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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歡迎隨便轉錄----------------------------- 本文字數多達17頁,有網友表示看不下去,故新增全文摘要 1.版主判案根本亂判,判案標準一遇到本人就轉彎了。 2.對盜版問題避重就輕,只選自己有利解讀,版規問題、漏洞都有到現在都不肯改, 板友建議當耳邊風,判案亂判,這就是瀆職。 越多人知道越不敢吃案、亂判 -----------------------------本文歡迎隨便轉錄----------------------------- 1.對於4月8日連續申訴文經版主討論後判定並無違規 於是並沒有公告判決 而沒有對檢舉人回應的確是我們的疏失,在此致歉並且日後將會改進 我接受,也請在版規增訂相關檢舉後處理方式的條文^Q^,還有快一點改 對於檢舉信之解釋如下 ------------------------------------------------------------------------------ → gcobc12632:自己太慢發現哭哭喔 04/07 23:56 使用者TUBABear於l17版主推文提醒修文時並不在電腦前面 發現時已經被判決水桶+劣文 與l17版主討論後l17主決定維持原判 轉而來本版申訴 使用者gcobc12632之推文中「哭哭」雖較不適當但並無攻擊之意 版主群判定為無罪 你自己都說不適當了怎麼無罪? 我覺得我被攻擊所以才檢舉啊,實際上我也沒掉眼淚啊,這樣不算攻擊喔? 本人可以假設一下:因為你們討厭我所以都盡量判我檢舉無效嗎? 這樣也無罪喔? --------------------------- 這段推文無針對的攻擊性言詞 唯一比較重的推文是「反正都是別人的錯 你都很正確這樣?」 此推文為回應#1FW5TItb (Minecraft)之轉錄文章的推文 轉錄之原文為本版 ┌─────────────────────────────────────┐ │ 文章代碼(AID): #1FW3CvrJ (ComGame-Plan) [ptt.cc] [申訴] 不服minecraft板? │ │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ComGame-Plan/M.1333801785.A.D53.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75 Ptt幣 │ └─────────────────────────────────────┘ 3447 ! 1 4/07 TUBABear □ [申訴] 不服minecraft板劣文退回+90天水桶 使用者TUBABear於文中語氣較為不佳 是有給人「自己並沒有錯」的感覺 於是版主群判定此推文為無罪 語氣較為不佳無罪,上一項語氣不適當怎麼也無罪?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不佳:不好 適當:切合、妥當;不適當:不切合、不妥當 判案要啊!!! rr741218都搞不清楚一個月一週還要了, 我玩一個月當然會比玩一週的懂多一點, 但是我當時還是不懂啥是盜版偽官方啊,版主大大你們都替我背書說我不懂了, 我合理懷疑他是怎麼推斷我有能力判別網站如何如何? 「反正都是別人的錯 你都很正確這樣?」這句話讓我很有被攻擊的感覺啊!!! 本人可以假設一下:因為你們討厭我所以都盡量判我檢舉無效嗎? 這樣也無罪喔? --------------------------- 使用者TUBABear於本版之申訴文#1FW3CvrJ (ComGame-Plan) 被使用者t19910422轉錄至Minecraft版上 是t19910422違反版規在先 TUBABear於文章下推文 → TUBABear:抱歉 請你刪文 本人不同意你轉po本文 1.170.133.153 04/08 01:49 → TUBABear:E.本板文章未經原作者同意禁止私自轉出。 1.170.133.153 04/08 01:50 → TUBABear:違者水桶七日。 1.170.133.153 04/08 01:50 要求使用者t19910422刪除轉錄之文章 howar31若將此事解讀為 「TUBABear要求t19910422刪除文章,否則將要告發他並要求懲處」 若以此解讀,「恐嚇」一詞雖嫌言重,卻未達直接攻擊板眾之標準 我當時沒主動寫信給lostname群組長告發他,群組長判案後也沒懲處他 群組長判案必定有看我的申訴文,一定也看到申訴文的推文, 刪不刪都不影響lostname群組長必須依照版規懲處他的事實, 版規E沒有警告時間沒有寬限時間,事情有做就是要處罰, 這邊先不講群組長在這件事上到現在這個時間點有沒有疏失, 你自己都說雖嫌言重了,這樣還沒算攻擊喔,我都可以依刑法310條提告了, 本人可以假設一下:因為你們討厭我所以都盡量判我檢舉無效嗎? 