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in718 (水母狂大隊, 出動~~)
看板Christianity
標題[討論]如何判斷行為?
時間Sun Jun 8 01:55:50 2008
※ 引述《rehoboth (火流星!降臨!)》之銘言:
: ※ 引述《nein718 (水母狂大隊, 出動~~)》之銘言:
: : 其實我的意思是說:
: : 將律法的焦點從[存心/態度]轉移到[對行為的描述],
: : 這背後是不是潛藏著律法主義的傾向呢?
: : 守安息日的律例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 : 當法利賽人把律例的焦點從它所要保護的價值,
: : 轉移到[什麼樣的行為=守安息日],
: : 我想這就是律法主義的起源吧....
: 那麼有一個問題,我們都無法像神那樣直接的看穿內心
沒錯。
: 都只能藉由「內心所充滿而反應在行為」的,去判斷人心裡如何
在這裡或許我可以就[道德判斷]作些補充:
[道德判斷]大致可以分為兩種,
一種是反身的(亦即自己加諸自己的),
一種是非反身的(亦即使用第二或第三人稱)。
而耶穌的倫理教導,以登山寶訓為例,
主要是向我們展示如何做反身的道德判斷。
我們可以把他的教導濃縮、轉譯為:
「每一個想要遵行律法的人,
查驗自己的心思意念吧!」
換句話說,他並沒有要我們去評斷他人,
而是把倫理的關注放在自己身上(亦即自己的「心」)。
由於他人真正的存心是我們無法查驗的,
所以一個關於「心」的律法,
它唯一的焦點就是行為者的內心。
至於非反身的道德判斷,
同樣由於「他人真正的存心是我們無法查驗的」,
因此判斷的焦點只能針對具體的行為。
然而要判斷一個行為,
首先必須要找出它道德關聯性(moral relevance),
亦即此一行為就道德的觀點應該如何描述。
舉例來說,一個具體的行為──A把B推倒──
如果只考慮到結果,可以描述為:
"A把B推倒,以至於讓B受傷。"
但假設該情境中有一把飛刀射向B(非常武俠小說的情節),
而A剛好看到,唯一能避免慘劇發生的方式便是把B推倒,
那麼原本的行為就應該被描述為:
"A為了拯救B,不得不把B推倒讓他受傷。"
這兩種行為描述,
則分別對應了兩極的道德評價。
這個例子主要是想表明:
如果不考慮行為發生的具體情境,
我們根本無法對行為做出明確的道德判斷。
簡單地把某類的行為(把人推倒)等同於道德上被禁止的行為(傷害他人),
這種判斷其實是相當草率的,
有時甚至會得出與事實相反的結論。
以聖經的例子來說,
一個人有沒有守安息日其實還是要看具體的情境,
而不應該獨立看某個行為的「類型」。
路加福音第六章提到耶穌的門徒在安息日掐麥穗來吃,
在法利賽人看來,
這種「行為類型」就是違反安息日的。
但耶穌反駁他們,提到大衛也曾吃過聖殿內的陳設餅,
一般來說那是只有祭司能吃的,而上帝卻沒有責備降罰於他。
耶穌的話至少間接地指出:
有沒有違反律例,必需要視具體的情況而定。
換句話說,耶穌流(與法利賽流完全相反)的道德推理,
極為強調具體情境的關鍵角色,
並反對將某個「行為類型」直接與「律法禁止」畫上等號。
如果回到刺青的話題,
我很難想像耶穌會一反他的立場,
同意「刺青」等於「拜偶像」....
讓我們來做個思考的實驗:
一個人有沒有可能自願刺青卻受到上帝的嘉許?
或許有可能。
他有可能是為了拯救無辜者,
(假設一個狂人威脅他不刺青的話他就要殺害人質)
或是為了向邊緣族群傳福音而刺青。
(有可能不這麼做他便無法獲得該團體的信任)
如果一個人是在這種情況下刺青,
我很難說出"God damn him!"這種話....
關於上述的思考實驗,
真正關鍵並不在於那種可能性有多高,
而是要展示:某些人認為的等號關係,
其實並不存在。
「刺青」這種行為類型,
在邏輯上並沒有蘊含(imply)「拜偶像」的心態。
: : 其實我也不贊成刺青,不過是基於其他理由。
: : 我只是認為,
: : 若是將利未記那節經文按字面直接套用於現實生活,
: : 這樣的解讀會太「強」,
: : 強到連不該禁止的行為都禁止了。
: : 因此,這種解讀,
: : 不太可能是對的....
: 那麼又要根據什麼樣的標準去判斷「強」「弱」呢?
所謂的「強」是指得出不該得的結論,
(例如「醫生為病人開刀」=「拜偶像」)
而「弱」是指得不出該得到的結論。
(例如刺青師反駁說他其實沒有用刀...)
: : 我要再度強調,以上這種令人不快的結論,
: : 完全仰賴於「遵守摩西律法僅僅只是基於健康的考量」的前提。
: : 我個人認為這前提是錯的,
: : 我們可以找出其他更重要的「道德理由」。
: : (或許有其他基督徒可以提供....)
: 保羅在論及「祭偶像之物」(哥林多前書8章-10章)
: 保羅說(也有另一種說法認為,該段經文是先引述哥林多教會的論點,再予以回應)
: 「我們知道偶像在世上算不得甚麼,也知道神只有一位,再沒有別的神。
: 但人不都有這等知識。」
: 而保羅建議的作法(或者說他自己以身作則的處理方式)是
: 為了別人的良心不致軟弱跌倒而約束自己
: 刺青是否與異教崇拜有密切關聯,我認為這是其次
: 因為「偶像算不得什麼」
: 但我們是否願意為了榮耀神(10:31)、求別人的益處,叫他們得救(10:32)
: 為別人良心的緣故而甘願約束自己、放棄自己的自由和可以主張的權利?
我個人認為,這裡唯一當放棄的自由,
就是直接按字面把舊約律例套用在別人身上的自由,
就是把福音的焦點從救贖之恩轉移到對行為的偏見的自由....
: : 個人以為,
: : [靠律法稱義]至今還是一個很大的試探,
: : 還是有許多基督徒過份地強調行為。
: : 另外雖然[律法與恩典]並不是二元對立的關係,
: : 但就我來看,
: : 似乎很難忽視兩者之間的高度張力....
: : 或許以後有機會再討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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