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uji3187 (傻貓(尼口 ねこ))
看板Civil
標題[分享] 明年元旦 105/01/01實施週休二單週40工時
時間Mon May 18 17:32:47 2015
立法院院會今天(15號)三讀通過「勞基法」有關工時規訂的法條修正案,勞工的法定工
時從現行的雙週八十四小時降為單週四十小時,等於確定勞工也可享有週休二日,而且每
個月加班時數維持現行規定的四十六小時、沒有更動,預計明年元旦起實施。(戎華儀報
導)
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確立勞工法定工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法定的
加班時數維持現行的每月46小時,等於可實施週休二日。
國民黨立委吳育仁表示,期待下一階段的修法能設防黑條款,避免雇主沒有在6個月內給
勞工該有的加班費、補休假、特休假。
吳育仁:『很多雇主對於40工時的執行,恐怕會有沒有辦法來努力執行的地方,所以我們
必須要來要求勞動部加強勞動檢查。另外,在第二階段必須要來促進有關工作時間的防黑
條款。』
三讀修正的條文還規定,單週40小時的工時,雇主若違規,可處新臺幣2萬到30萬元的罰
鍰,雇主也不得以法定工時降低當做員工減薪的理由。勞工出勤紀錄必須保存5年,違規
可罰9到45萬元罰鍰。
相關新聞出處:
https://goo.gl/EmsUCU
------------------------------------------------------------------------------
迷:就算是週休二日
還是跳脫不出"責任制"啊
業主要求趕工還是要如"期"完成啊
唉~~~~~公司可行性低落啊
請大家說說看新制的看法吧
--
◣
◢
╭──╮╭╮╭╮╭──╮╭──╮╭──╮╭──╮ ˙˙ ˙˙
███
︱╭╮︱∣∣∣∣∣╭╮∣∣╭╮∣∣╭╮∣╰╮╭╯ ●˙俺系傻貓˙●
●˙● \ \╰╯∣╰╯∣∣╰╯∣∣∣╰╯∣╰╯∣ ∣∣
≡
︶︶≡ ╭╮\ \ ∣╭╮∣∣╭╮∣∣∣╭╮∣╭╮∣ ∣∣ ◤ ◣◣
☆
◣╭
∣╰╯∣∣∣∣∣∣∣∣∣∣╰╯∣∣∣∣∣ ∣∣
█▄▄ ︽≧
\/ █╯
╰──╯╰╯╰╯╰╯╰╯╰──╯╰╯╰╯ ╰╯
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6.195.150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Civil/M.1431941570.A.9E4.html
※ 編輯: fuji3187 (118.166.195.150), 05/18/2015 17:36:32
1F:→ goldduck: 重點是$$$ 05/18 17:50
這不否認~~薪應該是不會少
但真的辨法執行單週工時40小時 月加班不超46小時
就有待商確了
2F:推 ilovehere: 責任制有廢除吧 八十四條第一項 05/18 20:32
就算真的廢除了~~~~
如果工作遇到不可中斷...(EX:灌漿、開挖...)
是不是也要說...我今天已上8小時要下班了(或是說我這個月已超過加班46小時
要求下班呢?
我想應該是不太可能吧
3F:推 aries5420: 選舉要到了...zzzz 05/18 21:26
可能喔!
每逢大選之前政客大廚們不就開始上牛肉、海鮮,畫大餅
請大家吃(但是都是看得到吃不見得吃得到啊
※ 編輯: fuji3187 (1.160.124.27), 05/18/2015 23:33:23
4F:推 ilovehere: 簡單來說,八十四條之一責任制沒有廢除的話 05/19 18:47
5F:→ ilovehere: 就沒有板大的週休不週休問題 05/19 18:48
6F:→ ilovehere: 如果確定廢除了,就是看公司怎麼給,大公司就會換 05/19 18:49
7F:→ ilovehere: 成錢或補休之類 05/19 18:50
8F:推 ilovehere: 有興趣可以看一下責任制,廢除後才有用 05/19 18:52
說得很有道理,大公司可能就如同 ilovehere大所說的補假或是貼補薪資
中小公司或是私人企業會不會就比照辨理就不得而知
小弟個人認為不論是補假或是貼補薪資都有利弊,就看公司老闆會怎實施
補上勞動基準法第84條第1項相關條文
http://goo.gl/z4522I
名 稱: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 104 年 02 月 04 日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http://goo.gl/hXsQ4j
本法 104.02.04 修正之第 28 條第 1 項自公布後八個月施行。
法規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法規內容:第84-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
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
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
及福祉。
※ 編輯: fuji3187 (118.166.194.26), 05/20/2015 10:53:01
9F:推 ilovehere: 不過重點是不知道有否廢除這條就是 05/20 14:37
照小弟目前看到的現有法規(比照舊規)判讀應該是屬尚未修法
如果真的如同 ilovehere大所說的廢除,對勞工業界屬重大福利啊
如果回歸到老闆身上我想這就............
※ 編輯: fuji3187 (118.166.194.26), 05/20/2015 15:51:18
10F:推 KamijoToma: 公司:給你多兩三千 每個月多做兩天 05/23 02:20
這也是有可能.....就要看公司願不願意給啊
11F:推 KK22665566: 工期還是日曆天計,假日無差別 05/24 07:05
※ 編輯: fuji3187 (118.166.192.112), 05/24/2015 08:12:09
12F:推 CoachKuester: 政府機關事都只做半套,公共工程甲方會管你這麼多 05/26 23:38
13F:→ CoachKuester: 嗎? 05/26 23:38
14F:→ CoachKuester: 契約合約不改+削價競爭不改=屁 05/26 23:39
15F:→ CoachKuester: 領人家薪水的還是乖乖週休一日來賣命 05/26 23:39
別生氣!
讓我們就好好的看待明年各公司與政府如何鬥法(誤
※ 編輯: fuji3187 (118.166.196.129), 05/27/2015 12:15:11
※ 編輯: fuji3187 (118.166.197.13), 06/26/2015 09:5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