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nbaday (低調)
看板ComGame-Plan
標題Re: [申訴] 最近DSLR版主罷免案之無效票認定
時間Fri Feb 8 00:53:33 2013
※ 引述《thepilot (喇賽第一名)》之銘言:
: 但是對於罷免程序我覺得是有很大的商討和改進空間
: 為何我之前會在這提申述呢?其實是想讓罷免程序法制化,減少主觀認定部分
: 法制化或是標準化理論上來講有諸多好處
: 例如減少管理層的好惡、主觀判定;減少紛爭;增加組務程序的效率
PTT扣除學校群組,主要(戰場)就 體育、戰高、生活。(國研通常還好)
其中最為制度化的是體育,罷免要5人聯名,理由都不能寫,只能推一樣內容。
體育群組長有其考量,也是有好處有壞處。
而我比較偏向戰高/生活群組的老方法,審理由,確認連署者理解【他在投什麼】
而嚴格程度,應該是 罷免 > 上任 > 開板
罷免茲事體大,會嚴格看理由確實知道每個連署者是有明確理由的,為何希望他下台;
而上任則要讓我看出支持這位版主是為什麼;開板就鬆一些,能感受到他需要這板就行
(這是我個人,各小組長仍可自訂寬鬆標準,只要在群組規定範圍內)
: 回過頭來說
: 我認為對於罷免票數的"理由"該持寬鬆認定也是基於投票者在罷免期間可任意修改其
: 立場
: 所以並不會有誤投的可能性
: 且通常在罷免案中,贊成票數多採嚴格認定;反對票數卻採寬鬆認定
: 也就是說並無統一標準...如此容易造成人為操控
這是可以上訴的。基於群組規定,小組長能度量的尺仍必須在範圍內,
若確實有需要說明之處,會請小組長說明。
: 也如同之前我所提,如果要罷免理由確切才可判定為有效票
: 那其實罷免發起者只要備註投票者通通在罷免理由跟著填寫"贊成罷免理由"
: 那是不是這些票就"沒有理由不充分"抑或"理由不確切"的情形發生呢?
是阿,這樣的確算是有明確理由,就是與發起者理由相同。
這種連署理由也是最沒爭議的。
: 只是如此一來,反而無法反應投票者內心的聲音,而淪為人頭投票吧...
會被認定無效的,通常都是看不出理由,或者理由雞同鴨講
有些是反應出內心的聲音沒錯,但那聲音文不對題阿...
舉個例子說,有版主申請連署上任星海板,投票者理由卻是"星海好好玩"
這跟"為什麼支持這位版主"完全是兩回事阿...
這種因為喜歡板,任誰都好的理由,看不出來此投票者支持版主的"點"在哪
: 總之,還是感謝你特意回復這舊案
: 相信如此細心也是真的想要做事,對此我相當佩服和感謝
: 相信群組在你手上會很好的,恭喜
短時間內還不會修改規定,或許融合體育群組的規定,做出中庸的平衡是不錯
但這茲事體大,沒有特別的情況應該不會更改,
發起者可提醒連署者注意理由,仍可收成效。
這種政策雖較主觀,但只要審理標準一致,是比較能提供組務更多情資來思考判決的。
而是否審理標準不一,則藉由監督可以改善。
因此政策面,我仍決定維持原規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216.219
1F:推 thepilot:OK,這樣幾次釐清下來也是有些收穫的。 122.117.204.1 02/08 16:12
2F:→ thepilot:在戰群底下有關罷免有效票的認定是含"贊 122.117.204.1 02/08 16:14
3F:→ thepilot:成罷免理由"這一項的,那我覺得也算是某 122.117.204.1 02/08 16:15
4F:→ thepilot:種的法制化,有個標準總是好的。 122.117.204.1 02/08 16:15
5F:推 thepilot:不過還有一點,PTT的架構我的理解是由站 122.117.204.1 02/08 16:22
6F:→ thepilot:規為原則,然後以此原則往下延伸至最小的 122.117.204.1 02/08 16:22
7F:→ thepilot:版規,也就是母法和子法的概念。如你所說 122.117.204.1 02/08 16:23
8F:→ thepilot:縱使在群組你是某一標準,但小組長可能判 122.117.204.1 02/08 16:25
9F:→ thepilot:定標準又不同,我覺得這塊可以做一下釐清 122.117.204.1 02/08 16:26
