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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從眉縣青銅器談起 (轉載)
發信站BBS 水木清華站 (Tue Dec 5 02:43:11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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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toki (凱風自南), 信區: THASOL
標 題: 從眉縣青銅器談起
發信站: BBS 水木清華站 (Sun Dec 3 17:10:28 2006), 站內
從□鼎銘文談起
中國文明歷史綿長、載籍豐富為舉世所公認﹐但一般而言﹐世人重視傳世文獻較出土文獻為多。近世所謂"科學方法"傳入東土後﹐海甯王靜安先生遂提出"二重證據法"﹐主張以傳世文獻與出土文獻互堪方能得到比較確實的結論﹐此說已為學界廣泛接受。譬如法庭取證﹐如能以書證附以物證或鑒定結論﹐自然證明力度更強﹐此固無庸贅言。然而利用出土文獻殊非易事﹐先秦文獻須有小學訓練﹐中世文獻須知歐亞(Eurasia)語文﹐乃至近世更應有社會科學知識﹐方能使出土文獻發揮實效。三代為陳寅恪先生所不言﹐筆者何敢造次﹐惟有經年所得毫釐淺見﹐以求教於方家。
西元2003年1月19日下午5時30分﹐在陝西省眉縣馬家鎮楊家村發現一個較大的西周青銅器窖藏﹐出土青銅器27件﹐值得欣慰的是﹐這27件器物都有銘文﹐殊為罕見。 其中四十三年□鼎(李學勤先生釋為"佐鼎")有銘文29行﹐316字﹐重要之處如下﹕
惟卌又三年六月既生霸丁亥﹐王在周康宮穆宮﹐旦﹐王[格]周廟﹐即[位]。□司馬壽右吳□﹐入門﹐성8型Ⅲ□編l。史淢受王命書﹐王呼君尹氏冊命□。王若曰﹕"□﹐丕顯文武膺受大命﹐匍有四方﹐則□惟乃先聖[祖]考夾□先王﹐□□大命﹐奠周邦。□餘弗望聖人子孫﹐昔餘既命汝疋榮兌﹐□□四方吳□﹐用宮禦﹐今餘惟巠乃先祖考有□於周邦﹐□[享]乃命﹐命汝官[司]曆人﹐毋敢妄寧﹐虔夙夕□雍我邦小大猷﹐雩乃[甫]政事﹐毋敢不[規]不井﹐毋乃訊庶又[嫌]﹐毋敢不中不井﹐毋□□﹐□□惟有宥從﹐迺[辱]鰥寡﹐用作餘我一人咎﹐不雀死"……□其萬年無疆﹐子子孫孫永寶享用
據這篇銘文﹐筆者先談幾個小問題﹕
首先﹐何謂"曆人"﹖"曆人"見於《尚書》﹕"肆往姦宄殺人﹐歷人宥。" 銘文所列□的職責在"刑訊"等事﹐與《尚書》相同﹐可見□"官司曆人"是擔任刑官無疑。又據同一地出土的□盤中可知﹐□曾經被任命為"吳"(通"虞")。據《周禮》可知虞官負責掌管山林﹐與銘文"用宮禦"前一句正相符合。□在被任命為虞接受冊命之時﹐"右"(引受冊命者進入周廟的人)者乃是"司工"﹐而此次□被提升"官司曆人"﹐"右"者變為司馬。 金文常識﹐"右"者通常為接受冊命者的直屬上級﹐既然"官司曆人"是擔任刑官﹐而掌管軍事之司馬為其右者﹐可見"兵刑"自古有緊密關係﹐或者即如《國語》所謂﹕"大刑用甲兵"也未可知。
