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ybergenie ((不要看這裏))
看板Christianity
標題Re: [討論] 教會該幫再婚人士證婚嗎?
時間Wed Apr 13 23:07:27 2016
※ 引述《eno4022 (eno)》之銘言:
: ※ 引述《Samtiago (Peace to you)》之銘言:
: : --你們中間誰沒有罪的就可以先拿石頭丟那婦人--
: : 就連真正行淫的婦人主也不定罪了,為何要拿著神的話語彼此互砍呢?
: : 這個教導是要我們努力僅守在婚姻裡面,但是總是有許多原因人會軟弱的。
: : 離了婚就算是罪,那就給他公開認罪的機會,證婚順便先認罪就好了。
: : 摩西因為你們心硬就許你們休妻,可是神也允許了!
: : 愛不是要用來挾制人的,出發點該是包容,先理解一下看看分開的原因是什麼。
: : 如果就連這個社會都可以接受的情況,那講求愛的教會為什麼反而不能接受呢?
: : 完全律法的是愛,不是石頭!
: : 乾蝦住!
: 我還滿驚訝一堆人居然認為可以允許離婚後再婚的
: 首先,耶穌已經說了二人合為一體不可分開
: 是神的心意,那麼基督徒為何可以離婚?
: 難道人的心意高過神的心意?
: 再來,離婚後再婚,耶穌已經講白是犯姦淫了
: 聖經不只講一次,是講了三次以上
: 那為什麼有人會拿救恩出來說沒關係你還是可以再婚呢?
: 如果這些人平常還是堅定反同志婚姻者
: 我咧這雙重標準的嘴臉就真的讓人噁心的想吐
: 難怪被同志笑我們這根本是假議題
: 以聖經教導之名行歧視之實
: 可以拿石頭丟同志,說同性性行為有罪
: 卻不會拿石頭丟離婚後再婚教友,說他們犯姦淫
: 弟兄姊妹們,你們捫心自問,這說得過去嗎?
: 聖經是給人選擇性遵守的嗎?救恩是給人這樣濫用的嗎?
: 標準請一致好嗎?
抱歉貴版首發。我不是教徒,但教會朋友多到很多人以為我是。
想請教討論一下 "聖經是給人選擇性遵守的嗎?" 這句話。
私以為隨著時代進步,選擇性遵守應該是必然的。
路福:12:47僕人知道主人的意思、 卻不預備、又不順他的意思行、 那僕人必多受責打
先不討論蓄奴這件事在現代適合不適合。上司對不順從下屬手段是打人喔。
好。"受責打" 這件事要硬解釋成減扣薪水也行。請看下面:
利未記:21:4 他主人若給他妻子、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他要獨自
出去。
可以這樣子喔?
創世紀
30:4 拉結(老婆)就把他的使女辟拉給丈夫為妾、雅各(老公)便與他(奴樸)同房。
30:5 辟拉(奴樸)就懷孕給雅各(老公)生了一個兒子。
屬下的老婆是可以睡的嗎? 還搞出人命?
這些東西你不 "選擇性遵守" 問題應該很大吧..
您要說數千年前的生活習慣如此我也不反對. 然而, 哪些東西要留, 哪些東西要改又是誰
人決定? 教會嗎?
我覺得最大的問題不是 "選擇性遵守" 而是教義隨著政治以及利益團體的思想而自行解釋.
那問題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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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iidxiir3: 聖經中很多典範都是給當下的解,我他媽最討厭聖經永恆無 04/13 23:28
2F:→ iidxiir3: 誤論 04/13 23:28
3F:→ iidxiir3: 我妹在前個教會還差點在不知情下被騙去連署反同,基本教 04/13 23:32
4F:→ iidxiir3: 義派有些行為真的讓我難以接受 04/13 23:32
5F:→ sCHb68: 「記述式經文」與「原則性經文」混淆的示範文。 04/13 23:33
6F:→ sCHb68: 你引用的創世紀經文原本就只是記述性經文, 04/13 23:37
7F:→ sCHb68: 根本不是一條該遵守的原則,何來選擇性遵守? 04/13 23:37
出埃及記
21:20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立時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
21:21若過一兩天纔死、就可以不受刑、因為是用錢買的.
