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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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討論] 考慮最壞的狀況
時間Fri Nov 25 12:27:51 2016
對於法哲學的部份真的很皮毛、沒概念...
不過在業餘神學/現實生活持續運作的前題下,
還是需要有些思考....
簡單說張守一的一貫道/儒家倫常思考,
以及柯志明的自然法思維(以兩性為婚姻的本質規定),
或者某些教會朋友/反性別平權教育者的擔憂,
基本上是以批評者所謂的「滑坡論述」為最終交集的。
(當然可以看看下週公聽會還有沒有更有討論價值的反方論述出現...)
那麼本文試著理解反方的擔憂,
來看看最糟的狀況以及適當的對應方式為何。
1.同運方(正方)的光譜
簡單說有兩派,
一是
現實派(要求能夠好好生活下去的同志們),
二是
理論派(理想的性別/性傾向多元平等世界)。
兩派當然不是拆開的,而是形成一個光譜的兩端。
現實派這端是融入這個社會的生活與價值乃至傳統的一切;
理論派這端則是要改造這個社會,賦予其新的價值。
2.反方對應此光譜的態度
a.對於現實派這端的態度,
反方雖然
不見得完全理解他們的狀況,
並容易以對於理論派那端的擔憂而污名化現實派這端,
但基本上是支持其權益的平權,故有所謂「另立專法」的主張。
但這主張,正方理論派當然不接受,
現實派也認為恐怕曠日廢時、遙遙無期,還有就是是否存在歧視的問題。
b.關鍵或反方主要的擔憂是在對於理論派這端上面。
反方認為理論派推動的
性別平權教育(其實已經立法了--
性別平等教育法),
連接著「
性解放」的主張;
而
若將民法暗示或預設的兩性主張修掉,
則會將性別多元及性傾向多元的論述進一步合法化,
乃至於排擠或限縮兩性別的主張(透過法律的處罰、入罪化)。
簡單說柯志明的自然法論述比較複雜、有一些理論背景,
但基本上他對於修改民法婚姻定義的不同意,也是與以上擔憂合流的。
3.進一步的討論
a.
就算一個性別多元+性傾向多元為基本價值及法律規範的社會成真了,
又有什麼問題?
b.
性別多元+性傾向多元(其實已經是「性解放」的初步意涵了),
與放縱慾望的淫亂(被污名化或極端的「性解放」),
之間的因果關係或起碼正相關,
如何導出?
c.此討論的
基督教點在哪裡?
一個是可以看出以上的討論幾乎不是基督徒的專利,
更多是傳統主義/保守主義倫理觀的議題。
第二是上面有人提到的該撒與上帝,或兩個國度的問題,
到底基督徒要不要當保守主義倫理觀的打手?或者說適當的態度與行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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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需要宗教改革:宗教是社會活動的精神結構;
宗教需要社會改革:社會是宗教活動的物質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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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0.20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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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heologe (220.130.205.94), 11/25/2016 12:33:27
1F:→ theologe: 看wiki,自然法派是有主張法律應該蘊含社會往理想的共善 11/25 12:37
2F:→ theologe: 發展的功能或象徵存在;故兩性別形成的社會理想發展,跟 11/25 12:38
3F:→ theologe: 多性別形成的理想社會之發展,是有不同處的(?); 11/25 12:39
4F:→ theologe: 所以基督教點還是在於基督徒對於這個理想社會推動的態度 11/25 12:40
5F:→ theologe: 究竟為何。之前L講的東正教經綸派觀點或許已經是適當的 11/25 12:41
6F:→ theologe: 態度了,基要/福音派需要有不同的觀點嗎? 11/25 12:43
7F:推 teamax: 支持另立專法根本狗屎 11/25 13:58
8F:→ teamax: 伴侶法當時怎樣當大家都忘了 ? 11/25 13:58
9F:推 trbtrb: 怎樣? 11/25 16:00
其實從教牧學或「怎麼教?」的角度來說,
我認為教會應該反對伴侶法耶。
伴侶法=同居合法化。
德國、法國大部分結成伴侶的都是異性戀,
結果造成一堆合法同居但不進入婚姻的人跑出來,
請問教會要如何教導這群人愛情、婚姻的價值?