這樣也無罪喔? --------------------------- → tsukie2887:不知是無罪沒錯啦... 04/08 11:51 → tsukie2887:不過把無知的結果當成真理就是他的錯了ˊˋ 04/08 11:52 此推文並無直接攻擊之處 若硬要說「無知」一詞是對使用者TUBABear的直接攻擊 引用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對於「無知」一詞的定義 1.沒有知識、不明事理。 2.沒有感覺、知覺。 使用者TUBABear是不知道他所PO出的網址為盜版 嚴格說是「沒有開啟正版驗證的伺服器」之網站 當時使用者TUBABear的確對於這方面的確是沒有足夠知識的 因此版主群認為此用詞不造成直接攻擊判定為無罪 版主大大明察秋毫啊,有你這番話我前面後面論述真的都很輕鬆了, 請問可以收回我的劣退+90天水桶嗎? 確信我當時真的不懂,我也真的無心觸犯版規, 懇求您可以用比較輕的懲處給我改過的機會嗎? 但是「不過把無知的結果當成真理就是他的錯了ˊˋ」, 讓我很有被攻擊的感覺, 請問我把什麼當真理了? 我申訴也是為了我自己的權益據理力爭,這樣說我不算攻擊? 本人可以假設一下:因為你們討厭我所以都盡量判我檢舉無效嗎? 這樣也無罪喔? --------------------------- 這兩段推文中使用者qmaper msalix單純提出反對意見 而t19910422回應後他們也沒有繼續針對此事再做更多的爭執 並不構成版友互相吵架 於是版主群判定為無罪 你自己都說爭執了,t19910422的推文也是回應qmaper msalix兩位使用者, qmaper msalix或許無意吵架(推一句就停了), t19910422一個人同一篇文同一件事總共四句推文反駁不同的兩個人不算吵架? 本人可以假設一下:因為你們討厭我所以都盡量判我檢舉無效嗎? 這樣也無罪喔? --------------------------- 4.嚴禁推廣或討論盜版 凡是於文章中討論盜版或提供連結者,依板主判定給予劣退並水桶90天。 於推文中強調盜版可玩或是提供連結者,給予90天水桶注意:目前台灣沒有官方網站,禁止在本板討論偽官方網站。 版規第四條第一行寫什麼? "4.嚴禁推廣或討論盜版" 第二行、第三行的細則、罰則根本在互相挖洞給人鑽啊, 請問我在推文中討論盜版,在文章中強調盜版可玩 (只寫:「強調盜版可玩」,堅決不討論不回應不理會) 會受到什麼懲處? 依照版規好像都沒事喔? 版主~~~好版規不修一下嗎? 但是站規好像就不行了,版主要不要查一下站規? 當然著作權法「告訴乃論」我沒資格講話啦,抱歉抱歉, 怎麼我變成在幫howar31、shadowblade、lucifer0310三位使用者辯護了? (三位使用者如果可以的話能寫個站內信謝謝我嗎? >_o~啾咪shadowblade哪裡說了「砍掉重練」? 「重找SP」不叫推廣盜版可玩?為什麼不是推「怎麼不花錢買正版?」 再說這三位使用者哪一個沒有違反版規第四條第一行? 還是沒寫清楚、沒寫罰則就隨你現在解讀,所以無罪? 版規制定權、版規裁判權、版規解釋權,三權一體,權力這麼大,不講清楚說明白可以嗎? 外務在身,並非隨時都有空閒時間不是理由,你去看看每日熱門看板前10名, 那個不是版主輪班,鞠躬盡瘁,還要被告上法院, 沒空也要上來請假啊,請太久人家也會覺得你不適任拔掉啊, 看看你們處理我無心的違規文,效率多好,16個小時就處理了 本人po文時間 時間 Fri Apr 6 20:39:17 2012
1F:推 l17:本文章觸犯板歸四 限你下午三點之前刪文 否則依版規處理04/07 12:27
16個小時左右就可以直接依版規4處理了,倒數是因為版主大德,本人備感溫馨啊, 可惜沒用到,不然我也不用在這邊抗告兩位啊, 我不清楚是有人寫信檢舉我那篇文章,還是版主自己看到, 如果是自己看到,那現在討論的這篇文後面也兩個m文啊,版主你沒看到喔? (我就不強求版主提出馬賽克過的檢舉信件) 文章代碼(AID): #1FW9Gcne (Minecraft) 這篇文章lighttodie版主寫的,你也承認版規有問題,你們兩個也承認當時我真的不懂, 「這刀是l17板主下的,我沒辦法任意更動」,當時處理這麼嚴重的事也沒討論, 下手下這麼重,現在這邊就這麼嚴謹,版規沒增訂施行細則啊,差這麼多? 本人可以假設一下:因為你們討厭我所以都盡量判我檢舉無效嗎? 這樣也無罪喔? -------------------------------------------------------------------- 你們說:「宣傳無表明開啟正版驗證與否的伺服器」和「推廣盜版」的界線非常模糊? 