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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元典章‧戶部‧祿廩》校釋
發信站水木社區 (Mon Mar 13 00:35:08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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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典章‧戶部‧祿廩》校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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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高華、張帆、劉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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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提要﹕本文是對《元典章》卷一五《戶部一‧祿廩》與《典章新集‧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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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祿廩》部分進行的詳細校釋﹐內容晾jw分為原文標點、參考文獻、校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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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四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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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典章》(全稱《大元聖政國朝典章》)一書﹐是元代前、中期各種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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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和法律文書的彙編﹐對於研究元朝歷史、中國法制史和中國古代語言都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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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其重要的價值。此書以難讀著稱﹐究其原因﹐主要有四﹕其一﹐書中大多為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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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牘公文﹐結構複雜﹐層次甚多﹐往往不易分辨﹔其二﹐書中不少篇目﹐系用元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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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有的蒙語硬譯公牘文體(或稱蒙文直譯體)寫成﹐與一般漢語文體不同﹔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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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中涉及許多元朝特有的制度﹐與中原傳統的制度有別﹔其四﹐此書由民間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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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編纂刻印而成﹐脫漏錯偽﹐在在皆是。《元典章》一書的整理﹐成了學術界普│
├───────────────────屆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밿
│遍關心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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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在20世紀60年代﹐組織了一批專家參加《元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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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讀書班﹐用數年之力﹐完成了《元典章‧刑部》的點校本。後來日本東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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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教授寺田隆信先生發表了《校定〈元典章‧兵部〉》。這些成果都對《元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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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整理做出了貢獻。目前﹐日本京都大學、早稻田大學都有學者繼續從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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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章》的整理和研究﹐我國臺灣地區亦有學者從事這方面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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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1997年起﹐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部分研究人員和日本進修生、韓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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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一起組織讀書班﹐由陳高華主持﹐攻讀《元典章‧戶部》﹐後來北京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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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系的幾位教師和研究生也參加進來﹐共同研讀。[1]由於各方面的原因﹐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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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班隻能時斷時續地進行。到2001年﹐已將《元絕瘨屆摩磭T反腫x過一遍。從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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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年起﹐從頭重讀﹐並逐步整理成文。“祿廩”是《元典章‧戶部》的首篇﹐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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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整理出來發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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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行的古籍整理一般都採取標點正文、再加校注的辦法。我們則在標點每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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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以後﹐開列“參考文獻”、“校注”和“解題”三個欄目。“參考文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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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每段正文史源相同、可資比較的其他文獻史料。“祿廩”部分徵引的文獻﹐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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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元代政書《通制條格》(中華書局2001年方齡貴校注本)、《秘書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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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年校點本)、《南臺備要》(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年校點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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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憲臺通紀》、《烏臺筆補》等合刊)﹐以及《元史》(中華書局校點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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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注”部分還多處引用了兩種古代工具書(辭典)﹕元代的《吏學指南》(│
├───────────────────────屆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밿
│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校點本)和明代中葉朝鮮李氏王朝的《吏文輯覽》(日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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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期朝鮮印刷株式會社昭和十七年十二月刊本)。校注內容﹐一類是文字的校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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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類是特殊辭彙的校釋﹐包括職官、制度、地名、人名、元代習用語彙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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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對文書來往關係的說明。對於蒙文直譯體文書當中的若幹特殊句法﹐因注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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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未予一一注出。[2]解題部分﹐主要講述我們對該段文字的理解與認識。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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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參考文獻”和“解題”兩部分﹐旨在為研究者提供方便。這種體例是否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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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點校和注釋是否準確﹐衷心希望得到讀者的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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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典章》的《戶部‧祿廩》分見兩處。卷一五《戶部一‧祿廩》收錄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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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到仁宗中期有關俸祿制度的文書17目(題目)、25條﹐分為兩門。第一門《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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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鈔(或作俸錢)》收錄文書13目、18條﹔第二門《職田》坌獺潤4目、7條。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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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文書都是一目一條﹐也有少數目下包含多條文書。新集不分卷﹐其《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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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祿廩》收錄英宗至治二年(公元1322年)抄錄的仁宗時期俸祿制度文書2條﹐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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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職田》、《俸鈔》兩門﹐每門均為一目﹐下有一條文書。全部相加﹐共有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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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書。為校釋方便﹐對這些文書進行了編號。卷一五《戶部一‧祿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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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17個題目編為戶一‧1、戶一‧2、……直至戶一‧17。一題目下包含多條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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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又在阿拉伯數字後以A、B、C……等字母排列。新集《戶部‧祿廩》的兩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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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編為新戶祿‧1和新戶祿‧2。校注過程中凡刪字﹐用小字體圓括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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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增字﹐用方括號〔〕表示。另外《元典章》原文偶有小字夾註﹐則用複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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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號【】表示。 │
├───────────────────────────屆慼慼慼慼慼慼慼밿
│ 本校釋所用底本為臺灣故宮博物院影印元刻本。在每個題目下﹐注明元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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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碼﹐同時注明本條文書在清末以來通行“沈刻本”中的頁碼。卷一五《戶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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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祿廩》開端有表格四頁﹐暫時從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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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部卷之一 典章十五 祿廩【俸鈔 職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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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俸錢〈1〉【祿米 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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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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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俸錢 全書卷首目錄及本卷卷首標題均作俸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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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一‧1A 俸錢按月支付(15/3a、15/3a) │
├───────────────────────────────屆慼慼慼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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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元二年〈1〉﹐中書省〈2〉欽奉〈3〉聖旨〈4〉節該〈5〉。“‘但勾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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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裏行的請俸〈7〉的人每﹐一箇月勾當過的公事完備、無罪過呵﹐後月初頭與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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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過的一月俸錢者。如是那一箇月勾當的不完備、有罪過呵﹐趕了〈8〉者。’ │
├───────────────────────────────────┤
│麼道﹐聖旨有來。”奏呵﹐“是那般有。如今隻依著那體例與呵﹐礙甚事﹖”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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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聖旨了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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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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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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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勾當裏行的請俸的人每”以下﹐見《通制條格》卷一三《祿令》“晪藞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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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田”至元十八年七月條(方齡貴《通制條格校注》第247條﹐以下引方書﹐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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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校注》)轉引﹐內容基本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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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元十八年七月﹐中書省。御史臺呈﹕“……七月初三日﹐阿裡尚書、張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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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於玉速帖木兒大夫處稟得回說﹕‘俺為按察司俸錢上奏呵﹐欽奉聖旨裏﹐傳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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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去來﹐但勾當裏行的請俸錢的人每﹐一箇月勾當的公事﹐勾當的完備、無罪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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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後月初頭與勾當過的一月俸錢者。如是那壹箇月勾當的不完備、有罪過呵﹐│
├───────────────────────────────────┤
│趕了者。’麼道﹐聖旨有來。”奏呵﹐“是那般有來。如今隻依著那體例與呵﹐│
├───────────────────────────────────┤
│礙甚事﹖”麼道﹐聖旨了也。欽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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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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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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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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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至元二年 據《通制條格》﹐這段奏事在至元十八年。似當以《條格》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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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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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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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書省 元代宰相機構﹐秩正一品。設右丞相、左丞相、平章政事﹐稱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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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右丞、左丞、參知政事﹐稱執政。統領吏、戶、禮、兵、刑、工六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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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行政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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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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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欽奉 徵引聖旨文前的敬語。《吏文輯覽》卷二“欽奉”條﹕“凡奉聖旨 │
怏X□□□□□□□□□□□□□□□□□□□□□□□□□□□□□□□□□□□?
│﹐必加‘欽’字。欽此、欽遵、欽差、欽齎、欽捧等語皆仿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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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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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聖旨 皇帝頒發的口頭或書面命令。在元代又專指用蒙古語記錄和頒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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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漢文文獻中以蒙文直譯白話形式出現的皇帝命令。《元文類》卷四○《經世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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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序錄‧帝制》﹕“國朝以國語訓敕者曰聖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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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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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節該 指節文、大意。有時作“節文”﹐或簡稱“該”。《吏文輯覽》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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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節該”條﹕“凡略載聖旨及公文﹐必加‘節該’二字於首。節﹐略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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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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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勾當 事情﹐此處指公務。又用作動詞﹐指供職。《吏文輯覽》卷二“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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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條﹕“事也。又掌管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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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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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請俸 領取俸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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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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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趕了 當指罷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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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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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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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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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文書是關於官吏如何領取俸錢的一道聖旨。官吏在崗滿一月﹐工作如期│
├───屆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밿
