绝对尊重爱护你们 但我也要维护我自己的权力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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