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stname (Attit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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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轉錄][判決] okbon66 跨板廣告推文,停權三個月
時間Thu Jun 9 00:27:41 2011
1 m1011/24 okbon66 R: [情報] 在家洗數位照片一張只要三元!!!
2 m 211/28 okbon66 □ [情報] 灰哥的底掃服務開始囉 <( ̄﹌ ̄)@m
3 m 211/30 okbon66 R: [情報] 灰哥的底掃服務開始囉 <( ̄﹌ ̄)@m
從列出的文章列表中,雖時間為2005
但是從其推文中可以很明確得知,該前版主為商家的身分,
而他在擔任DC板主時期,
利用'違規廣告推文' '將閱讀者引導至DC板閱讀他所經營的商家廣告'
列出的這些文章是何時所張貼根本不重要,
該廣告文若無效益,
何須到2011年還推廣告引導閱讀者去看2005年的文章?
當時沒事,因為只是使用者,
現在正因為多了版主身分,
所以才會有身為看板管理人員推文廣告濫用自身管理的看板圖利的懲罰,
我和該前板主無私交也無過節,針對的是不當身分不當行為懲處,
表明的立場為組方不允許 "看板管理人員"
將'所管理'的看板作為他個人營利的商家(或協助特定商家)放置廣告文章平台使用,
就算這次被檢舉的是其他板主我也一樣會做出拔除的裁定,
除此之外,其實法務判決的三個月停權,也已經直接讓他喪失擔任該板板主的資格。
個人認為擔任看板管理者對於本身的行為要有一定的自覺,
尤其是商業行為,
擔任管理職後願意自清當然最好,只是這當然不強迫,
而以本案例來說,
不自清還當作廣告平台繼續牟利就是絕對不可能容許的行為,
再加上身為板主還知法犯法,因此認為他不再適合擔任本組的任何管理職。
本次判決原因非常明確,要我一再回應同樣的東西並無意義,
這次的處理為將會記錄後成為本組判例,
本組其他板主如有類似違規情形,亦會以依照本次懲處方式處理,
請引以為戒。
註: PTTLAW無權限仍可發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67.44
有這麼難懂嗎?
2005 身分:使用者
貼廣告文 板主允許範圍內OK
2010 身分:板主
2011 身分:板主
他板張貼廣告推文並指向所管理的DC板某篇他個人營利使用的廣告
1. 違反使用者條款 停權3個月 by pttlaw
2. 因為有板主身分,所以違反戰略高手組規,拔除板主 by 戰略高手群組
^^^^^^^^^^^^^
他組是否有本項規定與本組無關
※ 編輯: lostname 來自: 122.116.67.44 (06/09 00:43)
5F:推 bon0:你要不要請合購版、car版、actury版的版主也 223.139.211.40 06/09 00:42
6F:→ bon0:決一點,不要讓板上充斥商業化的買賣文??? 223.139.211.40 06/09 00:42
※ 編輯: lostname 來自: 122.116.67.44 (06/09 00:44)
7F:→ bon0:car版還大剌剌允許業代直接進駐,這是誰允許? 223.139.211.40 06/09 00:44
※ 編輯: lostname 來自: 122.116.67.44 (06/09 00:46)
8F:推 bon0:又是這項"他組是否有本項規定與本組無關" 223.139.211.40 06/09 00:53
本組本條款於2010年五月發佈
板主有義務詳閱所屬群組組規
※ 編輯: lostname 來自: 122.116.67.44 (06/09 00:55)
9F:→ bon0:你們站方遇到問題除了踢皮球還會什麼? 223.139.211.40 06/09 00:55
10F:推 bon0:那我問你一個問題,買賣文算是商業行為對吧? 223.139.211.40 06/09 01:01
11F:→ bon0:基於TANet規範學術網路不得從事商業活動 223.139.211.40 06/09 01:02
12F:→ bon0:請問組長你底下管的版有哪幾個版沒有買賣文? 223.139.211.40 06/09 01:03
13F:→ bon0:你要不要去肅清一下買賣文? 還有DC_SALE裡面 223.139.211.40 06/09 01:04
改了喔~
BBS 站管理使用公約
: 【二、使用方面】
: 1.使用者不得使用他人帳號,並且只有註冊者才能張貼文章,使用者應為自己所張貼的
: 每一篇文章 負責,並遵守下列要求:
: (1)禁止利用BBS做為傳送或發表具威脅性、猥褻性、攻擊性的資料及文章。
: (2)禁止利用BBS做為傳送未經各站之管理單位核准之商業性資料。
^^^^^^^^^^^^^^^^^^^^^^^^^^^^^^^^^^^
本案例已違反站規和組規
在管理人員核准的範圍內,其實是有允許灰色地帶的存在,
而允許的程度,我上篇補充的內容已有說明範圍。
※ 編輯: lostname 來自: 122.116.67.44 (06/09 01:07)
14F:→ bon0:有好幾個業代,你有沒有去把他們揪出來? 223.139.211.40 06/09 01:05
15F:→ bon0:我可以說你瀆職放任底下版務圖利嗎? 223.139.211.40 06/09 01:07
16F:推 bon0:所以說一切都是你們站方說了算對吧? 偉哉PTT 223.139.211.40 06/09 01:13
17F:推 MixCopy:理論上是這樣啦,今天PTT說關站你也沒轍... 114.40.17.16 06/09 01:16
18F:推 bon0:反正okbon66帳號被鎖上不來,你們怎麼說怎麼 223.139.211.40 06/09 01:18
19F:推 MixCopy:不是可以開GUEST上來嗎? 114.40.17.16 06/09 01:19
20F:→ bon0:做他也無法上來反駁,你們慢慢玩吧 223.139.211.40 06/09 01:19
您好像都沒把我的文章看完整,
本篇最後已說明pttlaw無須發文權限即可發文申訴
若您認識okbon66,請告知他並不是沒有申訴管道。
※ 編輯: lostname 來自: 122.116.67.44 (06/09 01:21)
21F:→ MixCopy:guest記得可以發表文章阿="= 114.40.17.16 06/09 01:20
22F:推 bon0:樓上或是組長乾脆借一個帳號給okbon66算了 XD 223.139.211.40 06/09 01:24
23F:→ MixCopy:我想他應該有能力自己申請一個 114.40.17.16 06/09 01:25
24F:推 nakaru:好了,這次私人地方,管理員愛怎麼搞就怎 210.69.124.37 06/09 12:46
25F:→ nakaru:搞,樓樓上不要再說了,浪費生命的事少做 210.69.124.37 06/09 12:46
26F:→ bbbing:別人也這樣,請你揪出來,而不是說還有別人 140.112.31.69 06/13 15:46
27F:→ bbbing:你給我抓乾淨,條子的能力有限... 140.112.31.69 06/13 1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