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eologe (重点在於「审慎」)
看板Christianity
标题神人关系为何是一个道德问题?
时间Sat Aug 25 17:33:29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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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解:神人关系明显地是一个关系问题,而不是道德问题;
但是,神人关系却又是道德问题...是不是错乱了呢?
我的基本观点是,
从关系问题到道德问题是有连续性的。
故,关系本身不是道德或说不能被化约为道德,
但关系问题会衍生出道德问题,甚至,由圣经的观点,
没有关系问题就没有道德问题,要解决道德问题就要先解决关系问题。
本文即是对以上论题的发展及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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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兼回答a及n。
以下尽量再系统地讲一下我的基本思路。
首先,我认为
圣经的语言必须被翻译/诠释为我们的语言,
否则我们无法作更细致及更准确的实践。
故依此原则,我会把一些常用的基督徒语言转换成我认为一般人也能理解的语言。
(成效如何是另一回事,这也是拿出来公开讨论的意义)
十诫的前四条是讲到与上帝关系的诫命,
一般会把这四条分类进「宗教法」,
後六条才是「道德法」。
但「宗教法」其实是一个含糊的名称,
因为宗教的内涵是有相当多的岐义。
故我让这「宗教法」的名称回归到比较明确具体的描述,即是「关系问题」。
而若现在人所能理解的法律概念是在於道德层面的(因为现代性基本上是摒
除宗教那面的),
那麽我便直接将後六条才称为狭义或现代意义的「律法」或「道德」(回应a兄),
前四条则是「关系问题」,而不用狭义或现代意义的律法称之。
耶稣提到的大诫命,也就是将十诫概括为两条:
1.爱神
2.爱人
那麽,「爱神」便是对应十诫的前四条,「爱人」则是对应後六条。
springxx质疑我:「(圣经中)神人关系如何能定世人的罪?」
那麽正表示他没有好好读圣经或好好理解圣经。
因为十诫最重要的前四诫,以及耶稣大诫命的第一条,
就是神人关系问题。在旧约中,冒犯这些甚至是会被处死的。
故就圣经而言,神人关系的确是定人罪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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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用基督徒的语言讲的,请非基督徒不要太快跳出来回应,
基督徒要鞭的话则很欢迎。以下我会转换为一般的语言)
好,接下来就接回nidor在这一连串讨论中的原始问题,
也是amateratha的「为什麽」。
承上,
若圣经的确以神人关系为定罪的依据之一(甚至我认为根
本就是关键所在!亚当被逐出伊甸园亦是因为神人关系问题--背
约,而不是道德问题。
兼回n:亚当只是一个代表,我不是说全部的责任都在他头上。
所有的人与神关系不好,除了始祖造成的先天环境不良外--我们并
没有出生於伊甸园,与上帝关系不好常是各人自己的选择。),
那麽不爱上帝、不认同上帝的非基督徒要如何理解这定罪的合理性呢?
又,基督徒也会按其一般人想法的那面问同样的问题,正如springxx问的一样。
我的回应分两方面:
1.让我们重新思考圣经语言「定罪」的意涵为何。
若定罪最终指向的是最後审判,其结果又是天堂与地狱。
那麽,按我接受的神学理解,
天堂即是永远与上帝完全的神性在一起之时空(或非时空...),
地狱即是永远与上帝完全隔绝(若存在是依赖於上帝从无造有的支持,
与上帝完全隔绝,或许亦意味着归回无有。「永火」甚麽的,我认为是类比语言)。
如此一来,愿意与上帝建立好关系者,最後到天堂去,反之则到地狱去。
或许就是上帝尊重各人自由意志的表现了。
故,没有甚麽公不公平的问题,或者说,非常公平!
2.神人关系中蕴含着的三价值正是一切道德问题的总纲。
由彼岸回到现世,神人关系对现世的道德意义又为何呢?
我之前罗列了三点(或许有人还可依据圣经、神学而有所增补)
a.对上帝的尊重以及良好的关系,
则必定会有一种与自然、与他人、与自我同样建立尊重及良好关系的秩序观。
而这秩序观是在神人关系中获得的,因为这种秩序观是在神的话语中获得的。
若违反此秩序,则会有环保问题、社会问题等等道德问题的衍生。
b.对上帝尊重,则必定会有划定神圣的概念。
就如以上的秩序来说,除了是一种抽象的筹画外,
也具有一种神圣的、不可冒犯的意涵。
对於上帝造的自然是不可冒犯的,正如上帝是不可冒犯的一样;
同样,对於他人、自我等等都是不可冒犯的。
此种不可冒犯并不是甚麽唯唯诺诺,
指出对方的错是一种重视对方神圣性的行为,而非相反。
当我们对他人、他物不抱有这种避免冒犯并试图维护对方神圣性的价值观时,
随意伤害他人、毁坏他物便是没有内在规范的了(人类社会当然会设定外在规
范,但这是无法根除犯罪问题的,仅是一堵「最後防线」)。
c.与上帝有良好的关系,也就是与宇宙的源头及善的源头有好的关系,
我们才有可能像孔子说的人生终极理想「从心所欲而不逾矩」,
在真理中取得自由。
若道德问题的根源是人的内在而不是外在的典章制度,
那麽要如何对付内在呢?古代宗教有各种的律法以及修练的方式,
但正如佛陀的悟道以及保罗在罗马书7章与8章间的跳跃一样,
我们需要一种由内在发出来的善,外在的方法总是会有漏洞,
且外在的方法若不纳入内在(自律)也是没有意义的。
佛陀走的路是发扬内在的佛性或善,
耶稣的预示及保罗的领悟则是圣灵的内住。
保罗的「圣灵的内住」可与其「义的奴仆」连起来看(二者一是从
上帝的角度,一是从人的角度来谈基督徒的新生命),
总括而言便是与上帝建立紧密的关系(奴仆对主人绝对是紧紧跟随;
内住亦代表着上帝与己心的紧密同行),
有这种关系,基督徒才能很自然地、逐步地将上帝的律法变为「自律」。
这三个价值是我抽绎出「神人关系」的道德意义,
作为基督教道德哲学的一个纲要。
许多细节不容许我们在网路上谈,我认为我们能作的仅是交换idea,
及作一些简单的澄清及问答。
再者,本文仅是谈到基督教对於道德问题的一个看法及方案,
其他基督徒可以有不同的理解,
也没有触及与其他宗教或道德信念的比较问题,
请不要过度衍伸本文有限文字所传达的有限范围内的有限观点,谢谢!
※ 引述《amateratha (天使长路西法 Luciferous)》之铭言:
: 为什麽?
: 我以为基督徒大都赞同「违背上帝命令」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 且「偷吃分别善恶果」是一种违背上帝命令的行为。
: 违背承诺或许不见得不道德,但若基督徒承认上帝必然为善,
: 那麽违背一个所谓「必然为善者」的承诺,可以『不是』「不道德」吗?
: 我颇好奇这个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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それはそれ!!これはこれ!!!
忘记旁边,努力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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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04.235.206
※ 编辑: theologe 来自: 59.104.235.206 (08/25 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