│完成﹐沒有差錯﹐就在下月月初領取這個月的俸錢。未如期完成﹐或出現差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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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予罷免(實際上每月考察官吏任職情況﹐不稱職隨即罷免﹐是不可能的﹐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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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籠統言之)。大臣已經接到有關旨意(可能是口傳的聖旨)﹐上奏核實﹐聖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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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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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一‧1B 又(15/3a、15/3a[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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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蘄州路〈1〉提控案牘〈2〉劉奎*﹐於至元二十四年閏二月初三日禮任〈3〉勾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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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訖當月俸鈔一十兩。戶部照擬得﹕劉奎*既於閏二月初三日禮任﹐合自三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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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始支俸。都省〈4〉移咨〈5〉湖廣行省〈6〉﹐於劉奎*名下追徵元支訖二月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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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還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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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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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蘄州路 元路名﹐隸屬於河南行省﹐治所在今湖北蘄春西南﹐為下路。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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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轄五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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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屆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밿
│〈2〉提控案牘 元首領官名﹐設於路、府、上中州﹐主管衙門文書﹐屬流外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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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元典章》本卷卷首表格﹐下路提控案牘月俸鈔十兩﹐另有職田一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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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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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禮任 即上任﹐或作“理任”。王惲《秋澗集》卷八六《彈西夏中興路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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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使□智耀不當狀》﹕“今體察得西夏中興路提刑按察兼勸農使□智耀﹐……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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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巳來﹐所行淹阻﹐□不見憚。”宋時又作“禮上”。范仲淹《范文正公集》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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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杭州謝上表》﹕“臣某言﹐昨奉□就差知杭州軍州事﹐巳到任禮上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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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都省 指中書省。因相對於行中書省而言﹐故稱都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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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咨 元代二品以上官府往來文書﹐彼此平級的﹐稱咨文、咨。如中書省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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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書省之間﹐樞密院與行樞密院之間﹐御史臺與行御史臺之間﹐文書均稱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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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學指南》“公式”門“咨”條引《左傳》﹕“訪問於善曰咨。”《吏文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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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覽》卷二“咨”條﹕“二品以上官行同品衙門之文。又上項各衙門各與堂上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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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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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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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湖廣行省 行省﹐即行中書省﹐元代中書省派出分鎮地方的機構﹐後演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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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統轄一方的地方最高行政機構﹐秩從一品﹐設官基本與中書省相同。湖廣行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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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稱湖廣等處行中書省﹐統三十路、三府、十三州及十五安撫司﹐設治武昌路(│
├───────────屆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밿
│治今湖北武昌)﹐轄境包括今湖北南部和湖南、廣西、貴州大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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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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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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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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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卷“俸錢按月支付”條下有兩個文件﹐這是第二條文件﹐是一個具體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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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蘄州路提控案牘劉奎*於至元二十四年閏二月初三上任﹐後來領取了閏二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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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俸鈔。戶部審查認為﹐他在閏二月工作未滿一月﹐俸鈔隻能從三月開始領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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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上呈中書省﹐移文湖廣行省(此時河南行省尚未設立﹐蘄州路隸屬於湖廣行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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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劉奎*所領閏二月俸鈔。參下條“上任罷任俸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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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一‧2 上任罷任俸例(15/3a、15/3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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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元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中書戶部奉中書省劄付〈1〉﹕“諸官員上任不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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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日﹐罷任已過初五日﹐並給當月俸錢。外﹐據經歷〈2〉、知事〈3〉、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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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典史〈5〉、司吏〈6〉﹐一體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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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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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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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通制條格》卷一三《祿令》“俸祿職田”至元八年八月條(《校注》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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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略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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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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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元八年八月﹐中書省。戶部呈﹕“照得舊例﹐職官上任不過初二日﹐罷任已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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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五日﹐並給當月俸。後官已到前官差出者﹐其祿兩支。”都省準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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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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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卷九六《食貨志四‧俸秩》略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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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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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諸官員上任者不過初二日﹐罷任梠獈躔初五日﹐給當月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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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通制條格》稱此規定為“舊例”﹐當指金制。《金史》卷五八《百官志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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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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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職官上任不過初二日﹐罷任過初五日者﹐給當月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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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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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金國志》卷三五《雜色儀制》“職官上任給俸儀”條﹕ │
├───────────────────────────────────┤
│ │
├───────────────────────────────────┤
│ 職官上任不過初二日﹐罷任已過初五日者﹐並給當月俸。 │
├───────────────────屆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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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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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劄付 元代二品以上官府發給下級官府的文書稱為“劄付”﹐如中書省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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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樞密院﹐御史臺、六部﹐行省對宣慰司、路﹐御史臺或行臺對廉訪司﹐文書均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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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劄付。另外由中書省或行省簽發的流外官、吏員任命文書﹐也稱劄付。《吏學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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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公式”門“劄付”條﹕“刺著為書曰劄﹐以文相與曰付。猶畀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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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文輯覽》卷二“劄付”條﹕“大概與照會同﹐但上司行所屬衙門居多﹐如五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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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督府行經歷司、都察院行御史道、六部行各清吏司之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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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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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歷 元首領官名﹐設於樞密院、御史臺、宣政院、宣徽院等重要中央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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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及行樞密院、行御史臺、宣慰司、廉訪司、路等高級地方官府﹐主管衙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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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牘文書﹐統領吏員﹐秩從五品至從七品不等。《元文類》卷三六謝端《送張文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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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述廉訪司經歷﹕“經歷而上﹐大官八人﹐其同僚二人﹐吏十六人﹐書手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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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焉。吏之治辦與否﹐皆總於經歷﹐經歷固為之長﹐又吏所師也。日始出﹐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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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府﹐督吏、書手﹐分曹局治文書。凡一司庶務﹐與分司出按部﹐郡邑行事有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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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決﹐官吏受賄及稽違當殿降﹐訊治民獄辭兩造當論報﹐案既成﹐吏持來前﹐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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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奪可否。經歷為之析疑似﹐平向背﹐竄易審定﹐乃署以畀吏。得其情又不戾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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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始可信大官、服僚佐﹐而吏亦不得一搖手以輕重法。”楊維楨《東維子文集│
├───────────────────────屆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밿
│》卷四《李經歷治績序》述路經歷﹕“經歷﹐古郡功曹之官。……上以齊二千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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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吏之異同﹐而下以內群書佐於成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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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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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知事 元首領官名﹐設於若幹中央機構、廉訪司、路﹐為經歷副職。楊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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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楨《東維子文集》卷四《送郭公知事還湖州序》述路知事﹕“知事位在經歷下﹐│
├───────────────────────────────────┤
│其識贊三尺平以左右二千石者也。”又設於行省理問所、散府、上州﹐為主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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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官。秩從八品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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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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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吏目 元首領官名﹐設於中、下州﹐為流外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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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典史 元首領官名﹐設於縣、錄事司﹐為流外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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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司吏 元吏員名﹐掌案牘文書﹐設於路、府、州、縣、錄事司﹐員額不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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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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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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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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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文書規定了官吏領取每月俸錢的條件。隻要在某月初一、初二兩日上任│
├───────────────────────────────────┤
│﹐即可領取當月俸錢。上條戶一‧1B“俸錢按月支付”第二條﹐劉奎*初三日上 │
├───────────────────────────屆慼慼慼慼慼慼慼밿
│任﹐隻晚一日﹐即失去領取當月俸錢的資格。如於某月離任﹐隻要離任日期在初│
├───────────────────────────────────┤
│五以後﹐也可領取當月俸錢。上述制度承自金朝。 │
├───────────────────────────────────┤
│ │
├───────────────────────────────────┤
│ │
├───────────────────────────────────┤
│ │
├───────────────────────────────────┤
│戶一‧3 假告事故俸例(15/3a、15/3a) │
├───────────────────────────────────┤
│ │
├───────────────────────────────────┤
│至元九年正月﹐中書左三部〈1〉承奉中書省劄付。據戶部呈〈2〉﹕“奉尚書省│
├───────────────────────────────────┤
│〈3〉劄付﹐欽奉聖旨節文﹕‘今已後支俸呵﹐月盡其間〈4〉交與者。應喫俸錢│
├───────────────────────────────────┤
│人一日不來﹐休與一兩者。半日不來﹐休與半兩者。這般道與了您熔o□羰竊魯酴?
├───────────────────────────────────┤
│頭與了俸錢呵﹐您上者。您雖得這般言語呵﹐管軍官、管民官卻休動者。’欽此│
├───────────────────────────────────┤
│〈5〉。照得〈6〉先奉中書省劄付該﹕‘諸官員上任【雲雲、見前例】、依上月│
├───────────────────────────────────┤
│盡其間支付。’外﹐據假告〈7〉事故人員﹐既是官司□過﹐定與限次交去來﹐ │
├───────────────────────────────────┤
│俸錢都交支與。如違限並推故不來﹐欽依聖旨處分事意﹐追罰施行。” │
├───────────────────────────────────┤
│ │
├───────────────────────────────────┤
│ 【參考文獻】 │
├───────────────────────────────────┤
│ │
├───────────────────────────────────┤
│後半段“外﹐據假告事故人員”以下﹐略見《通制條格》卷一三《祿令》“俸祿│
├───────────────────────────────────┤
│職田”至元八年五月條(《校注》263條)﹕ │
├───────────────────────────────屆慼慼慼밿
│ │
├───────────────────────────────────┤
│至元八年五月﹐尚書省、中書省、御史臺一同議得﹕“假告事故官員﹐既是官司│
├───────────────────────────────────┤
│□過教去﹐俸錢都交支與。元定限次如是違了﹐依例罰者。” │
├───────────────────────────────────┤
│ │
├───────────────────────────────────┤
│亦見《元史》卷九六《食貨志四‧俸秩》﹕ │
├───────────────────────────────────┤
│ │
├───────────────────────────────────┤
│ 隨朝官吏每月給俸﹐如告假事故﹐當官立限者全給﹐違限託故者追罰。│
├───────────────────────────────────┤
│ │
├───────────────────────────────────┤
│【校注】 │
├───────────────────────────────────┤
│ │
├───────────────────────────────────┤
│〈1〉中書左三部 中統元年(1260)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官制草創﹐六部並未 │
├───────────────────────────────────┤
│完全分立﹐僅設左三部(含吏、戶、禮)和右三部(含兵、刑、工)。至元元年│
├───────────────────────────────────┤
│(1264)﹐分為吏禮、戶、兵刑、工四部。三年﹐又合為左三部、右三部。五年│
├───────────────────────────────────┤
│﹐又分為吏禮、戶、兵刑、工四部。七年﹐始分立六部。事見《元史》卷八五《│
├───────────────────────────────────┤
│百官志一》。此後至元九年正月﹐一度又“省六部為四”(《元史》卷七《世祖│
├───────────────────────────────────┤
│紀四》)。此條文書時間即在至元九年正月﹐此時或分六部﹐或分四部﹐不應有│
├───────────────────────────────────┤
│左三部。疑有錯誤或脫漏。 │
├───────────────────────────────────┤
│ │
├───────────────────────────────────┤
│〈2〉呈 元代下級官府呈送上級官府的文書稱為“呈”。《吏學指南》“公式 │
├───────────────────────────────────ꤿ
│”門“呈”條﹕“謂布意達於尊者﹐又陳示其狀也。”《吏文輯覽》卷二“呈”│
├───────────────────────────────────┤
│條﹕“與申同。”參下文戶一‧7條“申”字注釋。 │
├───────────────────────────────────┤
│ │
├───────────────────────────────────┤
│〈3〉尚書省 元以中書省為宰相機構﹐但又曾三次設立尚書省。此處為第一次 │
├───────────────────────────────────┤
│設立的尚書省﹐設於至元七年正月﹐罷於八年十二月。與中書省分工﹐號稱“中│
├───────────────────────────────────┤
│書省以總朝綱﹐尚書省以決庶務”(魏初《青崖集》卷四《奏議‧至元八年四月│
├───────────────────────────────────┤
│二十四日》)。 │
├───────────────────────────────────┤
│ │
├───────────────────────────────────┤
│〈4〉月盡其間 當指一月結束之後。此處“其間”一詞似應釋為“之後”。本 │
├───────────────────────────────────┤
│卷戶一‧1A“俸錢按月支付”條﹕“一箇月勾當過的公事完備、無罪過呵﹐後月│
怏X□□□□□□□□□□□□□□□□□□□□□□□□□□□□□□□□□□□?
