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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板物方申辯前 我個人必須說明的是 本人擔任LoL板板主自2011四月至今 已觀察使用者firegsh與safelove 於LoL板或於他板 之諸多私人恩怨已久 我個人的信箱裡還有保留自2011年九月至今 所有firegsh對於我所提出之所有來信紀錄 所有的信件申訴內容皆與safelove有關 ● 1 9/06 firegsh ◇ 首先我為我不謹慎的發文道歉 2 10/07 firegsh ◇ safelove該版友再犯發表具有挑釁意味內容之回文, 3 r 10/08 firegsh ◇ 我對於#1EZkmS-D及該使用者的處置相當失望 4 10/08 firegsh R: 我對於#1EZkmS-D及該使用者的處置相當失望 5 4/15 firegsh ◇ [檢舉]safelove爭議性推文 6 9/01 firegsh ◇ 抗議水桶判決 7 10/17 firegsh ◇ 關於dreambearsp=safelove 8 12/27 firegsh ◇ [申訴]#1GGOocaU判決不公 本人據此數量之證 實難以說服使用者firegsh與safelove無私下之過節 並足以依此證做出合理推斷 判定使用者firegsh與safelove於該相關永久水桶之前 即具私人舊仇恩怨 ※ 引述《firegsh (盲目的愛)》之銘言: : 我的主張如下 : 一、memy板主判決中出現 : 並知曉使用者safelove於巴哈姆特網站之使用者ID : 這點本身就有疑慮 : 我主張當下#1GGOocaU發文時間點是9/1, : 距離板主舉證的時間點3/20已經間隔將近半年 : 加上#1GGOocaU文中也毫無文字說明Qmmmmm=safelove : 就這點來看memy板主判決就有瑕疵 : 等於是使用間接的證據來進行判決 使用者firegsh本次來信申訴 信件中說明文為 ---- 你的「板務方判定」拿將近半年前的證據去判當下發生的事情 半年耶 法律上超過這個時間罵人髒話對方沒告的話就沒有事的程度耶 我可以說我轉貼當下就真的也沒有記住巴哈這個使用者就是safelove啊 別以為我在狡辯 我還真的沒記住耶 這個Qmmmmm的爭議文可不少了 為什麼我要鬧還等到九月才貼 ---- 基本上此番論點經過板主群和議 並未能說服板主群進行改判 首先 #1FQ18PAM(2012/03/20) 該文中 使用者firegsh通篇提出諸多證據 對於"Qmmmmm=safelove"進行合理推測 判定其為同一人 且使用者safelove 於 #1FQ1q5Hd 該文之開頭即承認該文(Qmmmmm於巴哈之發文)為他所發 ---- 作者 safelove (安全的愛) 看板 LoL 標題 Re: [閒聊] 台版高端場抓馬~ 時間 Tue Mar 20 14:00:34 2012 ─────────────────────────────────────── 那篇文就是我發的啊 很奇怪嗎...... 我蒐集所有資料後 「主觀認定」西門就是有技術性得分啊 ---- 且使用者firegsh於其後有繼續以回文之方式對該文進行回應 (該文safelove承認Qmmmmm於巴哈之發文為他所發) 故板主群判定firegsh具"識得safelove=Qmmmmm"之言論行為 又 本板板規第六大點規範 本板板規違規追溯期為一年 在本板所有發言之行為 若有違規 皆可往前追溯最多為期一年之違規判定 對於使用者firegsh之辯稱 對於近半年的發言行為沒有記憶 本板板主群合議認為 此於板規層面是為不合理 於常理層面也不合理 倘若每位違規者皆可辯稱: "對於發言行為並無記憶 故無須負擔板規違規之刑責"之論點一旦成立 對於板務行政上將是板規判定的巨大漏洞 眾人皆可以此為理由以規避板規刑責 則板規視同無物無效 並將促成本板板眾可以無責任發言之惡意板面發言風氣 實不為本板板主群之認可之由 故予以回駁 : 二、 : 使用者firegsh於該文中附帶使用者safelove於巴哈姆特發表之文章連結 : 具刻意代替他人代為發表文章之意圖 並造成板面秩序爭議 : 這點亦不合常理 過去水桶期間貼文 大多請人代貼 或是開分身帳號張貼 : 而判決引用板規第三大項主要判決為後者 : 我並非safelove的分身帳號 又何必代為貼文導致自己連坐水桶 : 此舉有違常理 : 就這以上兩點、加上過去也無相近判例 : 對於這次判決寄信給板主memy申訴兩次,9/1和12/27,然而皆無回應 : 根據板上過往紀錄 推測是memy認定自己或是板主群等判決無疏失 : 因此認為沒有回應必要 首先必須說明相關板規變遷 本板板規第四大點 其細項中原有 "水桶期間他人代為發表任何文章,亦連坐處分。" 但本板於 #1GcMscFa(2012/11/07) 與 #1GemS5r6(11/14) 進行兩次公開投票之板務行為 將其細項內文修正為 "水桶期間他人代為發表於bbs站內之任何文章,亦連坐處分。(於他站則不計)" 使用者safelove 於#1G66Ma0e(2012/08/01)被判定板規[E1]永久水桶 又 導致使用者firegsh與safelove連坐之違規行為與宣判公告為#1GGOocaU(2012/09/01) 於該時間點 原板規第四大點之"水桶期間他人代為發表任何文章,亦連坐處分。" 仍具有時效 故板主群於使用者firegsh日前再度申訴而所作之和議判定時 乃使用當時之板規進行考量 板主群認為 對於駁回使用者firegsh申訴之主要判定考量重點 1.板主群判定firegsh具"識得safelove=Qmmmmm"之言論行為 (其上已解釋過) 2.板主群不接受所謂"忘記半年前之發言行為" (其上已解釋過) 3.因其上兩項推定 判定使用者firegsh於2012/09/01之違規發言#1GGMfsvN 乃具"將他人於他站之爭議文章 並以藉此再度造成本板板面上之爭議"之行為 由於推定使用者firegsh悉知巴哈之Qmmmmm為PTT之safelove 因而板主群判定此爭議行為乃"刻意代為發文行為" 並具其私怨之惡意 故於引用當時板規第四大項之"水桶期間他人代為發表任何文章,亦連坐處分。" 無任何之不妥 故予以駁回 此乃依據"板面發言行為"之證所做的推斷合理判定 並為可受公評之事 若使用者firegsh執意堅持該違規公告 引用半年前之版面爭執紀錄作為證據判定 乃為不合事實之依據 其人確實忘記其半年之前的發言 則板主群認為 使用者firegsh有權提出相關證據 茲已證明"其人確實忘記半年之前的發言" 諸如時效於2012/03/20至2012/09/01間 具精神科醫師開立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之相關診斷證明 類似之實質證明失憶情形 則板務方得以依其相關舉證 足以相信使用者firegsh所言為實 以進行相關改判 : #1GGoD6Eh (PttLaw) : 由於申訴到錯誤的版面PttLaw,先前在9/2時提出申訴 : 另外未免safelove這名使用者再度在版上惡意貼文造成混亂 : 一併附上他惡意的回文並說明 關於PttLaw板之申訴與相關發言 板務方認為此並非正常體制內相關板務申訴管道 且內容皆多為敘述其私怨經過 因此不於組務板中做任何回應 以上所附所有文章編號之相關舉證 皆為LoL板板內之文章 望群組長明察 (如果群組長在的話...) -- ───────────────── ねだるな、勝ち取れ、さすれば与えられん。 不要哀求,學會爭取,若是如此,終有所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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