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in718 (水母狂大隊, 出動~~)
看板Christianity
標題Re: [討論]如何判斷行為?
時間Mon Jun 9 05:13:39 2008
看到sitos的回覆其實蠻高興的。
畢竟用重傷未癒的手打出來的字格外讓人感動,
況且遇到能談論倫理學的人這種場合實在是不多。
或許讓我們多談一些吧!
※ 引述《sitos (麥子)》之銘言:
: ※ 引述《nein718 (水母狂大隊, 出動~~)》之銘言:
: : 在這裡或許我可以就[道德判斷]作些補充:
: : [道德判斷]大致可以分為兩種,
: : 一種是反身的(亦即自己加諸自己的),
: : 一種是非反身的(亦即使用第二或第三人稱)。
: : 而耶穌的倫理教導,以登山寶訓為例,
^^^^^^^^^^^^^^
: : 主要是向我們展示如何做反身的道德判斷。
: : 我們可以把他的教導濃縮、轉譯為:
: : 「每一個想要遵行律法的人,
: : 查驗自己的心思意念吧!」
: : 換句話說,他並沒有要我們去評斷他人,
: : 而是把倫理的關注放在自己身上(亦即自己的「心」)。
: : 由於他人真正的存心是我們無法查驗的,
: : 所以一個關於「心」的律法,
: : 它唯一的焦點就是行為者的內心。
: 「耶穌的倫理教導,以登山寶訓為例,主要是向我們展示如何做反身的道德判斷。」
: 不曉得就你的觀點而言,這個例子是否可以套用到聖經當中所有的道德判斷?
我有做qulification,把這句話限定在登山寶訓的闡釋上。
: 如果這樣的論點可以套用到聖經當中所有的道德判斷,那麼今天的教會,
: 是否也只能用即為被動的方式對道德作訴求? 當我們看到明顯違反道德的事實,
: 教會也僅能夠閉口不言,因為我們只被教導反身的道德,無法對他人的行為作評價?
我一開始就提到有[非反身的道德判斷],
而僅僅認為如果(照我的詮釋)登山寶訓是針對人的[存心],
那麼根據它就只能得出[反身的道德判斷],
因為[他心]是難以判斷的,只有上帝能鑒察人心。
: 相對地,如果這樣的論點不能套用到聖經當中所有的道德判斷,
: 那麼哪些道德要求是反身的? 哪些道德要求是非反身的,似乎沒有一個標準。
: 如果我們認定聖經當中的道德判斷都只是反身的道德判斷,
個人認為,
保羅的倫理訓示或許可以當作[非反身的道德判斷]的基礎。
: 那也代表基督信仰是一個獨善其身的信仰,而非兼善天下的信仰,
: 這代表我們對於任何不合聖經的事,當不能作價值的判斷或去改變它,
: 因為我們並不曉得行為者的存心與態度,我們判斷它是「不好」,
: 或者意圖「改變它以致於更好」,就等於將焦點放在行為上,而走向律法主義?
我並沒有說「將(判斷的)焦點放在行為上就會走向律法主義」,
而是認為一律將「某類行為」等同於「律法所禁止的」才有可能導致律法主義。
: 你可以說上帝或耶穌關注的焦點是行為者的內心,那信徒呢?
: 當然我們也可以很消極地說,好壞的判斷都交給上帝,完全避免律法主義的可能,
: 但事實上即使是領受登山寶訓以及新約的使徒們,也對當時代不當的行為發聲,
我有點好奇,你指的是哪些聲明^^?
這或許蠻值得進一步討論的(我之前並沒有注意到)....
: 想要越過行為直指本心的道德,固然相當高尚,但真的可以操作嗎?
