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hoboth (火流星!降临!)
看板Christianity
标题Re: [心得] 对性伦理的一些思考
时间Sun Nov 15 21:29:25 2015
※ 引述《windcanblow (戏谑人生)》之铭言:
: : 我认识家暴离婚的基督徒,
: : 也认识外遇离婚的基督徒,
: : 也认识精神上外遇,不离婚让配偶继续养他的基督徒,
: : 也认识再婚的基督徒;
: : 所以我前一篇说,我没有固定的答案,每个人的责任和能付的代价不同。
: : 你们的期待在於以为地上的形式能够避免和解决问题
: : 而我解经的结语放在
: : 「如果盼望在将来复活之後成真,你现在愿意更靠近更多认识上帝一些吗」
: 如果只是要讨论性伦理的话,那麽这是议题外溢的太严重了
: 你不觉得自己只是想批评那些频繁更换性对象,寻求性快感与刺激的人吗?
: 像是家暴离婚收场的两造,我们不会说「夫妻当到断手断脚剪鸡鸡,只是因为不快乐」;
: 女人不甘被指腹为婚而终身作为夫家奴隶,这不只是单单的「忧虑父母的决定不够好」。
: 也许你是想批评现代社会的滥情、多重性伴侣及不尊重婚姻的人,
: 不过议题设定的对象却会无端波及所有在婚姻议题上必须被保障的弱势者
: 这自然会引起纷争
: 你说「你们以为地上的形式能够避免....」
: 但事实上没有人可以确定这是必定成功的,现代婚姻制度可以解决所有问题
: 你替所有人武断代答,自然也无法得到个人诉求(「如果盼望将来复活...」)的共鸣
: 毕竟,若只用下半身可否欢愉的逻辑来诠释伴侣的结合与分手,
: 那圣经好像也没有必要搀一脚。
我说的是「无法信任父母安排的婚姻是好的......避免父母犯错」
而不是「忧虑父母的决定不够好」
我的用语假设了可能很严重的状况,只是你没看懂。
没有人确定,但社会风气已经开放了;
我讲「地上的形式」并不单指婚姻制度,
婚前性行为与开放性关系,也是社会有共识的「形式」(虽然动机不一定相同)
你不相信人使用身体选择生活的方式要向上帝负责、上帝也打算修复一切严重的错误,
但这里是Christianity板;
圣经没有必要搀一脚?
你搞错场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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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24.9.128.144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Christianity/M.1447594168.A.57B.html
1F:→ teamax: 婚前性行为、开放性关系不是共识 11/15 21:49
2F:→ teamax: 对性关系采最低限度的限制才是 11/15 21:50
我的意思是「婚前性行为」与「开放性关系」
作为一种关系形式,社会有共识允许其存在。
对性关系采最低限度的限制,这还不是社会共识
一个实际的例子是,我国法律还没有把通奸除罪
※ 编辑: rehoboth (124.9.128.144), 11/15/2015 23:47:15
3F:推 uka123ily: 可以解释一下到底开放性关系是什麽吗?不能理解。 11/15 23:56
我打错字,应该是开放式关系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BC%80%E6%94%BE%E5%BC%8F%E5%85%B3%E7%B3%BB
4F:推 teamax: 那你可以把话说完吗 ? 11/16 00:11
5F:→ teamax: 好比干跟干什麽是差很多的 11/16 00:11
6F:→ teamax: 自己说共识zz 11/16 00:12
7F:推 teamax: 通奸在刑法上是早该除了没除 11/16 00:14
8F:→ teamax: 现在这三小法务部是有多少人会理他 11/16 00:15
9F:→ teamax: 成年人合意性交还不是金钱交易还要给国家力量介入 11/16 00:16
10F:→ teamax: 而且社会共识跟本倒因为果 11/16 00:17
11F:→ teamax: 法律该呼应人民需求 11/16 00:17
12F:→ teamax: 所以修改法律是呼应共识的结果 11/16 00:17
13F:→ teamax: 不是修完才说“哦,有社会共识了” 11/16 00:18
14F:→ teamax: 该修不修,只会拿没有社会共识搪塞,是国家怠惰 11/16 00:19
15F:→ teamax: 有没有共识其一观察点在於意见的变化 11/16 00:20
16F:→ teamax: 那法律修改有无当有无共识真的神逻辑 11/16 00:20
是你脱离现实以为全世界照自己的逻辑运作
民调并不支持通奸除罪化
http://tinyurl.com/o4meglk
法律修改的确不能充分代表是否有共识,但我用这个举例反驳
「对性关系采最低限度的限制是社会共识」并没有问题。
※ 编辑: rehoboth (124.9.128.144), 11/16/2015 00:28:48
※ 编辑: rehoboth (124.9.128.144), 11/16/2015 00:32:42
17F:推 teamax: 那我这篇算不算? 11/16 00:32
19F:推 teamax: 再提醒一点,底下讨论可不是法务部统计的那样 11/16 00:37
社会在往「对性关系的限制减少」走的方向走,
但这跟「对性关系采最低限度的限制」不一样。
不是别人逻辑有问题,是你的论述有问题。
如果通奸除罪化不是好例子
刑法227的存废呢?
同样是「减少限制」的诉求,
如果社会对於「对性关系采"最低限度"的限制」是共识
应该很容易争取到认同
然而事实呢?
还是很多人认为"限制不应该那麽低"
※ 编辑: rehoboth (124.9.129.72), 11/16/2015 09:2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