│初頭與勾當過的一月俸錢者。”“月盡其間”與“後月初頭”含義應當是相同的│
├───────────────────────────────────┤
│。《元史》卷二九《泰定帝紀一》載泰定帝即位詔﹕“這般﹐晏駕其間﹐比及整│
├───────────────────────────────────┤
│治以來﹐……”“晏駕其間”隻能解釋為“(英宗)晏駕之後”。 │
├───────────────────────────────────┤
│ │
├───────────────────────────────────┤
│〈5〉欽此 官文書中徵引文件結語﹐用於徵引皇帝聖旨之後。《吏學指南》“ │
├───────────────────────────────────┤
│諸此”門“欽”條﹕“謂致恭也。”參上文戶一‧1A條“欽奉”注釋。 │
├───────────────────────────────────┤
│ │
├───────────────────────────────────┤
│〈6〉照得 公文中常用的發語詞。《吏文輯覽》卷二“照得”條﹕“具見始末 │
├───────────────────────────────────┤
│曰照﹐謂照而得之也。凡文移發語﹐例曰‘照得’。他仿此。” │
├───────────────────────────────────┤
│ │
├───────────────────────────────────┤
│〈7〉假告 即因故告假、請假。《吏學指南》“署事”門“假暇”條﹕“喪病 │
├───────────────────────────────────┤
│告報曰假﹐謂借勾當月日也﹔節朔旬休曰暇﹐謂公務空閒日也。” │
├───────────────────────────────────┤
│ │
├───────────────────────────────────┤
│ 【解題】 │
├───────────────────────────────────┤
│ │
├───────────────────────────────────┤
│ 本條與戶一‧1A《俸錢按月支付》內容近似﹐強調官員工作滿一月﹐無缺勤│
├───────────────────────────────────┤
│﹐始可領取該月俸錢。又規定因故請假、定有期限的﹐不扣俸錢。如逾限不銷假│
├───────────────────────────────────┤
│﹐方予罰俸。所引聖旨節文中﹐“您上者”﹐“管軍官、管民官卻休動者”諸句│
├───────────────────────────────────┤
│﹐確切含義不詳﹐較為難解。 │
├───屆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밿
│ │
├───────────────────────────────────┤
│ │
├───────────────────────────────────┤
│ │
├───────────────────────────────────┤
│戶一‧4 被問(致)〔改〕除〈1〉俸例(15/3b、15/3b) │
├───────────────────────────────────┤
│ │
├───────────────────────────────────┤
│大德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江西行省〈2〉準中書省咨﹕“來咨﹕‘廣州路〈3〉達│
├───────────────────────────────────┤
│魯花赤〈4〉瓜禿﹐大德六年三月二十日得替開除〈5〉﹐名俸合無依平章月的迷│
├───────────────────────────────────┤
│失〈6〉例支付﹐請定奪。’準此〈7〉。送戶部﹐議得﹕‘官吏俸秩本以養廉﹐│
├───────────────────────────────────┤
│豈有內外之分。以此參詳〈8〉﹐內外諸衙門官吏﹐除上任已過初二日、並但犯 │
├───────────────────────────────────┤
│公罪〈9〉有招〈10〉停職被問者﹐所歷雖至月終﹐其俸秩依例不給﹐外﹐據在 │
├───────────────────────────────────┤
│任(致)〔改〕除、及任滿得代官吏﹐如已滿初五日者﹐將當月俸秩﹐無分內外│
├───────────────────────────────────┤
│﹐欽依元奉聖旨﹐依數給付相應。’都省準擬。” │
├───────────────────────────────────┤
│ │
├───────────────────────────────────┤
│ 【參考文獻】 │
├───────────────────────────────────┤
│ │
├───────────────────────────────────┤
│ “送戶部﹐議得”以下﹐與《通制條格》卷一三《祿令》“俸祿職田”大德│
├───────────────────────────────────┤
│七年三月條(《校注》249條)略同﹕ │
├───────────────────────────────────┤
│ │
├───────────────────────────────────┤
│大德七年三月﹐中書省。戶部呈﹕“議得官吏俸秩﹐本以養廉。今後內外諸衙門│
├───────屆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밿
│官吏﹐除上任已過初二日、並但犯公罪有招停職被問者﹐所歷雖至月終﹐其俸秩│
├───────────────────────────────────┤
│依例不給﹐外﹐據在任改除、及任滿得代官吏﹐如已過初五日者﹐將當月俸秩﹐│
├───────────────────────────────────┤
│無分內外﹐依例給付。”都省準擬。 │
├───────────────────────────────────┤
│ │
├───────────────────────────────────┤
│【校注】 │
├───────────────────────────────────┤
│ │
├───────────────────────────────────┤
│〈1〉(致)〔改〕除 全書卷首目錄作改除﹐上引《通制條格》亦作改除。“ │
├───────────────────────────────────┤
│致除”不通﹐當以“改除”為是。下文同。 │
├───────────────────────────────────┤
│ │
├───────────────────────────────────┤
│〈2〉江西行省 全稱江西等處行中書省﹐統十八路、九州﹐設治龍興路(治今 │
├───────────────────────────────────┤
│江西南昌)﹐轄境包括今江西、廣東大部。 │
├───────────────────────────────────┤
│ │
├───────────────────────────────────┤
│〈3〉廣州路 元路名﹐隸屬於江西行省﹐治所在今廣州﹐為上路。下轄一司、 │
├───────────────────────────────────┤
│七縣。 │
├───────────────────────────────────┤
│ │
├───────────────────────────────────┤
│〈4〉達魯花赤 元官名。蒙古語原意為“鎮守者”﹐是蒙古統治者在被征服地 │
├───────────────────────────────────┤
│區廣泛設置的監臨官﹐位於當地原設行政長官之上﹐起監督作用﹐並對該地區有│
├───────────────────────────────────┤
│關事務有決定權。非蒙古族軍隊和許多專職機構中也有設置。通常隻能由蒙古人│
├───────────────────────────────────┤
│擔任。 │
├───────────屆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밿
│ │
├───────────────────────────────────┤
│〈5〉開除 免除、去掉。這裏指官員卸任。 │
├───────────────────────────────────┤
│ │
├───────────────────────────────────┤
│〈6〉月的迷失 元世祖、成宗朝將領。至元後期曾任廣東道宣慰使、江西行樞 │
├───────────────────────────────────┤
│密院副使、同知﹐率兵鎮壓鍾明亮等南方反元起事。成宗即位後﹐加平章政事。│
├───────────────────────────────────┤
│ │
├───────────────────────────────────┤
│〈7〉準此 官文書中徵引文件結語﹐用於徵引平級機構、官員發來的公文之後 │
├───────────────────────────────────┤
│。《吏學指南》“諸此”門“準”條﹕“法則也﹐均平也。”《吏文輯覽》卷二│
├───────────────────────────────────┤
│“準”條﹕“凡同品衙門受咨、關者﹐例稱準。” │
├───────────────────────────────────┤
│ │
├───────────────────────────────────┤
│〈8〉參詳 考慮並建議。《吏文輯覽》卷二“參詳”條﹕“子細尋究也。” │
├───────────────────────────────────┤
│ │
├───────────────────────────────────┤
│〈9〉公罪 官吏雖非蓄意徇私、但卻違反了制度規定的工作失誤。《吏學指南 │
├───────────────────────────────────┤
│》“三罪”門“公罪”條﹕“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唐律疏議》卷二│
├───────────────────────────────────┤
│《名例‧官當》﹕“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當。”原文中小字注﹕“公罪﹐謂緣│
├───────────────────────────────────┤
│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疏議﹕“公事與奪﹐情無私、曲﹐雖違法式﹐是為公│
├───────────────────────────────────┤
│坐。” │
├───────────────────────────────────┤
│ │
├───────────────────────────────────┤
│〈10〉招 或稱招伏﹐指認罪書或檢查、口供。 │
├───────────────屆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밿
│ │
├───────────────────────────────────┤
│【解題】 │
├───────────────────────────────────┤
│ │
├───────────────────────────────────┤
│ 本條文書起因於江西行省就廣州路達魯花赤瓜禿俸錢問題向中書省的請示。│
├───────────────────────────────────┤
│瓜禿於大德六年三月二十日卸任﹐行省請示是否應發給他當月俸錢﹐並引此前的│
├───────────────────────────────────┤
│月的迷失為例。大約月的迷失也是在某月中間卸任﹐領取了當月俸錢。中書省將│
├───────────────────────────────────┤
│行省的請示轉發給戶部。戶部認為沒有問題﹐並重申以前的規定﹐官員調動或任│
├───────────────────────────────────┤
│滿﹐隻要日期過了初五﹐皆可領取當月俸錢。順便還提到﹕如果官員犯有公罪﹐│
├───────────────────────────────────┤
│停職接受審查﹐則即使停職日期已到月底﹐當月俸錢也一律扣發。 │
├───────────────────────────────────┤
│ │
├───────────────────────────────────┤
│ │
├───────────────────────────────────┤
│ │
├───────────────────────────────────┤
│戶一‧5 官員患病俸例(15/3b、15/4a) │
├───────────────────────────────────┤
│ │
├───────────────────────────────────┤
│大德十一年六月﹐行臺〈1〉準御史臺〈2〉咨﹕“‘官吏病過百日﹐例應作闕〈│
├───────────────────────────────────┤
│3〉。支過畸零日數俸秩﹐若追納還官﹐恐非優遇臣下之宜﹐抑亦有傷大體。事 │
├───────────────────────────────────┤
│幹通例﹐宜令合幹部分〈4〉從長講究。具呈照詳〈5〉。’回奉中書省劄﹕‘送│
├───────────────────────────────────┤
│戶部﹐議得﹕諸官吏患病百日作闕﹐支過俸米除全月回納還官外﹐據支過破月俸│
├───────────────────────────────────┤
│鈔﹐如是已過當月初五日﹐亦屬今月盡月數﹐宜從御史臺所呈﹐免徵相應。都省│
├───────────────────────────────────┤
│準擬。’” │
├───────────────────────────────────┤
│ │
├───────────────────────────────────┤
│【參考文獻】 │
├───────────────────────────────────┤
│ │
├───────────────────────────────────┤
│ “官吏病過百日﹐例應作闕”規定﹐見《元史》卷九六《食貨志四‧俸秩》│
├───────────────────────────────────┤
│﹕ │
├───────────────────────────────────┤
│ │
├───────────────────────────────────┤
│諸職官病假百日之外﹐……不給祿。 │
├───────────────────────────────────┤
│ │
├───────────────────────────────────┤
│ 及《通制條格》卷一三《祿令》“作闕住俸”條(《校注》276條)﹕ │
├───────────────────────────────────┤
│ │
├───────────────────────────────────┤
│至元八年六月﹐尚書省。戶部呈﹕“在任官員患病﹐經百日外﹐住俸作闕。自住│
├───────────────────────────────────┤
│俸日為始﹐限十貳個月聽仕。”都省準呈。 │
├───────────────────────────────────┤
│ │
├───────────────────────────────────┤
│【校注】 │
├───────────────────────────────────┤
│ │
├───────────────────────────────────┤
│〈1〉行臺 即行御史臺﹐御史臺的分支機構﹐秩從一品﹐設官同御史臺。元代 │
├───────────────────────────────────┤
│共設江南、陝西兩行御史臺。《元典章》中提到的行臺﹐一般都指江南行臺。江│
├───────────────────────────────────┤
│南行臺簡稱南臺﹐設治於建康路(治今江蘇南京)﹐下統十道肅政廉訪司﹐其監│
├───────────────────────────────────┤
│察區包括江浙、江西、湖廣三行省。 │
├───────────────────────────────────┤
│ │
├───────────────────────────────────┤
│〈2〉御史臺 元代最高監察機構。秩從一品﹐設御史大夫、御史中丞、殿中侍 │
├───────────────────────────────────┤
│御史、治書侍御史、侍御史、監察御史等官。節制江南、陝西兩行臺﹐同時直轄│
├───────────────────────────────────┤
│八道肅政廉訪司。其直接監察區包括腹裏地區和河南、嶺北、遼陽行省。 │
├───────────────────────────────────┤
│ │
├───────────────────────────────────┤
│〈3〉作闕 指官員下崗﹐原任職務重新任命他人。 │
├───────────────────────────────────┤
│ │
├───────────────────────────────────┤
│〈4〉合幹部分 猶言相關某部。金、元俗語﹐常於同一類機構、組織名稱下加 │
├───────────────────────────────────┤
│後綴“分”字﹐猶泛稱“某”之義。如泛稱某部雲“部分‵O□悍Q某路雲“路分│
├───────────────────────────────────┤
│”。清代也有這種用法﹐泛稱八旗中某旗雲“旗分”。 │
├───────────────────────────────────┤
│ │
├───────────────────────────────────┤
│〈5〉照詳 公文結尾部分的請示語。《吏文輯覽》卷二“照詳”條﹕“謂照察 │
├───────────────────────────────────┤
│而詳審也。凡文移結語﹐例稱‘乞照詳’雲雲。”本條自“官吏病過百日”至“│
├───────────────────────────────────┤
│具呈照詳”﹐是御史臺呈送中書省的呈文。 │
├───────────────────────────────────┤
│ │
├───────────────────────────────────┤
│【解題】 │
├───────────────────────────────────┤
│ │
├───────────────────────────────────┤
│按規定﹐官員請病假超過百日﹐即以下崗論處﹐其職務別行選授﹐俸祿當然也不│
├───────────────────────────屆慼慼慼慼慼慼慼밿
│再發放。但俸祿是按月而不是按日領取的﹐絕大多數情況下﹐患病官員請病假滿│
├───────────────────────────────────┤
│百日的這一天不會恰好是月底﹐而是處於月中。那麼該官員是否可以領取當月俸│
├───────────────────────────────────┤
│祿﹖元朝的政策是﹕當月祿米(關於祿米﹐詳後文)予以扣發﹐至於當月俸錢﹐│
├───────────────────────────────────┤
│則隻要病假滿百日的這一天是在初五以後﹐仍可全額領取。這個政策的基本原則│
├───────────────────────────────────┤
│是由御史臺向中書省提出的﹐中書省移交戶部討論﹐認為合理﹐附加若幹補充﹐│
├───────────────────────────────────┤
│回呈中書省。中書省回復御史臺﹐御史臺又將這一政策通報行御史臺。 │
├───────────────────────────────────┤
│ │
├───────────────────────────────────┤
│ │
├───────────────────────────────────┤
│ │
├───────────────────────────────────┤
│戶一‧6 官吏離役俸錢不支(15/4a、15/4a) │
├───────────────────────────────────┤
│ │
├───────────────────────────────────┤
│至元三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江西行省。據省掾〈1〉李元剛告﹕“至元三十一 │
├───────────────────────────────────┤
│年四月內﹐承行〈2〉吉水縣〈3〉羅濂翁告王仁甫不法等事。有王仁甫經廉訪司│
├───────────────────────────────────┤
│〈4〉誣告取受〈5〉。六月十一日﹐有江西廉訪司〈6〉牒發分司〈7〉﹐歸對得│
├───────────────────────────────────┤
│妄告。七月十四日﹐牒發回省。所有六月至十月終五箇月﹐俸鈔未蒙支給。”得│
├───────────────────────────────────┤
│此〈8〉。移準中書省﹐元貞元年閏四月二十七日省掾卜元英承行咨該﹕送戶部 │
├───────────────────────────────────┤
│照擬得﹕“令史李元剛﹐至元三十一年六月至十月終五箇月﹐即係離役對證、不│
├───────────────────────────────────┤
│曾掌管勾當月日﹐難議支俸。具呈照詳”事。都省合行移咨﹐請照驗施行。 │
├───────────────────────────────────┤
│ │
├───────────────────────────────屆慼慼慼밿
│【校注】 │
├───────────────────────────────────┤
│ │
├───────────────────────────────────┤
│〈1〉省掾 元朝中書省和行中書省辦理具體事務的吏員﹐可以說是地位最重要 │
├───────────────────────────────────┤
│的吏職。升遷前景優越﹐中書省掾考滿出職從六品﹐行省省掾考滿出職正七品。│
├───────────────────────────────────┤
│本條文書中﹐李元剛為行省省掾﹐卜元英為中書省掾。 │
├───────────────────────────────────┤
│ │
├───────────────────────────────────┤
│〈2〉承行 接受任務。此處指吏員專門負責處理某項文書。 │
├───────────────────────────────────┤
│ │
├───────────────────────────────────┤
│〈3〉吉水縣 元縣名﹐今屬江西。元屬江西行省吉安路﹐元貞元年(1295)﹐ │
├───────────────────────────────────┤
│升州。 │
├───────────────────────────────────┤
│ │
├───────────────────────────────────┤
│〈4〉廉訪司 即肅政廉訪司﹐元地方監察機構﹐秩正三品﹐設廉訪使、副使、 │
├───────────────────────────────────┤
│僉事等官。元初名提刑按察司﹐至元二十八年(1291)更名肅政廉訪司。全國共│
├───────────────────────────────────┤
│置二十二道﹐分別隸屬於御史臺和行御史臺。 │
├───────────────────────────────────┤
│ │
├───────────────────────────────────┤
│〈5〉取受 指受賄。《吏學指南》“贓私”門“取受”條﹕“因事受財謂之取 │
├───────────────────────────────────┤
│受。” │
├───────────────────────────────────┤
│ │
├───────────────────────────────────┤
│〈6〉江西廉訪司 全稱江西湖東道肅政廉訪司。隸屬於江南行御史臺﹐置司於 │
├───────────────────────────────────ꤿ
│龍興路(治今江西南昌)。 │
├───────────────────────────────────┤
│ │
├───────────────────────────────────┤
│〈7〉分司 指廉訪分司。各道肅政廉訪司均劃分若幹管區﹐每年遣官分臨巡視 │
├───────────────────────────────────┤
│﹐稱分司。 │
├───────────────────────────────────┤
│ │
├───────────────────────────────────┤
│〈8〉得此 官文書中徵引文件結語﹐用於徵引下級機構、官吏發來的“呈文” │
├───────────────────────────────────┤
│、“申文”之後。《吏學指南》“諸此”門“得”條﹕“事有所獲也。”《吏文│
├───────────────────────────────────┤
│輯覽》卷二“得此”條﹕“凡受申、呈及狀告﹐例曰得此。” │
├───────────────────────────────────┤
│ │
├───────────────────────────────────┤
│【解題】 │
怏X□□□□□□□□□□□□□□□□□□□□□□□□□□□□□□□□□□□?
