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in718 (水母狂大队, 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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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如何判断行为?
时间Tue Jun 10 03:06:06 2008
谢谢你指出的意见,
以下我会逐点回应。
※ 引述《rehoboth (火流星!降临!)》之铭言:
: ※ 引述《nein718 (水母狂大队, 出动~~)》之铭言:
: : 在这里或许我可以就[道德判断]作些补充:
: : [道德判断]大致可以分为两种,
: : 一种是反身的(亦即自己加诸自己的),
: : 一种是非反身的(亦即使用第二或第三人称)。
: : 而耶稣的伦理教导,以登山宝训为例,
^^^^^^^^^^^^^^
: : 主要是向我们展示如何做反身的道德判断。
: 「耶稣的伦理教导,主要是向我们展示如何做反身的道德判断」
: 这个命题的推论根据和过程可否说明的更详细一些?
「耶稣的伦理教导」我指的是在福音书中,
耶稣直接论及「基督徒生活应遵守之规范」的教导,
而集大成者首推登山宝训。
而登山宝训所谈的规范,根据我的归纳,
其焦点并不是要我们去判断别人,
(这在第六章谈到「勿论断他人」已经显示得很清楚了....)
而是如何省视自己的内心,
亦即「向我们展示如何做反身的道德判断」。
: 「耶稣是弥赛亚」,这是福音书作者试图在着作中所论证的
: 换言之,耶稣的教导
: 首要条件以「神的国」(符合他是弥赛亚的身份)为主轴
: 如果焦点诉诸於「伦理性质,强调个人层面的反身道德判断」
: 似乎与「神的国」「证明耶稣是弥赛亚」关联性不大
有许多注释者甚至把登山宝训定义为「天国(神的国)的伦理」,
亦即是谈论「在上帝的统治之下人应该如何生活」。
而「神的国」此一主题,
在马太第十三章之後有单独的论述。
我的意思是说,这两段经文的焦点,似乎有些不同。
: : 我们可以把他的教导浓缩、转译为:
: : 「每一个想要遵行律法的人,
: : 查验自己的心思意念吧!」
: 路加福音18章的对话
: 有一个官问耶稣说:良善的夫子,我该做甚麽事才可以承受永生?
: 耶稣对他说:你为甚麽称我是良善的?除了神一位之外,再没有良善的。
: 诫命你是晓得的: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当孝敬父母。
: 那人说:这一切我从小都遵守了。
: 耶稣听见了,就说:你还缺少一件:
: 要变卖你一切所有的,分给穷人,就必有财宝在天上;你还要来跟从我。
: 耶稣对那人提到了「诫命」(律法),那人的回应是「这一切我从小就遵守了」
: 耶稣接下来的回应并未要求他「反身查验自己」,
: 而是要求他「你要来跟从我」
: 你提出的简化模型(每一个想要遵行律法的人查验自己的心思意念吧!)
: 如何解释这段经文呢?
为何耶稣没有明白要求他去「查验自己的心思意念」,
最直接的答覆是这里关注的问题是「财富如何拦阻人回应耶稣的呼召」,
而不是「在上帝的统治之下人应该如何生活」。
当然我们也可以从伦理的角度切入:
虽然少年官自称「这一切我从小都遵守了」,
但是耶稣显然认为,只是这样并不足够。
如果他知晓在登山宝训中耶稣对诫命的阐释,
我想他应该会发现,即使是再敬虔的人,
按耶稣的标准在内心上仍旧违反了最简单的诫命,
同时他也会看出自己的回答(「这一切我从小都遵守了」)是多麽的天真。
耶稣给他的最终答覆是「你要来跟从我」,
然而对所有人来说,跟从意谓着什麽?
难道不包含重新理解诫命在耶稣所带来的新时代中被赋予的崭新内容,
重新思考「在上帝的统治之下人应该如何生活」的问题?
对跟随耶稣的人来说,
登山宝训应该是生活的准则,不是吗?