刑法的故意有二種,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為故意。」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知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版主群知不知道不開正版驗證可以讓做了盜版行為的玩家侵犯正版玩家之權益? 你們自己都承認了,當然知道啊, 刑法的詐欺罪更有 不作為詐欺罪之成立要件 (一)相對人己陷入錯誤--有發生一定結果之可能 (二)行為人依法有告知真實之義務--有防止一定結果發生之義務 (三)行為人明如相對人已陷入錯誤,而故違告知真實義務--不作為 (四)行為人不告知真實,致相對人繼續陷於錯誤,進而為財物之交付 --不作為與結果間有因果關係 我絕對不是說版主群們有詐欺罪嫌,但是你們是版主啊!!! 版規第四條第一行寫什麼? "4.嚴禁推廣或討論盜版" 你們的不作為,讓不開驗證的伺服器在版上宣傳招生,還m文置底, 做了盜版行為的玩家在這些伺服器上面玩,侵犯了這個正版玩家的權益!!! 這沒有因果關係?這沒有不作為推廣盜版之事實嗎? 不是沒有"高調"這兩個字就不算推廣了啊? "高調"有多高?曾志偉那麼高才算嗎? 版規制定權、版規裁判權、版規解釋權,三權一體的版主大大, 你制定的版規事前不寫清楚事後才解釋你當你是大法官在釋憲啊??? 憲法條文都還有十四個章節啊我的天啊!!!你版規只有十條啊!!! 站規有沒有違背?版主要不要查一下站規? 2012年1月14日就有版友:「請版主好好思考對盜版禁止的規定」,
2F:推 l17:我會好好注意的QQ01/14 14:38
現在都2012年4月29日了,你們告訴我第一次修訂版規你們修掉什麼?新增什麼? 你們都做到這種地步了還沒有瀆職嗎????? 你們都做到這種地步了還沒有瀆職嗎????? 你們都做到這種地步了還沒有瀆職嗎????? 你們都做到這種地步了還沒有瀆職嗎????? 你們都做到這種地步了還沒有瀆職嗎????? 你們都做到這種地步了還沒有瀆職嗎????? 補充一下,關於版規的台灣官方網站跟偽官方網站的規定, 我大概可以推導是怎麼一回事, 該網站的網址為 www.官官相衛.com.tw, 這個格式一般人認知都會被認為是"官官相衛"的台灣官方網站, 因為有.com.tw當結尾, 不過呢,網路域名就是這麼回事,誰先搶到就是誰的, 要就是原廠花錢買要嘛就是原廠直接告侵權, 不過,你不是原廠也沒接受原廠委任,司法院裁判書目前查詢也查不到任何資料, (如果版主大大有原廠的著作權行使委任書,小人在這邊給您磕頭致歉了) 台灣官方網站」、「偽官方網站」是你嘴裡可以講出來的嗎? 是不是丈持著刑法三百十條需「告訴乃論」而目無王法啦? 1.我大膽假設你們這條規定擺明就是衝著www.官官相衛.com.tw來的, 2.只是你們可能、或許、不一定、不確定、無法肯定還是怕被告, 3.所以寫了個模糊不明、定義不清、意思不足的 4.「注意:目前台灣沒有官方網站,禁止在本板討論偽官方網站。」 5.把判斷責任通通推給使用者,初學者倒楣po文問就抓來宰, 7.判個劣退+水桶也不會引官司上身,申訴想必也沒多積極, 8.再扣個不知者不能無罪大帽子鬥臭犯規者,輿論自然對付他,自己不但輕鬆, 9.還能給個機會讓犯規者改過展現自己悲天憫人、心胸寬大的氣度。 以上1~9通通都是本人假設現在絕對不是事實,請不要告我,謝謝。 本人說過,沒個公平公正且心服的結果絕對不會罷休, 犧牲假日,翻遍法條,為的就是求一個清白, 望群組長給個公正且能心服大家的判決,本人真的不想再繼續演威龍闖天關了。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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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70.157.58
3F:推 Cycylno:真是越來越有趣了~112.104.113.246 04/29 17:27
※ 編輯: TUBABear 來自: 1.170.157.58 (04/29 20:14)
4F:推 ganbaday:針對酸文沒什麼意義,重點是板規模糊、而 111.242.16.231 05/02 12:24
5F:→ ganbaday:標準更模糊的問題... 111.242.16.231 05/02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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