│ │
├───────────────────────────────────┤
│ 至元三十一年四月﹐江西行省省掾李元剛奉命處理王仁甫不法案。王仁甫向│
├───────────────────────────────────┤
│廉訪司投訴李元剛受賄。廉訪司移交分司審理﹐查明是誣告﹐通報行省。李元剛│
├───────────────────────────────────┤
│共有五個月停職接受審查﹐未能領取俸錢。江西行省為此請示中書省﹐中書省轉│
├───────────────────────────────────┤
│發戶部。戶部認為﹐李元剛雖系被誣告﹐但在接受審查期間確未從事本職工作﹐│
├───────────────────────────────────┤
│因此不能補發俸錢。中書省將此結論回復江西行省。 │
├───────────────────────────────────┤
│ │
├───────────────────────────────────┤
│國學素材-讀書中文網-bbs.rbook.net │
├───────────────────────────────────┤
│ │
├───────────────────────────────────┤
│戶狻뜿7 枉被賕誣停職俸例(15/4a、15/4b) │
├───────────────────────────────────┤
│ │
├───────────────────────────────────┤
│大德十一年十一月﹐行臺準御史臺咨﹕“〔來咨﹕〕〈1〉‘浙東道廉訪司〈2〉│
├───────────────────────────────────┤
│申〈3〉﹕據溫州路〈4〉瑞安(路)〔州〕〈5〉民戶吳瑞狀告﹐本州王同知下 │
├───────────────────────────────────┤
│□體覆〈6〉折收木綿〈7〉﹐取受鈔定。已取吳瑞等誣告招伏﹐斷遣了當〈8〉 │
├───────────────────────────────────┤
│。外﹐據同知王革亨被問俸錢﹐移準溫州路牒呈﹐照得省部元擬江西省令史李元│
├───────────────────────────────────┤
│綱被誣對問﹐係離役不曾掌管勾當月日﹐難議支給〈9〉。看詳〈10〉﹕凡告言 │
├───────────────────────────────────┤
│官吏不公﹐若追究是實﹐自有常憲。其間或枉被賕誣﹐告誣明白﹐於己別無私罪│
├───────────────────────────────────┤
│〈11〉招涉﹐及所犯罰贖不至解任等罪﹐如將曠闕月日﹐照依至元十年省部元擬│
├───────────────────────────────────┤
│通例﹐俸祿全給相應。係為例事理〈12〉﹐咨請照詳。’準此。呈奉中書省劄付│
├───屆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밿
│﹕‘得此。送據刑部呈﹐議得﹕凡官吏在任被人告論﹐辨證〈13〉私罪﹐雖有招│
├───────────────────────────────────┤
│伏﹐不至解任﹐但離本職者﹐其祿不給。歸結了畢﹐罪不至停罷、合還職者﹐依│
├───────────────────────────────────┤
│上任例給付。即枉被贓誣、或為支證〈14〉、及辨證公罪者﹐驗曠闕月日﹐祿秩│
├───────────────────────────────────┤
│全給相應。所據瑞安州同知王革亨﹐即係枉被賕誣﹐其停職月日俸秩全給相應。│
├───────────────────────────────────┤
│具呈照詳。都省仰照驗施行。’” │
├───────────────────────────────────┤
│ │
├───────────────────────────────────┤
│【參考文獻】 │
├───────────────────────────────────┤
│ │
├───────────────────────────────────┤
│至元十年省部元擬通例﹐見《通制條格》卷一三《祿令》“俸祿職田”至元十年│
├───────────────────────────────────┤
│正月條(校휿262條)﹕ │
├───────────────────────────────────┤
│ │
├───────────────────────────────────┤
│至元十年正月﹐中書省。戶部呈﹕“與兵、刑部一同講議得﹐被問官吏﹐但離本│
├───────────────────────────────────┤
│職﹐其祿停給﹐纔候歸對了畢﹐除枉被贓誣﹐或為指證於己無招涉私罪及辨證公│
├───────────────────────────────────┤
│罪者﹐驗曠闕月日﹐祿秩全給。若所犯私罪解任勒停者﹐雖是在任不曾離職﹐合│
├───────────────────────────────────┤
│驗被問月日為始﹐不給俸祿﹐其餘所犯罰贖、量決不至勒停等罪、不曾離職者﹐│
├───────────────────────────────────┤
│合行放支。”都省準呈。 │
├───────────────────────────────────┤
│ │
├───────────────────────────────────┤
│【校注】 │
├───────────────────────────────────┤
│ │
├───────屆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밿
│〈1〉〔來咨﹕〕 據前後文義補。以下御史臺咨文﹐自“浙東道廉訪司申”起 │
├───────────────────────────────────┤
│﹐直至“咨請照詳”﹐然後說“準此。呈奉中書省劄付”。可知此前所引是行御│
├───────────────────────────────────┤
│史臺的來咨﹐按照正常的公文格式﹐開端當補“來咨”二字。 │
├───────────────────────────────────┤
│ │
├───────────────────────────────────┤
│〈2〉浙東道廉訪司 全稱浙東海右道肅政廉訪司。隸屬於江南行御史臺﹐置司 │
├───────────────────────────────────┤
│於婺州路(治今浙江金華)。 │
├───────────────────────────────────┤
│ │
├───────────────────────────────────┤
│〈3〉申 元代下級官府呈送上級官府的文書有時稱為“申”﹐含義與“呈”接 │
├───────────────────────────────────┤
│近。《吏學指南》“公式”門“申”條﹕“伸也﹐明也﹐謂所告諄切。”又“咨│
├───────────────────────────────────┤
│呈”條﹕“即咨申意間慼T薄獨粑妮□[》卷二“申”條﹕“卑衙門及屬司行上司│
├───────────────────────────────────┤
│衙門之文。” │
├───────────────────────────────────┤
│ │
├───────────────────────────────────┤
│〈4〉溫州路 元路名﹐隸屬於江浙行省﹐治所在今浙江溫州﹐為上路。下轄一 │
├───────────────────────────────────┤
│司、二縣、二州。 │
├───────────────────────────────────┤
│ │
├───────────────────────────────────┤
│〈5〉瑞安(路)〔州〕 下文提到“本州王同知”、“瑞安州同知王革亨”。 │
├───────────────────────────────────┤
│溫州路下轄瑞安州﹐見《元史》卷六二《地理志五》。據改。 │
├───────────────────────────────────┤
│ │
├───────────────────────────────────┤
│〈6〉體覆 遣官復核。《吏學指南》“體量”門“體覆”條﹕“謂究覆虛實也 │
├───────────屆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밿
│。” │
├───────────────────────────────────┤
│ │
├───────────────────────────────────┤
│〈7〉木綿 棉花。元代稱棉花為木綿。 │
├───────────────────────────────────┤
│ │
├───────────────────────────────────┤
│〈8〉了當 完畢、結束。《吏文輯覽》卷二“了當”條﹕“事之已整齊者﹐例 │
├───────────────────────────────────┤
│曰‘了當’。猶言了畢其事﹐歸於合當也。” │
├───────────────────────────────────┤
│ │
├───────────────────────────────────┤
│〈9〉自“據溫州路瑞安(路)〔州〕民戶吳瑞狀告”至“難議支給” 此段為 │
├───────────────────────────────────┤
│浙東道廉訪司給行御史臺的申文。 │
├───────────────────────────────────┤
│ │
├───────────────────────────────────┤
│〈10〉看詳 自此以下﹐至“咨請照詳”﹐為行御史臺針對浙東道廉訪司申文提│
├───────────────────────────────────┤
│出的處理意見﹐以此請示御史臺。 │
├───────────────────────────────────┤
│ │
├───────────────────────────────────┤
│〈11〉私罪 個人犯罪行為、及官吏徇私枉法等罪。《吏學指南》“三罪”門“│
├───────────────────────────────────┤
│私罪”條﹕“不緣公事﹐私自犯者。或雖緣公事﹐意涉阿曲者亦是。” │
├───────────────────────────────────┤
│ │
├───────────────────────────────────┤
│〈12〉為例事理 與上文“通例”含義相類﹐意即此事處理後﹐將作為以後處理│
├───────────────────────────────────┤
│同類情況的參照標準。 │
├───────────────────────────────────┤
│ │
├───────────────屆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밿
│〈13〉辨證﹕證明﹐證成。 │
├───────────────────────────────────┤
│ │
├───────────────────────────────────┤
│〈14〉支證﹕上引《通制條格》作“指證”﹐意為取證。與“辨證”意思相近。│
├───────────────────────────────────┤
│ │
├───────────────────────────────────┤
│【解題】 │
├───────────────────────────────────┤
│ │
├───────────────────────────────────┤
│ 本條文書涉及的問題與上一條相同。瑞安州民戶狀告本州同知王革亨受賄﹐│
├───────────────────────────────────┤
│經浙東道廉訪司審理﹐屬於誣告。但王革亨停職接受審查期間的俸錢﹐溫州路參│
├───────────────────────────────────┤
│照此前李元剛被誣告案例﹐予以扣發。行御史臺接到浙東道廉訪司彙報後﹐認為│
├───────────────────────────────────┤
│這樣處理不合適。官員停職接受審查﹐罺T□□嫡_告﹐或錯誤僅及罰贖﹐不至│
├───────────────────────────────────┤
│解任﹐應當按照至元十年省部所擬通例﹐發放停職期間俸錢。此意見由御史臺轉│
├───────────────────────────────────┤
│呈中書省﹐送刑部討論(上一條中李元剛俸錢問題是由戶部討論的)﹐終予確認│
├───────────────────────────────────┤
│。由中書省作為“為例事理”﹐遍告全國。問題在於﹐按照“至元十年通例”﹐│
├───────────────────────────────────┤