8F:推 iidxiir3: 就算是一些原則性經文,很多適用狀況也會在時空背景改變 04/13 23:40
9F:→ iidxiir3: 下難以強制執行 04/13 23:40
10F:→ neohippie: 耶穌給的兩條誡命好像不分時空都可遵守 04/13 23:43
11F:→ sCHb68: 處境、時空背景根本不是原因, 04/13 23:48
12F:→ sCHb68: 原因是人天生悖逆上帝以至於只能自創律法來遵守。 04/13 23:48
13F:推 iidxiir3: 兩大誡命給出憲法般的總綱,如何實踐就會有很多法條,甚 04/13 23:53
14F:→ iidxiir3: 至到更底層規範生活細節的細則 04/13 23:53
15F:→ sCHb68: i大你到底想反駁或批判什麼? 04/14 00:00
16F:推 iidxiir3: 我認為聖經中除了極少數總綱性的原則不會隨世而移,其他 04/14 00:09
17F:→ iidxiir3: 多數的次要補述跟解釋僅具有參考價值 04/14 00:09
18F:→ iidxiir3: 就整個討論串來說,我不認為離婚就是罪 04/14 00:10
19F:→ sCHb68: 例如?哪些是僅有參考價值的? 04/14 00:11
20F:→ iidxiir3: 離婚再婚跟神的基礎誡命我認為不衝突 04/14 00:13
21F:→ sCHb68: 離婚除了另一方犯奸淫以外,其他原因都是罪, 04/14 00:14
22F:→ sCHb68: 有些神學家或許還會主張家暴,這個有討論空間, 04/14 00:14
23F:→ sCHb68: 但爽離就離肯定是罪。 04/14 00:14
24F:→ iidxiir3: 其他討論串外常見的議題還有拿香=交鬼之類的我也不認同 04/14 00:15
25F:→ iidxiir3: 爽離爽婚的有罪大家應該不會有爭議 04/14 00:16
26F:→ sCHb68: 離婚有耶穌與保羅親自教導的經文, 04/14 00:17
27F:→ sCHb68: 無法與拿香就是交鬼這類案例相提並論。 04/14 00:17
28F:→ iidxiir3: 婚姻這種結構在現代與古代是有差別的,不少離婚跟姦淫沒 04/14 00:20
29F:→ iidxiir3: 有太多關係 04/14 00:20
30F:→ iidxiir3: 離婚現在排除民事糾葛外本質上更接近後悔與解約 04/14 00:22
31F:推 iidxiir3: 要求離婚後除了復合就只能單身我無法理解 04/14 00:28
32F:→ iidxiir3: 那個人敢代表上帝說謹慎選伴求主眷顧就不可能遇到試煉? 04/14 00:31
33F:推 iidxiir3: 我只能揣想那個年代多數狀況是男人因姦淫休妻才會被給出 04/14 00:36
34F:→ iidxiir3: 此項原則與解釋,因此當代人不必刻舟求劍 04/14 00:36
35F:推 Pietro: 路加福音那段是法規嗎? 不是只是舉例來說明特定觀點? 04/14 01:48
36F:推 Pietro: 私以為那段根本不是在講上司看不爽下屬可以扁他喔 XD 04/14 01:50
37F:→ Pietro: 而是拿"主人處罰失職的管家"這個現象來比喻吧? 04/14 01:53
38F:→ Pietro: 利未記21:4應該不是那段喔 04/14 01:56
39F:→ Pietro: 你說的應該是出埃及記/出谷記的紀錄才對 04/14 01:58
40F:→ Pietro: 這問題在於當時摩西要求以色列人必須在第七年時讓奴隸 04/14 02:00
41F:→ Pietro: 回復自由身 我聽過的說法是這裡提到的主人幫他安排的妻子 04/14 02:02
42F:→ Pietro: 對照後文的"若主人定了她作自己兒子的妻子" 04/14 02:03
43F:→ Pietro: 表示這裡的主人讓娶的妻子應當是主人的女兒 而工作七年後 04/14 02:04
