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eologe (重點在於「審慎」)
看板Christianity
標題神人關係為何是一個道德問題?
時間Sat Aug 25 17:33:29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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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解:神人關係明顯地是一個關係問題,而不是道德問題;
但是,神人關係卻又是道德問題...是不是錯亂了呢?
我的基本觀點是,
從關係問題到道德問題是有連續性的。
故,關係本身不是道德或說不能被化約為道德,
但關係問題會衍生出道德問題,甚至,由聖經的觀點,
沒有關係問題就沒有道德問題,要解決道德問題就要先解決關係問題。
本文即是對以上論題的發展及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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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兼回答a及n。
以下盡量再系統地講一下我的基本思路。
首先,我認為
聖經的語言必須被翻譯/詮釋為我們的語言,
否則我們無法作更細緻及更準確的實踐。
故依此原則,我會把一些常用的基督徒語言轉換成我認為一般人也能理解的語言。
(成效如何是另一回事,這也是拿出來公開討論的意義)
十誡的前四條是講到與上帝關係的誡命,
一般會把這四條分類進「宗教法」,
後六條才是「道德法」。
但「宗教法」其實是一個含糊的名稱,
因為宗教的內涵是有相當多的岐義。
故我讓這「宗教法」的名稱回歸到比較明確具體的描述,即是「關係問題」。
而若現在人所能理解的法律概念是在於道德層面的(因為現代性基本上是摒
除宗教那面的),
那麼我便直接將後六條才稱為狹義或現代意義的「律法」或「道德」(回應a兄),
前四條則是「關係問題」,而不用狹義或現代意義的律法稱之。
耶穌提到的大誡命,也就是將十誡概括為兩條:
1.愛神
2.愛人
那麼,「愛神」便是對應十誡的前四條,「愛人」則是對應後六條。
springxx質疑我:「(聖經中)神人關係如何能定世人的罪?」
那麼正表示他沒有好好讀聖經或好好理解聖經。
因為十誡最重要的前四誡,以及耶穌大誡命的第一條,
就是神人關係問題。在舊約中,冒犯這些甚至是會被處死的。
故就聖經而言,神人關係的確是定人罪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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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用基督徒的語言講的,請非基督徒不要太快跳出來回應,
基督徒要鞭的話則很歡迎。以下我會轉換為一般的語言)
好,接下來就接回nidor在這一連串討論中的原始問題,
也是amateratha的「為什麼」。
承上,
若聖經的確以神人關係為定罪的依據之一(甚至我認為根
本就是關鍵所在!亞當被逐出伊甸園亦是因為神人關係問題--背
約,而不是道德問題。
兼回n:亞當只是一個代表,我不是說全部的責任都在他頭上。
所有的人與神關係不好,除了始祖造成的先天環境不良外--我們並
沒有出生於伊甸園,與上帝關係不好常是各人自己的選擇。),
那麼不愛上帝、不認同上帝的非基督徒要如何理解這定罪的合理性呢?
又,基督徒也會按其一般人想法的那面問同樣的問題,正如springxx問的一樣。
我的回應分兩方面:
1.讓我們重新思考聖經語言「定罪」的意涵為何。
若定罪最終指向的是最後審判,其結果又是天堂與地獄。
那麼,按我接受的神學理解,
天堂即是永遠與上帝完全的神性在一起之時空(或非時空...),
地獄即是永遠與上帝完全隔絕(若存在是依賴於上帝從無造有的支持,
與上帝完全隔絕,或許亦意味著歸回無有。「永火」甚麼的,我認為是類比語言)。
如此一來,願意與上帝建立好關係者,最後到天堂去,反之則到地獄去。
或許就是上帝尊重各人自由意志的表現了。
故,沒有甚麼公不公平的問題,或者說,非常公平!
2.神人關係中蘊含著的三價值正是一切道德問題的總綱。
由彼岸回到現世,神人關係對現世的道德意義又為何呢?
我之前羅列了三點(或許有人還可依據聖經、神學而有所增補)
a.對上帝的尊重以及良好的關係,
則必定會有一種與自然、與他人、與自我同樣建立尊重及良好關係的秩序觀。
而這秩序觀是在神人關係中獲得的,因為這種秩序觀是在神的話語中獲得的。
若違反此秩序,則會有環保問題、社會問題等等道德問題的衍生。
b.對上帝尊重,則必定會有劃定神聖的概念。
就如以上的秩序來說,除了是一種抽象的籌畫外,
也具有一種神聖的、不可冒犯的意涵。
對於上帝造的自然是不可冒犯的,正如上帝是不可冒犯的一樣;
同樣,對於他人、自我等等都是不可冒犯的。
此種不可冒犯並不是甚麼唯唯諾諾,
指出對方的錯是一種重視對方神聖性的行為,而非相反。
當我們對他人、他物不抱有這種避免冒犯並試圖維護對方神聖性的價值觀時,
隨意傷害他人、毀壞他物便是沒有內在規範的了(人類社會當然會設定外在規
範,但這是無法根除犯罪問題的,僅是一堵「最後防線」)。
c.與上帝有良好的關係,也就是與宇宙的源頭及善的源頭有好的關係,
我們才有可能像孔子說的人生終極理想「從心所欲而不逾矩」,
在真理中取得自由。
若道德問題的根源是人的內在而不是外在的典章制度,
那麼要如何對付內在呢?古代宗教有各種的律法以及修練的方式,
但正如佛陀的悟道以及保羅在羅馬書7章與8章間的跳躍一樣,
我們需要一種由內在發出來的善,外在的方法總是會有漏洞,
且外在的方法若不納入內在(自律)也是沒有意義的。
佛陀走的路是發揚內在的佛性或善,
耶穌的預示及保羅的領悟則是聖靈的內住。
保羅的「聖靈的內住」可與其「義的奴僕」連起來看(二者一是從
上帝的角度,一是從人的角度來談基督徒的新生命),
總括而言便是與上帝建立緊密的關係(奴僕對主人絕對是緊緊跟隨;
內住亦代表著上帝與己心的緊密同行),
有這種關係,基督徒才能很自然地、逐步地將上帝的律法變為「自律」。
這三個價值是我抽繹出「神人關係」的道德意義,
作為基督教道德哲學的一個綱要。
許多細節不容許我們在網路上談,我認為我們能作的僅是交換idea,
及作一些簡單的澄清及問答。
再者,本文僅是談到基督教對於道德問題的一個看法及方案,
其他基督徒可以有不同的理解,
也沒有觸及與其他宗教或道德信念的比較問題,
請不要過度衍伸本文有限文字所傳達的有限範圍內的有限觀點,謝謝!
※ 引述《amateratha (天使長路西法 Luciferous)》之銘言:
: 為什麼?
: 我以為基督徒大都贊同「違背上帝命令」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
: 且「偷吃分別善惡果」是一種違背上帝命令的行為。
: 違背承諾或許不見得不道德,但若基督徒承認上帝必然為善,
: 那麼違背一個所謂「必然為善者」的承諾,可以『不是』「不道德」嗎?
: 我頗好奇這個問題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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