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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元典章‧户部‧禄廪》校释
发信站水木社区 (Mon Mar 13 00:35:08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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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典章‧户部‧禄廪》校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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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高华、张帆、刘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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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本文是对《元典章》卷一五《户部一‧禄廪》与《典章新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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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禄廪》部分进行的详细校释﹐内容晾jw分为原文标点、参考文献、校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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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四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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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典章》(全称《大元圣政国朝典章》)一书﹐是元代前、中期各种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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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和法律文书的汇编﹐对於研究元朝历史、中国法制史和中国古代语言都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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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其重要的价值。此书以难读着称﹐究其原因﹐主要有四﹕其一﹐书中大多为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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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牍公文﹐结构复杂﹐层次甚多﹐往往不易分辨﹔其二﹐书中不少篇目﹐系用元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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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有的蒙语硬译公牍文体(或称蒙文直译体)写成﹐与一般汉语文体不同﹔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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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中涉及许多元朝特有的制度﹐与中原传统的制度有别﹔其四﹐此书由民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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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编纂刻印而成﹐脱漏错伪﹐在在皆是。《元典章》一书的整理﹐成了学术界普│
├───────────────────届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밿
│遍关心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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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在20世纪60年代﹐组织了一批专家参加《元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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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读书班﹐用数年之力﹐完成了《元典章‧刑部》的点校本。後来日本东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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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教授寺田隆信先生发表了《校定〈元典章‧兵部〉》。这些成果都对《元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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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整理做出了贡献。目前﹐日本京都大学、早稻田大学都有学者继续从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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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章》的整理和研究﹐我国台湾地区亦有学者从事这方面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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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997年起﹐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部分研究人员和日本进修生、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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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一起组织读书班﹐由陈高华主持﹐攻读《元典章‧户部》﹐後来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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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系的几位教师和研究生也参加进来﹐共同研读。[1]由於各方面的原因﹐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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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班只能时断时续地进行。到2001年﹐已将《元绝瘨届摩磭T反肿x过一遍。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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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年起﹐从头重读﹐并逐步整理成文。“禄廪”是《元典章‧户部》的首篇﹐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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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整理出来发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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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行的古籍整理一般都采取标点正文、再加校注的办法。我们则在标点每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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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以後﹐开列“参考文献”、“校注”和“解题”三个栏目。“参考文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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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每段正文史源相同、可资比较的其他文献史料。“禄廪”部分徵引的文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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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元代政书《通制条格》(中华书局2001年方龄贵校注本)、《秘书监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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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年校点本)、《南台备要》(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年校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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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宪台通纪》、《乌台笔补》等合刊)﹐以及《元史》(中华书局校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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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注”部分还多处引用了两种古代工具书(辞典)﹕元代的《吏学指南》(│
├───────────────────────届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밿
│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校点本)和明代中叶朝鲜李氏王朝的《吏文辑览》(日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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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期朝鲜印刷株式会社昭和十七年十二月刊本)。校注内容﹐一类是文字的校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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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是特殊辞汇的校释﹐包括职官、制度、地名、人名、元代习用语汇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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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对文书来往关系的说明。对於蒙文直译体文书当中的若干特殊句法﹐因注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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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未予一一注出。[2]解题部分﹐主要讲述我们对该段文字的理解与认识。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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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参考文献”和“解题”两部分﹐旨在为研究者提供方便。这种体例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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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点校和注释是否准确﹐衷心希望得到读者的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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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典章》的《户部‧禄廪》分见两处。卷一五《户部一‧禄廪》收录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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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到仁宗中期有关俸禄制度的文书17目(题目)、25条﹐分为两门。第一门《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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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钞(或作俸钱)》收录文书13目、18条﹔第二门《职田》坌獭润4目、7条。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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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文书都是一目一条﹐也有少数目下包含多条文书。新集不分卷﹐其《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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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廪》收录英宗至治二年(公元1322年)抄录的仁宗时期俸禄制度文书2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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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职田》、《俸钞》两门﹐每门均为一目﹐下有一条文书。全部相加﹐共有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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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书。为校释方便﹐对这些文书进行了编号。卷一五《户部一‧禄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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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17个题目编为户一‧1、户一‧2、……直至户一‧17。一题目下包含多条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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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又在阿拉伯数字後以A、B、C……等字母排列。新集《户部‧禄廪》的两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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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编为新户禄‧1和新户禄‧2。校注过程中凡删字﹐用小字体圆括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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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增字﹐用方括号〔〕表示。另外《元典章》原文偶有小字夹注﹐则用复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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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号【】表示。 │
├───────────────────────────届戚戚戚戚戚戚戚밿
│ 本校释所用底本为台湾故宫博物院影印元刻本。在每个题目下﹐注明元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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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同时注明本条文书在清末以来通行“沈刻本”中的页码。卷一五《户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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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廪》开端有表格四页﹐暂时从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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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部卷之一 典章十五 禄廪【俸钞 职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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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俸钱〈1〉【禄米 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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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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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俸钱 全书卷首目录及本卷卷首标题均作俸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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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一‧1A 俸钱按月支付(15/3a、15/3a) │
├───────────────────────────────届戚戚戚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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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元二年〈1〉﹐中书省〈2〉钦奉〈3〉圣旨〈4〉节该〈5〉。“‘但勾当〈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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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行的请俸〈7〉的人每﹐一个月勾当过的公事完备、无罪过呵﹐後月初头与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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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过的一月俸钱者。如是那一个月勾当的不完备、有罪过呵﹐赶了〈8〉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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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麽道﹐圣旨有来。”奏呵﹐“是那般有。如今只依着那体例与呵﹐碍甚事﹖”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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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圣旨了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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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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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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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勾当里行的请俸的人每”以下﹐见《通制条格》卷一三《禄令》“晪藞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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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田”至元十八年七月条(方龄贵《通制条格校注》第247条﹐以下引方书﹐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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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校注》)转引﹐内容基本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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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元十八年七月﹐中书省。御史台呈﹕“……七月初三日﹐阿里尚书、张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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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於玉速帖木儿大夫处禀得回说﹕‘俺为按察司俸钱上奏呵﹐钦奉圣旨里﹐传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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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去来﹐但勾当里行的请俸钱的人每﹐一个月勾当的公事﹐勾当的完备、无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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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後月初头与勾当过的一月俸钱者。如是那壹个月勾当的不完备、有罪过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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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了者。’麽道﹐圣旨有来。”奏呵﹐“是那般有来。如今只依着那体例与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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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甚事﹖”麽道﹐圣旨了也。钦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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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ꤿ
│【校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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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至元二年 据《通制条格》﹐这段奏事在至元十八年。似当以《条格》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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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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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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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书省 元代宰相机构﹐秩正一品。设右丞相、左丞相、平章政事﹐称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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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右丞、左丞、参知政事﹐称执政。统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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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行政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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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钦奉 徵引圣旨文前的敬语。《吏文辑览》卷二“钦奉”条﹕“凡奉圣旨 │
怏X□□□□□□□□□□□□□□□□□□□□□□□□□□□□□□□□□□□?
