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hoboth (火流星!降臨!)
看板Christianity
標題Re: [心得] 對性倫理的一些思考
時間Sun Nov 15 21:29:25 2015
※ 引述《windcanblow (戲謔人生)》之銘言:
: : 我認識家暴離婚的基督徒,
: : 也認識外遇離婚的基督徒,
: : 也認識精神上外遇,不離婚讓配偶繼續養他的基督徒,
: : 也認識再婚的基督徒;
: : 所以我前一篇說,我沒有固定的答案,每個人的責任和能付的代價不同。
: : 你們的期待在於以為地上的形式能夠避免和解決問題
: : 而我解經的結語放在
: : 「如果盼望在將來復活之後成真,你現在願意更靠近更多認識上帝一些嗎」
: 如果只是要討論性倫理的話,那麼這是議題外溢的太嚴重了
: 你不覺得自己只是想批評那些頻繁更換性對象,尋求性快感與刺激的人嗎?
: 像是家暴離婚收場的兩造,我們不會說「夫妻當到斷手斷腳剪雞雞,只是因為不快樂」;
: 女人不甘被指腹為婚而終身作為夫家奴隸,這不只是單單的「憂慮父母的決定不夠好」。
: 也許你是想批評現代社會的濫情、多重性伴侶及不尊重婚姻的人,
: 不過議題設定的對象卻會無端波及所有在婚姻議題上必須被保障的弱勢者
: 這自然會引起紛爭
: 你說「你們以為地上的形式能夠避免....」
: 但事實上沒有人可以確定這是必定成功的,現代婚姻制度可以解決所有問題
: 你替所有人武斷代答,自然也無法得到個人訴求(「如果盼望將來復活...」)的共鳴
: 畢竟,若只用下半身可否歡愉的邏輯來詮釋伴侶的結合與分手,
: 那聖經好像也沒有必要攙一腳。
我說的是「無法信任父母安排的婚姻是好的......避免父母犯錯」
而不是「憂慮父母的決定不夠好」
我的用語假設了可能很嚴重的狀況,只是你沒看懂。
沒有人確定,但社會風氣已經開放了;
我講「地上的形式」並不單指婚姻制度,
婚前性行為與開放性關係,也是社會有共識的「形式」(雖然動機不一定相同)
你不相信人使用身體選擇生活的方式要向上帝負責、上帝也打算修復一切嚴重的錯誤,
但這裡是Christianity板;
聖經沒有必要攙一腳?
你搞錯場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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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4.9.128.144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Christianity/M.1447594168.A.57B.html
1F:→ teamax: 婚前性行為、開放性關係不是共識 11/15 21:49
2F:→ teamax: 對性關係採最低限度的限制才是 11/15 21:50
我的意思是「婚前性行為」與「開放性關係」
作為一種關係形式,社會有共識允許其存在。
對性關係採最低限度的限制,這還不是社會共識
一個實際的例子是,我國法律還沒有把通姦除罪
※ 編輯: rehoboth (124.9.128.144), 11/15/2015 23:47:15
3F:推 uka123ily: 可以解釋一下到底開放性關係是什麼嗎?不能理解。 11/15 23:56
我打錯字,應該是開放式關係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BC%80%E6%94%BE%E5%BC%8F%E5%85%B3%E7%B3%BB
4F:推 teamax: 那你可以把話說完嗎 ? 11/16 00:11
5F:→ teamax: 好比幹跟幹什麼是差很多的 11/16 00:11
6F:→ teamax: 自己說共識zz 11/16 00:12
7F:推 teamax: 通姦在刑法上是早該除了沒除 11/16 00:14
8F:→ teamax: 現在這三小法務部是有多少人會理他 11/16 00:15
9F:→ teamax: 成年人合意性交還不是金錢交易還要給國家力量介入 11/16 00:16
10F:→ teamax: 而且社會共識跟本倒因為果 11/16 00:17
11F:→ teamax: 法律該呼應人民需求 11/16 00:17
12F:→ teamax: 所以修改法律是呼應共識的結果 11/16 00:17
13F:→ teamax: 不是修完才說“哦,有社會共識了” 11/16 00:18
14F:→ teamax: 該修不修,只會拿沒有社會共識搪塞,是國家怠惰 11/16 00:19
15F:→ teamax: 有沒有共識其一觀察點在於意見的變化 11/16 00:20
16F:→ teamax: 那法律修改有無當有無共識真的神邏輯 11/16 00:20
是你脫離現實以為全世界照自己的邏輯運作
民調並不支持通姦除罪化
http://tinyurl.com/o4meglk
法律修改的確不能充分代表是否有共識,但我用這個舉例反駁
「對性關係採最低限度的限制是社會共識」並沒有問題。
※ 編輯: rehoboth (124.9.128.144), 11/16/2015 00:28:48
※ 編輯: rehoboth (124.9.128.144), 11/16/2015 00:32:42
17F:推 teamax: 那我這篇算不算? 11/16 00:32
19F:推 teamax: 再提醒一點,底下討論可不是法務部統計的那樣 11/16 00:37
社會在往「對性關係的限制減少」走的方向走,
但這跟「對性關係採最低限度的限制」不一樣。
不是別人邏輯有問題,是你的論述有問題。
如果通姦除罪化不是好例子
刑法227的存廢呢?
同樣是「減少限制」的訴求,
如果社會對於「對性關係採"最低限度"的限制」是共識
應該很容易爭取到認同
然而事實呢?
還是很多人認為"限制不應該那麼低"
※ 編輯: rehoboth (124.9.129.72), 11/16/2015 09:2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