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in718 (水母狂大队, 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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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如何判断行为?
时间Mon Jun 9 05:13:39 2008
看到sitos的回覆其实蛮高兴的。
毕竟用重伤未癒的手打出来的字格外让人感动,
况且遇到能谈论伦理学的人这种场合实在是不多。
或许让我们多谈一些吧!
※ 引述《sitos (麦子)》之铭言:
: ※ 引述《nein718 (水母狂大队, 出动~~)》之铭言:
: : 在这里或许我可以就[道德判断]作些补充:
: : [道德判断]大致可以分为两种,
: : 一种是反身的(亦即自己加诸自己的),
: : 一种是非反身的(亦即使用第二或第三人称)。
: : 而耶稣的伦理教导,以登山宝训为例,
^^^^^^^^^^^^^^
: : 主要是向我们展示如何做反身的道德判断。
: : 我们可以把他的教导浓缩、转译为:
: : 「每一个想要遵行律法的人,
: : 查验自己的心思意念吧!」
: : 换句话说,他并没有要我们去评断他人,
: : 而是把伦理的关注放在自己身上(亦即自己的「心」)。
: : 由於他人真正的存心是我们无法查验的,
: : 所以一个关於「心」的律法,
: : 它唯一的焦点就是行为者的内心。
: 「耶稣的伦理教导,以登山宝训为例,主要是向我们展示如何做反身的道德判断。」
: 不晓得就你的观点而言,这个例子是否可以套用到圣经当中所有的道德判断?
我有做qulification,把这句话限定在登山宝训的阐释上。
: 如果这样的论点可以套用到圣经当中所有的道德判断,那麽今天的教会,
: 是否也只能用即为被动的方式对道德作诉求? 当我们看到明显违反道德的事实,
: 教会也仅能够闭口不言,因为我们只被教导反身的道德,无法对他人的行为作评价?
我一开始就提到有[非反身的道德判断],
而仅仅认为如果(照我的诠释)登山宝训是针对人的[存心],
那麽根据它就只能得出[反身的道德判断],
因为[他心]是难以判断的,只有上帝能鉴察人心。
: 相对地,如果这样的论点不能套用到圣经当中所有的道德判断,
: 那麽哪些道德要求是反身的? 哪些道德要求是非反身的,似乎没有一个标准。
: 如果我们认定圣经当中的道德判断都只是反身的道德判断,
个人认为,
保罗的伦理训示或许可以当作[非反身的道德判断]的基础。
: 那也代表基督信仰是一个独善其身的信仰,而非兼善天下的信仰,
: 这代表我们对於任何不合圣经的事,当不能作价值的判断或去改变它,
: 因为我们并不晓得行为者的存心与态度,我们判断它是「不好」,
: 或者意图「改变它以致於更好」,就等於将焦点放在行为上,而走向律法主义?
我并没有说「将(判断的)焦点放在行为上就会走向律法主义」,
而是认为一律将「某类行为」等同於「律法所禁止的」才有可能导致律法主义。
: 你可以说上帝或耶稣关注的焦点是行为者的内心,那信徒呢?
: 当然我们也可以很消极地说,好坏的判断都交给上帝,完全避免律法主义的可能,
: 但事实上即使是领受登山宝训以及新约的使徒们,也对当时代不当的行为发声,
我有点好奇,你指的是哪些声明^^?
这或许蛮值得进一步讨论的(我之前并没有注意到)....
: 想要越过行为直指本心的道德,固然相当高尚,但真的可以操作吗?