: : 至於非反身的道德判斷,
: : 同樣由於「他人真正的存心是我們無法查驗的」,
: : 因此判斷的焦點只能針對具體的行為。
: : 然而要判斷一個行為,
: : 首先必須要找出它道德關聯性(moral relevance),
: : 亦即此一行為就道德的觀點應該如何描述。
: : 舉例來說,一個具體的行為──A把B推倒──
: : 如果只考慮到結果,可以描述為:
: : "A把B推倒,以至於讓B受傷。"
: : 但假設該情境中有一把飛刀射向B(非常武俠小說的情節),
: : 而A剛好看到,唯一能避免慘劇發生的方式便是把B推倒,
: : 那麼原本的行為就應該被描述為:
: : "A為了拯救B,不得不把B推倒讓他受傷。"
: : 這兩種行為描述,
: : 則分別對應了兩極的道德評價。
: 上面這一段是典型的結果主義,不過「道德關聯性」不一定要採取結果主義的立場。
這一點(前半句)我倒不這麼認為。
對於結果論(結果主義)我有一點可以補充:
所謂的結果論,是指在判斷行為的對錯上,
結果是唯一的考量因素;
^^^^
而非結果論(non-consequensialism)或義務論的立場,
則是認為結果不是唯一(雖然的確是其中之一)的考量因素。
^^^^
而情境一雖然只提到行為的結果,
但並未隱含[結果是唯一的考量],
所以其實也可以適用於非結果論的模型。
: 不論是你的第一種情境或是第二種情境,都是「只考慮到結果」,
: 而不是你所宣稱的,第一個只考慮到結果,而第二個考慮得更多。
這裡我可以把情境二說的更清楚:
情境二考量的與其說是結果,
不如說是[防止傷害]或[救援]的prima facie duty(或譯為「初確義務」)。
換句話說,你看到有人溺水而想要救他,
這種道德驅力並不是只有訴諸[結果善]才能得到解釋。
: 當然你也指出了結果主義的缺點,我們無法對結果作出長遠的預測,
: 因此我們被迫在可預期的結果當中作出道德的判斷,但可預期的結果,
: 又受限於預測者本身的能力,因此這樣的道德判斷便很難是放諸四海皆準的判斷。
唔,我有提到這一點嗎^^?
: 不過這有點扯遠了,事實上我想要說的是,判斷一個行為並不一定需要透過「結果」,
或許更精確地說,「結果善」不一定是唯一的考量。
: 以傳統的倫理學觀點,一個行為可以拆解成三部份,動機、行為本身、結果。
: 以結果對行為作判斷的,被稱為結果論或結果主義,其中的代表是效益主義。
: 以行為本身作判斷的,代表是義務論。而聖經的教導,從精神上來看,
: 比較傾向是從動機或行為本身作判斷,而不是結果。
呃,我的老師(天主教的結果論者)應該不會同意你的看法,
不過管他呢,反正我也不同意他的^^"
: 舉例而言,對該隱、掃羅以及猶大,聖經明白地描述他們被罪所困的窘境,
: 即使罪行還沒有發生,在聖經當中卻已經清楚地描述他的罪,
^^^^^^^^^^^^^^^^^^
這應該不是[人對人的道德判斷],
而是屬於[上帝(或者從上帝的觀點)對人所做的道德判斷]吧?
: 而耶穌在新約當中對舊約律法的詮釋,也可以看作是對動機的要求。
這也就是我所說的,
登山寶訓把焦點放在個人的[存心]上....
: 而在舊約當中,則可以看到比較多以行為本身作判斷的例子,
: 而行為的「道德關連性」就是神律,也就是神說該做就做,不該做就不做,
「行為的『道德關連性』就是神律」,
這句話我覺得涵義有點糢糊。
或許我應該進一步解釋[行為的道德關聯]究竟是什麼....
我所說的[行為的道德關聯],
指的是在[具體的行為]與[道德規範]之間,
在應用上將兩者連接在一起的那個[點],或曰[行為在道德方面的特徵]。
換句話說,若要談論[道德規範]如何應用在[具體的行為]上,
就必須先找出兩者可能的連結處,亦即[行為的道德關聯]。
以[刺青]為例(一時想不到其他例子),
有人或許會認為,[拜偶像]正是具體行為與道德規範有所連結之處。
換言之,由於[刺青](根據假設)在道德方面的特徵就是[拜偶像],
而這正是這行為與律法有關(違反律法)之處。
換句話說,我能夠同意上帝的律例是相當明確的。
然而要根據此一律例對他人作出道德判斷,
我們仍須找出[具體的行為]與[明確的律例]的道德關聯,
如此方能確定[某個律例]確實適用於[某個行為]。
而這種道德關聯,根據我的看法,
在某些情況下並不容易看出(所以需要詮釋)。
因此我反對律法主義的「等號關係」──
它其實就是宣稱[行為的道德關聯在任何情況下都是自明的(self-evident)]。
: 有時甚至和動機及結果無關。舉例而言烏撒扶住神的約櫃而被擊殺,
: 在舊約當中並沒有解釋他是否有不當的意圖,若是聖經要強調烏撒的意圖,
: 可能會加以描述。但在經文當中我們只能看見他作了不當的「行為」就被擊殺了。
: 這樣的行為甚至沒有引來任何不當的後果,但在神眼中仍然是罪。
: 講了這麼多,我主要是想要說明,聖經當中也有例子可以支持,
: 我們對於行為的道德判斷可以不需要透過具體的情境,
^^^^^^^^^^^^^^^^^^^^^^^^
: 至少在聖經當中大多數的道德規範,是沒有具體情境當作但書的。
那就讓我們來討論十誡吧!
