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GI (OTA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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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立法拖十年.中國'企業破產法'仍未規範個體戶
時間Wed Jun 23 04:22:32 2004
http://yam.udn.com/yamnews/daily/2089456.shtml
企業破產法 大陸進入立法程序
大陸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200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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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十年起草過程的中共「企業破產法」草案,終於進入立法程序,昨天首次提交中共
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預計明年出台。
新華社報導,1986年中共頒布「企業破產法(試行)」,它是專為國有企業破產制定。
1991年全國人大修訂民事訴訟法,規定「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主要適用於法人企業
,不包括合伙企業、獨資企業。
中共現行的企業破產法律制度,帶有濃重的計畫經濟和行政干預的色彩,遠遠落後於
市場經濟發展的現狀。在加入世貿組織的背景下,儘快制定一部普遍適用於各類市場主體
的、符合國際慣例的新破產法,已經十分緊迫。
中共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賈志杰表示,從1994年起,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
開始起草新的企業破產法草案;但由於社會保障制度、國企改革等方面不配套,企業破產
法草案始終沒有進入立法程序。其中最大的「瓶頸」,就是國有企業破產的問題。許多人
擔心新法會導致眾多企業破產,使大量職工下崗失業,產生嚴重社會問題。
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利明表示,新破產法不僅不會影響社會的穩定,反而會對深化
國企改革、加快社保立法、建立健康的市場競爭秩序產生積極影響。
新的破產法規定:國企作為企業法人,仍屬本法的調整對象。不過,考慮到現實的情況,
草案也規定,在中共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和範圍內,國有企業實施破產,按照國務院有關
規定辦理。
中共國資委同時透露,中共還將實施「政策性破產」的國有企業大約還有2000家,主要
是枯竭的礦山和軍工企業。而除此之外的800餘萬各類企業,將統一適用於新法。
草案中引入「管理人制度」、「重整制度」兩項新制,規定管理人可由依法設立或人民
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擔任,也可由破產清算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
,以及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專門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
賈志杰表示,重整制度可以使面臨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業避免破產清算,恢復生機。
考慮到重整歷時較長,程序比較複雜,如適用於所有企業類型,社會成本過高,實踐中
容易被濫用,故草案確定重整僅適用於企業法人。
草案在破產企業清償順序中,將擔保債權和破產費用先提出,再去清還勞動債權和其他
債權。賈志杰表示,這意味今後擔保債權人(大多是國有銀行)將率先得到賠付,有利於
國有銀行自身的改革和發展。
不過,由於中共目前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尚不完善,全國2300萬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在消費
行為中可能出現的破產,未被納入新法的調整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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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轉載本人文章於CrossStrait與Cross_Life。因這兩板,一個親中,一個舔共。
中國這樣對待台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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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這樣對待中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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