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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指出的意見, 以下我會逐點回應。 ※ 引述《rehoboth (火流星!降臨!)》之銘言: : ※ 引述《nein718 (水母狂大隊, 出動~~)》之銘言: : : 在這裡或許我可以就[道德判斷]作些補充: : : [道德判斷]大致可以分為兩種, : : 一種是反身的(亦即自己加諸自己的), : : 一種是非反身的(亦即使用第二或第三人稱)。 : : 而耶穌的倫理教導,以登山寶訓為例, ^^^^^^^^^^^^^^ : : 主要是向我們展示如何做反身的道德判斷。 : 「耶穌的倫理教導,主要是向我們展示如何做反身的道德判斷」 : 這個命題的推論根據和過程可否說明的更詳細一些? 「耶穌的倫理教導」我指的是在福音書中, 耶穌直接論及「基督徒生活應遵守之規範」的教導, 而集大成者首推登山寶訓。 而登山寶訓所談的規範,根據我的歸納, 其焦點並不是要我們去判斷別人, (這在第六章談到「勿論斷他人」已經顯示得很清楚了....) 而是如何省視自己的內心, 亦即「向我們展示如何做反身的道德判斷」。 : 「耶穌是彌賽亞」,這是福音書作者試圖在著作中所論證的 : 換言之,耶穌的教導 : 首要條件以「神的國」(符合他是彌賽亞的身份)為主軸 : 如果焦點訴諸於「倫理性質,強調個人層面的反身道德判斷」 : 似乎與「神的國」「證明耶穌是彌賽亞」關聯性不大 有許多注釋者甚至把登山寶訓定義為「天國(神的國)的倫理」, 亦即是談論「在上帝的統治之下人應該如何生活」。 而「神的國」此一主題, 在馬太第十三章之後有單獨的論述。 我的意思是說,這兩段經文的焦點,似乎有些不同。 : : 我們可以把他的教導濃縮、轉譯為: : : 「每一個想要遵行律法的人, : :  查驗自己的心思意念吧!」 : 路加福音18章的對話 : 有一個官問耶穌說:良善的夫子,我該做甚麼事才可以承受永生? : 耶穌對他說:你為甚麼稱我是良善的?除了神一位之外,再沒有良善的。 : 誡命你是曉得的: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證;當孝敬父母。 : 那人說:這一切我從小都遵守了。 : 耶穌聽見了,就說:你還缺少一件: : 要變賣你一切所有的,分給窮人,就必有財寶在天上;你還要來跟從我。 : 耶穌對那人提到了「誡命」(律法),那人的回應是「這一切我從小就遵守了」 : 耶穌接下來的回應並未要求他「反身查驗自己」, : 而是要求他「你要來跟從我」 : 你提出的簡化模型(每一個想要遵行律法的人查驗自己的心思意念吧!) : 如何解釋這段經文呢? 為何耶穌沒有明白要求他去「查驗自己的心思意念」, 最直接的答覆是這裡關注的問題是「財富如何攔阻人回應耶穌的呼召」, 而不是「在上帝的統治之下人應該如何生活」。 當然我們也可以從倫理的角度切入: 雖然少年官自稱「這一切我從小都遵守了」, 但是耶穌顯然認為,只是這樣並不足夠。 如果他知曉在登山寶訓中耶穌對誡命的闡釋, 我想他應該會發現,即使是再敬虔的人, 按耶穌的標準在內心上仍舊違反了最簡單的誡命, 同時他也會看出自己的回答(「這一切我從小都遵守了」)是多麼的天真。 耶穌給他的最終答覆是「你要來跟從我」, 然而對所有人來說,跟從意謂著什麼? 難道不包含重新理解誡命在耶穌所帶來的新時代中被賦予的嶄新內容, 重新思考「在上帝的統治之下人應該如何生活」的問題? 對跟隨耶穌的人來說, 登山寶訓應該是生活的準則,不是嗎? : : 以聖經的例子來說, : : 一個人有沒有守安息日其實還是要看具體的情境, : : 而不應該獨立看某個行為的「類型」。 : : 路加福音第六章提到耶穌的門徒在安息日掐麥穗來吃, : : 在法利賽人看來, : : 這種「行為類型」就是違反安息日的。 : : 但耶穌反駁他們,提到大衛也曾吃過聖殿內的陳設餅, : : 一般來說那是只有祭司能吃的,而上帝卻沒有責備降罰於他。 : : 耶穌的話至少間接地指出: : : 有沒有違反律例,必需要視具體的情況而定。 : : 換句話說,耶穌流(與法利賽流完全相反)的道德推理, : : 極為強調具體情境的關鍵角色, : : 並反對將某個「行為類型」直接與「律法禁止」畫上等號。 : 如果對照平行的馬太福音12章 : 耶穌回應法利賽人的重點,並不在於「行為在情境中的詮釋」 : (法利賽人的詮釋是「干犯安息日」 : 耶穌的回應重點似乎不在於「干犯安息日」的結論是否成立,而是「有沒有罪」 : 耶穌回應法利賽人 : 「經上記著大衛和跟從他的人飢餓之時所作的事,你們沒有念過嗎?」 : 之後,他又補了一句 : 「再者,律法上所記的,當安息日,祭司在殿裡犯了安息日還是沒有罪, : 你們沒有念過嗎?」 : 似乎耶穌並沒有否認「門徒干犯了安息日」 : 但卻主張「他們就算干犯了安息日,還是沒有罪」 : 用來表示他的權柄,比聖殿那個沿襲已久的赦罪機制更大 「耶穌主張門徒就算干犯了安息日,還是沒有罪」, 這句話本身就否定了把「摘麥穗來吃」這類行為完全等同於「有罪」的結論。 不管是門徒的行為,還是大衛的例子, 都顯示出在某些情況下,一般被認為是違反誡命的行為類型, 都可以藉由「我喜愛憐憫,不喜愛祭祀」這節經文得到證成。 我不認為這裡有特別強調耶穌赦罪的權柄。 (「這裡有一位是比聖殿更大的」不一定是針對赦罪的權柄而言的) 這是因為門徒的行為不是因為有耶穌的赦罪而變得無罪, 而是從「我喜愛憐憫,不喜愛祭祀」得到證成。 (以大衛的例子來看這一點更明顯,  因為他的行為不可能是因為耶穌的赦免而被判為無罪。) 更何況在其他耶穌赦免罪人的例證中, 耶穌並未否認他們的罪行是事實, 而是說「雖然你有罪但我赦免你」。 這些赦罪的例子跟這裡門徒的例子有明顯的差別(耶穌明確地宣稱他們是無罪的), 所以不應該按照同樣的原則來詮釋。 那麼同一類行為,為何有些是有罪的而有些不是? 這個差別無法從「行為的類型」得到解釋(因為是同一類行為), 因此只能根據具體的情境來辨明它們之間的差異。 也就是說,同一類型的行為(「在安息日摘麥穗來吃」), 在某些情況下滿足「我喜愛憐憫,不喜愛祭祀」的條件, (或許是因為此時「人的基本需求」是應該優先被滿足的) 因此不能被算作是真正干犯了安息日的律例。 所以我認為, 把「某個行為類型」直接等同於「違反律例」或「有罪」(法利賽人的判斷模式), 這樣做是不恰當的。 : : 「刺青」這種行為類型, : : 在邏輯上並沒有蘊含(imply)「拜偶像」的心態。 : 「吃牲畜的血」在邏輯上大概也沒有蘊含「殺人」的心態 : 不過使徒們的會議結論,是禁止吃血 : 是不是可能有其他的命題需要被考慮進去? 關於這項規範,我在上一篇回文中有討論, 我想或許可以回答你的質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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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4.99.51 ※ 編輯: nein718 來自: 211.74.99.51 (06/10 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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