44F:→ Pietro: 回復自由身的前奴隸要離開主人家 主人的女兒就要留在父家 04/14 02:05
45F:→ Pietro: 當然 這是在"七年予自由"這個前提下運作的 04/14 02:06
46F:→ Pietro: 在討論拉結的行為是否正確前 辟拉不是屬下的老婆吧? XD 04/14 02:07
47F:→ kalestorm: 神創一男一女也是記述經文,還不是拿來替一夫一妻背書. 04/14 07:44
48F:→ kalestorm: 不可吃血是原則性經文了吧,還不是吃了。 04/14 07:46
※ 編輯: cybergenie (116.87.192.45), 04/14/2016 08:44:59
49F:推 appoo: Pietro是聖靈上身嗎?還是交鬼了? 04/14 09:11
50F:推 appoo: 你說的若主人定了她做兒子的妻子,指的是21:7的將女兒賣 04/14 09:21
51F:→ appoo: 做婢女,就不得如男僕一樣離去的婢女… 04/14 09:21
52F:→ appoo: 不是跟21:4的男僕進來後妻子,而且再一次證明,女僕等級 04/14 09:23
53F:→ appoo: 的就是不能離開 04/14 09:23
54F:→ sCHb68: @kel, 耶穌跟保羅有重申婚姻的定義, 04/14 09:27
55F:→ sCHb68: 你根本問題時出在沒用整本聖經來看某段經文區分記述和原則 04/14 09:27
56F:推 appoo: 請sch解釋記述跟原則判別依據 04/14 09:28
57F:→ appoo: 千萬不要是風土因素換句話說 04/14 09:30
58F:→ sCHb68: 例如約伯記是上帝對苦難毫無避諱的啟示, 04/14 09:59
59F:→ sCHb68: 但不代表每個人會像約伯遭遇一樣的慘況, 04/14 09:59
60F:→ sCHb68: 如:一天之內兒女死光、全身毒瘤等等, 04/14 09:59
61F:→ sCHb68: 但是基督徒在世上有苦難卻是個原則(約16:33)。 04/14 09:59
62F:→ sCHb68: 而「全身毒瘤」只是記述性經文, 04/14 09:59
63F:→ sCHb68: 並不是每個基督徒都如此。 04/14 10:00
64F:推 timer000: 選擇性遵守比較輕鬆 04/14 10:21
65F:→ timer000: 此篇原po說的問題,以前我有認真研究過 04/14 10:22
66F:→ timer000: 我認為應以新約為主,新約已明確提及舊約律法不需再守 04/14 10:23
67F:→ timer000: 不用再糾結舊約律法 04/14 10:23
68F:→ timer000: 所以很多嗆現在基督徒吃海鮮,穿紡紗衣的 04/14 10:25
69F:→ eno4022: 使徒行傳15章,的確已經決議外邦人不必再背負律法的軛 04/14 10:25
70F:→ eno4022: 但我講的是新約耶穌的教導,要跟舊約律法相提並論 04/14 10:25
71F:→ timer000: 都該回去把新約使徒行傳重念 04/14 10:25
72F:→ eno4022: 我個人是覺得這膽兒可真是又肥又大 04/14 10:26
73F:→ timer000: 但就算如此,新約的道德標準還是超高! 04/14 10:26
74F:→ eno4022: 真的要這樣主張的話,我只能說因信稱義真好用,不得不服 04/14 10:27
75F:推 timer000: 除了離婚,同婚,耶穌還有一堆要求 04/14 10:28
76F:→ timer000: 所以自然很多人想選擇性遵守 04/14 10:28
77F:→ timer000: 因為比較輕鬆 04/14 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