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in718 (水母狂大队, 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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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如何判断行为?
时间Sun Jun 8 01:55:50 2008
※ 引述《rehoboth (火流星!降临!)》之铭言:
: ※ 引述《nein718 (水母狂大队, 出动~~)》之铭言:
: : 其实我的意思是说:
: : 将律法的焦点从[存心/态度]转移到[对行为的描述],
: : 这背後是不是潜藏着律法主义的倾向呢?
: : 守安息日的律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 : 当法利赛人把律例的焦点从它所要保护的价值,
: : 转移到[什麽样的行为=守安息日],
: : 我想这就是律法主义的起源吧....
: 那麽有一个问题,我们都无法像神那样直接的看穿内心
没错。
: 都只能藉由「内心所充满而反应在行为」的,去判断人心里如何
在这里或许我可以就[道德判断]作些补充:
[道德判断]大致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是反身的(亦即自己加诸自己的),
一种是非反身的(亦即使用第二或第三人称)。
而耶稣的伦理教导,以登山宝训为例,
主要是向我们展示如何做反身的道德判断。
我们可以把他的教导浓缩、转译为:
「每一个想要遵行律法的人,
查验自己的心思意念吧!」
换句话说,他并没有要我们去评断他人,
而是把伦理的关注放在自己身上(亦即自己的「心」)。
由於他人真正的存心是我们无法查验的,
所以一个关於「心」的律法,
它唯一的焦点就是行为者的内心。
至於非反身的道德判断,
同样由於「他人真正的存心是我们无法查验的」,
因此判断的焦点只能针对具体的行为。
然而要判断一个行为,
首先必须要找出它道德关联性(moral relevance),
亦即此一行为就道德的观点应该如何描述。
举例来说,一个具体的行为──A把B推倒──
如果只考虑到结果,可以描述为:
"A把B推倒,以至於让B受伤。"
但假设该情境中有一把飞刀射向B(非常武侠小说的情节),
而A刚好看到,唯一能避免惨剧发生的方式便是把B推倒,
那麽原本的行为就应该被描述为:
"A为了拯救B,不得不把B推倒让他受伤。"
这两种行为描述,
则分别对应了两极的道德评价。
这个例子主要是想表明:
如果不考虑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境,
我们根本无法对行为做出明确的道德判断。
简单地把某类的行为(把人推倒)等同於道德上被禁止的行为(伤害他人),
这种判断其实是相当草率的,
有时甚至会得出与事实相反的结论。
以圣经的例子来说,
一个人有没有守安息日其实还是要看具体的情境,
而不应该独立看某个行为的「类型」。
路加福音第六章提到耶稣的门徒在安息日掐麦穗来吃,
在法利赛人看来,
这种「行为类型」就是违反安息日的。
但耶稣反驳他们,提到大卫也曾吃过圣殿内的陈设饼,
一般来说那是只有祭司能吃的,而上帝却没有责备降罚於他。
耶稣的话至少间接地指出:
有没有违反律例,必需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
换句话说,耶稣流(与法利赛流完全相反)的道德推理,
极为强调具体情境的关键角色,
并反对将某个「行为类型」直接与「律法禁止」画上等号。
如果回到刺青的话题,
我很难想像耶稣会一反他的立场,
同意「刺青」等於「拜偶像」....
让我们来做个思考的实验:
一个人有没有可能自愿刺青却受到上帝的嘉许?
或许有可能。
他有可能是为了拯救无辜者,
(假设一个狂人威胁他不刺青的话他就要杀害人质)
或是为了向边缘族群传福音而刺青。
(有可能不这麽做他便无法获得该团体的信任)
如果一个人是在这种情况下刺青,
我很难说出"God damn him!"这种话....
关於上述的思考实验,
真正关键并不在於那种可能性有多高,
而是要展示:某些人认为的等号关系,
其实并不存在。
「刺青」这种行为类型,
在逻辑上并没有蕴含(imply)「拜偶像」的心态。
: : 其实我也不赞成刺青,不过是基於其他理由。
: : 我只是认为,
: : 若是将利未记那节经文按字面直接套用於现实生活,
: : 这样的解读会太「强」,
: : 强到连不该禁止的行为都禁止了。
: : 因此,这种解读,
: : 不太可能是对的....
: 那麽又要根据什麽样的标准去判断「强」「弱」呢?
所谓的「强」是指得出不该得的结论,
(例如「医生为病人开刀」=「拜偶像」)
而「弱」是指得不出该得到的结论。
(例如刺青师反驳说他其实没有用刀...)
: : 我要再度强调,以上这种令人不快的结论,
: : 完全仰赖於「遵守摩西律法仅仅只是基於健康的考量」的前提。
: : 我个人认为这前提是错的,
: : 我们可以找出其他更重要的「道德理由」。
: : (或许有其他基督徒可以提供....)
: 保罗在论及「祭偶像之物」(哥林多前书8章-10章)
: 保罗说(也有另一种说法认为,该段经文是先引述哥林多教会的论点,再予以回应)
: 「我们知道偶像在世上算不得甚麽,也知道神只有一位,再没有别的神。
: 但人不都有这等知识。」
: 而保罗建议的作法(或者说他自己以身作则的处理方式)是
: 为了别人的良心不致软弱跌倒而约束自己
: 刺青是否与异教崇拜有密切关联,我认为这是其次
: 因为「偶像算不得什麽」
: 但我们是否愿意为了荣耀神(10:31)、求别人的益处,叫他们得救(10:32)
: 为别人良心的缘故而甘愿约束自己、放弃自己的自由和可以主张的权利?
我个人认为,这里唯一当放弃的自由,
就是直接按字面把旧约律例套用在别人身上的自由,
就是把福音的焦点从救赎之恩转移到对行为的偏见的自由....
: : 个人以为,
: : [靠律法称义]至今还是一个很大的试探,
: : 还是有许多基督徒过份地强调行为。
: : 另外虽然[律法与恩典]并不是二元对立的关系,
: : 但就我来看,
: : 似乎很难忽视两者之间的高度张力....
: : 或许以後有机会再讨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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