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in718 (水母狂大隊, 出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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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為什麼基督徒必須反對刺青?
時間Sat Jun 7 05:11:05 2008
「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也不可在身上刺任何花紋,我是耶和華。」
(利十九28;KJV直譯)
為什麼基督徒必須反對刺青?
根據馬強盛/顏美娟夫婦的立論,
似乎有兩點理由。
理由一是因為舊約的律例今天依然適用,
理由二則是認為「刺青」就等於「拜偶像」。
對於理由一,我個人基本上抱持認同的看法,
然而對於[如何應用]卻有著不同的意見。
我不認為舊約的律例可以按字面套用在所有人身上,
因為即使是基督徒也不是當時的猶太人,
而這裡的律例顯然是針對當時的猶太人而發的。
既然「對象」不同,情境不同,
按字面套用顯然不是明智的做法。
另外根據耶穌對[舊約律法的當今應用]的闡釋,
他顯然把焦點從[行為本身]轉移到[存心/態度]上。
然而如今若是有人再度將焦點轉移到具體的行為,
這難道不是一種倒退的現象,
暗示著律法主義(這正是耶穌所反對的)的重新崛起?
個人覺得理由二更是牽強附會──
既然作者已同意「剪頭髮」不能等同於「異教的剃髮儀式」,
那麼何以「刺青」就等於「拜偶像」?
我同意有些「刺青」的行為「拜偶像」有所關聯,
就如同有些人「剪頭髮」是在進行「異教的剃髮儀式」一樣;
但既然不是所有「剪頭髮」都是在進行「異教的剃髮儀式」,
那麼何以所有「刺青」的行為都是「拜偶像」的行為?
況且同一個舉動,在不同的情境或脈絡之下,
所具有的涵義可以是截然相反的。
那麼按字面全面禁止在人身上用刀雕刻紋路,
是不是也禁止了一些不該禁止的行為呢?
(例如醫生為病人動手術,或者法醫驗屍?)
是不是也容許了不該容許的可能性呢?
(許多刺青師傅可能會說,他其實沒有用刀….)
這種過於粗糙、以偏概全的做法,
個人認為不可能是舊約律例之當今應用的合理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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