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ristianity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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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neohippie: 婚外情和多重性伴侶也是「天性」,但基督徒就是要放棄 10/31 04:23
2F:→ neohippie: 而且基督徒也是反對婚外情和多重性伴侶的 10/31 04:25
3F:→ neohippie: 我猜有哪天,婚外情不是犯(台灣)法,而是有法律保障時 10/31 04:26
4F:→ neohippie: 基督徒也是會出來出來反對的 10/31 04:26
放棄是一回事,反對是一回事 這些行為背後都符合自由,也就是你怎麼想其實都不妨害到別人的行為 這也符合宗教信仰自由 所以你的觀點是正確的,但是所謂「法律保障云云」 就有點偏掉了,法律至多是「不規範」這方面的行為 比方說通姦除罪化在台灣是現在進行式,除罪不是法律保障, 而是讓婚外情走回民法訴訟。 又比方說多重性伴侶,法律本來就沒有規範嚴格禁止, 社會上一堆溫拿今天睡這人,明天睡那人,也不會被抓去關, 李宗瑞也不是因為睡那麼多小模才被告的。 所以說按照你的立場,今天基督團體首當其衝需要去抗議反對的, 應該只有通姦除罪化,在這邊可以就先問問板眾,大家贊成通姦除罪化, 讓婚姻兩造面臨婚外情的問題,只需就民法訴訟解決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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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推 tfnop: 以教義來說通姦是罪,但你問的是法律上是否除罪,我傾向不 11/01 13:19
6F:→ tfnop: 除罪,因為我仍希望法律保護婚姻上相對弱勢的ㄧ方 11/01 13:19
7F:推 leon00521: 樓上完全不懂通姦除罪化的理由欸 為什麼私人契約要用 11/01 13:43
8F:→ leon00521: 公權力處理? 11/01 13:43
9F:推 wayne1027: 除罪是指坐牢的部分取消,民事賠償還有離婚要件之類的 11/01 14:36
10F:→ wayne1027: 並沒有影響,說到底這也是家事,公權力要管本就很怪 11/01 14:37
11F:→ tfnop: 我知道很怪,但你要我選的話,也許就是這麼想而已 11/01 17:30
12F:推 neohippie: 法律並沒有反對同婚阿,你在台灣如果舉行同婚 11/01 20:09
13F:→ neohippie: 完全不犯法,而且有沒有結婚也不會少掉公權益 11/01 20:09
法律也沒有給予這些社會上極為普遍的一些伴侶合理的權益啊
14F:→ neohippie: 所在台灣,同志爭取同婚爭的是社會價值觀,不是權益 11/01 20:11
15F:→ neohippie: 如果要爭的是社會價值觀,那完全沒有理由排除反對聲音 11/01 20:12
我猜他們兩者都在爭取吧,你怎不去甲板實際問問呢
16F:→ theologe: 權益應該也是有在爭的;不過價值觀的部份同意neo。 11/01 20:18
17F:→ neohippie: btw, wind,我上面的假設是,如果哪天通姦有法律保障 11/01 20:27
18F:→ neohippie: 法律保障通姦對象與結婚對象有同等地位與權益 11/01 20:28
19F:→ neohippie: 法律保障通姦對象 = 結婚對象 11/01 20:28
20F:→ neohippie: 如果真的有這麼一天,我相信基督徒會出來反對 11/01 20:29
21F:→ neohippie: 這裡的假設不僅僅是「除罪」,而是通姦等同婚姻地位 11/01 20:29
22F:→ neohippie: 這才是與同婚的正確類比 11/01 20:30
這類比很詭異啊,但我還是順著你的邏輯演看看 通姦之後棄原配而結婚,婚外情伴侶的婚約就受法律保障了 即使這在社會價值上是極為糟糕的一件事,法律依然成全他們, 我們就舉那個布裘戀為例就好XD.. 你說會有基督徒去跟歐巴馬說這對X(消音)男女在2014年的婚約夏夕夏景, 政府應當不允嗎?沒有啊,但這不就是法律已經保障婚外情最殘酷的實例了? 所以當天底下都有搶了人家老公之後自己當老婆的在基督徒面前不會被丟石頭的人 怎麼男男女女想同性結合就意見這麼多?我真的不懂。
23F:→ DarkHolbach: 類比論證是弱論證 11/01 20:30
24F:→ kalestorm: 和元配離婚和通姦對象再結婚,保障了。 11/01 20:38
25F:→ kalestorm: 真奇怪, 你對通姦的觀點不去考慮耶穌的話? 11/01 20:41
26F:推 uka123ily: 我認為這裡權利論述很模糊 11/01 21:12
27F:→ neohippie: 這裡的假設是通姦後並沒有結婚,法律對通姦對象的保證 11/01 22:24