: : 至於非反身的道德判断,
: : 同样由於「他人真正的存心是我们无法查验的」,
: : 因此判断的焦点只能针对具体的行为。
: : 然而要判断一个行为,
: : 首先必须要找出它道德关联性(moral relevance),
: : 亦即此一行为就道德的观点应该如何描述。
: : 举例来说,一个具体的行为──A把B推倒──
: : 如果只考虑到结果,可以描述为:
: : "A把B推倒,以至於让B受伤。"
: : 但假设该情境中有一把飞刀射向B(非常武侠小说的情节),
: : 而A刚好看到,唯一能避免惨剧发生的方式便是把B推倒,
: : 那麽原本的行为就应该被描述为:
: : "A为了拯救B,不得不把B推倒让他受伤。"
: : 这两种行为描述,
: : 则分别对应了两极的道德评价。
: 上面这一段是典型的结果主义,不过「道德关联性」不一定要采取结果主义的立场。
这一点(前半句)我倒不这麽认为。
对於结果论(结果主义)我有一点可以补充:
所谓的结果论,是指在判断行为的对错上,
结果是唯一的考量因素;
^^^^
而非结果论(non-consequensialism)或义务论的立场,
则是认为结果不是唯一(虽然的确是其中之一)的考量因素。
^^^^
而情境一虽然只提到行为的结果,
但并未隐含[结果是唯一的考量],
所以其实也可以适用於非结果论的模型。
: 不论是你的第一种情境或是第二种情境,都是「只考虑到结果」,
: 而不是你所宣称的,第一个只考虑到结果,而第二个考虑得更多。
这里我可以把情境二说的更清楚:
情境二考量的与其说是结果,
不如说是[防止伤害]或[救援]的prima facie duty(或译为「初确义务」)。
换句话说,你看到有人溺水而想要救他,
这种道德驱力并不是只有诉诸[结果善]才能得到解释。
: 当然你也指出了结果主义的缺点,我们无法对结果作出长远的预测,
: 因此我们被迫在可预期的结果当中作出道德的判断,但可预期的结果,
: 又受限於预测者本身的能力,因此这样的道德判断便很难是放诸四海皆准的判断。
唔,我有提到这一点吗^^?
: 不过这有点扯远了,事实上我想要说的是,判断一个行为并不一定需要透过「结果」,
或许更精确地说,「结果善」不一定是唯一的考量。
: 以传统的伦理学观点,一个行为可以拆解成三部份,动机、行为本身、结果。
: 以结果对行为作判断的,被称为结果论或结果主义,其中的代表是效益主义。
: 以行为本身作判断的,代表是义务论。而圣经的教导,从精神上来看,
: 比较倾向是从动机或行为本身作判断,而不是结果。
呃,我的老师(天主教的结果论者)应该不会同意你的看法,
不过管他呢,反正我也不同意他的^^"
: 举例而言,对该隐、扫罗以及犹大,圣经明白地描述他们被罪所困的窘境,
: 即使罪行还没有发生,在圣经当中却已经清楚地描述他的罪,
^^^^^^^^^^^^^^^^^^
这应该不是[人对人的道德判断],
而是属於[上帝(或者从上帝的观点)对人所做的道德判断]吧?
: 而耶稣在新约当中对旧约律法的诠释,也可以看作是对动机的要求。
这也就是我所说的,
登山宝训把焦点放在个人的[存心]上....
: 而在旧约当中,则可以看到比较多以行为本身作判断的例子,
: 而行为的「道德关连性」就是神律,也就是神说该做就做,不该做就不做,
「行为的『道德关连性』就是神律」,
这句话我觉得涵义有点馍糊。
或许我应该进一步解释[行为的道德关联]究竟是什麽....
我所说的[行为的道德关联],
指的是在[具体的行为]与[道德规范]之间,
在应用上将两者连接在一起的那个[点],或曰[行为在道德方面的特徵]。
换句话说,若要谈论[道德规范]如何应用在[具体的行为]上,
就必须先找出两者可能的连结处,亦即[行为的道德关联]。
以[刺青]为例(一时想不到其他例子),
有人或许会认为,[拜偶像]正是具体行为与道德规范有所连结之处。
换言之,由於[刺青](根据假设)在道德方面的特徵就是[拜偶像],
而这正是这行为与律法有关(违反律法)之处。
换句话说,我能够同意上帝的律例是相当明确的。
然而要根据此一律例对他人作出道德判断,
我们仍须找出[具体的行为]与[明确的律例]的道德关联,
如此方能确定[某个律例]确实适用於[某个行为]。
而这种道德关联,根据我的看法,
在某些情况下并不容易看出(所以需要诠释)。
因此我反对律法主义的「等号关系」──
它其实就是宣称[行为的道德关联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自明的(self-evident)]。
: 有时甚至和动机及结果无关。举例而言乌撒扶住神的约柜而被击杀,
: 在旧约当中并没有解释他是否有不当的意图,若是圣经要强调乌撒的意图,
: 可能会加以描述。但在经文当中我们只能看见他作了不当的「行为」就被击杀了。
: 这样的行为甚至没有引来任何不当的後果,但在神眼中仍然是罪。
: 讲了这麽多,我主要是想要说明,圣经当中也有例子可以支持,
: 我们对於行为的道德判断可以不需要透过具体的情境,
^^^^^^^^^^^^^^^^^^^^^^^^
: 至少在圣经当中大多数的道德规范,是没有具体情境当作但书的。
那就让我们来讨论十诫吧!
