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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举人:r51303 2. 申诉对象/看板:LOL版规疑义/LOL 3. 被检举看板所属群组 :G_Strategy 4. 检举事由:版规大项与子项抵触/与站规以及本国法律原则抵触/相关判决过重越权 5. 举证 (如有需要): 花了一些时间整理这次的案件 加上最近开学比较忙拖了点时间 不过还在判决後14日内 麻烦群组长细细详阅^_^ 已经与LOL版务群完整讨论过後 烦请群组长重新审判此案 =================================================================== 答辩供词 =================================================================== 首先必须回朔判决当日的版规疑义 C项板规,水桶十五天。情节严重者劣文。以发文方式违规[C1][C2]者予以劣文处理。 C项板规水桶历史者,次犯双倍其刑责,三犯四倍其刑责。 四犯以上水桶历史之累犯,板主群可视情况给予继续等比级数加倍刑责, 或是视为[E1]闹板处理。 此区乃严重影响板面讨论风气之违规行为,[具文章事後自删追究之责] 这是LOL版第二大项的C子项的内容叙述 然後这是当时LOL版第六大项的版规描述 ● 六、 板规违规追溯期为一年。 若有未经板主群视察或检举,以至板面上有尚未被处分之违规行为, 板主群得以在追溯期内适用当时之板规予以相对处分, 没有发现违规并不表示默许其违规行为。 由於本国是法治社会 PTT站规第五条也明确指出法律优位原则 第五条(法律优位原则) 本规则与中华民国之法令抵触者,无效。 也就是不管在任何情况下PTT内 所有管理必须符合中华民国的各项法律原则 而法治国家中刑法的重点在於罪刑法定主义 我国刑法在第1条就开宗明义规定: 「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处分,亦同。」 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系指犯罪与刑罚及两者之间的关系 均需以事先的、成文的法律明文规定 行为时,法律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行为时,法律未规定为犯罪者,不处罚。 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规定,不得处罚 简言之: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然後我们回来看到板规惩处过当的部分, 首先当时版规第三大项 ● 三、 板主群可视违规者之犯行意图及实际情节严重程度, 给予从警告(达两次者采计水桶)到倍数水桶时间不等, 与其比例原则相符之惩处,或是追加劣文退回处理之判定。 连续触犯板规者,或短时间内的严重违规,板主群可视情况以倍数方式加长水桶时间 若经板主群讨论认定其触犯板规行为为故意闹板行为者,可以板规[E1]永久水桶处理 也就是板规内有授予版主对於一定时间内的违规者可以追加刑责 这部分没有太大的问题 确实有这项事实 但我们回到当时板规第六大项 ● 六、 板规违规追溯期为一年。 若有未经板主群视察或检举,以至板面上有尚未被处分之违规行为, 板主群得以在追溯期内适用当时之板规予以相对处分, 没有发现违规并不表示默许其违规行为。 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这里明确的定义了 一个像是刑法累犯定义的部分 虽然版主与我沟通的过程中说这是他们的一个叙述上的错误 但依照罪刑法定主义,包含了四项法律原则: (1)刑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行为後法律有变更,也不能以变更後的法律处罚在前的行 为,但是在「从新从轻原则」之下,如果变更後的法律处罚较轻者,即以较轻的法律处罚 (刑法第二条) (2)习惯法禁止原则 (3)类推适用禁止原则 (4)绝对不定刑期禁止原则。 也就是不管是否为版规上叙述的错误 但在处罚当下的法规清楚的规定了违规追朔的刑期时间 即便版主认知那并非规定在水桶纪录上 但实际上依照我国法律的各种原则 该版版规在该文字叙述中已经明确的定义了法律追朔期的问题 虽然,事後,版主说水桶纪录没有时间限制并拿前科来当作举例 但,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前科」作定义,所以要回答这个问题之前, 必须要先了解这个问题的脉络, 也就是要先厘清究竟在询问何种意义下的前科? 第一个意义下的前科,或许是在问,如果他会判刑,会不会留下「记录」? 其实,基本上,只要有人告你,不论最终的结果如何,包括不起诉及无罪, 官方的电脑资料里,都必然会留下记录,但是这样的记录应该不是一般人所要问的前科。 第二个意义下的前科,指的可能是会不会构成「累犯」的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第47条的规定:「受徒刑之执行完毕,或一部之执行而赦免後, 五年以内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条第二项关於因强制工作而免其刑之执行者,於受强制工作处分之执行完 毕或一部之执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内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论。」 