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koowwee1102 (kkoowwee1102)
标题Re: [问题] 合法烟火交易
时间Fri Dec 7 08:47:20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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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子报资料库首页 :: 法规命令
爆竹烟火管理条例之一般爆竹烟火管理(六)
文/张裕忠
这一天花妈跟春娇在聊天,春娇说:「花妈,现在资讯发达,用网路购物,
真的可以不必出门,什麽都可以买得到哟!」花妈说:「真的吗?那我要拜
拜用的鞭炮,也可以在网路上购买吗?」春娇说:「网路上贩卖爆竹烟火,
这个好像有点问题耶?」
依爆竹烟火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贩卖一般爆竹烟
火,不得以自动贩卖、邮购或其他无法辨识购买者年龄之方式为之。」而所
谓自动贩卖、邮购或其他无法辨识购买者年龄之方式,内政部亦在94年4月18
日函释除自动贩卖、邮购外,还包括广播、电视、电话、传真、型录、报纸、
杂志、电脑(网际)网路及传单等均属无法辨识购买者年龄之方式。使用上开
方式贩卖一般爆竹烟火,均属违反管理条例第 10 条之行为,惟该函释亦说明
如以网路贩售一般爆竹烟火,於消费者购买时登记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证
字号等基本资料,以货运送达由订货人亲自签收付款,如能确认购买者之年龄
并有相关资料可稽,尚无违反管理条例第 10条之无法辨识购买者年龄方式之意
旨。
管理条例第 10条系参考菸害防制法第5条之立法体制,主要考量一般爆竹烟火
仍具危险性,并不适合贩售予未满12岁之儿童,使其在无大人陪同时施放或购
得禁止贩售予儿童之产品(如升空类、飞行类及摔炮类之一般爆竹烟火)。就
如菸害防制法第12条明定未满18岁者,不得吸菸,所以,该法第5条亦禁止以
无法辨识购买者年龄之方式贩卖菸品一样。
爆竹烟火业者以无法辨识购买者年龄之方式贩卖一般爆竹烟火,可依管理条例
第27条第2款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倘其所卖之一般爆竹烟火未
经型式认可及个别认可合格,并附加认可标示者,可再依该条第1款处新台币
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锾。
(98年3月19日 )
※ 引述《talk5566 (中兴大学北川景子)》之铭言:
: 大概一年之前
: 有个卖烟火的
: 说他有合法贩卖执照
: 并且也只会卖给18岁以上的成年人
: 也会在文章里面标志
: 我当时是觉得不太好不给他贴
: 如果像这样的合法情况
: 是不是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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