通常所谓的「诫命」,在其内容上,
并不会明白地指出在哪些情境下它并不适用。
然而这并不表示,当我们根据「诫命」去做道德判断的时候,
可以忽略具体行为所处的特定情境。
以「不可杀人」为例,
一旦考虑到[战争],或者[自卫]的情况,
我们就会发现在这些情境下「不可杀人」是否还适用於特定的行为,
其实并不是一眼就能判断的。
(大卫击杀哥利亚,是否违反了「不可杀人」的「诫命」?)
再以「不可敬拜偶像」为例,
如果一个人在神像面前做出了屈膝或下跪的动作,
那麽他是否因此(这个动作)就违反了这条诫命呢?
我们应该都能同意,如果我们对其背景或情境一无所知,
亦即我们不知道他是在什麽情境下出於什麽动机做出此一动作,
那麽我们就无法直接得出[他违反了诫命]的结论。
他有可能只是要绑鞋带,或者刚好滑了一跤,
在这些情况下要说他是在敬拜偶像是很成问题的,
因为在这里[他是否有敬拜偶像的意图]是整个问题的关键。
我所举的例子,其实主要是想指出:
越是简洁明白的诫命,
在根据它进行道德判断上,
往往越是要审慎地考察那构成行为之道德关联的具体情境。
若是不考虑具体情境,
我们便无法看出该行为明确的道德关联;
一旦无法看出该行为明确的道德关联,
我们也就无法恰当地(或者根本无法)根据诫命做出判断了。
: : 这个例子主要是想表明:
: : 如果不考虑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境,
: : 我们根本无法对行为做出明确的道德判断。
: : 简单地把某类的行为(把人推倒)等同於道德上被禁止的行为(伤害他人),
: : 这种判断其实是相当草率的,
: : 有时甚至会得出与事实相反的结论。
: : 以圣经的例子来说,
: : 一个人有没有守安息日其实还是要看具体的情境,
: : 而不应该独立看某个行为的「类型」。
: : 路加福音第六章提到耶稣的门徒在安息日掐麦穗来吃,
: : 在法利赛人看来,
: : 这种「行为类型」就是违反安息日的。
: : 但耶稣反驳他们,提到大卫也曾吃过圣殿内的陈设饼,
: : 一般来说那是只有祭司能吃的,而上帝却没有责备降罚於他。
: : 耶稣的话至少间接地指出:
: : 有没有违反律例,必需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
: : 换句话说,耶稣流(与法利赛流完全相反)的道德推理,
: : 极为强调具体情境的关键角色,
: : 并反对将某个「行为类型」直接与「律法禁止」画上等号。
: 你这边说的「相当草率」的判断,事实上也就是以色列人遵守千年的律法,
: 就算你要从新约的观点,认为这是以色列人误解神的律法,也很牵强。
: 首先,从律法书的记载,许多的律法的确是没有情境的但书,但这是摩西所写的律法。
: 如果摩西也认同应该考虑情境,这些条文也许应该要写得更精致一点。
: 第二,就算是在新约时代,领受耶稣教导的门徒们,还是作了类似的要求,
: 在使徒行传十五章二十节,耶路撒冷会议最後的决议,也仅是对行为作要求,
: 「吩咐他们禁戒偶像的污秽和奸淫,并勒死的牲畜和血」,
: 在这边既没有记载当时的非以色列人碰到这些事的情境,也没有讨论做这些事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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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项禁令存在的理由都是为了保障某种价值不被人损毁或践踏,
这是我对道德禁令的根本理解。
「不可杀人」是为了维护人生命的价值,
而「不可敬拜偶像」(主要)则是为了确立上帝作为独一真神的尊荣。
我想这样的理解应该大多数人都能认同。
那麽回到使徒行传十五章二十节,
其中最让人不解的应该是「禁戒...勒死的牲畜和血」这一项。
对此我们也应该追问:
到底此一禁令存在的理由为何,
亦即它是要保护何种价值?