│對上一條文書中的李元剛也應該補發停職期間俸錢﹐但當時卻被戶部否定。此事│
├───────────────────────────────────┤
│如無特殊背景﹐則反映出元朝行政混亂的一面﹐有時處理問題並不遵循定好的“│
├───────────────────────────────────┤
│通例”或“為例事理”。 │
├───────────────────────────────────┤
│ │
├───────────────────────────────────┤
│ │
├───────────────────────────────────┤
│ │
├───────────────────屆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밿
│戶一‧8A 官吏添支俸給(15/4b、15/5a) │
├───────────────────────────────────┤
│ │
├───────────────────────────────────┤
│至元二十二年〈1〉二月﹐欽奉詔條〈2〉內一款﹕“設官頒俸﹐本以為民。近年│
├───────────────────────────────────┤
│諸物增價﹐俸祿不能養廉﹐以致侵漁百姓﹐公私俱不便益。自今內外官吏俸給﹐│
├───────────────────────────────────┤
│以十分為率﹐添支五分。仰中書省依上施行。” │
├───────────────────────────────────┤
│ │
├───────────────────────────────────┤
│【參考文獻】 │
├───────────────────────────────────┤
│ │
├───────────────────────────────────┤
│ 《元史》卷二○五《盧世榮傳》﹕ │
├───────────────────────────────────┤
│ │
├───────────────────────────────────┤
│(至元二十二年)二月﹐……世榮既以利自任﹐懼怒之者□﹐乃以九事說世祖詔│
├───────────────────────────────────┤
│天下。……其八﹐添支內外官吏俸五分。 │
├───────────────────────────────────┤
│ │
├───────────────────────────────────┤
│ 《元史》卷九六《食貨志四‧俸秩》﹕ │
├───────────────────────────────────┤
│ │
├───────────────────────────────────┤
│ (至元)二十三年﹐又命內外官吏俸以十分為率﹐添支五分。 │
├───────────────────────────────────┤
│ │
├───────────────────────────────────┤
│ 《元史》卷一三《世祖紀十》﹕ │
├───────────────────────────────────┤
│ │
├───────────────────────────────────┤
│(至元二十一年)六月﹐……增官吏俸﹐以十分為率﹐不及一錠者量增五分。 │
├───────────────────────────────────┤
│ │
├───────────────────────────────────┤
│【校注】 │
├───────────────────────────────────┤
│ │
├───────────────────────────────────┤
│〈1〉至元二十二年 全書卷首目錄標注年代﹐作至元二十三年。 │
├───────────────────────────────────┤
│ │
├───────────────────────────────────┤
│〈2〉詔條 “詔書條畫”的簡稱。元代的詔書﹐專指因重大典禮或就重大問題 │
├───────────────────────────────────┤
│由翰林國史院詞臣用漢語駢體文言起草、遍告全國的皇帝命令。《元文類》卷四│
├───────────────────────────────────┤
│○《經世大典序錄‧帝制》﹕“國朝……史臣代言者曰詔書。”詔書通常附有一│
├───────────────────────────────────┤
│些具體有針對性的措施﹐由中書省根據當時形勢需要擬定ㄐ摩插撩晷R棧□霓o用│
├───────────────────────────────────┤
│吏牘體﹐不求華美典雅﹐稱為條畫。本條文件就是至元二十二年二月詔書中所附│
├───────────────────────────────────┤
│的一款條畫。 │
├───────────────────────────────────┤
│ │
├───────────────────────────────────┤
│【解題】 │
├───────────────────────────────────┤
│ │
├───────────────────────────────────┤
│ 這是增加官吏俸錢的一條措施。元朝官吏俸錢發放紙鈔﹐而隨著時間推移﹐│
├───────────────────────────────────┤
│紙鈔貶值﹐物價上漲﹐因此不得不為官吏增俸。“以十分為率﹐添支五分”猶雲│
├───────────────────────────────────┤
│增俸百分之五十。此次增俸的具體時間﹐《元史》記載混亂﹐如以上參考文獻所│
├───────────────────────────────────┤
│引﹐有至元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年幾種說法。實際上這段時間官俸“添支五│
├───────────────────────────屆慼慼慼慼慼慼慼밿
│分”的措施隻有一次﹐至元二十一年是局部實行(僅限於月俸“不及一錠者”)│
├───────────────────────────────────┤
│﹐二十二年正式推行﹐二十三年又加重申而已。參閱沈仁國《元代的俸祿制度》│
├───────────────────────────────────┤
│﹐載南京大學歷史系元史研究室編《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12、13合輯│
├───────────────────────────────────┤
│(1989.10~1990.12)。 │
├───────────────────────────────────┤
│ │
├───────────────────────────────────┤
│ │
├───────────────────────────────────┤
│ │
├───────────────────────────────────┤
│戶一‧8B(15/4b、15/5a) │
├───────────────────────────────────┤
│ │
├───────────────────────────────────┤
│大德三年正月﹐欽奉詔條內一款﹕“張官置吏﹐本以為民。小吏祿食不給﹐掊取│
├───────────────────────────────────┤
│為害﹐其令中書省添給俸米有差。”欽此。中書省議得﹕廉訪司轉運司〈1〉書 │
├───────────────────────────────────┤
│吏〈2〉、通譯史〈3〉俸鈔﹐依舊例支給﹐每月添米一石。奏差〈4〉、典吏〈5│
├───────────────────────────────────┤
│〉驗俸依例給米。總管府〈6〉司吏、通譯史、下州〈7〉吏目﹐擬支月俸中統鈔│
├───────────────────────────────────┤
│〈8〉八兩、米(六)〔八〕鬥〈9〉。散府〈10〉諸州司吏、縣典史﹐月俸中統│
├───────────────────────────────────┤
│鈔七兩、米七鬥。諸縣、□事司〈11〉、巡檢司〈12〉司吏﹐月俸中統鈔六兩、│
├───────────────────────────────────┤
│米六鬥。仰各處官吏自大德三年正月為始﹐按月依例支給。 │
├───────────────────────────────────┤
│ │
├───────────────────────────────────┤
│各路司(縣)〔獄〕司〈13〉獄典〈14〉俸米﹐與親民司縣司吏同【同年六月都│
├───────────────────────────────────┤
│省例】。 │
├───────────────────────────────────┤
│ │
├───────────────────────────────────┤
│【參考文獻】 │
├───────────────────────────────────┤
│ │
├───────────────────────────────────┤
│ “大德三年正月﹐欽奉詔條內一款”略見《元史》卷二○《成宗紀三》﹕ │
├───────────────────────────────────┤
│ │
├───────────────────────────────────┤
│(大德三年正月)庚寅﹐詔……增給小吏俸米。 │
├───────────────────────────────────┤
│ │
├───────────────────────────────────┤
│【校注】 │
├───────────────────────────────────┤
│ │
├───────────────────────────────────┤
│〈1〉轉運司 元地方財政機構。元初設諸路轉運司﹐置轉運使、副使等官﹐代 │
├───────────────────────────────────┤
│表中央綜理一個地區的財賦﹐職掌與金朝轉運司近似。中間一度廢罷﹐設置不很│
├───────────────────────────────────┤
│穩定。到元朝後期﹐各地轉運司基本撤銷﹐隻保留了若幹專理鹽政或茶政的鹽、│
├───────────────────────────────────┤
│茶轉運司。 │
├───────────────────────────────────┤
│ │
├───────────────────────────────────┤
│〈2〉書吏 元吏員名﹐掌案牘文書。置於廉訪司、轉運司、中書省及行省檢校 │
├───────────────────────────────────┤
│所、御史臺察院。因所置都是關鍵部門﹐故與省掾相似﹐亦屬於重要吏職。 │
├───────────────────────────────────┤
│ │
├───────────────────────────────────┤
│〈3〉通譯史 是“通事譯史”的簡稱﹐元吏員名﹐掌翻譯。包括兩種吏職﹐通 │
├───────────────────────────────────┤
│事掌口頭翻譯﹐譯史掌書面翻譯。設於中央一些主要部門和地方路以上機構。參│
├───────────────────────────────────ꤿ
│閱蕭啟慶《元代的通事與譯史──多元民族國家中的溝通人物》﹐載中國元史研│
├───────────────────────────────────┤
│究會編《元史論叢》第六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6)。 │
├───────────────────────────────────┤
│ │
├───────────────────────────────────┤
│〈4〉奏差 元吏員名﹐掌彙報、傳達政務﹐置於六部、宣慰司、廉訪司、轉運 │
├───────────────────────────────────┤
│司。 │
├───────────────────────────────────┤
│ │
├───────────────────────────────────┤
│〈5〉典吏 元吏員名﹐掌文書收發、啟緘、保管等事﹐中央到地方各級機構中 │
├───────────────────────────────────┤
│普遍設置。以廉訪司、轉運司論﹐既有書吏﹐又有典吏﹐所管都是文書工作﹐但│
├───────────────────────────────────┤
│前者的職掌涉及對文書內容的處理(中書省及行省省掾、六部及宣慰司令史、路│
├───────────────────────────────────┤
│以下機構司吏均同)﹐地位高於後者。 │
怏X□□□□□□□□□□□□□□□□□□□□□□□□□□□□□□□□□□□?