│﹐必加‘钦’字。钦此、钦遵、钦差、钦齎、钦捧等语皆仿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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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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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圣旨 皇帝颁发的口头或书面命令。在元代又专指用蒙古语记录和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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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汉文文献中以蒙文直译白话形式出现的皇帝命令。《元文类》卷四○《经世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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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序录‧帝制》﹕“国朝以国语训敕者曰圣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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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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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节该 指节文、大意。有时作“节文”﹐或简称“该”。《吏文辑览》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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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节该”条﹕“凡略载圣旨及公文﹐必加‘节该’二字於首。节﹐略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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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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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勾当 事情﹐此处指公务。又用作动词﹐指供职。《吏文辑览》卷二“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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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条﹕“事也。又掌管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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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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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请俸 领取俸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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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赶了 当指罢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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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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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文书是关於官吏如何领取俸钱的一道圣旨。官吏在岗满一月﹐工作如期│
├───届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밿
│完成﹐没有差错﹐就在下月月初领取这个月的俸钱。未如期完成﹐或出现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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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予罢免(实际上每月考察官吏任职情况﹐不称职随即罢免﹐是不可能的﹐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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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笼统言之)。大臣已经接到有关旨意(可能是口传的圣旨)﹐上奏核实﹐圣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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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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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一‧1B 又(15/3a、15/3a[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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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州路〈1〉提控案牍〈2〉刘奎*﹐於至元二十四年闰二月初三日礼任〈3〉勾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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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讫当月俸钞一十两。户部照拟得﹕刘奎*既於闰二月初三日礼任﹐合自三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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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始支俸。都省〈4〉移咨〈5〉湖广行省〈6〉﹐於刘奎*名下追徵元支讫二月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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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还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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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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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蕲州路 元路名﹐隶属於河南行省﹐治所在今湖北蕲春西南﹐为下路。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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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五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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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밿
│〈2〉提控案牍 元首领官名﹐设於路、府、上中州﹐主管衙门文书﹐属流外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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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元典章》本卷卷首表格﹐下路提控案牍月俸钞十两﹐另有职田一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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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礼任 即上任﹐或作“理任”。王恽《秋涧集》卷八六《弹西夏中兴路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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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使□智耀不当状》﹕“今体察得西夏中兴路提刑按察兼劝农使□智耀﹐……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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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巳来﹐所行淹阻﹐□不见惮。”宋时又作“礼上”。范仲淹《范文正公集》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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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杭州谢上表》﹕“臣某言﹐昨奉□就差知杭州军州事﹐巳到任礼上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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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都省 指中书省。因相对於行中书省而言﹐故称都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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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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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咨 元代二品以上官府往来文书﹐彼此平级的﹐称咨文、咨。如中书省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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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书省之间﹐枢密院与行枢密院之间﹐御史台与行御史台之间﹐文书均称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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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学指南》“公式”门“咨”条引《左传》﹕“访问於善曰咨。”《吏文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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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览》卷二“咨”条﹕“二品以上官行同品衙门之文。又上项各衙门各与堂上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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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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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湖广行省 行省﹐即行中书省﹐元代中书省派出分镇地方的机构﹐後演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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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辖一方的地方最高行政机构﹐秩从一品﹐设官基本与中书省相同。湖广行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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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称湖广等处行中书省﹐统三十路、三府、十三州及十五安抚司﹐设治武昌路(│
├───────────届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밿
│治今湖北武昌)﹐辖境包括今湖北南部和湖南、广西、贵州大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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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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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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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卷“俸钱按月支付”条下有两个文件﹐这是第二条文件﹐是一个具体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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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州路提控案牍刘奎*於至元二十四年闰二月初三上任﹐後来领取了闰二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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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俸钞。户部审查认为﹐他在闰二月工作未满一月﹐俸钞只能从三月开始领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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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上呈中书省﹐移文湖广行省(此时河南行省尚未设立﹐蕲州路隶属於湖广行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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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刘奎*所领闰二月俸钞。参下条“上任罢任俸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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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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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一‧2 上任罢任俸例(15/3a、15/3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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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元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中书户部奉中书省劄付〈1〉﹕“诸官员上任不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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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日﹐罢任已过初五日﹐并给当月俸钱。外﹐据经历〈2〉、知事〈3〉、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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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典史〈5〉、司吏〈6〉﹐一体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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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届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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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制条格》卷一三《禄令》“俸禄职田”至元八年八月条(《校注》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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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略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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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元八年八月﹐中书省。户部呈﹕“照得旧例﹐职官上任不过初二日﹐罢任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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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五日﹐并给当月俸。後官已到前官差出者﹐其禄两支。”都省准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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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卷九六《食货志四‧俸秩》略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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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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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诸官员上任者不过初二日﹐罢任梠獈躔初五日﹐给当月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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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通制条格》称此规定为“旧例”﹐当指金制。《金史》卷五八《百官志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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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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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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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职官上任不过初二日﹐罢任过初五日者﹐给当月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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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金国志》卷三五《杂色仪制》“职官上任给俸仪”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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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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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官上任不过初二日﹐罢任已过初五日者﹐并给当月俸。 │
├───────────────────届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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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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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劄付 元代二品以上官府发给下级官府的文书称为“劄付”﹐如中书省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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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枢密院﹐御史台、六部﹐行省对宣慰司、路﹐御史台或行台对廉访司﹐文书均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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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劄付。另外由中书省或行省签发的流外官、吏员任命文书﹐也称劄付。《吏学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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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公式”门“劄付”条﹕“刺着为书曰劄﹐以文相与曰付。犹畀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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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文辑览》卷二“劄付”条﹕“大概与照会同﹐但上司行所属衙门居多﹐如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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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督府行经历司、都察院行御史道、六部行各清吏司之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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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历 元首领官名﹐设於枢密院、御史台、宣政院、宣徽院等重要中央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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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及行枢密院、行御史台、宣慰司、廉访司、路等高级地方官府﹐主管衙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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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牍文书﹐统领吏员﹐秩从五品至从七品不等。《元文类》卷三六谢端《送张文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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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述廉访司经历﹕“经历而上﹐大官八人﹐其同僚二人﹐吏十六人﹐书手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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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焉。吏之治办与否﹐皆总於经历﹐经历固为之长﹐又吏所师也。日始出﹐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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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府﹐督吏、书手﹐分曹局治文书。凡一司庶务﹐与分司出按部﹐郡邑行事有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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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决﹐官吏受贿及稽违当殿降﹐讯治民狱辞两造当论报﹐案既成﹐吏持来前﹐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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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夺可否。经历为之析疑似﹐平向背﹐窜易审定﹐乃署以畀吏。得其情又不戾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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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始可信大官、服僚佐﹐而吏亦不得一摇手以轻重法。”杨维桢《东维子文集│
├───────────────────────届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밿
│》卷四《李经历治绩序》述路经历﹕“经历﹐古郡功曹之官。……上以齐二千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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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吏之异同﹐而下以内群书佐於成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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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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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知事 元首领官名﹐设於若干中央机构、廉访司、路﹐为经历副职。杨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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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桢《东维子文集》卷四《送郭公知事还湖州序》述路知事﹕“知事位在经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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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识赞三尺平以左右二千石者也。”又设於行省理问所、散府、上州﹐为主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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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官。秩从八品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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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吏目 元首领官名﹐设於中、下州﹐为流外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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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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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典史 元首领官名﹐设於县、录事司﹐为流外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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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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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司吏 元吏员名﹐掌案牍文书﹐设於路、府、州、县、录事司﹐员额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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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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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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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文书规定了官吏领取每月俸钱的条件。只要在某月初一、初二两日上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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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可领取当月俸钱。上条户一‧1B“俸钱按月支付”第二条﹐刘奎*初三日上 │