其次﹐何謂"中井"﹖"井"即"刑"﹐蔡樞衡先生辨之甚詳。 銘文"毋敢不規不刑"以下為周王(當是宣王)對□的告誡之辭﹕不得枉法裁判﹐訊問嫌犯須公正﹐不得貪墨中飽﹐不得放縱罪犯也不得侮辱鰥寡﹐否則將受到懲處。這樣的告誡也見於《尚書‧呂刑》﹐可見是周邦一貫的政策。近人根據個人對"禮"的理解斷言中國上古惟有習慣法﹐ 據□鼎﹐並配合《尚書》、《周禮》所見﹐周邦必有比較周詳的法制﹐且有"中刑"之理念追求與照顧鰥寡禁止縱容之觀念﹐不似隻有任意而不確定的習蒄法。
第三﹐周邦冊命官吏確有嚴格的禮制。在□接受冊命的過程中﹐除擔任"右"的司馬外﹐還有兩位"史"官參與﹐即"史淢受王命書﹐……尹氏冊命□"﹐其餘"康宮穆宮"、"旦"、"立中廷"、"北鄉"等也皆有其禮儀上的深厚意義﹐說明周邦對於這類事情不但有章可循而且執行有力。孔子"從周"之說﹐殊非妄言。
讀者或許已然注意到﹐以上三項都多多少少地涉及到《尚書》與《周禮》﹐如無《尚書》與《周禮》的傳世﹐今天學者面對大量新出金文將有無所措手足的遺憾。近世頗有懷疑《尚書》與《周禮》真實性的言論﹐現在看來﹐《尚書》與《周禮》都是比較可信的材料。然而﹐《尚書》、《周禮》為研究金文不可或缺之工具﹐除二者記載時代與金文正相配合以外﹐是否尚有其他原因呢﹖筆者以為﹐答案確為肯定﹐而章學誠早有議論。
章學誠提出"六經皆史"﹐為學界耳熟能詳﹐但一般人的理解不盡準確。一般人理解"六經皆史"﹐以為是指"六經"可以作為研究上古歷史的材料﹐這是所謂"科學主義"影響下的觀念﹐可以斷言並非章學誠本意和創見所在。畢竟﹐以"六經"作為研究上古歷史的材料﹐本是古已有之的常識﹐殊非值得驚訝的創見。章學誠所提"六經皆史"本有自己的解釋﹐即"六經皆先王之政典"。 此處章學誠有兩層意思﹕其一﹐六經為先王的制度﹔其二﹐六經的產生有先王的制度為保證。第一層意思不難理解﹐以下著重討論這第二層意思的由來。
在章學誠心目中﹐"三代以上之史"與"三代以下之史"並不相同﹐"三代以上之史"特指《周官》所載官吏執掌的"典籍"。這類"典籍"的特殊之處在於其"記注有成法"﹐ 所謂"《周官》三百六十﹐具天下之纖細矣﹐然法具於官﹐而官守其書。……古人之於典籍﹐不憚繁複周悉﹐以為記注之備"。 換言之﹐章學誠的認為﹐"三代以上"所有制度(institution)的制閒竁洭錄等再生產(reproduce)有完備的規範、標準和程式﹐而這些成文的規範、標準和程式﹐又都有《周官》體制為保證。□盤、□鼎的銘文中記載□在接受冊命的過程中有司空、司馬、史淢、尹氏等多位官僚參與輔助﹐或可窺見當時"法具於官﹐而官守其書"的情形。
"記注"既然"有成法"﹐那麼制度典籍具在﹐學者隻需要把特別重要的文件特別提出解說即可而不必面面俱到--"……纖細委備﹐有司具有成書﹐而吾特舉其重且大者﹐筆而著之﹐以示帝王經世之大略﹔而典、謨、訓、誥、貢、範、官、形之屬﹐詳略去取﹐惟意所命﹐不必著為一定之例焉﹐斯《尚書》之所以經世也。" --換言之﹐有《周官》體制保證﹐《尚書》才好用作教材。否則"記注無成法"﹐制度典籍等背景資料都不在﹐那《尚書》作為教材的意義自然就要大打折扣﹐正所謂"《周官》之法亡﹐而尚書之教絕"。 《周禮》與《尚書》的關係據此可知。