│ │
├───────────────────────────────────┤
│〈6〉總管府 即路。元朝路的管理機構稱總管府﹐路長官稱總管。 │
├───────────────────────────────────┤
│ │
├───────────────────────────────────┤
│〈7〉下州 元朝地方行政機構中﹐路、州、縣均按戶數多少區分上下或上中下 │
├───────────────────────────────────┤
│。上州秩從四品﹐中州秩正五品﹐下州秩從五品。元初﹐定一萬五千戶以上為上│
├───────────────────────────────────┤
│州﹐六千戶以上為中州﹐六千戶以下為下州。平宋後﹐又定江南五萬戶以上為上│
├───────────────────────────────────┤
│州﹐三萬戶以上為中州﹐三萬戶以下為下州。 │
├───────────────────────────────────┤
│ │
├───────────────────────────────────┤
│〈8〉中統鈔 元朝發行紙鈔作為流通貨幣﹐主要發行過兩種。中統元年(1260 │
├───────────────────────────────────┤
│)﹐發行中統元寶交鈔﹐簡稱中統寶鈔或中統鈔﹐面值從十文到二貫﹐共分十等│
├───────────────────────────────────┤
│。習慣上又稱鈔一貫為一兩﹐五十貫為一錠﹐百文為一錢﹐十文為一分。中統鈔│
├───────────────────────────────────┤
│以銀為鈔本(準備金)﹐法定比價每鈔二貫(兩)同白銀一兩。至元二十四年(│
├───────────────────────────────────┤
│1287)桑哥當政﹐又發行至元通行寶鈔﹐簡稱至元鈔﹐面值五倍於中統鈔﹐即每│
├───────────────────────────────────┤
│貫相當於中統鈔五貫。 │
├───────────────────────────────────┤
│ │
├───────────────────────────────────┤
│〈9〉(六)〔八〕鬥 原作六鬥。據本卷卷首表格所載﹐路譯史、通事、司吏 │
├───────────────────────────────────┤
│和下州吏目月俸均作鈔八兩、米八鬥。本條文書以下內容﹐散府司吏等月俸鈔七│
├───────────────────────────────────┤
│兩、米七鬥﹐縣司吏等鈔六兩、米六鬥﹐鈔、米數字皆相對應。下一條大德七年│
├───────────────────────────────────┤
│增俸文書﹐也提到“大德三年添支小吏俸米例”的原則是“每(俸鈔)一兩給米│
├───屆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밿
│一鬥”﹐據改。 │
├───────────────────────────────────┤
│ │
├───────────────────────────────────┤
│〈10〉 散府 簡稱府。元朝地方行政機構有路、府、州、縣﹐路管理機構稱 │
├───────────────────────────────────┤
│總管府﹐故府亦稱散府﹐以與路總管府相區別。散府秩正四品﹐低於路(下路秩│
├───────────────────────────────────┤
│從三品)﹐高於州(上州秩從四品)。有隸屬於路者﹐亦有不隸於路而直屬中書│
├───────────────────────────────────┤
│省、行省、宣慰司者。 │
├───────────────────────────────────┤
│ │
├───────────────────────────────────┤
│〈11〉□事司 元代置於路治所、管理城區內民事的行政機構﹐與縣同為最基層│
├───────────────────────────────────┤
│的臨民官府﹐合稱“親民司縣”。秩正八品﹐設達魯花赤、錄事、判官等官﹐首│
├───────────────────────────────────┤
│領官為典史ㄐ潔豊若幹。參閱愛宕鬆男《元代的錄事司》﹐載《東洋史學論集》│
├───────────────────────────────────┤
│第四卷(三一書房﹐1988)﹐漢譯文收入劉俊文主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
├───────────────────────────────────┤
│選譯》第五卷《五代宋元》(中華書局﹐1993)。 │
├───────────────────────────────────┤
│ │
├───────────────────────────────────┤
│〈12〉巡檢司 元代置於都城周圍及縣以下險要之地、掌管地方治安的機構﹐秩│
├───────────────────────────────────┤
│從九品﹐置巡檢一員﹐吏員若幹。 │
├───────────────────────────────────┤
│ │
├───────────────────────────────────┤
│〈13〉司(縣)〔獄〕司 原作“司縣司”﹐不通﹐當因下句有“司縣司吏”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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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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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一‧17 職田佃戶子粒(15/9b、15/13a)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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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慶二年六月﹐江西廉訪司奉江南行臺劄付該﹕“據監察御史呈﹕‘伏謂天下之│
├───────────────────────────────────┤
│廣﹐黎元之□﹐居總要者﹐政不親民。惟風憲之司、牧民之官﹐職當任重﹐是以│
├───────────────────────────────────┤
│月奉之外﹐復加之以公田養廉者﹐務在政重民安也。天祿不可以虛其賜﹐天民不│
├───────────────────────────────────┤
│可以重其擾。切照各處廉訪司、有司官職田雖有定例﹐地土肥瘠有無不仝〈1〉 │
├───────────────────────────────────┤
│﹐主佃分收多寡不等。或有全缺不敷去處﹐官挾其勢﹐民畏其威﹐無田虛包〈2 │
├───────────────────────────────────┤
│〉者有之﹐逃亡閉納〈3〉者有之﹐影避〈4〉差徭原輸者有之﹐掊斂加要輕袠〈│
├───────────────────────────────────┤
│5〉者有之。人有貧乏﹐時有旱澇﹐官稅、私租俱有減免之則例﹐獨職田子粒﹐ │
├───────────────────────────────────┤
│不論豐歉﹐多是全徵﹐豈親民之任哉﹖理合遍行禁止﹐違者究治黜降。今後各官│
├───────────────────────────────────┤
│合得職田﹐若有不敷全缺去處﹐驗其遠近﹐依例於荒閑係官田地內約量標撥﹐毋│
├───────────────────────────────────┤
│致搔擾於民﹐誠為兩便。乞照詳。’得此。憲臺〈6〉相度﹕標撥公田已有定例 │
├───────────────────────────────────┤
│﹐非法取要者﹐理合禁止究問。仰依上施行。” │
├───────────────────────────────────┤
│ │
├───────────────────────────────────┤
│【校注】 │
├───────────────────────────────────┤
│ │
├───────────────────────────────────┤
│〈1〉不仝 即不同。“仝”的“同”的俗寫異體字。 │
├───────────────────────────────────ꤿ
│ │
├───────────────────────────────────┤
│〈2〉無田虛包 本無土地(此處指職田)﹐而將其虛擬租稅攤派給當地百姓。 │
├───────────────────────────────────┤
│《通制條格》卷一三《祿令》“俸祿職田”至元二十一年五月條(校注256條) │
├───────────────────────────────────┤
│﹕“體訪得各路府州司縣﹐以至提刑按察司官﹐……及有不曾標撥(職田)者﹐│
├───────────────────────────────────┤
│驗合該頃畝扣算粟草數目﹐俵散所管州縣﹐敷斂百姓送納﹐搔擾違錯。”《元史│
├───────────────────────────────────┤
│》卷一二○《立智理威傳》﹕“荊湖多弊政﹐而公田為甚。部內實無田﹐隨民所│
├───────────────────────────────────┤
│輸租取之﹐戶無大小皆出公田租﹐雖水旱不免。” │
├───────────────────────────────────┤
│ │
├───────────────────────────────────┤
│〈3〉閉納 徵收租稅時﹐因有人逃亡拖欠﹐官府向其他人戶預借補足。《吏學 │
├───────────────────────────────────┤
│指南》“諸納”門“閉納”條﹕“謂拖欠錢糧﹐預令官吏揭借納足者。” │
怏X□□□□□□□□□□□□□□□□□□□□□□□□□□□□□□□□□□□?
│ │
├───────────────────────────────────┤
│〈4〉影避 即逃避。 │
├───────────────────────────────────┤
│ │
├───────────────────────────────────┤
│〈5〉輕齎 繳納租稅﹐以鈔折抵糧食﹐稱輕齎。因鈔較之糧食便於攜帶運輸﹐ │
├───────────────────────────────────┤
│故名。《吏學指南》“錢糧造作”門“輕齎”條﹕“謂本納糧斛﹐而今納鈔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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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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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憲臺 此處是江南行御史臺自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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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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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膚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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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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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職田﹐例以租佃方式經營﹐租種者成為官員的佃戶。官員挾政權威勢﹐剝削│
├───────────────────────────────────┤
│之殘酷﹐尤甚於民間租佃關係。本條文件的核心內容是江南行臺監察御史的呈文│
├───────────────────────────────────┤
│﹐揭露了職田剝削苛重的種種表現﹐請加禁止。行臺因而移文管內各道廉訪司﹐│
├───────────────────────────────────┤
│要求就有關行為進行清查監督。實際上職田剝削苛重在元代是一個屢禁不止的問│
├───────────────────────────────────┤
│題。參閱下條新戶祿‧1“官員職田依□原例分收”。 │
├───────────────────────────────────┤
│ │
├───────────────────────────────────┤
│ │
├───────────────────────────────────┤
│ │
├───屆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밿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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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集戶部 祿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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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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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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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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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戶祿‧1 官員職田依□原例分收(祿/1a、新戶/1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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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至治二年﹐抄到江西省延祐二年三月 日準中書省咨。戶部呈﹕奉中書省判送﹐│
├───────────────────────────────────┤
│本部元呈﹐奉省判﹐御史臺呈﹕“據葉宗禮告‘係江西道〈1〉袁州路〈2〉萬載│
├───────────────────────────────────┤
│縣〈3〉人戶﹐告為職田’事。得此。照得中書左三部奉中書省劄付﹕‘近將隨 │
├───────────────────────────────────┤
│路州府司縣官員﹐勘酌定到俸鈔。外﹐據職田﹐合依舊例標撥。奏奉聖旨。準。│
├───────────────────────────────────┤
│欽此。省府今比附舊例﹐約量定到各路府州司縣官員職田頃畝。除斷沒地、營盤│
├───────────────────────────────────┤
│草地外﹐仰於本處係官並戶□地及冒佔荒閑地內﹐依數標撥﹐召募培牛院客種佃│
├───────────────────────────────────┤
│﹐依□原例分收。於內若有荒地﹐於近上有牛力民戶內﹐斟酌時暫﹐借倩牛力﹐│
├───────屆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밿
│限二年內逐旋耕墾作熟﹐依上召人〈4〉種佃。已後各官相沿交割﹐取明白公文 │
├───────────────────────────────────┤
│申部。仰照驗﹐行下各路總管府依上施行。纔候撥定各各頃畝條段、卓望四至﹐│
├───────────────────────────────────┤
│備細造冊申部﹐類攢呈省﹐毋致因而多餘開要違錯。奉此。省部合下﹐仰照驗﹐│
├───────────────────────────────────┤
│速為照依前項所奉中書省劄付處分事理施行。纔候撥定﹐照依連去體式﹐備細造│
├───────────────────────────────────┤
│冊一本〈5〉申部﹐毋致因而多餘開要違錯。’今據見告﹐本臺看詳﹕外任官員 │
├───────────────────────────────────┤
│職田﹐元行既許召募佃客﹐依□原例分收。今葉宗禮見告﹐袁州路官卻行多勒鈔│
├───────────────────────────────────┤