├───────────────────────────届戚戚戚戚戚戚戚밿
│任﹐只晚一日﹐即失去领取当月俸钱的资格。如於某月离任﹐只要离任日期在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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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後﹐也可领取当月俸钱。上述制度承自金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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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一‧3 假告事故俸例(15/3a、15/3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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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元九年正月﹐中书左三部〈1〉承奉中书省劄付。据户部呈〈2〉﹕“奉尚书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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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劄付﹐钦奉圣旨节文﹕‘今已後支俸呵﹐月尽其间〈4〉交与者。应吃俸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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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一日不来﹐休与一两者。半日不来﹐休与半两者。这般道与了您熔o□羰窃鲁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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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与了俸钱呵﹐您上者。您虽得这般言语呵﹐管军官、管民官却休动者。’钦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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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照得〈6〉先奉中书省劄付该﹕‘诸官员上任【云云、见前例】、依上月│
├───────────────────────────────────┤
│尽其间支付。’外﹐据假告〈7〉事故人员﹐既是官司□过﹐定与限次交去来﹐ │
├───────────────────────────────────┤
│俸钱都交支与。如违限并推故不来﹐钦依圣旨处分事意﹐追罚施行。” │
├───────────────────────────────────┤
│ │
├───────────────────────────────────┤
│ 【参考文献】 │
├───────────────────────────────────┤
│ │
├───────────────────────────────────┤
│後半段“外﹐据假告事故人员”以下﹐略见《通制条格》卷一三《禄令》“俸禄│
├───────────────────────────────────┤
│职田”至元八年五月条(《校注》263条)﹕ │
├───────────────────────────────届戚戚戚밿
│ │
├───────────────────────────────────┤
│至元八年五月﹐尚书省、中书省、御史台一同议得﹕“假告事故官员﹐既是官司│
├───────────────────────────────────┤
│□过教去﹐俸钱都交支与。元定限次如是违了﹐依例罚者。” │
├───────────────────────────────────┤
│ │
├───────────────────────────────────┤
│亦见《元史》卷九六《食货志四‧俸秩》﹕ │
├───────────────────────────────────┤
│ │
├───────────────────────────────────┤
│ 随朝官吏每月给俸﹐如告假事故﹐当官立限者全给﹐违限托故者追罚。│
├───────────────────────────────────┤
│ │
├───────────────────────────────────┤
│【校注】 │
├───────────────────────────────────┤
│ │
├───────────────────────────────────┤
│〈1〉中书左三部 中统元年(1260)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官制草创﹐六部并未 │
├───────────────────────────────────┤
│完全分立﹐仅设左三部(含吏、户、礼)和右三部(含兵、刑、工)。至元元年│
├───────────────────────────────────┤
│(1264)﹐分为吏礼、户、兵刑、工四部。三年﹐又合为左三部、右三部。五年│
├───────────────────────────────────┤
│﹐又分为吏礼、户、兵刑、工四部。七年﹐始分立六部。事见《元史》卷八五《│
├───────────────────────────────────┤
│百官志一》。此後至元九年正月﹐一度又“省六部为四”(《元史》卷七《世祖│
├───────────────────────────────────┤
│纪四》)。此条文书时间即在至元九年正月﹐此时或分六部﹐或分四部﹐不应有│
├───────────────────────────────────┤
│左三部。疑有错误或脱漏。 │
├───────────────────────────────────┤
│ │
├───────────────────────────────────┤
│〈2〉呈 元代下级官府呈送上级官府的文书称为“呈”。《吏学指南》“公式 │
├───────────────────────────────────ꤿ
│”门“呈”条﹕“谓布意达於尊者﹐又陈示其状也。”《吏文辑览》卷二“呈”│
├───────────────────────────────────┤
│条﹕“与申同。”参下文户一‧7条“申”字注释。 │
├───────────────────────────────────┤
│ │
├───────────────────────────────────┤
│〈3〉尚书省 元以中书省为宰相机构﹐但又曾三次设立尚书省。此处为第一次 │
├───────────────────────────────────┤
│设立的尚书省﹐设於至元七年正月﹐罢於八年十二月。与中书省分工﹐号称“中│
├───────────────────────────────────┤
│书省以总朝纲﹐尚书省以决庶务”(魏初《青崖集》卷四《奏议‧至元八年四月│
├───────────────────────────────────┤
│二十四日》)。 │
├───────────────────────────────────┤
│ │
├───────────────────────────────────┤
│〈4〉月尽其间 当指一月结束之後。此处“其间”一词似应释为“之後”。本 │
├───────────────────────────────────┤
│卷户一‧1A“俸钱按月支付”条﹕“一个月勾当过的公事完备、无罪过呵﹐後月│
怏X□□□□□□□□□□□□□□□□□□□□□□□□□□□□□□□□□□□?
│初头与勾当过的一月俸钱者。”“月尽其间”与“後月初头”含义应当是相同的│
├───────────────────────────────────┤
│。《元史》卷二九《泰定帝纪一》载泰定帝即位诏﹕“这般﹐晏驾其间﹐比及整│
├───────────────────────────────────┤
│治以来﹐……”“晏驾其间”只能解释为“(英宗)晏驾之後”。 │
├───────────────────────────────────┤
│ │
├───────────────────────────────────┤
│〈5〉钦此 官文书中徵引文件结语﹐用於徵引皇帝圣旨之後。《吏学指南》“ │
├───────────────────────────────────┤
│诸此”门“钦”条﹕“谓致恭也。”参上文户一‧1A条“钦奉”注释。 │
├───────────────────────────────────┤
│ │
├───────────────────────────────────┤
│〈6〉照得 公文中常用的发语词。《吏文辑览》卷二“照得”条﹕“具见始末 │
├───────────────────────────────────┤
│曰照﹐谓照而得之也。凡文移发语﹐例曰‘照得’。他仿此。” │
├───────────────────────────────────┤
│ │
├───────────────────────────────────┤
│〈7〉假告 即因故告假、请假。《吏学指南》“署事”门“假暇”条﹕“丧病 │
├───────────────────────────────────┤
│告报曰假﹐谓借勾当月日也﹔节朔旬休曰暇﹐谓公务空闲日也。” │
├───────────────────────────────────┤
│ │
├───────────────────────────────────┤
│ 【解题】 │
├───────────────────────────────────┤
│ │
├───────────────────────────────────┤
│ 本条与户一‧1A《俸钱按月支付》内容近似﹐强调官员工作满一月﹐无缺勤│
├───────────────────────────────────┤
│﹐始可领取该月俸钱。又规定因故请假、定有期限的﹐不扣俸钱。如逾限不销假│
├───────────────────────────────────┤
│﹐方予罚俸。所引圣旨节文中﹐“您上者”﹐“管军官、管民官却休动者”诸句│
├───────────────────────────────────┤
│﹐确切含义不详﹐较为难解。 │
├───届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밿
│ │
├───────────────────────────────────┤
│ │
├───────────────────────────────────┤
│ │
├───────────────────────────────────┤
│户一‧4 被问(致)〔改〕除〈1〉俸例(15/3b、15/3b) │
├───────────────────────────────────┤
│ │
├───────────────────────────────────┤
│大德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江西行省〈2〉准中书省咨﹕“来咨﹕‘广州路〈3〉达│
├───────────────────────────────────┤
│鲁花赤〈4〉瓜秃﹐大德六年三月二十日得替开除〈5〉﹐名俸合无依平章月的迷│
├───────────────────────────────────┤
│失〈6〉例支付﹐请定夺。’准此〈7〉。送户部﹐议得﹕‘官吏俸秩本以养廉﹐│
├───────────────────────────────────┤
│岂有内外之分。以此参详〈8〉﹐内外诸衙门官吏﹐除上任已过初二日、并但犯 │
├───────────────────────────────────┤
│公罪〈9〉有招〈10〉停职被问者﹐所历虽至月终﹐其俸秩依例不给﹐外﹐据在 │
├───────────────────────────────────┤
│任(致)〔改〕除、及任满得代官吏﹐如已满初五日者﹐将当月俸秩﹐无分内外│
├───────────────────────────────────┤
│﹐钦依元奉圣旨﹐依数给付相应。’都省准拟。” │
├───────────────────────────────────┤
│ │
├───────────────────────────────────┤
│ 【参考文献】 │
├───────────────────────────────────┤
│ │
├───────────────────────────────────┤
│ “送户部﹐议得”以下﹐与《通制条格》卷一三《禄令》“俸禄职田”大德│
├───────────────────────────────────┤
│七年三月条(《校注》249条)略同﹕ │
├───────────────────────────────────┤
│ │
├───────────────────────────────────┤
│大德七年三月﹐中书省。户部呈﹕“议得官吏俸秩﹐本以养廉。今後内外诸衙门│
├───────届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밿
│官吏﹐除上任已过初二日、并但犯公罪有招停职被问者﹐所历虽至月终﹐其俸秩│
├───────────────────────────────────┤
│依例不给﹐外﹐据在任改除、及任满得代官吏﹐如已过初五日者﹐将当月俸秩﹐│
├───────────────────────────────────┤
│无分内外﹐依例给付。”都省准拟。 │
├───────────────────────────────────┤
│ │
├───────────────────────────────────┤
│【校注】 │
├───────────────────────────────────┤
│ │
├───────────────────────────────────┤
│〈1〉(致)〔改〕除 全书卷首目录作改除﹐上引《通制条格》亦作改除。“ │
├───────────────────────────────────┤
│致除”不通﹐当以“改除”为是。下文同。 │
├───────────────────────────────────┤
│ │
├───────────────────────────────────┤
│〈2〉江西行省 全称江西等处行中书省﹐统十八路、九州﹐设治龙兴路(治今 │
├───────────────────────────────────┤
│江西南昌)﹐辖境包括今江西、广东大部。 │
├───────────────────────────────────┤
│ │
├───────────────────────────────────┤
│〈3〉广州路 元路名﹐隶属於江西行省﹐治所在今广州﹐为上路。下辖一司、 │
├───────────────────────────────────┤
│七县。 │
├───────────────────────────────────┤
│ │
├───────────────────────────────────┤
│〈4〉达鲁花赤 元官名。蒙古语原意为“镇守者”﹐是蒙古统治者在被征服地 │
├───────────────────────────────────┤
│区广泛设置的监临官﹐位於当地原设行政长官之上﹐起监督作用﹐并对该地区有│
├───────────────────────────────────┤
│关事务有决定权。非蒙古族军队和许多专职机构中也有设置。通常只能由蒙古人│
├───────────────────────────────────┤
│担任。 │
├───────────届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밿
│ │
├───────────────────────────────────┤
│〈5〉开除 免除、去掉。这里指官员卸任。 │
├───────────────────────────────────┤
│ │
├───────────────────────────────────┤
│〈6〉月的迷失 元世祖、成宗朝将领。至元後期曾任广东道宣慰使、江西行枢 │
├───────────────────────────────────┤
│密院副使、同知﹐率兵镇压锺明亮等南方反元起事。成宗即位後﹐加平章政事。│
├───────────────────────────────────┤
│ │
├───────────────────────────────────┤
│〈7〉准此 官文书中徵引文件结语﹐用於徵引平级机构、官员发来的公文之後 │
├───────────────────────────────────┤
│。《吏学指南》“诸此”门“准”条﹕“法则也﹐均平也。”《吏文辑览》卷二│
├───────────────────────────────────┤
│“准”条﹕“凡同品衙门受咨、关者﹐例称准。” │
├───────────────────────────────────┤
│ │
├───────────────────────────────────┤
│〈8〉参详 考虑并建议。《吏文辑览》卷二“参详”条﹕“子细寻究也。” │
├───────────────────────────────────┤
│ │
├───────────────────────────────────┤
│〈9〉公罪 官吏虽非蓄意徇私、但却违反了制度规定的工作失误。《吏学指南 │
├───────────────────────────────────┤
│》“三罪”门“公罪”条﹕“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唐律疏议》卷二│
├───────────────────────────────────┤
│《名例‧官当》﹕“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当。”原文中小字注﹕“公罪﹐谓缘│
├───────────────────────────────────┤
│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疏议﹕“公事与夺﹐情无私、曲﹐虽违法式﹐是为公│
├───────────────────────────────────┤
│坐。” │
├───────────────────────────────────┤
│ │
├───────────────────────────────────┤
│〈10〉招 或称招伏﹐指认罪书或检查、口供。 │
├───────────────届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밿
│ │
├───────────────────────────────────┤
│【解题】 │
├───────────────────────────────────┤
│ │
├───────────────────────────────────┤
│ 本条文书起因於江西行省就广州路达鲁花赤瓜秃俸钱问题向中书省的请示。│
├───────────────────────────────────┤
│瓜秃於大德六年三月二十日卸任﹐行省请示是否应发给他当月俸钱﹐并引此前的│
├───────────────────────────────────┤
│月的迷失为例。大约月的迷失也是在某月中间卸任﹐领取了当月俸钱。中书省将│
├───────────────────────────────────┤
│行省的请示转发给户部。户部认为没有问题﹐并重申以前的规定﹐官员调动或任│
├───────────────────────────────────┤
│满﹐只要日期过了初五﹐皆可领取当月俸钱。顺便还提到﹕如果官员犯有公罪﹐│
├───────────────────────────────────┤
│停职接受审查﹐则即使停职日期已到月底﹐当月俸钱也一律扣发。 │
├───────────────────────────────────┤
│ │
├───────────────────────────────────┤
│ │
├───────────────────────────────────┤
│ │
├───────────────────────────────────┤
│户一‧5 官员患病俸例(15/3b、15/4a) │
├───────────────────────────────────┤
│ │
├───────────────────────────────────┤
│大德十一年六月﹐行台〈1〉准御史台〈2〉咨﹕“‘官吏病过百日﹐例应作阙〈│
├───────────────────────────────────┤
│3〉。支过畸零日数俸秩﹐若追纳还官﹐恐非优遇臣下之宜﹐抑亦有伤大体。事 │
├───────────────────────────────────┤
│干通例﹐宜令合干部分〈4〉从长讲究。具呈照详〈5〉。’回奉中书省劄﹕‘送│
├───────────────────────────────────┤
│户部﹐议得﹕诸官吏患病百日作阙﹐支过俸米除全月回纳还官外﹐据支过破月俸│
├───────────────────────────────────┤
│钞﹐如是已过当月初五日﹐亦属今月尽月数﹐宜从御史台所呈﹐免徵相应。都省│
├───────────────────────────────────┤
│准拟。’” │
├───────────────────────────────────┤
│ │
├───────────────────────────────────┤
│【参考文献】 │
├───────────────────────────────────┤
│ │
├───────────────────────────────────┤
│ “官吏病过百日﹐例应作阙”规定﹐见《元史》卷九六《食货志四‧俸秩》│
├───────────────────────────────────┤
│﹕ │
├───────────────────────────────────┤
│ │
├───────────────────────────────────┤
│诸职官病假百日之外﹐……不给禄。 │
├───────────────────────────────────┤
│ │
├───────────────────────────────────┤
│ 及《通制条格》卷一三《禄令》“作阙住俸”条(《校注》276条)﹕ │
├───────────────────────────────────┤
│ │
├───────────────────────────────────┤
│至元八年六月﹐尚书省。户部呈﹕“在任官员患病﹐经百日外﹐住俸作阙。自住│
├───────────────────────────────────┤
│俸日为始﹐限十贰个月听仕。”都省准呈。 │
├───────────────────────────────────┤
│ │
├───────────────────────────────────┤
│【校注】 │
├───────────────────────────────────┤
│ │
├───────────────────────────────────┤
│〈1〉行台 即行御史台﹐御史台的分支机构﹐秩从一品﹐设官同御史台。元代 │
├───────────────────────────────────┤
│共设江南、陕西两行御史台。《元典章》中提到的行台﹐一般都指江南行台。江│
├───────────────────────────────────┤
│南行台简称南台﹐设治於建康路(治今江苏南京)﹐下统十道肃政廉访司﹐其监│
├───────────────────────────────────┤
│察区包括江浙、江西、湖广三行省。 │
├───────────────────────────────────┤
│ │
├───────────────────────────────────┤
│〈2〉御史台 元代最高监察机构。秩从一品﹐设御史大夫、御史中丞、殿中侍 │
├───────────────────────────────────┤
│御史、治书侍御史、侍御史、监察御史等官。节制江南、陕西两行台﹐同时直辖│
├───────────────────────────────────┤
│八道肃政廉访司。其直接监察区包括腹里地区和河南、岭北、辽阳行省。 │
├───────────────────────────────────┤
│ │
├───────────────────────────────────┤
│〈3〉作阙 指官员下岗﹐原任职务重新任命他人。 │
├───────────────────────────────────┤
│ │
├───────────────────────────────────┤
│〈4〉合干部分 犹言相关某部。金、元俗语﹐常於同一类机构、组织名称下加 │
├───────────────────────────────────┤
│後缀“分”字﹐犹泛称“某”之义。如泛称某部云“部分‵O□悍Q某路云“路分│
├───────────────────────────────────┤
│”。清代也有这种用法﹐泛称八旗中某旗云“旗分”。 │
├───────────────────────────────────┤
│ │
├───────────────────────────────────┤
│〈5〉照详 公文结尾部分的请示语。《吏文辑览》卷二“照详”条﹕“谓照察 │
├───────────────────────────────────┤
│而详审也。凡文移结语﹐例称‘乞照详’云云。”本条自“官吏病过百日”至“│
├───────────────────────────────────┤
│具呈照详”﹐是御史台呈送中书省的呈文。 │
├───────────────────────────────────┤
│ │
├───────────────────────────────────┤
│【解题】 │
├───────────────────────────────────┤
│ │
├───────────────────────────────────┤
│按规定﹐官员请病假超过百日﹐即以下岗论处﹐其职务别行选授﹐俸禄当然也不│
├───────────────────────────届戚戚戚戚戚戚戚밿
│再发放。但俸禄是按月而不是按日领取的﹐绝大多数情况下﹐患病官员请病假满│
├───────────────────────────────────┤
│百日的这一天不会恰好是月底﹐而是处於月中。那麽该官员是否可以领取当月俸│
├───────────────────────────────────┤
│禄﹖元朝的政策是﹕当月禄米(关於禄米﹐详後文)予以扣发﹐至於当月俸钱﹐│
├───────────────────────────────────┤
│则只要病假满百日的这一天是在初五以後﹐仍可全额领取。这个政策的基本原则│
├───────────────────────────────────┤
│是由御史台向中书省提出的﹐中书省移交户部讨论﹐认为合理﹐附加若干补充﹐│
├───────────────────────────────────┤
│回呈中书省。中书省回复御史台﹐御史台又将这一政策通报行御史台。 │
├───────────────────────────────────┤
│ │
├───────────────────────────────────┤
│ │
├───────────────────────────────────┤
│ │
├───────────────────────────────────┤
│户一‧6 官吏离役俸钱不支(15/4a、15/4a) │
├───────────────────────────────────┤
│ │
├───────────────────────────────────┤
│至元三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江西行省。据省掾〈1〉李元刚告﹕“至元三十一 │
├───────────────────────────────────┤
│年四月内﹐承行〈2〉吉水县〈3〉罗濂翁告王仁甫不法等事。有王仁甫经廉访司│
├───────────────────────────────────┤
│〈4〉诬告取受〈5〉。六月十一日﹐有江西廉访司〈6〉牒发分司〈7〉﹐归对得│
├───────────────────────────────────┤
│妄告。七月十四日﹐牒发回省。所有六月至十月终五个月﹐俸钞未蒙支给。”得│
├───────────────────────────────────┤
│此〈8〉。移准中书省﹐元贞元年闰四月二十七日省掾卜元英承行咨该﹕送户部 │
├───────────────────────────────────┤
│照拟得﹕“令史李元刚﹐至元三十一年六月至十月终五个月﹐即系离役对证、不│
├───────────────────────────────────┤
│曾掌管勾当月日﹐难议支俸。具呈照详”事。都省合行移咨﹐请照验施行。 │
├───────────────────────────────────┤
│ │
├───────────────────────────────届戚戚戚밿
│【校注】 │
├───────────────────────────────────┤
│ │
├───────────────────────────────────┤
│〈1〉省掾 元朝中书省和行中书省办理具体事务的吏员﹐可以说是地位最重要 │
├───────────────────────────────────┤
│的吏职。升迁前景优越﹐中书省掾考满出职从六品﹐行省省掾考满出职正七品。│
├───────────────────────────────────┤
│本条文书中﹐李元刚为行省省掾﹐卜元英为中书省掾。 │
├───────────────────────────────────┤
│ │
├───────────────────────────────────┤
│〈2〉承行 接受任务。此处指吏员专门负责处理某项文书。 │
├───────────────────────────────────┤
│ │
├───────────────────────────────────┤
│〈3〉吉水县 元县名﹐今属江西。元属江西行省吉安路﹐元贞元年(1295)﹐ │
├───────────────────────────────────┤
│升州。 │
├───────────────────────────────────┤
│ │
├───────────────────────────────────┤
│〈4〉廉访司 即肃政廉访司﹐元地方监察机构﹐秩正三品﹐设廉访使、副使、 │
├───────────────────────────────────┤
│佥事等官。元初名提刑按察司﹐至元二十八年(1291)更名肃政廉访司。全国共│
├───────────────────────────────────┤
│置二十二道﹐分别隶属於御史台和行御史台。 │
├───────────────────────────────────┤
│ │
├───────────────────────────────────┤
│〈5〉取受 指受贿。《吏学指南》“赃私”门“取受”条﹕“因事受财谓之取 │
├───────────────────────────────────┤
│受。” │
├───────────────────────────────────┤
│ │
├───────────────────────────────────┤
│〈6〉江西廉访司 全称江西湖东道肃政廉访司。隶属於江南行御史台﹐置司於 │
├───────────────────────────────────ꤿ
│龙兴路(治今江西南昌)。 │
├───────────────────────────────────┤
│ │
├───────────────────────────────────┤
│〈7〉分司 指廉访分司。各道肃政廉访司均划分若干管区﹐每年遣官分临巡视 │
├───────────────────────────────────┤
│﹐称分司。 │
├───────────────────────────────────┤
│ │
├───────────────────────────────────┤
│〈8〉得此 官文书中徵引文件结语﹐用於徵引下级机构、官吏发来的“呈文” │
├───────────────────────────────────┤
│、“申文”之後。《吏学指南》“诸此”门“得”条﹕“事有所获也。”《吏文│
├───────────────────────────────────┤
│辑览》卷二“得此”条﹕“凡受申、呈及状告﹐例曰得此。” │
├───────────────────────────────────┤
│ │
├───────────────────────────────────┤
│【解题】 │
怏X□□□□□□□□□□□□□□□□□□□□□□□□□□□□□□□□□□□?