通常所謂的「誡命」,在其內容上,
並不會明白地指出在哪些情境下它並不適用。
然而這並不表示,當我們根據「誡命」去做道德判斷的時候,
可以忽略具體行為所處的特定情境。
以「不可殺人」為例,
一旦考慮到[戰爭],或者[自衛]的情況,
我們就會發現在這些情境下「不可殺人」是否還適用於特定的行為,
其實並不是一眼就能判斷的。
(大衛擊殺哥利亞,是否違反了「不可殺人」的「誡命」?)
再以「不可敬拜偶像」為例,
如果一個人在神像面前做出了屈膝或下跪的動作,
那麼他是否因此(這個動作)就違反了這條誡命呢?
我們應該都能同意,如果我們對其背景或情境一無所知,
亦即我們不知道他是在什麼情境下出於什麼動機做出此一動作,
那麼我們就無法直接得出[他違反了誡命]的結論。
他有可能只是要綁鞋帶,或者剛好滑了一跤,
在這些情況下要說他是在敬拜偶像是很成問題的,
因為在這裡[他是否有敬拜偶像的意圖]是整個問題的關鍵。
我所舉的例子,其實主要是想指出:
越是簡潔明白的誡命,
在根據它進行道德判斷上,
往往越是要審慎地考察那構成行為之道德關聯的具體情境。
若是不考慮具體情境,
我們便無法看出該行為明確的道德關聯;
一旦無法看出該行為明確的道德關聯,
我們也就無法恰當地(或者根本無法)根據誡命做出判斷了。
: : 這個例子主要是想表明:
: : 如果不考慮行為發生的具體情境,
: : 我們根本無法對行為做出明確的道德判斷。
: : 簡單地把某類的行為(把人推倒)等同於道德上被禁止的行為(傷害他人),
: : 這種判斷其實是相當草率的,
: : 有時甚至會得出與事實相反的結論。
: : 以聖經的例子來說,
: : 一個人有沒有守安息日其實還是要看具體的情境,
: : 而不應該獨立看某個行為的「類型」。
: : 路加福音第六章提到耶穌的門徒在安息日掐麥穗來吃,
: : 在法利賽人看來,
: : 這種「行為類型」就是違反安息日的。
: : 但耶穌反駁他們,提到大衛也曾吃過聖殿內的陳設餅,
: : 一般來說那是只有祭司能吃的,而上帝卻沒有責備降罰於他。
: : 耶穌的話至少間接地指出:
: : 有沒有違反律例,必需要視具體的情況而定。
: : 換句話說,耶穌流(與法利賽流完全相反)的道德推理,
: : 極為強調具體情境的關鍵角色,
: : 並反對將某個「行為類型」直接與「律法禁止」畫上等號。
: 你這邊說的「相當草率」的判斷,事實上也就是以色列人遵守千年的律法,
: 就算你要從新約的觀點,認為這是以色列人誤解神的律法,也很牽強。
: 首先,從律法書的記載,許多的律法的確是沒有情境的但書,但這是摩西所寫的律法。
: 如果摩西也認同應該考慮情境,這些條文也許應該要寫得更精緻一點。
: 第二,就算是在新約時代,領受耶穌教導的門徒們,還是作了類似的要求,
: 在使徒行傳十五章二十節,耶路撒冷會議最後的決議,也僅是對行為作要求,
: 「吩咐他們禁戒偶像的污穢和姦淫,並勒死的牲畜和血」,
: 在這邊既沒有記載當時的非以色列人碰到這些事的情境,也沒有討論做這些事的結果。
^^^^^^^^^^^^^^
每一項禁令存在的理由都是為了保障某種價值不被人損毀或踐踏,
這是我對道德禁令的根本理解。
「不可殺人」是為了維護人生命的價值,
而「不可敬拜偶像」(主要)則是為了確立上帝作為獨一真神的尊榮。
我想這樣的理解應該大多數人都能認同。
那麼回到使徒行傳十五章二十節,
其中最讓人不解的應該是「禁戒...勒死的牲畜和血」這一項。
對此我們也應該追問:
到底此一禁令存在的理由為何,
亦即它是要保護何種價值?
