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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引用自 #1ePYdYR_ (Christianity) ※ 引述 《qinwhite》 之銘言: : 但我很好奇,人到底有什麼罪? : 或者更進一步問,我到底犯了什麼罪? : : 好像有一種說法是,有喔,其實聖經有明文規範,就是十誡 : 但如果是這樣,那為什麼我們還要說那些未違反十誡但犯法的人是罪人? : 從摩西的年代至今經過了幾千年, 人們對這個問題(什麼是罪)的理解也不斷演變。 從「具體的行為」漸漸認識「背後的源頭」。 所以, 這個問題會有好幾個層面, 要一時說清不容易, 可能要三到五篇才能夠解釋清楚。 我試著用淺白(但沒那麼精準)方式解釋看看, 不足的地方再請板友們補充。 (around就先不要了謝謝您的熱心你乖乖) 您當作其中一個觀點即可, 不需要完全接受、 自由地思考。 有對立的觀點也可以討論, 希望您沒有壓力。 Q1 首先什麼是罪? 我們可以簡單的理解成: 違背神的律法就是罪。 Q2 什麼是神的律法? 我們可以簡單的理解成:十誡 申 5:7-21(簡略版): 1. 不可有別的 神。 2. 不可拜偶像。 3. 不可妄稱耶和華─你 神的名。 4. 當守安息日為聖日。 5. 當照耶和華─你 神所吩咐的孝敬父母 6. 不可殺人。 7. 不可姦淫。 8. 不可偷盜。 9.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10. 不可貪戀人的妻子;也不可貪圖人的房屋、並他一切所有的。 Q3 我沒有犯以上任一條,是不是就沒有罪? 是。如果你「從來沒有犯過」,就是無罪。 從來沒有,這就是神的標準。 只要「曾經」有犯過任一條,就是有罪。 所以, 如果你祭拜、跪拜過其他民間信仰, 你曾經犯了第一誡。 如果你以前不認識上帝, 不承認他是上帝, 你曾經犯了第一誡。 如果你說過謊, 你曾經犯了第八誡。 如果你曾經羨慕別人的玩具比你棒、 考試比你強、 有更好的爸爸媽媽……等等等, 你曾經犯了第十誡。 如果再加上零零總總、 舊約聖經上的其他瑣碎的法條規範 (大概有600多條), 應該, 幾乎沒有人可以是「無罪的」。 Q4 那如果如果如果, 真的有一個人 從小被教導敬畏神、熟讀聖經, 他也天賦異稟、人格高潔, 什麼都做到無可指責的地步 (真的有這種人!), 那麼他是不是就無罪了? 理論上是, 直到耶穌(上帝)他親自解釋上帝的律法: 太 5:21-22(和合本): 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 不可殺人;又說: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 只是我告訴你們: 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 凡罵弟兄是拉加的,難免公會的審斷; 凡罵弟兄是魔利的,難免地獄的火。 太 5:27-28(和合本): 你們聽見有話說:不可姦淫。 只是我告訴你們, 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 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 耶穌把律法的標準, 從犯罪的「行為」, 提升到犯罪的「動機」。 只要人有犯罪的 念頭、意念、傾向、想像……. 這個人就被算為有罪。 這是上帝的標準。 到此我們可以理解, 若按照這個上帝的標準, (應該)沒有人可以算為無罪。 不是應該, 是上帝說沒有人達得到祂的標準。 詩 14:2-3(和合本): 耶和華從天上垂看世人, 要看有明白的沒有, 有尋求 神的沒有。 他們都偏離正路,一同變為污穢; 並沒有行善的, 連一個也沒有 詩 53:2-3(和合本): 神從天上垂看世人, 要看有明白的沒有? 有尋求他的沒有? 他們各人都退後,一同變為污穢; 並沒有行善的, 連一個也沒有 羅 3:9-12(和合本): 因我們已經證明, 猶太人和希臘人都在罪惡之下。 就如經上所記: 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 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 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 羅 3:23(和合本): 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 賽 64:6-7(和合本): 我們都像不潔淨的人; 所有的義都像污穢的衣服。 我們都像葉子漸漸枯乾; 我們的罪孽好像風把我們吹去。 並且無人求告你的名; 無人奮力抓住你。 原來你掩面不顧我們, 使我們因罪孽消化。 詩 116:10-11(和合本): 我因信,所以如此說話; 我受了極大的困苦。 我曾急促地說:人都是說謊的! 傳 7:20(新譯): 世上實在沒有一個行善而不犯罪的義人。 約壹 1:8-10(和合本): 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 真理不在我們心裡了。 我們若認自己的罪, 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 必要赦免我們的罪, 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 我們若說自己沒有犯過罪, 便是以神為說謊的, 他的道也不在我們心裡了。 加 3:10-11(新譯): 凡是靠行律法稱義的,都在咒詛之下, 因為經上記著: “凡不常常照著律法書上所寫的一切去行的, 都被咒詛。” 很明顯,在 神面前, 沒有一個人可以靠著律法稱義, 因為“義人必因信得生” (“義人必因信得生” 或譯: “因信稱義的人,必定得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181.3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Christianity/M.1751733556.A.1DA.html ※ 編輯: ptttalker (223.136.181.32 臺灣), 07/06/2025 01:09:33 ※ 編輯: ptttalker (223.136.181.32 臺灣), 07/06/2025 01:16:07
1F:→ Mian1997: 所以猶太人以外的都沒有這個罪,因為舊約是上帝只跟猶太07/06 07:44
2F:→ Mian1997: 人立的約,這個十誡只有猶太人需要遵守,相對的上帝也無07/06 07:44
3F:→ Mian1997: 承認外邦人也是祂的子民,沒有懲罰也沒有祝福。07/06 07:44
4F:→ Mian1997: 讀過舊約都該知道,這個上帝犯的罪根本比人還多,殺人犯07/06 07:50
5F:→ Mian1997: 兼法官。07/06 07:50
6F:→ ptttalker: 您提出了幾個很值得討論的點。07/06 09:30
※ 編輯: ptttalker (223.136.162.214 臺灣), 07/06/2025 10:59:50 ※ 編輯: ptttalker (223.136.162.214 臺灣), 07/06/2025 11:01:04 ※ 編輯: ptttalker (223.136.162.214 臺灣), 07/06/2025 11:03:15
7F:推 jdcbest: 聖經在摩西律法外另有其它的罪的樣態07/06 13:50
8F:推 jdcbest: 罪與法就是掌權者所定,這是現實。而猶太與基督徒等信徒07/06 13:56
9F:→ jdcbest: 們相信最高的掌權者是造物主上帝。 07/06 13:56
10F:推 jdcbest: 若在至高與絕對力量之下,宇宙萬物唯有臣服。目前是救恩 07/06 14:07
11F:→ jdcbest: 時代,祂還在給人機會,祂尚未完全展現至高與絕對力量。 07/06 14:07
12F:→ ptttalker: 加 3:10-11(新譯): 07/10 10:55
13F:→ ptttalker: 凡是靠行律法稱義的,都在咒詛之下, 07/10 10:55
14F:→ ptttalker: 因為經上記著: 07/10 10:55
15F:→ ptttalker: “凡不常常照著律法書上所寫的一切去行的,07/10 10:55
16F:→ ptttalker: 都被咒詛。”07/10 10:55
17F:→ ptttalker: 很明顯,在 神面前,07/10 10:55
18F:→ ptttalker: 沒有一個人可以靠著律法稱義07/10 10:55
※ 編輯: ptttalker (114.136.172.80 臺灣), 07/13/2025 21: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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