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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黃帝以來已無“禪讓”
發信站水木社區 (Fri Jun 3 14:48:57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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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記 五帝本記》﹕
“黃帝崩﹐葬橋山。其孫昌意之子高陽立﹐是為帝顓頊也。……
堯(黃帝第四代孫)知子丹朱之不肖﹐不足授天下﹐於是乃權授舜(黃帝第八代孫)。授舜﹐則天下得其利而丹朱病﹔授丹朱﹐則天下病而丹朱得其利。堯曰「終不以天下之病而利一人」﹐而卒授舜以天下。堯崩﹐三年之喪畢﹐舜讓辟丹朱於南河之南。諸侯朝覲者不之丹朱而之舜﹐獄訟者不之丹朱而之舜﹐謳歌者不謳歌丹朱而謳歌舜。舜曰「天也」﹐夫而後之中國踐天子位焉﹐是為帝舜。……
舜子商均亦不肖﹐舜乃豫薦禹(黃帝第四代孫)於天。十七年而崩。三年喪畢﹐禹亦乃讓舜子﹐如舜讓堯子。諸侯歸之﹐然後禹踐天子位。”
根據以上《史記五帝本紀》材料來看﹐從黃帝到禹﹐最高領導的換屆、權力交接﹐是在一個血統的世系內進行的﹐是指定的繼承﹐而非原始公社普遍實行的由推舉產生的“禪讓”制度。雖然堯舜沒有傳嫡長子﹐並非沒有繼承權﹐而是因為他們不肖。
《史記》黃帝的傳說雖然不精確﹐但從中我們可以看到二點非常重要的信息﹕一、權力的交接是指定接班人﹐已非原始社會的推舉“禪讓”﹔二、黃帝合並了炎帝和蚩尤部落後統一了全國﹐已非部落﹐而是一個國家。從客觀上來說﹐如果沒有一個有效的如封建制那樣的管理機制﹐是不可想象的。
從現存的史料來看﹐中國沒有存在過奴隸社會﹔族長通過“禪讓”來交接權力的紀錄其實也沒有﹐中華民族有紀錄以來﹐最高權力一直由血緣關系相承。“大同”原始氏族公社制度可能在史前存在過﹐但那個美好的時代顯然在黃帝以前已經結束。從考古發掘﹐特別是新石器晚期來看﹐比如河姆渡最上層﹐出土了大量至今可辯谷粒﹐還有許多酒器等文物來看﹐那時的農業和飼養業發展﹐已達到了很高水平﹐男人已在生產和社會中佔主導地位。生產工具也大大地得到了改善﹐生產力水平已接近封建社會﹐產品早已有剩﹐不但吃飯問題已解決﹐還產生了可據為己有的剩余產品﹐私有制的存在已具備了條件。根據社會發展規律推算起來﹐河姆度晚期文化應已進入私有制社會﹐進入父系社會﹐父系血緣繼承制也必然接著應運而生﹐“禪讓”必然被逐漸替代。事實上神農氏已是擁有諸侯的天子﹐隻不過無能﹐才“讓賢”給了黃帝。黃帝後來阪泉一戰戰勝炎帝﹐涿鹿一戰戰勝東夷的蚩尤統一了華夏民族﹐當時已擁有廣大疆土和許多部落民族﹐那時國家已形成。從規模上來說﹐如果沒有一套相應的管理機構﹐不實行封建統治﹐僅依靠一個氏族管理不可想象。
《史記》從黃帝開始﹐正是標志當時已進入一個以男子為主的父系血緣的﹐初級的宗法社會。他代表了君主制的新時代。歷史演變是漫長的﹐往往沒有明顯時代鴻溝標記。自古以來黃帝一直被奉為正統﹐捧為民族代表和象征﹐有其特殊劃時代意義。
所以﹐范文蘭先生在《中國通史》裡說﹕“從黃帝到禹的社會制度﹐是原始公社制度。”鄙齋不敢讚同。原始公社制度應該處在黃帝以前的某階段﹐雖然那時真實情形和細節已十分模糊。但黃帝到禹已是一脈相承的早期宗法君主制﹐雖然尚未確立太子嫡傳的嚴格宗法制﹐但王位的繼承已是指定﹐而非推舉的“禪讓”﹐這一點毋庸置疑。堯舜去古未遠﹐禪讓遺風尚未泯﹐他們的讓賢表現了遠袓“大公無私”精神﹐是禪讓制的回光返照現象。
因此﹐竊以為中國古代史應該以秦為分水嶺分為兩段﹕封建和郡縣兩個時期。它們的最大共同待征是從朝庭到家庭都是嚴格的宗法制﹔最大不同前者是封建責任承包制﹐後者是大一統專制。社會形態不同﹐社會性質不同、行為準則不同、原則不同﹐標準當然也不同。前者為禮治社會﹐《周禮》是樣板﹔後者乃綱治社會。
春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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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建者不拔﹐善抱者不脫﹔善辯者不訥﹐善思者不說﹔善罵者不窘......
前三十年左傾冒進﹐後三十年右傾冒進。一個哇哈哈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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