│ │
├───────────────────────────────────┤
│ 至元三十一年四月﹐江西行省省掾李元刚奉命处理王仁甫不法案。王仁甫向│
├───────────────────────────────────┤
│廉访司投诉李元刚受贿。廉访司移交分司审理﹐查明是诬告﹐通报行省。李元刚│
├───────────────────────────────────┤
│共有五个月停职接受审查﹐未能领取俸钱。江西行省为此请示中书省﹐中书省转│
├───────────────────────────────────┤
│发户部。户部认为﹐李元刚虽系被诬告﹐但在接受审查期间确未从事本职工作﹐│
├───────────────────────────────────┤
│因此不能补发俸钱。中书省将此结论回复江西行省。 │
├───────────────────────────────────┤
│ │
├───────────────────────────────────┤
│国学素材-读书中文网-bbs.rbook.net │
├───────────────────────────────────┤
│ │
├───────────────────────────────────┤
│户狻뜿7 枉被赇诬停职俸例(15/4a、15/4b) │
├───────────────────────────────────┤
│ │
├───────────────────────────────────┤
│大德十一年十一月﹐行台准御史台咨﹕“〔来咨﹕〕〈1〉‘浙东道廉访司〈2〉│
├───────────────────────────────────┤
│申〈3〉﹕据温州路〈4〉瑞安(路)〔州〕〈5〉民户吴瑞状告﹐本州王同知下 │
├───────────────────────────────────┤
│□体覆〈6〉折收木绵〈7〉﹐取受钞定。已取吴瑞等诬告招伏﹐断遣了当〈8〉 │
├───────────────────────────────────┤
│。外﹐据同知王革亨被问俸钱﹐移准温州路牒呈﹐照得省部元拟江西省令史李元│
├───────────────────────────────────┤
│纲被诬对问﹐系离役不曾掌管勾当月日﹐难议支给〈9〉。看详〈10〉﹕凡告言 │
├───────────────────────────────────┤
│官吏不公﹐若追究是实﹐自有常宪。其间或枉被赇诬﹐告诬明白﹐於己别无私罪│
├───────────────────────────────────┤
│〈11〉招涉﹐及所犯罚赎不至解任等罪﹐如将旷阙月日﹐照依至元十年省部元拟│
├───────────────────────────────────┤
│通例﹐俸禄全给相应。系为例事理〈12〉﹐咨请照详。’准此。呈奉中书省劄付│
├───届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밿
│﹕‘得此。送据刑部呈﹐议得﹕凡官吏在任被人告论﹐辨证〈13〉私罪﹐虽有招│
├───────────────────────────────────┤
│伏﹐不至解任﹐但离本职者﹐其禄不给。归结了毕﹐罪不至停罢、合还职者﹐依│
├───────────────────────────────────┤
│上任例给付。即枉被赃诬、或为支证〈14〉、及辨证公罪者﹐验旷阙月日﹐禄秩│
├───────────────────────────────────┤
│全给相应。所据瑞安州同知王革亨﹐即系枉被赇诬﹐其停职月日俸秩全给相应。│
├───────────────────────────────────┤
│具呈照详。都省仰照验施行。’” │
├───────────────────────────────────┤
│ │
├───────────────────────────────────┤
│【参考文献】 │
├───────────────────────────────────┤
│ │
├───────────────────────────────────┤
│至元十年省部元拟通例﹐见《通制条格》卷一三《禄令》“俸禄职田”至元十年│
├───────────────────────────────────┤
│正月条(校휿262条)﹕ │
├───────────────────────────────────┤
│ │
├───────────────────────────────────┤
│至元十年正月﹐中书省。户部呈﹕“与兵、刑部一同讲议得﹐被问官吏﹐但离本│
├───────────────────────────────────┤
│职﹐其禄停给﹐才候归对了毕﹐除枉被赃诬﹐或为指证於己无招涉私罪及辨证公│
├───────────────────────────────────┤
│罪者﹐验旷阙月日﹐禄秩全给。若所犯私罪解任勒停者﹐虽是在任不曾离职﹐合│
├───────────────────────────────────┤
│验被问月日为始﹐不给俸禄﹐其余所犯罚赎、量决不至勒停等罪、不曾离职者﹐│
├───────────────────────────────────┤
│合行放支。”都省准呈。 │
├───────────────────────────────────┤
│ │
├───────────────────────────────────┤
│【校注】 │
├───────────────────────────────────┤
│ │
├───────届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밿
│〈1〉〔来咨﹕〕 据前後文义补。以下御史台咨文﹐自“浙东道廉访司申”起 │
├───────────────────────────────────┤
│﹐直至“咨请照详”﹐然後说“准此。呈奉中书省劄付”。可知此前所引是行御│
├───────────────────────────────────┤
│史台的来咨﹐按照正常的公文格式﹐开端当补“来咨”二字。 │
├───────────────────────────────────┤
│ │
├───────────────────────────────────┤
│〈2〉浙东道廉访司 全称浙东海右道肃政廉访司。隶属於江南行御史台﹐置司 │
├───────────────────────────────────┤
│於婺州路(治今浙江金华)。 │
├───────────────────────────────────┤
│ │
├───────────────────────────────────┤
│〈3〉申 元代下级官府呈送上级官府的文书有时称为“申”﹐含义与“呈”接 │
├───────────────────────────────────┤
│近。《吏学指南》“公式”门“申”条﹕“伸也﹐明也﹐谓所告谆切。”又“咨│
├───────────────────────────────────┤
│呈”条﹕“即咨申意间戚T薄独粑妮□[》卷二“申”条﹕“卑衙门及属司行上司│
├───────────────────────────────────┤
│衙门之文。” │
├───────────────────────────────────┤
│ │
├───────────────────────────────────┤
│〈4〉温州路 元路名﹐隶属於江浙行省﹐治所在今浙江温州﹐为上路。下辖一 │
├───────────────────────────────────┤
│司、二县、二州。 │
├───────────────────────────────────┤
│ │
├───────────────────────────────────┤
│〈5〉瑞安(路)〔州〕 下文提到“本州王同知”、“瑞安州同知王革亨”。 │
├───────────────────────────────────┤
│温州路下辖瑞安州﹐见《元史》卷六二《地理志五》。据改。 │
├───────────────────────────────────┤
│ │
├───────────────────────────────────┤
│〈6〉体覆 遣官复核。《吏学指南》“体量”门“体覆”条﹕“谓究覆虚实也 │
├───────────届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밿
│。” │
├───────────────────────────────────┤
│ │
├───────────────────────────────────┤
│〈7〉木绵 棉花。元代称棉花为木绵。 │
├───────────────────────────────────┤
│ │
├───────────────────────────────────┤
│〈8〉了当 完毕、结束。《吏文辑览》卷二“了当”条﹕“事之已整齐者﹐例 │
├───────────────────────────────────┤
│曰‘了当’。犹言了毕其事﹐归於合当也。” │
├───────────────────────────────────┤
│ │
├───────────────────────────────────┤
│〈9〉自“据温州路瑞安(路)〔州〕民户吴瑞状告”至“难议支给” 此段为 │
├───────────────────────────────────┤
│浙东道廉访司给行御史台的申文。 │
├───────────────────────────────────┤
│ │
├───────────────────────────────────┤
│〈10〉看详 自此以下﹐至“咨请照详”﹐为行御史台针对浙东道廉访司申文提│
├───────────────────────────────────┤
│出的处理意见﹐以此请示御史台。 │
├───────────────────────────────────┤
│ │
├───────────────────────────────────┤
│〈11〉私罪 个人犯罪行为、及官吏徇私枉法等罪。《吏学指南》“三罪”门“│
├───────────────────────────────────┤
│私罪”条﹕“不缘公事﹐私自犯者。或虽缘公事﹐意涉阿曲者亦是。” │
├───────────────────────────────────┤
│ │
├───────────────────────────────────┤
│〈12〉为例事理 与上文“通例”含义相类﹐意即此事处理後﹐将作为以後处理│
├───────────────────────────────────┤
│同类情况的参照标准。 │
├───────────────────────────────────┤
│ │
├───────────────届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밿
│〈13〉辨证﹕证明﹐证成。 │
├───────────────────────────────────┤
│ │
├───────────────────────────────────┤
│〈14〉支证﹕上引《通制条格》作“指证”﹐意为取证。与“辨证”意思相近。│
├───────────────────────────────────┤
│ │
├───────────────────────────────────┤
│【解题】 │
├───────────────────────────────────┤
│ │
├───────────────────────────────────┤
│ 本条文书涉及的问题与上一条相同。瑞安州民户状告本州同知王革亨受贿﹐│
├───────────────────────────────────┤
│经浙东道廉访司审理﹐属於诬告。但王革亨停职接受审查期间的俸钱﹐温州路参│
├───────────────────────────────────┤
│照此前李元刚被诬告案例﹐予以扣发。行御史台接到浙东道廉访司汇报後﹐认为│
├───────────────────────────────────┤
│这样处理不合适。官员停职接受审查﹐罺T□□嫡_告﹐或错误仅及罚赎﹐不至│
├───────────────────────────────────┤
│解任﹐应当按照至元十年省部所拟通例﹐发放停职期间俸钱。此意见由御史台转│
├───────────────────────────────────┤
│呈中书省﹐送刑部讨论(上一条中李元刚俸钱问题是由户部讨论的)﹐终予确认│
├───────────────────────────────────┤
│。由中书省作为“为例事理”﹐遍告全国。问题在於﹐按照“至元十年通例”﹐│
├───────────────────────────────────┤
