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koowwee1102 (kkoowwee1102)
標題Re: [問題] 合法煙火交易
時間Fri Dec 7 08:47:20 2018
內政部消防署消防電子報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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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電子報資料庫首頁 :: 法規命令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之一般爆竹煙火管理(六)
文/張裕忠
這一天花媽跟春嬌在聊天,春嬌說:「花媽,現在資訊發達,用網路購物,
真的可以不必出門,什麼都可以買得到喲!」花媽說:「真的嗎?那我要拜
拜用的鞭炮,也可以在網路上購買嗎?」春嬌說:「網路上販賣爆竹煙火,
這個好像有點問題耶?」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販賣一般爆竹煙
火,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為之。」而所
謂自動販賣、郵購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內政部亦在94年4月18
日函釋除自動販賣、郵購外,還包括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
雜誌、電腦(網際)網路及傳單等均屬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使用上開
方式販賣一般爆竹煙火,均屬違反管理條例第 10 條之行為,惟該函釋亦說明
如以網路販售一般爆竹煙火,於消費者購買時登記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
字號等基本資料,以貨運送達由訂貨人親自簽收付款,如能確認購買者之年齡
並有相關資料可稽,尚無違反管理條例第 10條之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方式之意
旨。
管理條例第 10條係參考菸害防制法第5條之立法體制,主要考量一般爆竹煙火
仍具危險性,並不適合販售予未滿12歲之兒童,使其在無大人陪同時施放或購
得禁止販售予兒童之產品(如升空類、飛行類及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火)。就
如菸害防制法第12條明定未滿18歲者,不得吸菸,所以,該法第5條亦禁止以
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販賣菸品一樣。
爆竹煙火業者以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販賣一般爆竹煙火,可依管理條例
第27條第2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倘其所賣之一般爆竹煙火未
經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合格,並附加認可標示者,可再依該條第1款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98年3月19日 )
※ 引述《talk5566 (中興大學北川景子)》之銘言:
: 大概一年之前
: 有個賣煙火的
: 說他有合法販賣執照
: 並且也只會賣給18歲以上的成年人
: 也會在文章裡面標誌
: 我當時是覺得不太好不給他貼
: 如果像這樣的合法情況
: 是不是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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