10F:→ thepilot:就是了。 122.117.204.1 02/08 16:26
11F:→ thepilot:要嘛就是小組以群組的標準做判決標準的依 122.117.204.1 02/08 16:27
12F:→ thepilot:據,要嘛小組長可以制定不同的標準,但應 122.117.204.1 02/08 16:28
13F:→ thepilot:在組務的罷免章程說明其標準,不然遊戲沒 122.117.204.1 02/08 16:28
14F:→ thepilot:個規則,也混亂。當然這只是我的建議就是 122.117.204.1 02/08 16:29
15F:→ thepilot:...,畢竟我也只是個普通鄉民,能做的只 122.117.204.1 02/08 16:30
16F:→ thepilot:有建議。 122.117.204.1 02/08 16:31
17F:→ ganbaday:標準太難捏 因此無法完全法制化 114.45.4.122 02/12 02:54
18F:→ ganbaday:例如法務部一直無法精確定義何謂"廣告" 114.45.4.122 02/12 02:55
19F:→ ganbaday:因此這塊都是各組長判斷orz 114.45.4.122 02/12 02:55
20F:→ ganbaday:所以只能給大方向 讓管理者自己抓範圍~ 114.45.4.122 02/12 02:55
21F:→ ganbaday:我給的方向就是"要有理由"這樣 114.45.4.122 02/12 02:56
22F:→ ganbaday:對管理者的要求也只是盡量避免"雙重標準" 114.45.4.122 02/12 02:57
23F:→ ganbaday:像是謾罵 嘲諷 的認定也是同樣道理 114.45.4.122 02/12 02:57
24F:推 thepilot:嘿嘿...這我有同感,就像之前你提到PTT人 122.117.204.1 02/12 18:06
25F:→ thepilot:治這部分是一樣的道理,從站規、群組、小 122.117.204.1 02/12 18:08
26F:→ thepilot:組、板規感覺其實還是滿混亂的,講真的從 122.117.204.1 02/12 18:11
27F:→ thepilot:版主到小組長,有幾個人制定這些規則前有 122.117.204.1 02/12 18:12
28F:→ thepilot:把PTT架構整個瀏覽一遍,並且站在使用者 122.117.204.1 02/12 18:13
29F:→ thepilot:角度做思考?看起來好像是依自己主觀意思 122.117.204.1 02/12 18:15
30F:→ thepilot:去制定規格較多這樣XD 122.117.204.1 02/12 18:15
31F:→ thepilot:但話說回來,如果是我,也很難保可以做到 122.117.204.1 02/12 18:15
32F:→ thepilot:每位鄉民都滿意的理想境界吧Orz... 122.117.204.1 02/12 18:16
33F:→ thepilot:以這件DSLR罷免案來說,其實我根本不在意 122.117.204.1 02/12 18:17
34F:→ thepilot:誰上誰下,我也不是很在意小組長誰來當, 122.117.204.1 02/12 18:17
35F:→ thepilot:但我很在意自己喜歡的版是否在一個舒適的 122.117.204.1 02/12 18:19
36F:→ thepilot:、公平的討論環境,這是我在乎的。 122.117.204.1 02/12 18:20
37F:→ thepilot:所以從罷免提案到小組申訴造成的波動以及 122.117.204.1 02/12 18:22
38F:→ thepilot:牽涉到的人,本人還是要至上歉意,但走過 122.117.204.1 02/12 18:23
39F:→ thepilot:這麼一遭,我自己感覺也頗疲累就是了XD 122.117.204.1 02/12 18:24
40F:→ ganbaday:因為一定會有BUG有漏洞 所以不可能絕對法 114.45.4.122 02/12 20:04