│对上一条文书中的李元刚也应该补发停职期间俸钱﹐但当时却被户部否定。此事│
├───────────────────────────────────┤
│如无特殊背景﹐则反映出元朝行政混乱的一面﹐有时处理问题并不遵循定好的“│
├───────────────────────────────────┤
│通例”或“为例事理”。 │
├───────────────────────────────────┤
│ │
├───────────────────────────────────┤
│ │
├───────────────────────────────────┤
│ │
├───────────────────届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밿
│户一‧8A 官吏添支俸给(15/4b、15/5a) │
├───────────────────────────────────┤
│ │
├───────────────────────────────────┤
│至元二十二年〈1〉二月﹐钦奉诏条〈2〉内一款﹕“设官颁俸﹐本以为民。近年│
├───────────────────────────────────┤
│诸物增价﹐俸禄不能养廉﹐以致侵渔百姓﹐公私俱不便益。自今内外官吏俸给﹐│
├───────────────────────────────────┤
│以十分为率﹐添支五分。仰中书省依上施行。” │
├───────────────────────────────────┤
│ │
├───────────────────────────────────┤
│【参考文献】 │
├───────────────────────────────────┤
│ │
├───────────────────────────────────┤
│ 《元史》卷二○五《卢世荣传》﹕ │
├───────────────────────────────────┤
│ │
├───────────────────────────────────┤
│(至元二十二年)二月﹐……世荣既以利自任﹐惧怒之者□﹐乃以九事说世祖诏│
├───────────────────────────────────┤
│天下。……其八﹐添支内外官吏俸五分。 │
├───────────────────────────────────┤
│ │
├───────────────────────────────────┤
│ 《元史》卷九六《食货志四‧俸秩》﹕ │
├───────────────────────────────────┤
│ │
├───────────────────────────────────┤
│ (至元)二十三年﹐又命内外官吏俸以十分为率﹐添支五分。 │
├───────────────────────────────────┤
│ │
├───────────────────────────────────┤
│ 《元史》卷一三《世祖纪十》﹕ │
├───────────────────────────────────┤
│ │
├───────────────────────────────────┤
│(至元二十一年)六月﹐……增官吏俸﹐以十分为率﹐不及一锭者量增五分。 │
├───────────────────────────────────┤
│ │
├───────────────────────────────────┤
│【校注】 │
├───────────────────────────────────┤
│ │
├───────────────────────────────────┤
│〈1〉至元二十二年 全书卷首目录标注年代﹐作至元二十三年。 │
├───────────────────────────────────┤
│ │
├───────────────────────────────────┤
│〈2〉诏条 “诏书条画”的简称。元代的诏书﹐专指因重大典礼或就重大问题 │
├───────────────────────────────────┤
│由翰林国史院词臣用汉语骈体文言起草、遍告全国的皇帝命令。《元文类》卷四│
├───────────────────────────────────┤
│○《经世大典序录‧帝制》﹕“国朝……史臣代言者曰诏书。”诏书通常附有一│
├───────────────────────────────────┤
│些具体有针对性的措施﹐由中书省根据当时形势需要拟定ㄐ摩插撩晷R栈□霓o用│
├───────────────────────────────────┤
│吏牍体﹐不求华美典雅﹐称为条画。本条文件就是至元二十二年二月诏书中所附│
├───────────────────────────────────┤
│的一款条画。 │
├───────────────────────────────────┤
│ │
├───────────────────────────────────┤
│【解题】 │
├───────────────────────────────────┤
│ │
├───────────────────────────────────┤
│ 这是增加官吏俸钱的一条措施。元朝官吏俸钱发放纸钞﹐而随着时间推移﹐│
├───────────────────────────────────┤
│纸钞贬值﹐物价上涨﹐因此不得不为官吏增俸。“以十分为率﹐添支五分”犹云│
├───────────────────────────────────┤
│增俸百分之五十。此次增俸的具体时间﹐《元史》记载混乱﹐如以上参考文献所│
├───────────────────────────────────┤
│引﹐有至元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年几种说法。实际上这段时间官俸“添支五│
├───────────────────────────届戚戚戚戚戚戚戚밿
│分”的措施只有一次﹐至元二十一年是局部实行(仅限於月俸“不及一锭者”)│
├───────────────────────────────────┤
│﹐二十二年正式推行﹐二十三年又加重申而已。参阅沈仁国《元代的俸禄制度》│
├───────────────────────────────────┤
│﹐载南京大学历史系元史研究室编《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12、13合辑│
├───────────────────────────────────┤
│(1989.10~1990.12)。 │
├───────────────────────────────────┤
│ │
├───────────────────────────────────┤
│ │
├───────────────────────────────────┤
│ │
├───────────────────────────────────┤
│户一‧8B(15/4b、15/5a) │
├───────────────────────────────────┤
│ │
├───────────────────────────────────┤
│大德三年正月﹐钦奉诏条内一款﹕“张官置吏﹐本以为民。小吏禄食不给﹐掊取│
├───────────────────────────────────┤
│为害﹐其令中书省添给俸米有差。”钦此。中书省议得﹕廉访司转运司〈1〉书 │
├───────────────────────────────────┤
│吏〈2〉、通译史〈3〉俸钞﹐依旧例支给﹐每月添米一石。奏差〈4〉、典吏〈5│
├───────────────────────────────────┤
│〉验俸依例给米。总管府〈6〉司吏、通译史、下州〈7〉吏目﹐拟支月俸中统钞│
├───────────────────────────────────┤
│〈8〉八两、米(六)〔八〕斗〈9〉。散府〈10〉诸州司吏、县典史﹐月俸中统│
├───────────────────────────────────┤
│钞七两、米七斗。诸县、□事司〈11〉、巡检司〈12〉司吏﹐月俸中统钞六两、│
├───────────────────────────────────┤
│米六斗。仰各处官吏自大德三年正月为始﹐按月依例支给。 │
├───────────────────────────────────┤
│ │
├───────────────────────────────────┤
│各路司(县)〔狱〕司〈13〉狱典〈14〉俸米﹐与亲民司县司吏同【同年六月都│
├───────────────────────────────────┤
│省例】。 │
├───────────────────────────────────┤
│ │
├───────────────────────────────────┤
│【参考文献】 │
├───────────────────────────────────┤
│ │
├───────────────────────────────────┤
│ “大德三年正月﹐钦奉诏条内一款”略见《元史》卷二○《成宗纪三》﹕ │
├───────────────────────────────────┤
│ │
├───────────────────────────────────┤
│(大德三年正月)庚寅﹐诏……增给小吏俸米。 │
├───────────────────────────────────┤
│ │
├───────────────────────────────────┤
│【校注】 │
├───────────────────────────────────┤
│ │
├───────────────────────────────────┤
│〈1〉转运司 元地方财政机构。元初设诸路转运司﹐置转运使、副使等官﹐代 │
├───────────────────────────────────┤
│表中央综理一个地区的财赋﹐职掌与金朝转运司近似。中间一度废罢﹐设置不很│
├───────────────────────────────────┤
│稳定。到元朝後期﹐各地转运司基本撤销﹐只保留了若干专理盐政或茶政的盐、│
├───────────────────────────────────┤
│茶转运司。 │
├───────────────────────────────────┤
│ │
├───────────────────────────────────┤
│〈2〉书吏 元吏员名﹐掌案牍文书。置於廉访司、转运司、中书省及行省检校 │
├───────────────────────────────────┤
│所、御史台察院。因所置都是关键部门﹐故与省掾相似﹐亦属於重要吏职。 │
├───────────────────────────────────┤
│ │
├───────────────────────────────────┤
│〈3〉通译史 是“通事译史”的简称﹐元吏员名﹐掌翻译。包括两种吏职﹐通 │
├───────────────────────────────────┤
│事掌口头翻译﹐译史掌书面翻译。设於中央一些主要部门和地方路以上机构。参│
├───────────────────────────────────ꤿ
│阅萧启庆《元代的通事与译史──多元民族国家中的沟通人物》﹐载中国元史研│
├───────────────────────────────────┤
│究会编《元史论丛》第六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 │
├───────────────────────────────────┤
│ │
├───────────────────────────────────┤
│〈4〉奏差 元吏员名﹐掌汇报、传达政务﹐置於六部、宣慰司、廉访司、转运 │
├───────────────────────────────────┤
│司。 │
├───────────────────────────────────┤
│ │
├───────────────────────────────────┤
│〈5〉典吏 元吏员名﹐掌文书收发、启缄、保管等事﹐中央到地方各级机构中 │
├───────────────────────────────────┤
│普遍设置。以廉访司、转运司论﹐既有书吏﹐又有典吏﹐所管都是文书工作﹐但│
├───────────────────────────────────┤
│前者的职掌涉及对文书内容的处理(中书省及行省省掾、六部及宣慰司令史、路│
├───────────────────────────────────┤
│以下机构司吏均同)﹐地位高於後者。 │
怏X□□□□□□□□□□□□□□□□□□□□□□□□□□□□□□□□□□□?
