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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檢舉人:r51303 2. 申訴對象/看板:LOL版規疑義/LOL 3. 被檢舉看板所屬群組 :G_Strategy 4. 檢舉事由:版規大項與子項抵觸/與站規以及本國法律原則牴觸/相關判決過重越權 5. 舉證 (如有需要): 花了一些時間整理這次的案件 加上最近開學比較忙拖了點時間 不過還在判決後14日內 麻煩群組長細細詳閱^_^ 已經與LOL版務群完整討論過後 煩請群組長重新審判此案 =================================================================== 答辯供詞 =================================================================== 首先必須回朔判決當日的版規疑義 C項板規,水桶十五天。情節嚴重者劣文。以發文方式違規[C1][C2]者予以劣文處理。 C項板規水桶歷史者,次犯雙倍其刑責,三犯四倍其刑責。 四犯以上水桶歷史之累犯,板主群可視情況給予繼續等比級數加倍刑責, 或是視為[E1]鬧板處理。 此區乃嚴重影響板面討論風氣之違規行為,[具文章事後自刪追究之責] 這是LOL版第二大項的C子項的內容敘述 然後這是當時LOL版第六大項的版規描述 ● 六、 板規違規追溯期為一年。 若有未經板主群視察或檢舉,以至板面上有尚未被處分之違規行為, 板主群得以在追溯期內適用當時之板規予以相對處分, 沒有發現違規並不表示默許其違規行為。 由於本國是法治社會 PTT站規第五條也明確指出法律優位原則 第五條(法律優位原則) 本規則與中華民國之法令牴觸者,無效。 也就是不管在任何情況下PTT內 所有管理必須符合中華民國的各項法律原則 而法治國家中刑法的重點在於罪刑法定主義 我國刑法在第1條就開宗明義規定: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罪刑法定原則的意義,係指犯罪與刑罰及兩者之間的關係 均需以事先的、成文的法律明文規定 行為時,法律無明文規定者,不為罪行為時,法律未規定為犯罪者,不處罰。 法無規定,不為罪,法無規定,不得處罰 簡言之:沒有法律就沒有犯罪,沒有法律就沒有刑罰。 然後我們回來看到板規懲處過當的部分, 首先當時版規第三大項 ● 三、 板主群可視違規者之犯行意圖及實際情節嚴重程度, 給予從警告(達兩次者採計水桶)到倍數水桶時間不等, 與其比例原則相符之懲處,或是追加劣文退回處理之判定。 連續觸犯板規者,或短時間內的嚴重違規,板主群可視情況以倍數方式加長水桶時間 若經板主群討論認定其觸犯板規行為為故意鬧板行為者,可以板規[E1]永久水桶處理 也就是板規內有授予版主對於一定時間內的違規者可以追加刑責 這部分沒有太大的問題 確實有這項事實 但我們回到當時板規第六大項 ● 六、 板規違規追溯期為一年。 若有未經板主群視察或檢舉,以至板面上有尚未被處分之違規行為, 板主群得以在追溯期內適用當時之板規予以相對處分, 沒有發現違規並不表示默許其違規行為。 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到這裡明確的定義了 一個像是刑法累犯定義的部分 雖然版主與我溝通的過程中說這是他們的一個敘述上的錯誤 但依照罪刑法定主義,包含了四項法律原則: (1)刑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即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也不能以變更後的法律處罰在前的行 為,但是在「從新從輕原則」之下,如果變更後的法律處罰較輕者,即以較輕的法律處罰 (刑法第二條) (2)習慣法禁止原則 (3)類推適用禁止原則 (4)絕對不定刑期禁止原則。 也就是不管是否為版規上敘述的錯誤 但在處罰當下的法規清楚的規定了違規追朔的刑期時間 即便版主認知那並非規定在水桶紀錄上 但實際上依照我國法律的各種原則 該版版規在該文字敘述中已經明確的定義了法律追朔期的問題 雖然,事後,版主說水桶紀錄沒有時間限制並拿前科來當作舉例 但,我國的法律並沒有對「前科」作定義,所以要回答這個問題之前, 必須要先瞭解這個問題的脈絡, 也就是要先釐清究竟在詢問何種意義下的前科? 第一個意義下的前科,或許是在問,如果他會判刑,會不會留下「記錄」? 其實,基本上,只要有人告你,不論最終的結果如何,包括不起訴及無罪, 官方的電腦資料裡,都必然會留下記錄,但是這樣的記錄應該不是一般人所要問的前科。 第二個意義下的前科,指的可能是會不會構成「累犯」的問題, 根據我國刑法第47條的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 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 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也就是說,如果判處徒刑被關,出獄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將會構成累犯,依法可加重刑期的二分之一。 