我个人认为一个比较合理的道德上的(而非卫生上的)理由,
并不是说[勒死的牲畜和血]本身,
带有会使人得到的救恩失效,或者使人沾染罪恶的魔力。
而是因为它会妨碍外邦基督徒与犹太基督徒的相交,
亦即若是前者不能够避免接触[勒死的牲畜和血],
那麽後者就不可能(根据他们的习俗)与前者坦然相处。
换句话说,[勒死的牲畜和血],
如同[献给偶像的祭物]一样,
本身都是没有魔力的凡俗之物,
可以说在道德上都是中性的。
而基督徒之所以禁绝这些东西的理由,
惟独是因为它会妨碍到信徒之间的相交,
(让软弱的信徒跌倒,或者让犹太信徒反感,都是一种妨碍。)
破坏教会作为基督身体的合一。
虽然[勒死的牲畜和血]的负面影响经文并未明确提及,
但却是可以清楚地推论而得的。
换句话说,如果我的解读是对的,
[勒死的牲畜和血]本身其实是道德上中性的,
那麽禁绝此物的唯一考量,
便是不禁绝将会导致的後果,
亦即初代教会的分裂。
所以就这项禁令而言,
若是未能看出[食用勒死的牲畜和血将会导致的後果]正是关注的焦点,
我们也就不能理解它存在的理由到底何在(不然该怎麽解释呢?)。
: 从操作的层面来看,视具体情况而定的律法,显然并不容易实行,
: 当然,现代教会是否需要律法以及需要怎样的律法,是可以再讨论的。
: 但你所推倡的「视具体情况」,我认为很难得到普遍的支持,
: 这会让道德的决定权落在有权力去「视具体情况」的人身上,
: 若没有落到特定的人身上则可能更惨,变成道德相对主义。
: (某些基督徒认为道德相对主义是现代或说後现代的一大危机?)
看到这里我大概可以确定你采取的是神律伦理的立场,
同时可能忽略了[道德判断势必涉及对律法的诠释与应用]的可能性。
(或许可以说是对这种可能性感到担忧?)
对於你我之间的分歧,我想我还是改日再以专文来回应吧!
: 而你说耶稣『反对某个「行为类型」直接与「律法禁止」画上等号』,
: 我认为也是有待商榷的,至少不是对所有的「行为」都那麽不确定。
: 如果耶稣当时的教导真的是要打破这种联结,那使徒们的确没有尽得真传,
: 以使徒行传十五章二十节为例,这些使徒显然忽略了「具体情境」?
: 所以才造成今日教会对祭祖和吃血的议题有着分歧的看法?
在我看来,那节经文的後半,
应该看作是使徒对初代教会的管理方针,
(否则我就无法理解,为何[勒死的牲畜和血]在道德上有那麽重要)
而这个管理方针正是针对具体环境(外邦与犹太信徒杂处)而制定的。
换句话说,这项规定,
正是他们为了在教会中彻底实践「彼此相爱」的命令,
针对具体存在的障碍(勒死的牲畜和血)而制定出来的辅助规范。
它是制定出来的,因为是使徒开会的结论;
它是辅助规范,因为它的存在纯粹只是为了让教会[在爱中合一]。
至於为何「今日教会对祭祖和吃血的议题有着分歧的看法」,
这问题可能太过庞杂,不是我在这里可以处理的。
: 如果你要推倡须要多考量「具体情境」与「结果」才能对行为作判断,
: 那麽其效益的衡量标准为何? 以你的例子而言,当有飞刀时,
: 被推倒而受伤之价值显然高过於不被推倒而被射中,
: 因此你的道德判断要求你选择後者而非前者。
: 这是相当效益主义式的道德判断,选择可以极大化总效益的行为。
: 那「失去生命」跟「宣告信仰」,你会鼓励信徒选择哪一个呢?
: 如果你带领一个教会,你会让信徒从事明知会失去生命的宣教活动吗?
: 虽然我是一个效益主义者,但我认为这种观念透过这种方式去诠释圣经的道德观,
: 一方面很难应用在真实的教会教导当中,牧者很难用这样的方式去约束会友。
: 另一方面对有心要遵守的信徒而言,这样的教导也很难去遵守。
坦白说,因为我不是个结果论者,
而我所提出的道德判断的方式也并未预设结果论,
所以我无法恰当地回答你所提出的问题。
那些问题就交给支持结果论的基督徒去回答吧^^"
: : 如果回到刺青的话题,
: : 而是要展示:某些人认为的等号关系,
: : 其实并不存在。
: 我对刺青没有特别的看法,不过「某些人认为的等号关系」,是可能存在的。
: 即使在刺青这个议题上不存在,也无法透过你先前的论证得到这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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