│ │
├───────────────────────────────────┤
│〈6〉总管府 即路。元朝路的管理机构称总管府﹐路长官称总管。 │
├───────────────────────────────────┤
│ │
├───────────────────────────────────┤
│〈7〉下州 元朝地方行政机构中﹐路、州、县均按户数多少区分上下或上中下 │
├───────────────────────────────────┤
│。上州秩从四品﹐中州秩正五品﹐下州秩从五品。元初﹐定一万五千户以上为上│
├───────────────────────────────────┤
│州﹐六千户以上为中州﹐六千户以下为下州。平宋後﹐又定江南五万户以上为上│
├───────────────────────────────────┤
│州﹐三万户以上为中州﹐三万户以下为下州。 │
├───────────────────────────────────┤
│ │
├───────────────────────────────────┤
│〈8〉中统钞 元朝发行纸钞作为流通货币﹐主要发行过两种。中统元年(1260 │
├───────────────────────────────────┤
│)﹐发行中统元宝交钞﹐简称中统宝钞或中统钞﹐面值从十文到二贯﹐共分十等│
├───────────────────────────────────┤
│。习惯上又称钞一贯为一两﹐五十贯为一锭﹐百文为一钱﹐十文为一分。中统钞│
├───────────────────────────────────┤
│以银为钞本(准备金)﹐法定比价每钞二贯(两)同白银一两。至元二十四年(│
├───────────────────────────────────┤
│1287)桑哥当政﹐又发行至元通行宝钞﹐简称至元钞﹐面值五倍於中统钞﹐即每│
├───────────────────────────────────┤
│贯相当於中统钞五贯。 │
├───────────────────────────────────┤
│ │
├───────────────────────────────────┤
│〈9〉(六)〔八〕斗 原作六斗。据本卷卷首表格所载﹐路译史、通事、司吏 │
├───────────────────────────────────┤
│和下州吏目月俸均作钞八两、米八斗。本条文书以下内容﹐散府司吏等月俸钞七│
├───────────────────────────────────┤
│两、米七斗﹐县司吏等钞六两、米六斗﹐钞、米数字皆相对应。下一条大德七年│
├───────────────────────────────────┤
│增俸文书﹐也提到“大德三年添支小吏俸米例”的原则是“每(俸钞)一两给米│
├───届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밿
│一斗”﹐据改。 │
├───────────────────────────────────┤
│ │
├───────────────────────────────────┤
│〈10〉 散府 简称府。元朝地方行政机构有路、府、州、县﹐路管理机构称 │
├───────────────────────────────────┤
│总管府﹐故府亦称散府﹐以与路总管府相区别。散府秩正四品﹐低於路(下路秩│
├───────────────────────────────────┤
│从三品)﹐高於州(上州秩从四品)。有隶属於路者﹐亦有不隶於路而直属中书│
├───────────────────────────────────┤
│省、行省、宣慰司者。 │
├───────────────────────────────────┤
│ │
├───────────────────────────────────┤
│〈11〉□事司 元代置於路治所、管理城区内民事的行政机构﹐与县同为最基层│
├───────────────────────────────────┤
│的临民官府﹐合称“亲民司县”。秩正八品﹐设达鲁花赤、录事、判官等官﹐首│
├───────────────────────────────────┤
│领官为典史ㄐ洁豊若干。参阅爱宕松男《元代的录事司》﹐载《东洋史学论集》│
├───────────────────────────────────┤
│第四卷(三一书房﹐1988)﹐汉译文收入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着│
├───────────────────────────────────┤
│选译》第五卷《五代宋元》(中华书局﹐1993)。 │
├───────────────────────────────────┤
│ │
├───────────────────────────────────┤
│〈12〉巡检司 元代置於都城周围及县以下险要之地、掌管地方治安的机构﹐秩│
├───────────────────────────────────┤
│从九品﹐置巡检一员﹐吏员若干。 │
├───────────────────────────────────┤
│ │
├───────────────────────────────────┤
│〈13〉司(县)〔狱〕司 原作“司县司”﹐不通﹐当因下句有“司县司吏”而│
├───────────────────────────────────┤
档案过大!部分文章无法显示
├───────────────────────────────届戚戚戚밿
│ │
├───────────────────────────────────┤
│ │
├───────────────────────────────────┤
│户一‧17 职田佃户子粒(15/9b、15/13a) │
├───────────────────────────────────┤
│ │
├───────────────────────────────────┤
│皇庆二年六月﹐江西廉访司奉江南行台劄付该﹕“据监察御史呈﹕‘伏谓天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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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黎元之□﹐居总要者﹐政不亲民。惟风宪之司、牧民之官﹐职当任重﹐是以│
├───────────────────────────────────┤
│月奉之外﹐复加之以公田养廉者﹐务在政重民安也。天禄不可以虚其赐﹐天民不│
├───────────────────────────────────┤
│可以重其扰。切照各处廉访司、有司官职田虽有定例﹐地土肥瘠有无不仝〈1〉 │
├───────────────────────────────────┤
│﹐主佃分收多寡不等。或有全缺不敷去处﹐官挟其势﹐民畏其威﹐无田虚包〈2 │
├───────────────────────────────────┤
│〉者有之﹐逃亡闭纳〈3〉者有之﹐影避〈4〉差徭原输者有之﹐掊敛加要轻袠〈│
├───────────────────────────────────┤
│5〉者有之。人有贫乏﹐时有旱涝﹐官税、私租俱有减免之则例﹐独职田子粒﹐ │
├───────────────────────────────────┤
│不论丰歉﹐多是全徵﹐岂亲民之任哉﹖理合遍行禁止﹐违者究治黜降。今後各官│
├───────────────────────────────────┤
│合得职田﹐若有不敷全缺去处﹐验其远近﹐依例於荒闲系官田地内约量标拨﹐毋│
├───────────────────────────────────┤
│致搔扰於民﹐诚为两便。乞照详。’得此。宪台〈6〉相度﹕标拨公田已有定例 │
├───────────────────────────────────┤
│﹐非法取要者﹐理合禁止究问。仰依上施行。” │
├───────────────────────────────────┤
│ │
├───────────────────────────────────┤
│【校注】 │
├───────────────────────────────────┤
│ │
├───────────────────────────────────┤
│〈1〉不仝 即不同。“仝”的“同”的俗写异体字。 │
├───────────────────────────────────ꤿ
│ │
├───────────────────────────────────┤
│〈2〉无田虚包 本无土地(此处指职田)﹐而将其虚拟租税摊派给当地百姓。 │
├───────────────────────────────────┤
│《通制条格》卷一三《禄令》“俸禄职田”至元二十一年五月条(校注256条) │
├───────────────────────────────────┤
│﹕“体访得各路府州司县﹐以至提刑按察司官﹐……及有不曾标拨(职田)者﹐│
├───────────────────────────────────┤
│验合该顷亩扣算粟草数目﹐俵散所管州县﹐敷敛百姓送纳﹐搔扰违错。”《元史│
├───────────────────────────────────┤
│》卷一二○《立智理威传》﹕“荆湖多弊政﹐而公田为甚。部内实无田﹐随民所│
├───────────────────────────────────┤
│输租取之﹐户无大小皆出公田租﹐虽水旱不免。” │
├───────────────────────────────────┤
│ │
├───────────────────────────────────┤
│〈3〉闭纳 徵收租税时﹐因有人逃亡拖欠﹐官府向其他人户预借补足。《吏学 │
├───────────────────────────────────┤
│指南》“诸纳”门“闭纳”条﹕“谓拖欠钱粮﹐预令官吏揭借纳足者。” │
怏X□□□□□□□□□□□□□□□□□□□□□□□□□□□□□□□□□□□?
│ │
├───────────────────────────────────┤
│〈4〉影避 即逃避。 │
├───────────────────────────────────┤
│ │
├───────────────────────────────────┤
│〈5〉轻齎 缴纳租税﹐以钞折抵粮食﹐称轻齎。因钞较之粮食便於携带运输﹐ │
├───────────────────────────────────┤
│故名。《吏学指南》“钱粮造作”门“轻齎”条﹕“谓本纳粮斛﹐而今纳钞者。│
├───────────────────────────────────┤
│” │
├───────────────────────────────────┤
│ │
├───────────────────────────────────┤
│〈6〉宪台 此处是江南行御史台自称。 │
├───────────────────────────────────┤
│ │
├───────────────────────────────────┤
│【肤蚿】 │
├───────────────────────────────────┤
│ │
├───────────────────────────────────┤
│元代职田﹐例以租佃方式经营﹐租种者成为官员的佃户。官员挟政权威势﹐剥削│
├───────────────────────────────────┤
│之残酷﹐尤甚於民间租佃关系。本条文件的核心内容是江南行台监察御史的呈文│
├───────────────────────────────────┤
│﹐揭露了职田剥削苛重的种种表现﹐请加禁止。行台因而移文管内各道廉访司﹐│
├───────────────────────────────────┤
│要求就有关行为进行清查监督。实际上职田剥削苛重在元代是一个屡禁不止的问│
├───────────────────────────────────┤
│题。参阅下条新户禄‧1“官员职田依□原例分收”。 │
├───────────────────────────────────┤
│ │
├───────────────────────────────────┤
│ │
├───────────────────────────────────┤
│ │
├───届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밿
│ │
├───────────────────────────────────┤
│ │
├───────────────────────────────────┤
│新集户部 禄禀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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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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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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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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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户禄‧1 官员职田依□原例分收(禄/1a、新户/1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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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至治二年﹐抄到江西省延佑二年三月 日准中书省咨。户部呈﹕奉中书省判送﹐│
├───────────────────────────────────┤
│本部元呈﹐奉省判﹐御史台呈﹕“据叶宗礼告‘系江西道〈1〉袁州路〈2〉万载│
├───────────────────────────────────┤
│县〈3〉人户﹐告为职田’事。得此。照得中书左三部奉中书省劄付﹕‘近将随 │
├───────────────────────────────────┤
│路州府司县官员﹐勘酌定到俸钞。外﹐据职田﹐合依旧例标拨。奏奉圣旨。准。│
├───────────────────────────────────┤
│钦此。省府今比附旧例﹐约量定到各路府州司县官员职田顷亩。除断没地、营盘│
├───────────────────────────────────┤
│草地外﹐仰於本处系官并户□地及冒占荒闲地内﹐依数标拨﹐召募培牛院客种佃│
├───────────────────────────────────┤
│﹐依□原例分收。於内若有荒地﹐於近上有牛力民户内﹐斟酌时暂﹐借倩牛力﹐│
├───────届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밿
│限二年内逐旋耕垦作熟﹐依上召人〈4〉种佃。已後各官相沿交割﹐取明白公文 │
├───────────────────────────────────┤
│申部。仰照验﹐行下各路总管府依上施行。才候拨定各各顷亩条段、卓望四至﹐│
├───────────────────────────────────┤
│备细造册申部﹐类攒呈省﹐毋致因而多余开要违错。奉此。省部合下﹐仰照验﹐│
├───────────────────────────────────┤
│速为照依前项所奉中书省劄付处分事理施行。才候拨定﹐照依连去体式﹐备细造│
├───────────────────────────────────┤
│册一本〈5〉申部﹐毋致因而多余开要违错。’今据见告﹐本台看详﹕外任官员 │
├───────────────────────────────────┤
│职田﹐元行既许召募佃客﹐依□原例分收。今叶宗礼见告﹐袁州路官却行多勒钞│
├───────────────────────────────────┤
│﹐事属不应。宜从都省移咨行省﹐行下合属﹐依例分收﹐严加禁止。今後不许似│
├───────────────────────────────────┤
│前椿配﹐多勒钞定﹐庶免百姓生受〈6〉。具呈照详。”〈7〉批奉都堂钧旨﹐送│
├───────────────────────────────────┤
│户部﹐照拟连呈。奉此。照得叶宗礼所告﹕“袁州路官员职田﹐至元十四年起(│
├───────────────────────────────────┤
│微)〔徵〕〈8〉税粮之时﹐亡宋俱有文簿﹐将屯田、营田〈9〉、职田一体科徵│
├───────────────────────────────────┤
│。及以□原斛斗较量﹐每米一石准官斛〈10〉四斗。每官田一亩﹐比附□原旧额│
├───────────────────────────────────┤
│增损﹐登荅〈11〉科徵。□原六斗﹐准收官斛二斗四升。比之民田每亩三升﹐尤│
├───────────────────────────────────┤
│虑太重。得蒙从优﹐每亩徵纳糙米二斗二升。至元二十三年摽拨职田〈12〉﹐赴│
├───────────────────────────────────┤
│各官私衙送纳子粒称是﹐佃户每亩勒要白米六斗﹐比之官收子粒多要讫三斗八升│
├───────────────────────────────────┤
│。每斗又加斗面〈13〉米三升五合、鼠耗〈14〉米三升五合﹐仍复堆□斗面高量│
├───────────────────────────────────┤
│﹐一亩纳一石之上。至元三十一年﹐蒙上司将职田照依官租项下登荅作数﹐每亩│
├───────────────────────────────────┤
│二斗﹐外加耗米﹐出给田帖〈15〉﹐付各户﹐赴官仓送纳。元贞元年﹐各官视为│
├───────────────────────────────────┤
│己业﹐申覆上司﹐复回职田﹐赴各官衙内交纳。每亩依前勒要纳米六斗﹐连斗面│
├───────────────────────────────────┤
│、鼠耗米﹐共折钞三十六两。”〈16〉本部议得﹐合依御史台所拟﹐严加禁止﹐│
