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meoneels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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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討論] 聖經對同性戀的解讀真是我們所想的那樣嗎
時間Sun Oct 23 00:45:42 2011
以下內容出自於ptt2的ntufs板中arizacholera與pam1107的文章
文章內容很長,但希望板上的基督徒與非基督徒都能耐心地看完
保證會有非常大的收穫
arizacholera的部分:
分為5個段落,分別是針對某篇文章中的段落做回應,所以有些脈絡會接不太起來
但不影響文章內容所能帶來的啟發
段1.
從第一次大公會議到十六世紀
聖經正典的內容進進出出 不斷變動
文獻選輯者多則百人 少則十數人
聖經形成的過程便有「人」在內了
這些,不都是詮釋的過程嗎?不用去質疑嗎?
接下來,語言的問題
你參考的是哪個語言?哪個版本?
希伯來聖經?KJV?和合本?
覺得這些都是枝微末節嗎?
那我就來舉個切題的例子吧
「行淫和親男色的、搶人口和說謊話的、並起假誓的、
或是為別樣敵正道的事設立的。」提前1:10
這裡原本「親男色」的希臘文是malakos
原意是「柔軟的」,或許可以延伸出優柔寡斷、懦弱之意
在轉到英文的過程中,被翻成了"effeminate",大概比較像中文裡「娘」的意思
這個轉換之間應該就出了一些問題吧,是否也是經過詮釋的了呢?
更別提之後開始被翻成"homosexual"、「親男色的」
這中間顯然產生一些斷裂,你可能會說是一種「錯誤」,並不影響聖經權威
但是除此之外,還有更無可避免的,不同語言本質上所具有的不可共性
簡單舉個例子,拉丁文中的ius或是lex,到英文都是翻譯成law
但是其中還是有些微小的差別是無法各自被翻譯成兩個英文單字
甚至ius擺放的主客位置在法理學中都具有不同的意含
這些都是隱微難以翻譯,更別提個別詞彙當代語境下有全然不同的解釋
因此當我們將哥前6:9中的arsenokoitê拆成兩字翻作
「作孌童的、親男色的」顯然就有些勉強。
其實若考察當時的用語,要指稱較接近當代「同性戀」意義的,還有其他字可用
早期基督教與士林教士使用arsenokoitê指稱「異教徒寺廟中的男廟妓」
(申23:17-18就有因為是偶像崇拜而禁止男廟妓)
故似乎也沒什麼理由在這裡認為保羅一定就是在指同性戀
就算是,也是離我們當代使用「同性戀」非常不一樣的東西
段2.
先說一下,「保羅如何如何是閒著沒事幹嗎?」應該不能證成什麼
不然我是否也能說,今天反正我們對聖經抱持絕對的信心,Sola Scriptura一下
讀到什麼就是什麼,毫無「解釋」空間(當然這是不可能的)
那整個西歐文名五六百年間最頂尖的學者投入了神學研究,是閒閒沒事幹嗎?
其中當然也不乏封聖者
至於社會的變遷與上帝話語的倫理意含
現在即便在基督教社群中 應該也很少說法是這麼死絕了
前面提到不可避免的詮釋問題固然是一例
但是基督徒終將面臨聖經在不同文化脈絡間的普適性
其中利未記可能是最常面臨挑戰的(不只在這個議題上)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利18:22)
這裡的憎惡,希伯來文用的是toeah,在較早的譯文中是「不潔」的意思
以上下文的脈絡(利未記作為以色列亡國復興的「潔淨律法」)來看
toeah這個字本身就帶有社會文化的意含,甚至整部禁令的目地之一
就是要區隔以色列人與外邦人,如此要怎麼讀出一種普遍的價值呢?
同樣地,在羅馬書中,保羅用以形容同性行為的
pathe atimias(社會所不許的慾望)
這個詞本身就是帶有濃厚的社會╱外邦人╱異文化意含的,
反倒是他在更廣泛指稱「罪」所用的anomia或hamartia之類的並沒有出現在這裡
而與pathe atimias相關的詞組para physin(自然╱本性)則都是用在
談論異地宗教與文化,可見這些用詞本身就是具有特定的時空脈絡
在他的書信中,不符合para physin的行為,還有男人留長髮、女人公開禱告與講道等
段3.
我要說的是
或許神的正義一直都是普世而不變的
只是人類的語言無法描述這個正義而已
我們的語言在相當多的狀況下 都是緊黏貼著時空脈絡
而這就必然會有詮釋空間
反過來我也可以問你
為什麼你對聖經的理解就是聖經「唯一的道德尺度」?你說了算?
你的理解,不也早在閱讀的聖經被生產出來前,就已經經過了層層的詮釋嗎?
段4.
恩 我的看法怎麼相反 聖經中 罪有很多種
但在各種系統神學中講到爛的罪之前(e.g.死刑 借貸利息 異教徒
或是前文提及女性公開講道 台灣應該有一拖拉庫的女牧師吧)
聖經提及同性戀的片段毋寧是相當破碎 而且社會文化情境很重的描述
也沒有什麼完整的神學論證 可以說是模糊曖昧的
很難理解為什麼有一群基督徒對同性戀這麼執著
寫得更清楚的罪(且沒有得到什麼關注)還有一籮筐啊
至於除罪 我想應該沒有人要把同性戀獨立出來除罪化吧
在最終的審判者面前,也無人有權除罪(我身邊倒是有幾張贖罪券,想買的站內信)
反倒是在世俗的律法與風俗之前,同性戀被獨立出來定罪了(看看異教徒(看看女性)
就我所知,台灣並非政教合一的國家,而且還有一段距離,那這個現象是否公義
這與最終審判無關 基督徒不是住在自己房間裡等著末日來臨
而是必需要面對社會 也必然要與社會的不公義產生關係
段5.