就算要限定只有同性能夠有伴侶關係,
撇開歧視問題不談,
請問對於同性伴侶,教會要如何教導?
異性伴侶=同居的男女朋友,用教導情侶的方式去教導...,
可是「同居」跟「不進入婚姻」就會直接跟教會對於「愛情」的教導衝突了。
對於同性伴侶,教會又該如何教導?
反而是進入婚姻的同志,
教會直接用教導異性婚姻的內容去教導即可;
只是可能聖經字面反同性性行為的部份,基要/福音派要再做詮釋處理;
起碼接受同志神學的教會,要教導同志夫妻就是按照聖經對於夫妻關係的教導即可,
不需要除了同志神學外,再去發展什麼「同居神學」之類的東東XD
※ 編輯: theologe (220.130.205.94), 11/25/2016 16:32:29
10F:→ theologe: 覺得伴侶法比同婚更接近性解放的道路XD 11/25 16:34
11F:→ theologe: 還有一點是反同婚跟反性解放/淫亂,二者是價值互相矛盾 11/25 16:40
※ 編輯: theologe (220.130.205.94), 11/25/2016 18:58:02
12F:→ GSXSP: 現在同居也合法阿, 又不是法律社會風向如何就得發展什麼神 11/26 00:41
13F:→ GSXSP: 學來認可.. 如果是同志, 現在也同居, 要教導根本不是什麼同 11/26 00:41
14F:→ GSXSP: 居問題, 現在發展神學認可同志性行為本身就莫名其妙... 11/26 00:41
15F:→ theologe: 神學不是拿來合理化事情的,而是教導的問題。 11/26 01:31
16F:→ theologe: 若真的同性伴侶法成真,那反同志的教會真的要開始發展同 11/26 01:50
17F:→ theologe: 居神學,否則就是不准許結成伴侶的同志加入教會。 11/26 01:51
沒有同居神學,那反同志的教會要怎麼教導「合法」結為伴侶的同志呢?
要求他們解除伴侶關係?
還是在接受他們同居的現實下,看如何教導?(就是發展同居神學惹)
18F:→ theologe: 同志教會反正還是繼續為同志證婚... 11/26 01:52
※ 編輯: theologe (106.104.47.64), 11/26/2016 01:56:05
19F:→ GSXSP: 加入當然可以阿, 正確的教導還是正確的教導, 也沒有人能要 11/26 03:15
20F:→ GSXSP: 求別人做什麼事的. 11/26 03:15
21F:→ GSXSP: 各人是否要做, 各人與神的關係. 11/26 03:15
22F:→ GSXSP: 反而教導其他人如何與同志相處, 是否需要不斷主動「教導」 11/26 03:17
23F:→ GSXSP: 他們什麼 11/26 03:17
24F:→ theologe: 現在鬧成這樣,以後反同志的教會要如何面對合法的同志伴 11/26 08:22
25F:→ theologe: 侶?用什麼角度教導之?認同他們同居在一起的角度再來看 11/26 08:23
26F:→ theologe: 他們的日常需要與問題?或是指出他們的罪,請他們解除伴 11/26 08:24
27F:→ theologe: 侶關係?當然若同婚成立,也會有類似的問題,但那就跟沒 11/26 08:25
28F:→ theologe: 被祝福過的各種世俗婚姻一樣。 11/26 08:26
29F:→ theologe: 不過我承認,若同居被承認只限定同志而非廣及異性,那麼 11/26 08:26
30F:→ theologe: 毀壞婚姻價值可能比較沒那麼直接或迅速;但一是誰知道往 11/26 08:27
31F:→ theologe: 那個方向去不會擦槍走火?(2013那時法務部研議是包含的 11/26 08:28
32F:→ theologe: )立法院隨便喬一喬就跑出一個跟社會輿論不合或沒注意的 11/26 08:29
33F:→ theologe: 修法/立法也不是沒有前例。再來就是概念一存在,就會持 11/26 08:30
34F:→ GSXSP: 就說不管什麼事都不是整天指人罪了. 教導真理歸教導, 他不 11/26 08:30
35F:→ GSXSP: 肯接受你一直用說的勸的也不會比較好. 現在他們也同居阿, 11/26 08:30