├───────────届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밿
│不许似前椿配﹐多勒钞定﹐庶免百姓生受。据外任官员职田﹐拟合照依□原旧例│
├───────────────────────────────────┤
│﹐改正分收。今後毋得似前椿配人户﹐多余取要。宜从都省劄付御史台﹐及咨江│
├───────────────────────────────────┤
│西行省﹐依上施行相应。具呈照详。批奉都堂钧旨﹐送户部再行商拟连呈。奉此│
├───────────────────────────────────┤
│。照得叶宗礼告状内﹐所指罗安定等节次赴省台呈告袁州路官员职田。为此﹐行│
├───────────────────────────────────┤
│据省架阁库〈17〉呈﹐连〈18〉到文卷一宗该﹕“罗安定状告﹕‘江西袁州路万│
├───────────────────────────────────┤
│载县人氏。於至元二十四年﹐蒙上司将民间(职佃所田)〔所佃职田〕〈19〉分│
├───────────────────────────────────┤
│拨各官衙﹐每一亩勒要送纳上等白米六斗。各官令梯己〈20〉提控〈21〉、总领│
├───────────────────────────────────┤
│〈22〉人等﹐将阔面军斗〈23〉高量加倍﹐仍要水脚稻□等钱〈24〉﹐不容分诉│
├───────────────────────────────────┤
│。使民不获已﹐而变卖家□了纳。其司县逐年预先差只候〈25〉人等﹐除要□酒│
├───────────────────────────────────┤
│外﹐要勾追钞两﹐多者十两﹐忕癀L镀伞R灾滤□杪□铮□駪醵嘤刑油觯□坝H邻│
├───────────────────────────────────┤
│〈26〉、主首〈27〉、社长〈28〉人等﹐官司勒要闭纳﹐以致下民流散﹐抛下田│
├───────────────────────────────────┤
│土无人耕种。官司全不体察﹐下民枉受虐害﹐俱各不得相安矣。□民户所佃职田│
├───────────────────────────────────┤
│﹐系亡宋不堪耕种田土。比及归附以来﹐所纳米石加增数倍﹐为此生受。有一般│
├───────────────────────────────────┤
│佃职田民户杨天佑等﹐已经累告行省﹐不蒙明降〈29〉﹐乞详状’〈29〉事。都│
├───────────────────────────────────┤
│省照得﹐近据御史台呈﹐监察御史条陈事内一件﹕‘随路按察司并管民官员合得│
├───────────────────────────────────┤
│公田﹐常例自行召募佃客﹐所收子粒﹐照依体例分张〈30〉﹐或自行种佃。在後│
├───────────────────────────────────┤
│各处官司往往不依旧例﹐却将公田椿配百姓自愿﹐每年验顷亩﹐比之常例﹐多行│
├───────────────────────────────────┤
│取索租课﹐亏损下民﹐搔扰不安。今後莫若革去此弊﹐深为便益。’送户部﹐‘│
├───────────────────────────────────┤
│照得各路官员公田﹐拟合照依旧例﹐召募有牛之家作佃客耕种﹐依□原例分收子│
├───────────────────────────────────┤
│粒﹐毋得椿配百姓。’已於至元二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遍行各省﹐依上施行去│
├───────────────────────────────────┤
│讫。今据见告﹐毋令百姓包纳﹐搔扰违错﹐十二月二十三日移咨江西行省﹐依已│
├───────────────────────────────────┤
│行事理施行去讫。”〈31〉今奉前因﹐本部议得﹕叶宗礼所告﹐袁州路官员职田│
├───────────────────────────────────┤
│不依旧例收租﹐每亩勒要米六斗﹐又行加量斗面﹐及折收钞两﹐事属不应。以此│
├───────────────────────────────────┤
│参详﹐合依御史台所拟﹐今後照依□原旧例改正分收﹐不许似前椿配﹐多余取要│
├───────────────────────────────────┤
│﹐庶免百姓生受。宜从都省移咨江西行省﹐严行禁止相应。得此﹐咨请依上施行│
├───────────────────────────────────┤
│。 │
├───────────────────────────────────┤
│ │
├───────────────────────────────────┤
│【参考文献】 │
├───────────────────────────────────┤
│ │
├───────────────────────────────────┤
│文件前半段引“中书左三部奉中书省劄付”﹐直至“毋致因而多余开要违错”﹐│
├───────────────────────────────────┤
│为至元四年文件﹐见《元典章》卷一五《户部一‧禄廪‧职田‧官员摽拨职田》│
├───────────────────────────────────┤
│﹐即前文户一‧14条。 │
├───────────────────────────────────┤
│ │
├───────────────────────────────────┤
│【校注】 │
├───────────────────────────────────┤
│ │
├───────────────────────────────────┤
│〈1〉江西道 即江西湖东道肃政廉访司。见前文户一‧6“官吏离役俸钱不支”│
├───────────────────────────────────┤
│条“江西廉访司”注。 │
├───────────────────────────────────┤
│ │
├───────────────────届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밿
│〈2〉袁州路 元路名﹐隶属於江西行省﹐治所在今江西宜春﹐为上路。下辖一 │
├───────────────────────────────────┤
│司、三县、一州。属江西湖东道肃政廉访司监察范围。 │
├───────────────────────────────────┤
│ │
├───────────────────────────────────┤
│〈3〉万载县 元县名﹐今江西万载﹐隶属於袁州路。 │
├───────────────────────────────────┤
│ │
├───────────────────────────────────┤
│〈4〉召人 前文户一‧14“官员摽拨职田”条作“召客”﹐含义较为明确。 │
├───────────────────────────────────┤
│ │
├───────────────────────────────────┤
│〈5〉造册一本 前文户一‧14“官员摽拨职田”条作“造册二本”。 │
├───────────────────────────────────┤
│ │
├───────────────────────────────────┤
│〈6〉生受 元代俗语﹐意为吃亏﹐受苦。 │
├───────────────────────────────────┤
│ │
├───────────────────────────────────┤
│〈7〉自“据叶宗礼告”至“具呈照详” 这一段是御史台针对叶宗礼诉状、向 │
├───────────────────────────────────┤
│中书省呈交的处理意见。中间转引了至元四年中书左三部所奉中书省劄付。 │
├───────────────────────────────────┤
│ │
├───────────────────────────────────┤
│〈8〉起(微)〔徵〕 据文义改。 │
├───────────────────────────────────┤
│ │
├───────────────────────────────────┤
│〈9〉屯田、营田 古代组织人力对国有土地进行有计划的垦种﹐称为屯田或营 │
├───────────────────────────────────┤
│田。通常组织军队垦种的称屯田﹐组织无地百姓垦种的称营田。不过这一区分在│
├───────────────────────────────────┤
│宋代已并非绝对﹐两名有时混用。到南宋﹐屯田和营田的严密组织色彩均有很大│
├───────────────────────届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밿
│削弱﹐大都采取自愿租佃方式进行经营﹐与一般官田区别不大。参阅郦家驹《论│
├───────────────────────────────────┤
│南宋的屯田和营田》﹐载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编《宋辽│
├───────────────────────────────────┤
│金史论丛》第一辑(中华书局﹐1985)。 │
├───────────────────────────────────┤
│ │
├───────────────────────────────────┤
│〈10〉官斛 元朝官方颁行的量器。元朝官斛容量大於宋斛。此处提到袁州路地│
├───────────────────────────────────┤
│区原来使用的“乡(向)原斛斗”一石﹐仅相当於元朝官斛四斗。 │
├───────────────────────────────────┤
│ │
├───────────────────────────────────┤
│〈11〉登荅 登记﹐登录。《元典章》卷二十二《户部八‧课程‧常课‧课程每│
├───────────────────────────────────┤
│季累报》﹕“登荅备细数目﹐拟候年终﹐通类咨报。” │
├───────────────────────────────────┤
│ │
├───────────────────────────────────┤
│〈12〉至元二十三年摽拨职田 元朝南方职田之制﹐定於至元二十一年﹐见《通│
├───────────────────────────────────┤
│制条格》卷一三《禄令》“俸禄职田”至元二十一年五月条(校注255条)﹐及 │
├───────────────────────────────────┤
│《元史》卷九六《食货志四‧俸秩》。袁州路推行其制当稍晚。 │
├───────────────────────────────────┤
│ │
├───────────────────────────────────┤
│〈13〉斗面 亦称斛面。收租粮、税粮时﹐将斛斗装满後﹐表面粮食堆高﹐藉以│
├───────────────────────────────────┤
│多取﹐称斗面或斛面。宋时在很多地方已演变为固定的附加税。此处即其例。 │
├───────────────────────────────────┤
│ │
├───────────────────────────────────┤
│〈14〉鼠耗 收租粮、税粮时﹐为弥补粮食入仓後老鼠盗食的损耗﹐预先多收若│
├───────────────────────────────────┤
│干﹐称鼠耗。亦逐渐演变为固定附加税。元朝官收民田税粮﹐“每石带纳鼠耗三│
├───────────────────────────届戚戚戚戚戚戚戚밿
│升”(《元史》卷九三《食货志一‧税粮》)。本条是官田收租﹐一斗即加鼠耗│
├───────────────────────────────────┤
│三升五合﹐重於民田税粮十倍。 │
├───────────────────────────────────┤
│ │
├───────────────────────────────────┤
│〈15〉田帖 土地证。这里指发给职田佃户的租种职田执照。 │
├───────────────────────────────────┤
│ │
├───────────────────────────────────┤
│〈16〉自“袁州路官员职田”至“共折钞三十六两” 这一段是叶宗礼诉状的具│
├───────────────────────────────────┤
│体内容﹐由御史台转呈中书省﹐中书省发给户部讨论处理。 │
├───────────────────────────────────┤
│ │
├───────────────────────────────────┤
│〈17〉架阁库 保管档案文书的机构。元朝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等重要官署│
├───────────────────────────────────┤
│均有设立。 │
├───────────────────────────────────┤
│ │
├───────────────────────────────────┤
│〈18〉连 有时亦作“抄连”﹐意指抄引、徵引。 │
├───────────────────────────────────┤
│ │
├───────────────────────────────────┤
│〈19〉(职佃所田)〔所佃职田〕 据文义改。 │
├───────────────────────────────────┤
│ │
├───────────────────────────────────┤
│〈20〉梯己 私人的、亲近的。《吏文辑览》卷二“梯己”条﹕“犹言私己也。│
├───────────────────────────────────┤
│”此处指亲信。 │
├───────────────────────────────────┤
│ │
├───────────────────────────────────┤
│〈21〉提控 元代公文中“提控”一词有数种含义﹐或是首领官“提控案牍”的│
├───────────────────────────────届戚戚戚밿
│简称﹐或泛指主管、负责某事。此处的提控则是官员随从的一种名目。参阅《元│
├───────────────────────────────────┤
│典章》卷十二《吏部六‧吏制‧司吏‧迁转人吏》。 │
├───────────────────────────────────┤
│ │
├───────────────────────────────────┤
│〈22〉总领 与上条“提控”含义近似﹐亦为官员随从名目。参阅《元典章》新│
├───────────────────────────────────┤
│集《刑部‧刑禁‧禁搔扰‧宪司禁约诈称总领等名色》。 │
├───────────────────────────────────┤
│ │
├───────────────────────────────────┤
│〈23〉阔面军斗 一种量器。“军斗”是南宋一类量器的名称。南宋的标准量器│
├───────────────────────────────────┤
│“文思院斛”﹐形制腹大口狭﹐用以徵收租粮、税粮﹐胥吏不易堆垛斗面作弊。│
├───────────────────────────────────┤
│元朝前期规定﹐制造官斛亦仿南宋文思院斛式样。此处的“阔面军斗”则是官府│
├───────────────────────────────────┤
│收租粮、税粮时用的另外一种量器﹐底狭口阔﹐便於作弊。参阅《元典章》垦F□?
├───────────────────────────────────┤
│一《户部七‧仓库‧行用圆斛》。 │
├───────────────────────────────────┤
│ │
├───────────────────────────────────┤
│〈24〉水脚稻□等钱 皆附加税名目。具体含义不详。 │
├───────────────────────────────────┤
│ │
├───────────────────────────────────┤
│〈25〉祗候 元朝各级政府机构设置的公使人﹐员数不等﹐跟随官长﹐听从差遣│
├───────────────────────────────────┤
│。本为公务而设﹐实际上往往为官员役使办理私事。参阅《元典章》卷六○《工│
├───────────────────────────────────┤
│部三‧役使‧祗候人》所收诸文件。 │
├───────────────────────────────────┤
│ │
├───────────────────────────────────┤
│〈26〉亲邻 居於邻里的亲属。《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取赎‧亲邻之法》(│
├───────────────────────────────────┤
│本条材料承李锡厚先生赐告)﹕“在法所谓‘应问所亲邻’者﹐止是问本宗有服│
├───────────────────────────────────┤
│纪亲之有邻至者。如有亲而无邻﹐及有邻而无亲﹐皆不在问限。”百姓典卖田宅│
├───────────────────────────────────┤
│时﹐亲邻有优先赎买权﹔而一旦百姓逃亡﹐赋役无着﹐亲邻也往往成为首当其冲│
├───────────────────────────────────┤
│的摊派“闭纳”对象。 │
├───────────────────────────────────┤
│ │
├───────────────────────────────────┤
│〈27〉主首 元差役名目。元代农村一般分乡、都二级﹐乡设里正﹐都设主首﹐│
├───────────────────────────────────┤
│负责催办差税﹐维护地方治安﹐均从应当差役的人户中轮流差充。主首级别低於│
├───────────────────────────────────┤
│里正﹐是农村中最基层的管理人员。 │
├───────────────────────────────────┤
│ │
├───────────────────────────────────┤
│〈28〉社长 元代以自然村为基础﹐原则上五十户立一社﹐置社长。立社的本意│
怏X□□□□□□□□□□□□□□□□□□□□□□□□□□□□□□□□□□□?