我想版主所指的前科應該就是上述所說累犯的問題 雖然如此,也必須考量到法律效力的問題 不論什麼法律都有一個追朔期  不可能說無限上綱無限期的去追究一個人的刑責 雖然,板規第五大項中解釋版主群對於板規有最終判定解釋權 但這就有點像是法官不能做違憲的判決一樣 不管怎麼解釋  我們都還是必須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才有法律效力 我固然有罪 但基於當時板規的敘述 站規第五條法律優位原則 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原則 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的保障 我們可以清楚認定C項板規的子項追朔期 與板規第六大項有牴觸無效之餘 子項固然可追朔一年內的板規紀錄 一年以上依照當時版規中定義的追朔期問題 版主不可能無限上綱的向上追朔 這就有點像是傷人固然有罪 但是告訴者等到法定追朔期過後才要告傷人者 法官即使知道傷人者確實有傷人的事實  但也會因為超過了法律追朔期而無效  因為刑法中清楚定義了法律追溯期的問題 這並非任何認知錯誤 我只能說是當時板規的文字敘述跟版主自我認知不同造成 我並無意跟版主群起任何衝突 也因此我很和平理性的"就法律說法律" 相關補充: 根據罪刑法定主義 (2)習慣法禁止原則 (3)類推適用禁止原則 我們不能拿曾經的版規判例當作一個判決的標準 也就如同上述所說 這項判決是違反站規第五條法律優位原則 任何版規或站規如果違反憲法或是本國的法律原則都將會被視為無效的判決 "板規牴觸站規無效 牴觸中華民國之法令者也形成了無效的事實" ============================= 最後附上版主的判決書與溝通過程 ========================================================== #1HEwf0aE LOL版 □ [公告] 多人水桶處理 及 近期板務釋義 第122篇水桶判決書 節錄其內容 『 09/13/2011 09:38:10 memy 限制 r51303 發言,期限為 15 天 理由: C1 12/25/2012 02:11:39 icyfang 限制 r51303 發言,期限為 30 天 理由: [C1]*2 = 30 天 具C項板規水桶歷史者,次犯雙倍其刑責,三犯四倍其刑責。 使用者 r51303 水桶時間加倍至60天  』 在以上判決中關於09/13/2011年的判決 距離判定當下已經超過1年的法定追朔期 引述版規當時的第六大項中明確定義 ● 六、 板規違規追溯期為一年。 版主追朔本刑紀錄超過一年以上者無效 因此我判定本人本次水桶最高的上限為次犯雙倍 也就是正確的刑期應修正為15天的兩倍也就是30天 然後根據米咪版主於本次申訴中的討論發現此版規的問題 認定版規第六項的描述上確實令人產生誤解 補充了此版規修正案 #1HGZLV_8 LOL版 [公告] 多項板規patchnote 證明了在本次判決中確實產生了很明確的法律爭議 並依照刑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此項修正案並無法影響原判定時間點所發生的版規描述錯誤 在此案中 LOL版主群將受到該版的版規第六大項限制 並受制於憲法第八條-刑法第一條-站規第五條的相關描述 LOL版主群的判決將視為無效 必須修正刑期 才是一個有效的判決 還請群組長明查 謝謝群版主的耐心閱讀:) 懇請群組長重新判決本案 謝謝! r51303敬上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九日 存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30.208.136 ※ 編輯: r51303 來自: 140.130.208.136 (03/19 18:57) ※ 編輯: r51303 來自: 140.130.208.136 (03/19 18:57)
1F:推 firegsh:還是建議你信件證據請不要放文章內 用轉的118.166.121.156 03/19 19:28
2F:→ firegsh:否則群組長一句不符規定 你就白費力氣啦118.166.121.156 03/19 19:28
3F:→ firegsh:至於判決會不會改 看過去紀錄就知道啦118.166.121.156 03/19 19:30
4F:→ firegsh:主觀判定客觀證據 不就是現在管板風格嗎118.166.121.156 03/19 19:31
了解 謝謝!
5F:推 safelove:其實平心而論 版主還蠻講道理的吧 -.-123.192.239.136 03/19 20:58
6F:→ safelove:我申訴dreambearsp不該被桶 時序不合123.192.239.136 03/19 20:58
7F:→ safelove:就被解桶了啊 有理行遍天下啊~123.192.239.136 03/19 20:59
我相信群組長的公正客觀 : ) ※ 編輯: r51303 來自: 140.130.208.136 (03/19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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