36F:→ GSXSP: [伴侶關係]本身有罪嗎? 我不是很懂你的論點/擔憂 11/26 08:30
37F:→ theologe: 續發展。如果認為同性戀會傳染、同婚入法會導致青少年模 11/26 08:30
38F:→ theologe: 仿,那麼同志同居合法不會造成模仿效應嗎? 11/26 08:31
39F:→ theologe: 現在是「入法」的問題,同居存在跟同居入法是兩回事。 11/26 08:32
40F:→ GSXSP: 當然我是認為現行有關醫療簽同意書, 遺產, 那種的改一下就 11/26 08:33
41F:→ theologe: 台灣社會基本上目前還是推崇婚姻而非同居;但同居一旦入 11/26 08:33
42F:→ GSXSP: 好, 完全沒必要全照婚姻的權益 11/26 08:33
43F:→ theologe: 了法,那就不一樣的狀況了。 11/26 08:34
44F:→ theologe: 如果可以只修那些權益部份...可是一樣需要定義阿 11/26 08:34
45F:→ GSXSP: 同居入法是指有義務住一起? 11/26 08:34
46F:→ theologe: 什麼樣的人可以享有那些醫療同意書、遺產繼承的權益? 11/26 08:35
47F:→ theologe: 如果是同居的人,那一樣就是保障同居;如果是更寬鬆的方 11/26 08:36
48F:→ theologe: 式?說實在福利太多,一樣是排擠到婚姻原本的獨特性。 11/26 08:37
49F:→ theologe: 同居入法是指法律名確定義及規範同居的條件及權利義務。 11/26 08:38
50F:→ theologe: 同居一被保障,勢必排擠現有婚姻制度。 11/26 08:38
51F:→ GSXSP: 現在已經有定義了, 只是priority比較後面 11/26 08:38
52F:→ theologe: 因為同居才是真正實現了脫離傳統與宗教的形式。 11/26 08:39
53F:→ GSXSP: 照你定義同居已經入法了吧 11/26 08:40
54F:→ theologe: 德國雖然伴侶不包含異性,但他們各方面的社會福利都好, 11/26 08:40
55F:→ theologe: 故仍是實質保障了同居。 11/26 08:40
56F:→ theologe: 你提到priority比較後面那就很嚴重阿,現在同志爭的不就 11/26 08:41
57F:→ theologe: 是這個?我所謂嚴重是指缺乏保障。 11/26 08:41
58F:→ theologe: 他們的關係已經是被排斥的,到時候遇到繼承等問題,那些 11/26 08:42
59F:→ theologe: 與之敵視的家人乃至遠親,會讓權益給其未受法律保障的伴 11/26 08:43
60F:→ GSXSP: 緊急狀況醫院肯定先接受先救 11/26 08:43
61F:→ theologe: 侶嗎?但若實質修法保障,卻是讓「同居」概念浮上抬面, 11/26 08:43
62F:→ theologe: 那就賠了夫人又折兵... 11/26 08:44
63F:→ theologe: 醫療方式的選擇呢?醫生跟誰討論? 11/26 08:44
64F:→ theologe: 台灣的傳統文化是不鼓勵同居的,所以我們若搞一個法律去 11/26 08:46
65F:→ GSXSP: 繼承其實也可用遺囑, 不知道哪裡有切確同志真實需要的權益 11/26 08:46
66F:→ theologe: 鼓勵同居,就是頭殼壞去...。可能你們在美國沒有認知到 11/26 08:46
67F:→ theologe: 台灣這方面的民情吧 11/26 08:47
68F:→ GSXSP: 病人昏迷無緊急狀況這case就會先找其他家人吧 11/26 08:48
69F:→ theologe: 遺囑部份,親屬有優先繼承權(應繼份、特留份),遺囑不 11/26 08:48
70F:→ theologe: 能違背之。 11/26 08:49
71F:→ theologe: 台灣這部份跟美國不一樣。 11/26 08:50
72F:→ GSXSP: 也是啦, 有可能稍為增強同居正當性 11/26 0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