28F:→ neohippie: ex. 布裘戀沒修成正果,沒結婚,但法律保障裘莉 11/01 22:25
29F:→ neohippie: 分得到小布的一半財產。因為通姦對象等同結婚對象 11/01 22:26
30F:→ neohippie: 如果這種情況發生,基督徒一定會反對這種 11/01 22:26
31F:→ neohippie: 通姦對象 = 結婚對象 權力、地位、和權益的法律 11/01 22:27
32F:→ kalestorm: 結婚要向政府登記,沒登記能保障什麼?政府自動監控性交, 11/01 22:27
33F:→ kalestorm: 主動幫你登記? 這非基督徒也會反對 11/01 22:27
34F:→ neohippie: 這是上面「法律保障」講的 11/01 22:27
35F:→ neohippie: 假設 11/01 22:28
我也有猜到你會這樣講,但你問問自己 這種演繹的方向跟同婚有任何交集嗎? 其法律保障其權利跟義務有相等嗎? 這是婚外情可能會有的邏輯嗎? 反思下去,你就會知道自己拿婚外情跟同婚擺在一起看有多奇怪了XD, 我覺得把這些不同的伴侶關係攪在一起討論真的是基督徒很奇怪的共有現象, 自己常常都弄不懂婚姻在法律上是什麼關係,卻一天到晚阻止別人結婚, 只因為自己的信仰比別人的幸福重要。
36F:→ neohippie: 對於基督徒來說,通姦與同婚都屬於 「非婚姻結合」 11/01 22:30
37F:→ neohippie: 因此才會反對法律提供對等婚姻的保障 11/01 22:30
38F:→ neohippie: 當然你這裡可以反對說婚姻不等於一男一女 11/01 22:31
39F:→ neohippie: 或是婚姻是一件俗事。這都可以再討論 11/01 22:31
40F:→ neohippie: 我這裡只是用類比的方式來嚐試解釋 11/01 22:32
41F:→ neohippie: 為什麼基督徒反對法律保障同婚,而不去改變獅子吃肉的 11/01 22:33
42F:→ kalestorm: 耶穌表示:離婚之後再結婚的性關係,也非婚姻結合 11/01 22:33
43F:→ neohippie: 天性 (回到 wind 原本那篇的主要論述) 11/01 22:34
44F:→ kalestorm: 依此,基督徒也要反對離婚後的再婚 11/01 22:34
45F:→ neohippie: kale,強解聖經的部分我就不回了 要討論板上有別人 11/01 22:36
46F:→ neohippie: wind: 你可以不同意,但基督徒的立場基本上就是 11/01 22:38
47F:→ neohippie: 同婚非婚姻,因此不該享有法律保障,大概是這樣 11/01 22:38
48F:→ neohippie: 至於基督徒應該要介入政治到哪種程度,還需要討論 11/01 22:39
49F:→ kalestorm: 拜天地的華人傳統婚禮是婚姻嗎? 11/01 22:39
50F:→ neohippie: 沒有完美的類比,這個只是我剛好想到,隨口講的 11/01 22:39
51F:→ windcanblow: 好啦,那這類比就到這邊結束,反正太爛了XD 11/01 22:40
52F:→ neohippie: 耶,不同意說別人爛喔,我好歹有嚐試在類比 11/01 22:41
53F:→ neohippie: 有嚐試用非聖經經文方式溝通說我爛,好啦,那我回去 11/01 22:42
54F:→ neohippie: 寫自己的paper 了 11/01 22:42
55F:→ neohippie: (真的有在嚐試溝通的反而是被罵的) QQ 11/01 22:44
56F:→ windcanblow: 我的意思是這類比我們討論下去只會有爛結果啦 11/01 23:04
57F:推 neohippie: 你自己先舉了一個獅子吃草的類比說... XD 11/01 23:07
58F:→ neohippie: 結果我順著你的邏輯討論下去,最後結果是我的論述爛 XD 11/01 23:07
你好像忘了這獅子的例子是火流星舉的,而且人家舉的不錯啊 想吃什麼,對什麼性別有興趣,這是天性,所以存在即合理, 硬要改變就不合理。 至於婚外情則不一定是天性,而且婚姻制度本身就對婚外情有一定程序可處理, 即使你是天生愛劈腿,法律也保障你一再地去尋求不可知真愛的權利,不是嗎? 相比之下跟獅子的食性或同性戀性向就很難類比了 你若硬是要扭成「如果有一天婚外情劈腿竟能有法律補助,基督徒一定會站出來」 我只能說不用輪到你基督徒抗議啦,正常人早就去攻佔立院了。
59F:→ neohippie: DH 在哪? 快來推個「雙重標準」 11/01 23:08
60F:→ Jeby171: 基督徒的立場 哈 11/02 05:24
61F:→ Jeby171: 教徒以聖經創9:25、28:1未19:19申7:2,23:2來反對黑白通婚 11/02 05:25
62F:→ Jeby171: 這就是1960年代大多數基督徒的立場 11/02 05:26
※ 編輯: windcanblow (59.115.129.30), 11/02/2016 13: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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