│是劝农﹐社长的主要职责为督促本社农业生□﹐亦往往兼及统计户口、徵调赋役│
├───────────────────────────────────┤
│、维持治安等事﹐也是一种差役名目﹐实际地位与主首接近。 │
├───────────────────────────────────┤
│ │
├───────────────────────────────────┤
│〈29〉明降 上级的明确指示。《吏文辑览》卷二“明降”条﹕“明命降下也。│
├───────────────────────────────────┤
│即取上裁决之意。” │
├───────────────────────────────────┤
│ │
├───────────────────────────────────┤
│〈30〉“罗安定状告”以下﹐直至“乞详状” 这一段是在叶宗礼以前﹐由当地│
├───────────────────────────────────┤
│人罗安定呈告的另一份诉状内容。由於叶宗礼诉状中提到罗安定以前曾就相同问│
├───────────────────────────────────┤
│题上告﹐户部因而从中书省架阁库找到了罗安定诉状。 │
├───────────────────────────────────┤
│ │
├───────────────────────────────────┤
│〈31〉分张 分开、分离﹐引伸为分配、分取。《元典章》卷四二《刑部四‧诸│
├───────────────────────────────────┤
│杀一‧谋杀‧船上图财谋杀》﹕“却将船上人口、财物﹐各各分张。”卷五三《│
├───────────────────────────────────┤
│刑部十五‧诉讼‧告拦‧田土告拦》﹕“将见争地土各除地段﹐对□另立私约合│
├───────────────────────────────────┤
│同文字分张。” │
├───────────────────────────────────┤
│ │
├───────────────────────────────────┤
│〈32〉自“罗安定状告”﹐至“依已行事理施行去讫” 这一大段都属於户部从│
├───────────────────────────────────┤
│中书省架阁库找到的“文卷一宗”。前半段为罗安定诉状﹐後半段为至元二十八│
├───────────────────────────────────┤
│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中书省就此诉状给江西行省的批示咨文。 │
├───────────────────────────────────┤
│ │
├───届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밿
│【解题】 │
├───────────────────────────────────┤
│ │
├───────────────────────────────────┤
│ 本条文件较长﹐内容仍是关於职田剥削苛重的问题。袁州路万载县人叶宗礼│
├───────────────────────────────────┤
│﹐就当地职田剥削苛重一事上告御史台﹐列举事实﹐凿凿有据。御史台引用至元│
├───────────────────────────────────┤
│四年初定职田时的有关规定﹐建议对此现象严加禁止﹐“不许似前椿配﹐多勒钞│
├───────────────────────────────────┤
│定”。转呈中书省﹐中书省又转发给户部。户部研究了叶宗礼诉状内容﹐同意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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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御史台的意见“严加禁止”。上呈中书省﹐中书省可能认为意见过於笼统﹐又│
├───────────────────────────────────┤
│命户部“再行商拟连呈”。户部根据叶宗礼诉状的提示﹐又翻出此前当地人罗安│
├───────────────────────────────────┤
│定的诉状﹐以及当时中书省的批复﹐明确指出袁州路官员的剥削行为“事属不应│
├───────────────────────────────────┤
│”﹐仍按御囥鎕意见﹐提议“严加禁止”。中书省准议﹐咨发江西行省执行。从│
├───────────────────────────────────┤
│这条文件可以看出﹐职田剥削苛重﹐在元代屡禁不止。罗安定和叶宗礼是同县人│
├───────────────────────────────────┤
│﹐两份诉状相隔约二十年﹐申诉的问题基本上相同。罗安定还提到﹐在他之前“│
├───────────────────────────────────┤
│有一般佃职田民户杨天佑等﹐已经累告行省﹐不蒙明降”。罗安定的诉状﹐中书│
├───────────────────────────────────┤
│省算是有了明确批复﹐但显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才又有叶宗礼的诉状│
├───────────────────────────────────┤
│。可以想见﹐这一次针对叶宗礼上告问题作出的“严加禁止”批复﹐仍然会是禁│
├───────────────────────────────────┤
│而不止。因为每次“禁止”都是笼统言之﹐对於违反禁令、职田剥削过重的官员│
├───────────────────────────────────┤
│﹐没有任何惩罚或是退赔的规定﹐这样的“禁止”基本上只是表面文章﹐很难真│
├───────────────────────────────────┤
│正生效。 │
├───────────────────────────────────┤
│ │
├───────届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밿
│ │
├───────────────────────────────────┤
│ │
├───────────────────────────────────┤
│ │
├───────────────────────────────────┤
│ │
├───────────────────────────────────┤
│俸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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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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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新户禄‧2 官吏罚俸定例(禄/2b、新户/4a) │
├───────────────────────────────────┤
│ │
├───────────────────────────────────┤
│至治二年﹐抄到江南行台延佑五年九月 日﹐准御史台咨。奉中书省劄付﹐江浙│
├───────────────────────────────────┤
│省咨﹐福建宣慰司〈1〉呈﹕近奉江浙行省劄付该﹐准都省咨﹐刑部呈﹐河间路 │
├───────────────────────────────────┤
│〈2〉申﹕“巡检刘国安关﹕‘魏宣道被劫﹐三限〈3〉不获贼徒﹐当职罚讫两月│
├───────────────────────────────────┤
│赎罪俸钱中统钞贰定。照得各处有公田巡尉〈4〉人员﹐罚俸一月﹐止罚中统钞 │
├───────────────────────────────────┤
│十两﹐当职全无公田﹐改支至元钞数〈5〉﹐罚俸一月﹐该中统钞五十两﹐实为 │
├───────────────────────────────────┤
│偏负〈6〉。’看详﹐各处巡尉人员有公田者﹐月支中统钞一十两﹐据巡检人员 │
├───────────────────────────────────┤
│合罚俸钞﹐拟合照依有公田官员罚月俸中统钞﹐巡检一十两﹐县尉一十二两。然│
├───────────────────────────────────┤
│此未有定例﹐乞照详”〈7〉事。得此﹐参详﹐诸衙门官吏有职田者﹐月支中统 │
├───────────────────────────────────┤
│钞两﹐因无职田禄米﹐改支至元钞数。较之职米价钱与月俸﹐争多数倍。其罪轻│
├───────────届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밿
│应罚俸钱中间﹐有公田人员止罚中统钞数﹐无职田官吏却罚至元钞两﹐事涉偏负│
├───────────────────────────────────┤
│。若依巡尉人员一体追罚﹐事干通例。送刑部﹐议得﹕“内外有司官吏有公田者│
├───────────────────────────────────┤
│﹐依旧支请中统俸钞﹔无者﹐关支至元钞两。所犯公罪﹐轻重不同。今後除应的│
├───────────────────────────────────┤
│决〈8〉者依例断遣﹐其余轻罪﹐临时斟酌﹐以中统为则罚俸相应。”具呈照详 │
├───────────────────────────────────┤
│。都省准拟﹐仰依上施行。 │
├───────────────────────────────────┤
│ │
├───────────────────────────────────┤
│ 【校注】 │
├───────────────────────────────────┤
│ │
├───────────────────────────────────┤
│〈1〉福建宣慰司 元宣慰司名﹐属江浙行省﹐全称福建道宣慰使司都元帅府。 │
├───────────────────────────────────┤
│置司於福州路(治今福建福州ㄐ戚慾鎡萦儇C13▽带4□荨1d化、邵武、延平、│
├───────────────────────────────────┤
│汀州、漳州八路事务﹐辖境基本上包括今福建全省。 │
├───────────────────────────────────┤
│ │
├───────────────────────────────────┤
│〈2〉河间路 元路名﹐在腹里地区﹐受中书省直辖。治所在今河北河间﹐为上 │
├───────────────────────────────────┤
│路。下辖一司、六县、六州﹐州又辖十七县。 │
├───────────────────────────────────┤
│ │
├───────────────────────────────────┤
│〈3〉三限 此处指捕盗限期。元制﹐捕盗设立三限﹐每限一月。一限至三限不 │
├───────────────────────────────────┤
│能捕获盗贼﹐捕盗弓手均受不同数目的杖责。三限不获﹐捕盗官也要罚俸。见《│
├───────────────────────────────────┤
│元典章》卷五一《刑部十三‧诸盗三‧防盗‧设置巡防弓手》。 │
├───────────────────────────────────┤
│ │
├───────────────届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戚밿
│〈4〉巡尉 巡检和县尉﹐均属捕盗官。 │
├───────────────────────────────────┤
│ │
├───────────────────────────────────┤
│〈5〉当职全无公田﹐改支至元钞数 仁宗即位﹐取消武宗的俸禄改革﹐官员收 │
├───────────────────────────────────┤
│入下降﹐无职田的外任官员和吏员﹐收入下降尤甚。皇庆二年(1313)﹐部分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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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武宗时所定俸禄制度﹐没有职田的外任官员和吏员﹐俸钞改支至元钞。有职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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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俸钞仍支中统钞。见前文户一‧10“俸钞改支至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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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偏负 不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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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自“看详”至“乞照详” 这段话是河间路针对巡检刘国安关文提出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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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意见﹐上呈刑部﹐请求定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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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的决 指照原判决实际执行刑罚。“的”为的确、实在之意。按制度﹐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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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的犯罪行为﹐特别是官员犯罪﹐可以财物赎免。如不准赎免﹐按律处刑﹐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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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决”。《金史》卷一○九《许古传》﹕“近者朝廷急於求治﹐有司奏请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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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职官有犯应赎者亦多的决。”王恽《秋涧集》卷八七《论职官公私有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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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收赎皆的决事状》﹕“今访闻得尚书省奏拟到﹐将一切内外职官如公私有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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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听收赎﹐皆以的决论罪﹐甚非待才能而厉臣节也。”“的决”刑罚既与收赎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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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基本上都是笞、杖轻刑。如《金史》卷一三二《纥石烈执中传》﹕“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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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殴伤移剌保﹐诏的决五十。”《元典章》卷四四《刑部六‧诸殴‧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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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伤‧部民故殴本属官长》﹕“其任再兴所犯﹐合依准御史台所呈﹐照依元拟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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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的决﹐回付赎罪钞数。”故《吏文辑览》卷四“的决”条谓﹕“即决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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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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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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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仁宗时定制﹐没有职田的外任官员和吏员﹐俸钞支至元钞﹔其余官吏﹐包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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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田的外官在内﹐俸钞仍支中统钞。这是针对无职田外官、吏员收入偏低的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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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但此方案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即当官员珚獭戚噗俸时﹐俸钞领至元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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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至元钞﹐领中统钞者罚中统钞﹐在罪责相等、罚钞数目相同的情况下﹐前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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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损失为後者的五倍。河间路巡检刘国安无职田﹐被罚至元钞後﹐提出申诉。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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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路建议按照有职田官员的标准﹐改罚中统钞。经刑部讨论﹐拟定“通例”﹐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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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官员领取的俸钞是中统钞还是至元钞﹐以後遇有罚俸﹐一律以中统钞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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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载《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三集﹐商务印书馆﹐2004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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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此次发表有增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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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本文作者外﹐先後参加读书班的有历史研究所孟彦弘、阿风、乌云高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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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英﹐北京大学党宝海﹐日本京都大学加藤雄三、樱井智美﹐早稻田大学船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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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之、饭山知保﹐韩国博士生宋在雄﹐以及美国访问学者柏清韵(Bettine Bi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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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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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这方面的问题﹐可参阅田中谦二《元典章中的蒙文直译体文章》(载《东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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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报》32卷﹐1962)、亦邻真《元代硬译公牍文体》(载元史研究会编《元史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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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第一辑﹐中华书局﹐1982)两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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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条沈刻本《元典章》原阙﹐经陈垣校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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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看起来﹐仿佛小笼包蒸锅上升腾的水汽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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