41F:→ ganbaday:治。另一點是,管一個站絕對不能站在user 114.45.4.122 02/12 20:04
42F:→ ganbaday:觀點去做所有決策,要站在站的觀點 114.45.4.122 02/12 20:05
43F:→ ganbaday:否則鄉民想要貼李宗瑞就給他貼嗎...(汗 114.45.4.122 02/12 20:06
44F:→ ganbaday:不是說違法的部分喔 合法的部分也是該 114.45.4.122 02/12 20:06
45F:→ ganbaday:禁止,因為對站不利阿~~ 114.45.4.122 02/12 20:06
46F:推 thepilot:喔當然我說的使用者角度是指合法的情形下 122.117.204.1 02/13 00:44
47F:→ thepilot:嘍,我是覺得既然是學術網路,應該要在合 122.117.204.1 02/13 00:44
48F:→ thepilot:法的情形下最大限度的開放,讓討論最大自 122.117.204.1 02/13 00:46
49F:→ thepilot:由化,不然網路上的資訊來源和網站這麼多 122.117.204.1 02/13 00:46
50F:→ thepilot:為何要獨愛PTT呢?就因為這裡相對有活力, 122.117.204.1 02/13 00:47
51F:→ thepilot:相較下也較高水準不是嗎? 122.117.204.1 02/13 00:49
52F:→ thepilot:所以我才對版務、組務的公平性有所期待, 122.117.204.1 02/13 00:53
53F:→ thepilot:因為唯有規則確定、公平的前提下,才能保 122.117.204.1 02/13 00:55
54F:→ thepilot:障討論環境的品質。 122.117.204.1 02/13 00:55
55F:→ thepilot:所以散佈淫照這種事情不可能也不能出現在 122.117.204.1 02/13 00:57
56F:→ thepilot:PTT呀,這牽涉到國家法律的問題。但是如 122.117.204.1 02/13 00:57
57F:→ thepilot:果任意變更版規、組規進而影響甚至箝制討 122.117.204.1 02/13 00:58
58F:→ thepilot:論版的走向,那恐怕不是一件好事吧,相關 122.117.204.1 02/13 00:59
59F:→ thepilot:案例在一些版上很明顯不是嗎?例如某政治 122.117.204.1 02/13 00:59
60F:→ thepilot:相關版或是某戀愛取向版都有此趨勢。 122.117.204.1 02/13 01:00
61F:→ thepilot:回到DSLR版,版主要制定新版規達到管理目 122.117.204.1 02/13 01:03
62F:→ thepilot:地那當然OK,但要符合比例原則且尊重使用 122.117.204.1 02/13 01:04
63F:→ thepilot:者再來制定,不能因為貪圖方便管理動不動 122.117.204.1 02/13 01:05
64F:→ thepilot:就禁止討論版規、終身水桶等...,這些對 122.117.204.1 02/13 01:06
65F:→ thepilot:於一個版長遠的發展都不是一件好事吧。 122.117.204.1 02/13 01:07
66F:→ thepilot:總之,我也是剛好遇到所以提供一些淺見出 122.117.204.1 02/13 01:10
67F:→ thepilot:來供參考,畢竟執行的還是你們,辛苦的也 122.117.204.1 02/13 01:11
68F:→ thepilot:是你們就是了XDDD 122.117.204.1 02/13 01:11
69F:推 thepilot:最後,我想就不繼續占用群組資源了,我還 122.117.204.1 02/13 01:22
70F:→ thepilot:是尊重你的看法和做法,其他的我想有機會 122.117.204.1 02/13 01:23
71F:→ thepilot:我們再私信討論吧,加油! 122.117.204.1 02/13 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