由此可見﹐《周禮》與《尚書》在金文研究中除作為一般材料之外﹐確有其獨特之處。今人可以據《周禮》、《尚書》研究金文﹐是因為金文大半為周邦"典籍"的"拷貝"﹐這類文本的擬定與成型都以周邦禮制為本﹐而《尚書》本為學習周邦禮制的重要教材﹐以《周禮》、《尚書》研究金文豈非再合適不過的工具。推衍言之﹐假設孔子刪定詩書大致為真﹐那麼遊、夏等後進"文學"學習《尚書》的目的之一即是為了能理解乃至撰寫□鼎銘文所載之類的冊命﹐今人研究金文正與遊、夏等處於同一地位﹐引據《周禮》、《尚書》豈非孔子教法的本來面目。
談起孔子教法﹐又引出另一個大問題﹐即孔子與老子等百家諸子的學術分途問題。舉一個小例子以便言之有物﹕□鼎銘文中談及"聖人"﹐然而何謂"聖人"﹖"聖人"後世用來指皇帝和孔子等偉大人物﹐為至高無上的敬語。但銘文所見"聖人"指□的祖先、西周的單氏貴族(據□盤)﹐尚屬一般敬語。實際上﹐《論語》中"聖人"僅見於"子曰﹕聖人吾不得而見之矣﹐得見君子者斯可矣"﹐ 所指或為文武周公﹐但尚不指後世專制君主。而《老子》中"聖人"已為重要概念﹐近於西人所謂"哲王"﹐與□鼎、孔子的用法大為不同﹐可謂質變。
概念衍變有諸多原因﹐但章學誠對"記注"與"撰述"的分別在解釋概念衍變上仍有用武之地。"記注有成法"時﹐學者"撰述"可以比較隨意而"無定名"﹔"記注無成法"時﹐學者就要備盡精詳旁徵博引如《春秋左傳》那樣"撰述有定名"了。"三代以上"自然是"記注有成法"的﹐體現為《周官》體制﹔"三代以下"自漢代起"律令藏於法曹﹐章程存於故府﹐朝儀守於太常﹐不聞石渠天祿別儲副兩﹐以備校司之討論﹐可謂無成法矣"﹐ 那自然就需要"撰述有定名"。--是所謂"三代以上﹐記注有成法﹐而撰述無定名﹔三代以下﹐撰述有定名﹐而記注無成法"。
"三代以上﹐記注有成法﹐而撰述無定名﹔三代以下﹐撰述有定名﹐而記注無成法"正說明孔子與諸子的學術分途。孔子本諸周禮﹐周禮記注有成法﹐所以孔子可以"述而不作"﹐所謂"撰述無定名"。不但孔子如此﹐孔子以前的諸君子﹐見於《詩經》、《左傳》者罕有著述流傳﹐這恐怕不能用雅斯貝(Karl Jaspers)所謂軸心時代(Axial Period)尚未來臨而一概斷言﹐而應"同情瞭解"當時"記注有成法﹐撰述無定名"的歷史情境。孔子以降﹐"禮崩樂壞"的局面轉趨劇烈﹐"記注"逐漸"無成法"﹐而諸子得以也必須"撰述有定名"。老子、墨子、孟子、荀子雖然思考內容各不相同﹐但都有獨立於上古經典的個人論述﹐創造出各式各樣的哲學概念﹐這絕非偶然﹐也應歸因於"記注無成法﹐而撰述有定名"的歷史情境。
綜上可見﹐章學誠對《周禮》的強調是有其深刻的研究為背景的﹐與北朝以降挪用《周禮》名目整齊官制、托古改制之說有天壤之別。章學誠之說以今天通行的學術話語移譯﹐即強調以法律制度為發掘歷史、研究學術的基本材料﹐這與"歷史法學"在歷史中發現法律、在學術中發展法律正成為互逆過程﹐頗可玩味。於當代之中國學術而言﹐此互逆過程兩個方向用力皆嫌不足﹐也都值得年輕人為之貢獻精力積薪傳火。
當然﹐研究三代以上最引人興味﹐也最覺艱難﹐不易得到共識。如前文所說﹐筆者不過是一個初涉學術的年輕人﹐自忖終生不敢談三代秦漢﹐一點淺見不免貽笑大方吧。
2006年11月19日再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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