│﹐事屬不應。宜從都省移咨行省﹐行下合屬﹐依例分收﹐嚴加禁止。今後不許似│
├───────────────────────────────────┤
│前椿配﹐多勒鈔定﹐庶免百姓生受〈6〉。具呈照詳。”〈7〉批奉都堂鈞旨﹐送│
├───────────────────────────────────┤
│戶部﹐照擬連呈。奉此。照得葉宗禮所告﹕“袁州路官員職田﹐至元十四年起(│
├───────────────────────────────────┤
│微)〔徵〕〈8〉稅糧之時﹐亡宋俱有文簿﹐將屯田、營田〈9〉、職田一體科徵│
├───────────────────────────────────┤
│。及以□原斛鬥較量﹐每米一石準官斛〈10〉四鬥。每官田一畝﹐比附□原舊額│
├───────────────────────────────────┤
│增損﹐登荅〈11〉科徵。□原六鬥﹐準收官斛二鬥四升。比之民田每畝三升﹐尤│
├───────────────────────────────────┤
│慮太重。得蒙從優﹐每畝徵納糙米二鬥二升。至元二十三年摽撥職田〈12〉﹐赴│
├───────────────────────────────────┤
│各官私衙送納子粒稱是﹐佃戶每畝勒要白米六鬥﹐比之官收子粒多要訖三鬥八升│
├───────────────────────────────────┤
│。每鬥又加鬥面〈13〉米三升五合、鼠耗〈14〉米三升五合﹐仍複堆□鬥面高量│
├───────────────────────────────────┤
│﹐一畝納一石之上。至元三十一年﹐蒙上司將職田照依官租項下登荅作數﹐每畝│
├───────────────────────────────────┤
│二鬥﹐外加耗米﹐出給田帖〈15〉﹐付各戶﹐赴官倉送納。元貞元年﹐各官視為│
├───────────────────────────────────┤
│己業﹐申覆上司﹐復回職田﹐赴各官衙內交納。每畝依前勒要納米六鬥﹐連鬥面│
├───────────────────────────────────┤
│、鼠耗米﹐共折鈔三十六兩。”〈16〉本部議得﹐合依御史臺所擬﹐嚴加禁止﹐│
├───────────屆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밿
│不許似前椿配﹐多勒鈔定﹐庶免百姓生受。據外任官員職田﹐擬合照依□原舊例│
├───────────────────────────────────┤
│﹐改正分收。今後毋得似前椿配人戶﹐多餘取要。宜從都省劄付御史臺﹐及咨江│
├───────────────────────────────────┤
│西行省﹐依上施行相應。具呈照詳。批奉都堂鈞旨﹐送戶部再行商擬連呈。奉此│
├───────────────────────────────────┤
│。照得葉宗禮告狀內﹐所指羅安定等節次赴省臺呈告袁州路官員職田。為此﹐行│
├───────────────────────────────────┤
│據省架閣庫〈17〉呈﹐連〈18〉到文卷一宗該﹕“羅安定狀告﹕‘江西袁州路萬│
├───────────────────────────────────┤
│載縣人氏。於至元二十四年﹐蒙上司將民間(職佃所田)〔所佃職田〕〈19〉分│
├───────────────────────────────────┤
│撥各官衙﹐每一畝勒要送納上等白米六鬥。各官令梯己〈20〉提控〈21〉、總領│
├───────────────────────────────────┤
│〈22〉人等﹐將闊面軍鬥〈23〉高量加倍﹐仍要水腳稻□等錢〈24〉﹐不容分訴│
├───────────────────────────────────┤
│。使民不獲已﹐而變賣家□了納。其司縣逐年預先差祇候〈25〉人等﹐除要□酒│
├───────────────────────────────────┤
│外﹐要勾追鈔兩﹐多者十兩﹐忕癀L鍍傘R災濾□杪□錚□駪醵嚶刑油觶□壩H鄰│
├───────────────────────────────────┤
│〈26〉、主首〈27〉、社長〈28〉人等﹐官司勒要閉納﹐以致下民流散﹐拋下田│
├───────────────────────────────────┤
│土無人耕種。官司全不體察﹐下民枉受虐害﹐俱各不得相安矣。□民戶所佃職田│
├───────────────────────────────────┤
│﹐係亡宋不堪耕種田土。比及歸附以來﹐所納米石加增數倍﹐為此生受。有一般│
├───────────────────────────────────┤
│佃職田民戶楊天祐等﹐已經累告行省﹐不蒙明降〈29〉﹐乞詳狀’〈29〉事。都│
├───────────────────────────────────┤
│省照得﹐近據御史臺呈﹐監察御史條陳事內一件﹕‘隨路按察司並管民官員合得│
├───────────────────────────────────┤
│公田﹐常例自行召募佃客﹐所收子粒﹐照依體例分張〈30〉﹐或自行種佃。在後│
├───────────────────────────────────┤
│各處官司往往不依舊例﹐卻將公田椿配百姓自願﹐每年驗頃畝﹐比之常例﹐多行│
├───────────────────────────────────┤
│取索租課﹐虧損下民﹐搔擾不安。今後莫若革去此弊﹐深為便益。’送戶部﹐‘│
├───────────────────────────────────┤
│照得各路官員公田﹐擬合照依舊例﹐召募有牛之家作佃客耕種﹐依□原例分收子│
├───────────────────────────────────┤
│粒﹐毋得椿配百姓。’已於至元二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遍行各省﹐依上施行去│
├───────────────────────────────────┤
│訖。今據見告﹐毋令百姓包納﹐搔擾違錯﹐十二月二十三日移咨江西行省﹐依已│
├───────────────────────────────────┤
│行事理施行去訖。”〈31〉今奉前因﹐本部議得﹕葉宗禮所告﹐袁州路官員職田│
├───────────────────────────────────┤
│不依舊例收租﹐每畝勒要米六鬥﹐又行加量鬥面﹐及折收鈔兩﹐事屬不應。以此│
├───────────────────────────────────┤
│參詳﹐合依御史臺所擬﹐今後照依□原舊例改正分收﹐不許似前椿配﹐多餘取要│
├───────────────────────────────────┤
│﹐庶免百姓生受。宜從都省移咨江西行省﹐嚴行禁止相應。得此﹐咨請依上施行│
├───────────────────────────────────┤
│。 │
├───────────────────────────────────┤
│ │
├───────────────────────────────────┤
│【參考文獻】 │
├───────────────────────────────────┤
│ │
├───────────────────────────────────┤
│文件前半段引“中書左三部奉中書省劄付”﹐直至“毋致因而多餘開要違錯”﹐│
├───────────────────────────────────┤
│為至元四年文件﹐見《元典章》卷一五《戶部一‧祿廩‧職田‧官員摽撥職田》│
├───────────────────────────────────┤
│﹐即前文戶一‧14條。 │
├───────────────────────────────────┤
│ │
├───────────────────────────────────┤
│【校注】 │
├───────────────────────────────────┤
│ │
├───────────────────────────────────┤
│〈1〉江西道 即江西湖東道肅政廉訪司。見前文戶一‧6“官吏離役俸錢不支”│
├───────────────────────────────────┤
│條“江西廉訪司”注。 │
├───────────────────────────────────┤
│ │
├───────────────────屆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밿
│〈2〉袁州路 元路名﹐隸屬於江西行省﹐治所在今江西宜春﹐為上路。下轄一 │
├───────────────────────────────────┤
│司、三縣、一州。屬江西湖東道肅政廉訪司監察範圍。 │
├───────────────────────────────────┤
│ │
├───────────────────────────────────┤
│〈3〉萬載縣 元縣名﹐今江西萬載﹐隸屬於袁州路。 │
├───────────────────────────────────┤
│ │
├───────────────────────────────────┤
│〈4〉召人 前文戶一‧14“官員摽撥職田”條作“召客”﹐含義較為明確。 │
├───────────────────────────────────┤
│ │
├───────────────────────────────────┤
│〈5〉造冊一本 前文戶一‧14“官員摽撥職田”條作“造冊二本”。 │
├───────────────────────────────────┤
│ │
├───────────────────────────────────┤
│〈6〉生受 元代俗語﹐意為吃虧﹐受苦。 │
├───────────────────────────────────┤
│ │
├───────────────────────────────────┤
│〈7〉自“據葉宗禮告”至“具呈照詳” 這一段是御史臺針對葉宗禮訴狀、向 │
├───────────────────────────────────┤
│中書省呈交的處理意見。中間轉引了至元四年中書左三部所奉中書省劄付。 │
├───────────────────────────────────┤
│ │
├───────────────────────────────────┤
│〈8〉起(微)〔徵〕 據文義改。 │
├───────────────────────────────────┤
│ │
├───────────────────────────────────┤
│〈9〉屯田、營田 古代組織人力對國有土地進行有計劃的墾種﹐稱為屯田或營 │
├───────────────────────────────────┤
│田。通常組織軍隊墾種的稱屯田﹐組織無地百姓墾種的稱營田。不過這一區分在│
├───────────────────────────────────┤
│宋代已並非絕對﹐兩名有時混用。到南宋﹐屯田和營田的嚴密組織色彩均有很大│
├───────────────────────屆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밿
│削弱﹐大都採取自願租佃方式進行經營﹐與一般官田區別不大。參閱酈家駒《論│
├───────────────────────────────────┤
│南宋的屯田和營田》﹐載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宋遼金元史研究室編《宋遼│
├───────────────────────────────────┤
│金史論叢》第一輯(中華書局﹐1985)。 │
├───────────────────────────────────┤
│ │
├───────────────────────────────────┤
│〈10〉官斛 元朝官方頒行的量器。元朝官斛容量大於宋斛。此處提到袁州路地│
├───────────────────────────────────┤
│區原來使用的“鄉(向)原斛鬥”一石﹐僅相當於元朝官斛四鬥。 │
├───────────────────────────────────┤
│ │
├───────────────────────────────────┤
│〈11〉登荅 登記﹐登錄。《元典章》卷二十二《戶部八‧課程‧常課‧課程每│
├───────────────────────────────────┤
│季累報》﹕“登荅備細數目﹐擬候年終﹐通類咨報。” │
├───────────────────────────────────┤
│ │
├───────────────────────────────────┤
│〈12〉至元二十三年摽撥職田 元朝南方職田之制﹐定於至元二十一年﹐見《通│
├───────────────────────────────────┤
│制條格》卷一三《祿令》“俸祿職田”至元二十一年五月條(校注255條)﹐及 │
├───────────────────────────────────┤
│《元史》卷九六《食貨志四‧俸秩》。袁州路推行其制當稍晚。 │
├───────────────────────────────────┤
│ │
├───────────────────────────────────┤
│〈13〉鬥面 亦稱斛面。收租糧、稅糧時﹐將斛鬥裝滿後﹐表面糧食堆高﹐藉以│
├───────────────────────────────────┤
│多取﹐稱鬥面或斛面。宋時在很多地方已演變為固定的附加稅。此處即其例。 │
├───────────────────────────────────┤
│ │
├───────────────────────────────────┤
│〈14〉鼠耗 收租糧、稅糧時﹐為彌補糧食入倉後老鼠盜食的損耗﹐預先多收若│
├───────────────────────────────────┤
│幹﹐稱鼠耗。亦逐漸演變為固定附加稅。元朝官收民田稅糧﹐“每石帶納鼠耗三│
├───────────────────────────屆慼慼慼慼慼慼慼밿
│升”(《元史》卷九三《食貨志一‧稅糧》)。本條是官田收租﹐一鬥即加鼠耗│
├───────────────────────────────────┤
│三升五合﹐重於民田稅糧十倍。 │
├───────────────────────────────────┤
│ │
├───────────────────────────────────┤
│〈15〉田帖 土地證。這裏指發給職田佃戶的租種職田執照。 │
├───────────────────────────────────┤
│ │
├───────────────────────────────────┤
│〈16〉自“袁州路官員職田”至“共折鈔三十六兩” 這一段是葉宗禮訴狀的具│
├───────────────────────────────────┤
│體內容﹐由御史臺轉呈中書省﹐中書省發給戶部討論處理。 │
├───────────────────────────────────┤
│ │
├───────────────────────────────────┤
│〈17〉架閣庫 保管檔案文書的機構。元朝中書省、樞密院、御史臺等重要官署│
├───────────────────────────────────┤
│均有設立。 │
├───────────────────────────────────┤
│ │
├───────────────────────────────────┤
│〈18〉連 有時亦作“抄連”﹐意指抄引、徵引。 │
├───────────────────────────────────┤
│ │
├───────────────────────────────────┤
│〈19〉(職佃所田)〔所佃職田〕 據文義改。 │
├───────────────────────────────────┤
│ │
├───────────────────────────────────┤
│〈20〉梯己 私人的、親近的。《吏文輯覽》卷二“梯己”條﹕“猶言私己也。│
├───────────────────────────────────┤
│”此處指親信。 │
├───────────────────────────────────┤
│ │
├───────────────────────────────────┤
│〈21〉提控 元代公文中“提控”一詞有數種含義﹐或是首領官“提控案牘”的│
├───────────────────────────────屆慼慼慼밿
│簡稱﹐或泛指主管、負責某事。此處的提控則是官員隨從的一種名目。參閱《元│
├───────────────────────────────────┤
│典章》卷十二《吏部六‧吏制‧司吏‧遷轉人吏》。 │
├───────────────────────────────────┤
│ │
├───────────────────────────────────┤
│〈22〉總領 與上條“提控”含義近似﹐亦為官員隨從名目。參閱《元典章》新│
├───────────────────────────────────┤
│集《刑部‧刑禁‧禁搔擾‧憲司禁約詐稱總領等名色》。 │
├───────────────────────────────────┤
│ │
├───────────────────────────────────┤
│〈23〉闊面軍鬥 一種量器。“軍鬥”是南宋一類量器的名稱。南宋的標準量器│
├───────────────────────────────────┤
│“文思院斛”﹐形制腹大口狹﹐用以徵收租糧、稅糧﹐胥吏不易堆垛鬥面作弊。│
├───────────────────────────────────┤
│元朝前期規定﹐製造官斛亦仿南宋文思院斛式樣。此處的“闊面軍鬥”則是官府│
├───────────────────────────────────┤
│收租糧、稅糧時用的另外一種量器﹐底狹口闊﹐便於作弊。參閱《元典章》墾F□?