: : 以圣经的例子来说,
: : 一个人有没有守安息日其实还是要看具体的情境,
: : 而不应该独立看某个行为的「类型」。
: : 路加福音第六章提到耶稣的门徒在安息日掐麦穗来吃,
: : 在法利赛人看来,
: : 这种「行为类型」就是违反安息日的。
: : 但耶稣反驳他们,提到大卫也曾吃过圣殿内的陈设饼,
: : 一般来说那是只有祭司能吃的,而上帝却没有责备降罚於他。
: : 耶稣的话至少间接地指出:
: : 有没有违反律例,必需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
: : 换句话说,耶稣流(与法利赛流完全相反)的道德推理,
: : 极为强调具体情境的关键角色,
: : 并反对将某个「行为类型」直接与「律法禁止」画上等号。
: 如果对照平行的马太福音12章
: 耶稣回应法利赛人的重点,并不在於「行为在情境中的诠释」
: (法利赛人的诠释是「干犯安息日」
: 耶稣的回应重点似乎不在於「干犯安息日」的结论是否成立,而是「有没有罪」
: 耶稣回应法利赛人
: 「经上记着大卫和跟从他的人饥饿之时所作的事,你们没有念过吗?」
: 之後,他又补了一句
: 「再者,律法上所记的,当安息日,祭司在殿里犯了安息日还是没有罪,
: 你们没有念过吗?」
: 似乎耶稣并没有否认「门徒干犯了安息日」
: 但却主张「他们就算干犯了安息日,还是没有罪」
: 用来表示他的权柄,比圣殿那个沿袭已久的赦罪机制更大
「耶稣主张门徒就算干犯了安息日,还是没有罪」,
这句话本身就否定了把「摘麦穗来吃」这类行为完全等同於「有罪」的结论。
不管是门徒的行为,还是大卫的例子,
都显示出在某些情况下,一般被认为是违反诫命的行为类型,
都可以藉由「我喜爱怜悯,不喜爱祭祀」这节经文得到证成。
我不认为这里有特别强调耶稣赦罪的权柄。
(「这里有一位是比圣殿更大的」不一定是针对赦罪的权柄而言的)
这是因为门徒的行为不是因为有耶稣的赦罪而变得无罪,
而是从「我喜爱怜悯,不喜爱祭祀」得到证成。
(以大卫的例子来看这一点更明显,
因为他的行为不可能是因为耶稣的赦免而被判为无罪。)
更何况在其他耶稣赦免罪人的例证中,
耶稣并未否认他们的罪行是事实,
而是说「虽然你有罪但我赦免你」。
这些赦罪的例子跟这里门徒的例子有明显的差别(耶稣明确地宣称他们是无罪的),
所以不应该按照同样的原则来诠释。
那麽同一类行为,为何有些是有罪的而有些不是?
这个差别无法从「行为的类型」得到解释(因为是同一类行为),
因此只能根据具体的情境来辨明它们之间的差异。
也就是说,同一类型的行为(「在安息日摘麦穗来吃」),
在某些情况下满足「我喜爱怜悯,不喜爱祭祀」的条件,
(或许是因为此时「人的基本需求」是应该优先被满足的)
因此不能被算作是真正干犯了安息日的律例。
所以我认为,
把「某个行为类型」直接等同於「违反律例」或「有罪」(法利赛人的判断模式),
这样做是不恰当的。
: : 「刺青」这种行为类型,
: : 在逻辑上并没有蕴含(imply)「拜偶像」的心态。
: 「吃牲畜的血」在逻辑上大概也没有蕴含「杀人」的心态
: 不过使徒们的会议结论,是禁止吃血
: 是不是可能有其他的命题需要被考虑进去?
关於这项规范,我在上一篇回文中有讨论,
我想或许可以回答你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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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4.99.51
※ 编辑: nein718 来自: 211.74.99.51 (06/10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