嗯 很古典的詮釋 有罪的是行為 不是本質
但這個觀點也被反省過(神學上、哲學上)並有相當大的修正空間
一個人若把行為完全去除,他留下來的本質是什麼?
你這個人沒有罪 有罪的是呼吸這個動作=>WTF?
對了 為了避免誤解
我寫的文章似乎暗示著解經是通往上帝話語的唯一道路
雖然我花了相當的篇幅在考察經文
但這並不是我的基本立場
聖經權威、聖靈引導都是很重要的
而單就這個觀點來看,對聖經的話與做出粗糙的理解就很不當了
(e.g.任何層次上否認聖經的話與就是多元、虛無、沉淪)
多元詮釋的出現是「必然」的 無論你想不想要
如果光照眼前一本聖經就可以讀出神的真理 太方便了吧
最後我想提醒一下
我們可以在這裡談罪 談聖經
很可能是因為我們不是每天睜開眼就要面對掙扎與壓迫的那一群
pam1107的部分:
福音派基督徒的信仰要理中,我們信任聖經出自神所默示,有絕對的權威
但不可諱言的,我們仍有共識的部分是聖經是一本具有時代性的作品
書寫的對象是針對一群客觀歷史上存在的人群,
因此,對於不同處境的選民,上帝有針對性的不同教導。
例如,針對奴隸制度,
上帝對於以色列國的奴隸制度和外邦人統治下的奴隸制度有著不同教導。
因此我們不會把所有經文按照字面脫離脈絡的直接實施在生活上
所以彼得還是把不潔之物宰了吃,所以女生不蒙頭
然而教導雖有不同,上帝的本質與秉性是不會改變的,
上帝行公義、好憐憫,要求忠誠與堅貞的關係
所以再怎麼演變、無論遇到甚麼情境,基督教不會變成多神信仰
所以癥結點是,關於聖經反對同性戀的經文,是時代的詮釋還是神不變的心意?
關於這部分的解經,認為聖經沒有指責的同性戀的文章可參考長老教會針對同志發表之
研究、同光教會於官網上的解經、校園出版的「再思同性戀議題」雖然持反同立場,但
仍整理相當豐富支持的立場的說法與角度。
這部分的解經,多著重於強調這些經文的特殊脈絡,包括索多瑪城裡要強暴天使的段落,
強調的是「強暴」罪惡本身,而非同性戀。
最常提到的羅馬書「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強調的是羅馬時代將「性」成為一種放
盪狎玩的文化、及廟裡的男伎及攣童。
認為聖經的確指責同性戀的,可參考校園近期的雜誌、再思同性戀議題
我對後者比較熟悉,但該書較無站在上述經文的解經裡論戰,
而是拉高至站在上帝造男造女的立場,強調異性婚姻在上帝創世心意裡的神聖性
另有解經家認為,「同性戀是有問題的」這個立場已經是保羅的預設,
所以將這與不孝敬父母、說謊、詭詐...並列。
身為一個一直變動立場的人...在閱讀這些資料後我發現我無法下判斷
我當然有我的偏好,但我無法說那是我真的考察完之後我所堅信上帝的立場
但有一個部份我一直覺得很弔詭,
我們可以簡述所有罪裡面一些共通的特性,就是傷害愛神愛人的原則
也可以很直接的簡述罪帶來的傷害,但關於同性戀我真的找不到。
同志會濫交?那問題是濫交。
同志會很創傷?我很想知道被歧視被攻擊(覺得同志很強勢請看八卦板)的世界誰能不創傷
?
同性戀本身所出現的一切行為都是在異性戀中我們會很願意分享聆聽的部分
愛上一個人、和別人在相愛中磨合...不過她/他的對象是同性,所以他是罪??
或許有人可以提出好的反例或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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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162.76
1F:→ xu3ru4p:很多教友根本不管聖經翻譯問題 10/23 05:10
2F:→ xu3ru4p:曾經有一位資深教友跟我分享經文, 他說耶穌稱他人為"小子" 10/23 05:12
3F:→ xu3ru4p:他忘記聖經和合本的翻譯年代, 而將這個字詮釋為"帶輕視的 10/23 05:13
4F:→ xu3ru4p:語氣", 但卻不知道小子在當時指的是"孩子", 完全沒有語氣 10/23 05:14
5F:→ xu3ru4p:成分, 但這邊的教友我相信只看過和合本, 再多也只是新譯本 10/23 05:15
6F:→ xu3ru4p:光是英文聖經翻譯都有好多本, 但教友只會跟你說本質是一樣 10/23 05:16
7F:→ someoneelse:用"自己"的角度去詮釋聖經本來就是危險的 10/23 09:37
8F:→ someoneelse:一定要多看各家的說法 甚至像這兩篇的作者一樣 從最原 10/23 09:38
9F:→ someoneelse:始的語言─希伯來文─來考察聖經的真義 10/23 09:38
10F:→ MacDonalds:聖經裡提到的罪有很多 男同性行為只是一種 10/23 22:31
11F:→ someoneelse:羅馬書「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強調的是羅馬時代將「 10/23 23:05
12F:→ someoneelse:性」成為一種放盪狎玩的文化、及廟裡的男伎及攣童。 10/23 23:06
13F:→ someoneelse:我覺得這和同性戀還是有所差別 因為同性戀彼此之間是 10/23 23:07
14F:→ someoneelse:有愛與尊重的 並無所謂羞恥之事 10/23 2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