├───────────────────────────────────┤
│一《戶部七‧倉庫‧行用圓斛》。 │
├───────────────────────────────────┤
│ │
├───────────────────────────────────┤
│〈24〉水腳稻□等錢 皆附加稅名目。具體含義不詳。 │
├───────────────────────────────────┤
│ │
├───────────────────────────────────┤
│〈25〉祗候 元朝各級政府機構設置的公使人﹐員數不等﹐跟隨官長﹐聽從差遣│
├───────────────────────────────────┤
│。本為公務而設﹐實際上往往為官員役使辦理私事。參閱《元典章》卷六○《工│
├───────────────────────────────────┤
│部三‧役使‧祗候人》所收諸文件。 │
├───────────────────────────────────┤
│ │
├───────────────────────────────────┤
│〈26〉親鄰 居於鄰裡的親屬。《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九《取贖‧親鄰之法》(│
├───────────────────────────────────┤
│本條材料承李錫厚先生賜告)﹕“在法所謂‘應問所親鄰’者﹐止是問本宗有服│
├───────────────────────────────────┤
│紀親之有鄰至者。如有親而無鄰﹐及有鄰而無親﹐皆不在問限。”百姓典賣田宅│
├───────────────────────────────────┤
│時﹐親鄰有優先贖買權﹔而一旦百姓逃亡﹐賦役無著﹐親鄰也往往成為首當其衝│
├───────────────────────────────────┤
│的攤派“閉納”對象。 │
├───────────────────────────────────┤
│ │
├───────────────────────────────────┤
│〈27〉主首 元差役名目。元代農村一般分鄉、都二級﹐鄉設裡正﹐都設主首﹐│
├───────────────────────────────────┤
│負責催辦差稅﹐維護地方治安﹐均從應當差役的人戶中輪流差充。主首級別低於│
├───────────────────────────────────┤
│裡正﹐是農村中最基層的管理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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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8〉社長 元代以自然村為基礎﹐原則上五十戶立一社﹐置社長。立社的本意│
怏X□□□□□□□□□□□□□□□□□□□□□□□□□□□□□□□□□□□?
│是勸農﹐社長的主要職責為督促本社農業生□﹐亦往往兼及統計戶口、徵調賦役│
├───────────────────────────────────┤
│、維持治安等事﹐也是一種差役名目﹐實際地位與主首接近。 │
├───────────────────────────────────┤
│ │
├───────────────────────────────────┤
│〈29〉明降 上級的明確指示。《吏文輯覽》卷二“明降”條﹕“明命降下也。│
├───────────────────────────────────┤
│即取上裁決之意。” │
├───────────────────────────────────┤
│ │
├───────────────────────────────────┤
│〈30〉“羅安定狀告”以下﹐直至“乞詳狀” 這一段是在葉宗禮以前﹐由當地│
├───────────────────────────────────┤
│人羅安定呈告的另一份訴狀內容。由於葉宗禮訴狀中提到羅安定以前曾就相同問│
├───────────────────────────────────┤
│題上告﹐戶部因而從中書省架閣庫找到了羅安定訴狀。 │
├───────────────────────────────────┤
│ │
├───────────────────────────────────┤
│〈31〉分張 分開、分離﹐引伸為分配、分取。《元典章》卷四二《刑部四‧諸│
├───────────────────────────────────┤
│殺一‧謀殺‧船上圖財謀殺》﹕“卻將船上人口、財物﹐各各分張。”卷五三《│
├───────────────────────────────────┤
│刑部十五‧訴訟‧告攔‧田土告攔》﹕“將見爭地土各除地段﹐對□另立私約合│
├───────────────────────────────────┤
│同文字分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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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2〉自“羅安定狀告”﹐至“依已行事理施行去訖” 這一大段都屬於戶部從│
├───────────────────────────────────┤
│中書省架閣庫找到的“文卷一宗”。前半段為羅安定訴狀﹐後半段為至元二十八│
├───────────────────────────────────┤
│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中書省就此訴狀給江西行省的批示咨文。 │
├───────────────────────────────────┤
│ │
├───屆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慼밿
│【解題】 │
├───────────────────────────────────┤
│ │
├───────────────────────────────────┤
│ 本條文件較長﹐內容仍是關於職田剝削苛重的問題。袁州路萬載縣人葉宗禮│
├───────────────────────────────────┤
│﹐就當地職田剝削苛重一事上告御史臺﹐列舉事實﹐鑿鑿有據。御史臺引用至元│
├───────────────────────────────────┤
│四年初定職田時的有關規定﹐建議對此現象嚴加禁止﹐“不許似前椿配﹐多勒鈔│
├───────────────────────────────────┤
│定”。轉呈中書省﹐中書省又轉發給戶部。戶部研究了葉宗禮訴狀內容﹐同意按│
├───────────────────────────────────┤
│照御史臺的意見“嚴加禁止”。上呈中書省﹐中書省可能認為意見過於籠統﹐又│
├───────────────────────────────────┤
│命戶部“再行商擬連呈”。戶部根據葉宗禮訴狀的提示﹐又翻出此前當地人羅安│
├───────────────────────────────────┤
│定的訴狀﹐以及當時中書省的批復﹐明確指出袁州路官員的剝削行為“事屬不應│
├───────────────────────────────────┤
│”﹐仍按御囥鎕意見﹐提議“嚴加禁止”。中書省準議﹐咨發江西行省執行。從│
├───────────────────────────────────┤
│這條文件可以看出﹐職田剝削苛重﹐在元代屢禁不止。羅安定和葉宗禮是同縣人│
├───────────────────────────────────┤
│﹐兩份訴狀相隔約二十年﹐申訴的問題基本上相同。羅安定還提到﹐在他之前“│
├───────────────────────────────────┤
│有一般佃職田民戶楊天祐等﹐已經累告行省﹐不蒙明降”。羅安定的訴狀﹐中書│
├───────────────────────────────────┤
│省算是有了明確批復﹐但顯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此纔又有葉宗禮的訴狀│
├───────────────────────────────────┤
│。可以想見﹐這一次針對葉宗禮上告問題作出的“嚴加禁止”批復﹐仍然會是禁│
├───────────────────────────────────┤
│而不止。因為每次“禁止”都是籠統言之﹐對於違反禁令、職田剝削過重的官員│
├───────────────────────────────────┤
│﹐沒有任何懲罰或是退賠的規定﹐這樣的“禁止”基本上隻是表面文章﹐很難真│
├───────────────────────────────────┤
│正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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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俸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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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戶祿‧2 官吏罰俸定例(祿/2b、新戶/4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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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治二年﹐抄到江南行臺延祐五年九月 日﹐準御史臺咨。奉中書省劄付﹐江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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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咨﹐福建宣慰司〈1〉呈﹕近奉江浙行省劄付該﹐準都省咨﹐刑部呈﹐河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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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巡檢劉國安關﹕‘魏宣道被劫﹐三限〈3〉不獲賊徒﹐當職罰訖兩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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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罪俸錢中統鈔貳定。照得各處有公田巡尉〈4〉人員﹐罰俸一月﹐止罰中統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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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兩﹐當職全無公田﹐改支至元鈔數〈5〉﹐罰俸一月﹐該中統鈔五十兩﹐實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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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負〈6〉。’看詳﹐各處巡尉人員有公田者﹐月支中統鈔一十兩﹐據巡檢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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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罰俸鈔﹐擬合照依有公田官員罰月俸中統鈔﹐巡檢一十兩﹐縣尉一十二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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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未有定例﹐乞照詳”〈7〉事。得此﹐參詳﹐諸衙門官吏有職田者﹐月支中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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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鈔兩﹐因無職田祿米﹐改支至元鈔數。較之職米價錢與月俸﹐爭多數倍。其罪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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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罰俸錢中間﹐有公田人員止罰中統鈔數﹐無職田官吏卻罰至元鈔兩﹐事涉偏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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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依巡尉人員一體追罰﹐事幹通例。送刑部﹐議得﹕“內外有司官吏有公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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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舊支請中統俸鈔﹔無者﹐關支至元鈔兩。所犯公罪﹐輕重不同。今後除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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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8〉者依例斷遣﹐其餘輕罪﹐臨時斟酌﹐以中統為則罰俸相應。”具呈照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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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省準擬﹐仰依上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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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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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宣慰司 元宣慰司名﹐屬江浙行省﹐全稱福建道宣慰使司都元帥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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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司於福州路(治今福建福州ㄐ慼慾鎡縈儇C13▽帶4□蕁1d化、邵武、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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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汀州、漳州八路事務﹐轄境基本上包括今福建全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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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河間路 元路名﹐在腹裏地區﹐受中書省直轄。治所在今河北河間﹐為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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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下轄一司、六縣、六州﹐州又轄十七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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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限 此處指捕盜限期。元制﹐捕盜設立三限﹐每限一月。一限至三限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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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捕獲盜賊﹐捕盜弓手均受不同數目的杖責。三限不獲﹐捕盜官也要罰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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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典章》卷五一《刑部十三‧諸盜三‧防盜‧設置巡防弓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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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巡尉 巡檢和縣尉﹐均屬捕盜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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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當職全無公田﹐改支至元鈔數 仁宗即位﹐取消武宗的俸祿改革﹐官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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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下降﹐無職田的外任官員和吏員﹐收入下降尤甚。皇慶二年(1313)﹐部分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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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武宗時所定俸祿制度﹐沒有職田的外任官員和吏員﹐俸鈔改支至元鈔。有職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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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俸鈔仍支中統鈔。見前文戶一‧10“俸鈔改支至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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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偏負 不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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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自“看詳”至“乞照詳” 這段話是河間路針對巡檢劉國安關文提出的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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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意見﹐上呈刑部﹐請求定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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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的決 指照原判決實際執行刑罰。“的”為的確、實在之意。按制度﹐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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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的犯罪行為﹐特別是官員犯罪﹐可以財物贖免。如不準贖免﹐按律處刑﹐即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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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決”。《金史》卷一○九《許古傳》﹕“近者朝廷急於求治﹐有司奏請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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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職官有犯應贖者亦多的決。”王惲《秋澗集》卷八七《論職官公私有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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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收贖皆的決事狀》﹕“今訪聞得尚書省奏擬到﹐將一切內外職官如公私有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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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聽收贖﹐皆以的決論罪﹐甚非待才能而厲臣節也。”“的決”刑罰既與收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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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基本上都是笞、杖輕刑。如《金史》卷一三二《紇石烈執中傳》﹕“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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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毆傷移剌保﹐詔的決五十。”《元典章》卷四四《刑部六‧諸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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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傷‧部民故毆本屬官長》﹕“其任再興所犯﹐合依準御史臺所呈﹐照依元擬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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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的決﹐回付贖罪鈔數。”故《吏文輯覽》卷四“的決”條謂﹕“即決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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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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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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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仁宗時定制﹐沒有職田的外任官員和吏員﹐俸鈔支至元鈔﹔其餘官吏﹐包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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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田的外官在內﹐俸鈔仍支中統鈔。這是針對無職田外官、吏員收入偏低的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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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但此方案帶來了一個新的問題﹐即當官員珚獺慼噗俸時﹐俸鈔領至元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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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至元鈔﹐領中統鈔者罰中統鈔﹐在罪責相等、罰鈔數目相同的情況下﹐前者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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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損失為後者的五倍。河間路巡檢劉國安無職田﹐被罰至元鈔後﹐提出申訴。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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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路建議按照有職田官員的標準﹐改罰中統鈔。經刑部討論﹐擬定“通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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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官員領取的俸鈔是中統鈔還是至元鈔﹐以後遇有罰俸﹐一律以中統鈔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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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載《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學刊》第三集﹐商務印書館﹐2004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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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此次發表有增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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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本文作者外﹐先後參加讀書班的有歷史研究所孟彥弘、阿風、烏雲高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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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海英﹐北京大學黨寶海﹐日本京都大學加籐雄三、櫻井智美﹐早稻田大學船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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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之、飯山知保﹐韓國博士生宋在雄﹐以及美國訪問學者柏清韻(Bettine Bi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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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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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這方面的問題﹐可參閱田中謙二《元典章中的蒙文直譯體文章》(載《東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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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報》32卷﹐1962)、亦鄰真《元代硬譯公牘文體》(載元史研究會編《元史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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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叢》第一輯﹐中華書局﹐1982)兩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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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條沈刻本《元典章》原闕﹐經陳垣校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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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看起來﹐仿佛小籠包蒸鍋上升騰的水汽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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