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51303 (天夢星痕)
標題Fw: C項版規與第六大項疑義
時間Wed Mar 20 00:25:59 2013
※ [本文轉錄自 r51303 信箱]
作者: memy (逆光飛行‧雙馬尾布丁控)
標題: Re: C項版規與第六大項疑義
時間: Sun Mar 10 14:16:28 2013
※ 引述《r51303 (天夢星痕)》之銘言:
: 關於我違反C4版規我是沒意見
: 我沒注意到我那邊噓超過四次惹
: 非常抱歉造成版務群的困擾
: 但是我對板規第六大項提出疑義
: ● 六、
: 板規違規追溯期為一年。
: 若有未經板主群視察或檢舉,以至板面上有尚未被處分之違規行為,
: 板主群得以在追溯期內適用當時之板規予以相對處分,
: 沒有發現違規並不表示默許其違規行為。
: 這個不管在憲法或是各大站各大版都有違規追溯期的問題
: 由於本版在進行水桶當下的時候規定期限為1年
: 小弟我在違反第一次C1板規的時候
: 距離現在至少將近兩年的時間惹
: 我之前一直沒注意到這個漏洞是因為我上次是自願進桶的
: 剛好要期末考 故意找個時間剛好的板規跳進去
: 但是這次我對於這項板規的追溯期提出質疑
: 先不論是否為灰色地帶
: 但依照站規,法律優位原則以及罪刑法定主義
: 凡人民之行為於法律無正式條文規定者,不得處罰,各國刑法均奉為根本原則
: 也就是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 不管這條之後怎麼增修 當下行為時規定者為限
: 我認為依照目前板規的大項限制與條件
: 追溯期不得超過1年為限
: 我最多只能以次犯加倍為原則去桶
: 不可能無限上綱追溯到兩年前三年前
: 否則對於使用者來講是非常大的不公平以及與板規大項抵觸
: 然後依照優位原則,十二大項的執行效益將優先於其子項板規的執行效益
: 也就是C項版規的追溯期以現有板規規範來說必須遵守第六大項原則
: 懇請板主依照以上法源修正刑期
: 在此提出疑義
: 謝謝
這是一個很值得討論的問題
我會回將其列入下一次的板主群合議程序裡面
但是本人不能保證這項板規判定原則若有改動 其效力能夠溯及既往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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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r51303 (140.130.208.136), 時間: 03/20/2013 00:2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