也就是说,如果判处徒刑被关,出狱後五年内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将会构成累犯,依法可加重刑期的二分之一。 我想版主所指的前科应该就是上述所说累犯的问题 虽然如此,也必须考量到法律效力的问题 不论什麽法律都有一个追朔期  不可能说无限上纲无限期的去追究一个人的刑责 虽然,板规第五大项中解释版主群对於板规有最终判定解释权 但这就有点像是法官不能做违宪的判决一样 不管怎麽解释  我们都还是必须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才有法律效力 我固然有罪 但基於当时板规的叙述 站规第五条法律优位原则 刑法第一条罪刑法定原则 宪法第八条人身自由的保障 我们可以清楚认定C项板规的子项追朔期 与板规第六大项有抵触无效之余 子项固然可追朔一年内的板规纪录 一年以上依照当时版规中定义的追朔期问题 版主不可能无限上纲的向上追朔 这就有点像是伤人固然有罪 但是告诉者等到法定追朔期过後才要告伤人者 法官即使知道伤人者确实有伤人的事实  但也会因为超过了法律追朔期而无效  因为刑法中清楚定义了法律追溯期的问题 这并非任何认知错误 我只能说是当时板规的文字叙述跟版主自我认知不同造成 我并无意跟版主群起任何冲突 也因此我很和平理性的"就法律说法律" 相关补充: 根据罪刑法定主义 (2)习惯法禁止原则 (3)类推适用禁止原则 我们不能拿曾经的版规判例当作一个判决的标准 也就如同上述所说 这项判决是违反站规第五条法律优位原则 任何版规或站规如果违反宪法或是本国的法律原则都将会被视为无效的判决 "板规抵触站规无效 抵触中华民国之法令者也形成了无效的事实" ============================= 最後附上版主的判决书与沟通过程 ========================================================== #1HEwf0aE LOL版 □ [公告] 多人水桶处理 及 近期板务释义 第122篇水桶判决书 节录其内容 『 09/13/2011 09:38:10 memy 限制 r51303 发言,期限为 15 天 理由: C1 12/25/2012 02:11:39 icyfang 限制 r51303 发言,期限为 30 天 理由: [C1]*2 = 30 天 具C项板规水桶历史者,次犯双倍其刑责,三犯四倍其刑责。 使用者 r51303 水桶时间加倍至60天  』 在以上判决中关於09/13/2011年的判决 距离判定当下已经超过1年的法定追朔期 引述版规当时的第六大项中明确定义 ● 六、 板规违规追溯期为一年。 版主追朔本刑纪录超过一年以上者无效 因此我判定本人本次水桶最高的上限为次犯双倍 也就是正确的刑期应修正为15天的两倍也就是30天 然後根据米咪版主於本次申诉中的讨论发现此版规的问题 认定版规第六项的描述上确实令人产生误解 补充了此版规修正案 #1HGZLV_8 LOL版 [公告] 多项板规patchnote 证明了在本次判决中确实产生了很明确的法律争议 并依照刑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此项修正案并无法影响原判定时间点所发生的版规描述错误 在此案中 LOL版主群将受到该版的版规第六大项限制 并受制於宪法第八条-刑法第一条-站规第五条的相关描述 LOL版主群的判决将视为无效 必须修正刑期 才是一个有效的判决 还请群组长明查 谢谢群版主的耐心阅读:) 恳请群组长重新判决本案 谢谢! r51303敬上 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九日 存证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30.208.136 ※ 编辑: r51303 来自: 140.130.208.136 (03/19 18:57) ※ 编辑: r51303 来自: 140.130.208.136 (03/19 18:57)
1F:推 firegsh:还是建议你信件证据请不要放文章内 用转的118.166.121.156 03/19 19:28
2F:→ firegsh:否则群组长一句不符规定 你就白费力气啦118.166.121.156 03/19 19:28
3F:→ firegsh:至於判决会不会改 看过去纪录就知道啦118.166.121.156 03/19 19:30
4F:→ firegsh:主观判定客观证据 不就是现在管板风格吗118.166.121.156 03/19 19:31
了解 谢谢!
5F:推 safelove:其实平心而论 版主还蛮讲道理的吧 -.-123.192.239.136 03/19 20:58
6F:→ safelove:我申诉dreambearsp不该被桶 时序不合123.192.239.136 03/19 20:58
7F:→ safelove:就被解桶了啊 有理行遍天下啊~123.192.239.136 03/19 20:59
我相信群组长的公正客观 : ) ※ 编辑: r51303 来自: 140.130.208.136 (03/19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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