我個人認為一個比較合理的道德上的(而非衛生上的)理由,
並不是說[勒死的牲畜和血]本身,
帶有會使人得到的救恩失效,或者使人沾染罪惡的魔力。
而是因為它會妨礙外邦基督徒與猶太基督徒的相交,
亦即若是前者不能夠避免接觸[勒死的牲畜和血],
那麼後者就不可能(根據他們的習俗)與前者坦然相處。
換句話說,[勒死的牲畜和血],
如同[獻給偶像的祭物]一樣,
本身都是沒有魔力的凡俗之物,
可以說在道德上都是中性的。
而基督徒之所以禁絕這些東西的理由,
惟獨是因為它會妨礙到信徒之間的相交,
(讓軟弱的信徒跌倒,或者讓猶太信徒反感,都是一種妨礙。)
破壞教會作為基督身體的合一。
雖然[勒死的牲畜和血]的負面影響經文並未明確提及,
但卻是可以清楚地推論而得的。
換句話說,如果我的解讀是對的,
[勒死的牲畜和血]本身其實是道德上中性的,
那麼禁絕此物的唯一考量,
便是不禁絕將會導致的後果,
亦即初代教會的分裂。
所以就這項禁令而言,
若是未能看出[食用勒死的牲畜和血將會導致的後果]正是關注的焦點,
我們也就不能理解它存在的理由到底何在(不然該怎麼解釋呢?)。
: 從操作的層面來看,視具體情況而定的律法,顯然並不容易實行,
: 當然,現代教會是否需要律法以及需要怎樣的律法,是可以再討論的。
: 但你所推倡的「視具體情況」,我認為很難得到普遍的支持,
: 這會讓道德的決定權落在有權力去「視具體情況」的人身上,
: 若沒有落到特定的人身上則可能更慘,變成道德相對主義。
: (某些基督徒認為道德相對主義是現代或說後現代的一大危機?)
看到這裡我大概可以確定你採取的是神律倫理的立場,
同時可能忽略了[道德判斷勢必涉及對律法的詮釋與應用]的可能性。
(或許可以說是對這種可能性感到擔憂?)
對於你我之間的分歧,我想我還是改日再以專文來回應吧!
: 而你說耶穌『反對某個「行為類型」直接與「律法禁止」畫上等號』,
: 我認為也是有待商榷的,至少不是對所有的「行為」都那麼不確定。
: 如果耶穌當時的教導真的是要打破這種聯結,那使徒們的確沒有盡得真傳,
: 以使徒行傳十五章二十節為例,這些使徒顯然忽略了「具體情境」?
: 所以才造成今日教會對祭祖和吃血的議題有著分歧的看法?
在我看來,那節經文的後半,
應該看作是使徒對初代教會的管理方針,
(否則我就無法理解,為何[勒死的牲畜和血]在道德上有那麼重要)
而這個管理方針正是針對具體環境(外邦與猶太信徒雜處)而制定的。
換句話說,這項規定,
正是他們為了在教會中徹底實踐「彼此相愛」的命令,
針對具體存在的障礙(勒死的牲畜和血)而制定出來的輔助規範。
它是制定出來的,因為是使徒開會的結論;
它是輔助規範,因為它的存在純粹只是為了讓教會[在愛中合一]。
至於為何「今日教會對祭祖和吃血的議題有著分歧的看法」,
這問題可能太過龐雜,不是我在這裡可以處理的。
: 如果你要推倡須要多考量「具體情境」與「結果」才能對行為作判斷,
: 那麼其效益的衡量標準為何? 以你的例子而言,當有飛刀時,
: 被推倒而受傷之價值顯然高過於不被推倒而被射中,
: 因此你的道德判斷要求你選擇後者而非前者。
: 這是相當效益主義式的道德判斷,選擇可以極大化總效益的行為。
: 那「失去生命」跟「宣告信仰」,你會鼓勵信徒選擇哪一個呢?
: 如果你帶領一個教會,你會讓信徒從事明知會失去生命的宣教活動嗎?
: 雖然我是一個效益主義者,但我認為這種觀念透過這種方式去詮釋聖經的道德觀,
: 一方面很難應用在真實的教會教導當中,牧者很難用這樣的方式去約束會友。
: 另一方面對有心要遵守的信徒而言,這樣的教導也很難去遵守。
坦白說,因為我不是個結果論者,
而我所提出的道德判斷的方式也並未預設結果論,
所以我無法恰當地回答你所提出的問題。
那些問題就交給支持結果論的基督徒去回答吧^^"
: : 如果回到刺青的話題,
: : 而是要展示:某些人認為的等號關係,
: : 其實並不存在。
: 我對刺青沒有特別的看法,不過「某些人認為的等號關係」,是可能存在的。
: 即使在刺青這個議題上不存在,也無法透過你先前的論證得到這樣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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