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GI (OTA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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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立法拖十年.中国'企业破产法'仍未规范个体户
时间Wed Jun 23 04:22:32 2004
http://yam.udn.com/yamnews/daily/2089456.shtml
企业破产法 大陆进入立法程序
大陆新闻中心/综合报导
200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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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十年起草过程的中共「企业破产法」草案,终於进入立法程序,昨天首次提交中共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预计明年出台。
新华社报导,1986年中共颁布「企业破产法(试行)」,它是专为国有企业破产制定。
1991年全国人大修订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主要适用於法人企业
,不包括合伙企业、独资企业。
中共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带有浓重的计画经济和行政干预的色彩,远远落後於
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在加入世贸组织的背景下,尽快制定一部普遍适用於各类市场主体
的、符合国际惯例的新破产法,已经十分紧迫。
中共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贾志杰表示,从1994年起,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
开始起草新的企业破产法草案;但由於社会保障制度、国企改革等方面不配套,企业破产
法草案始终没有进入立法程序。其中最大的「瓶颈」,就是国有企业破产的问题。许多人
担心新法会导致众多企业破产,使大量职工下岗失业,产生严重社会问题。
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利明表示,新破产法不仅不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反而会对深化
国企改革、加快社保立法、建立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积极影响。
新的破产法规定:国企作为企业法人,仍属本法的调整对象。不过,考虑到现实的情况,
草案也规定,在中共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国有企业实施破产,按照国务院有关
规定办理。
中共国资委同时透露,中共还将实施「政策性破产」的国有企业大约还有2000家,主要
是枯竭的矿山和军工企业。而除此之外的800余万各类企业,将统一适用於新法。
草案中引入「管理人制度」、「重整制度」两项新制,规定管理人可由依法设立或人民
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担任,也可由破产清算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以及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专门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贾志杰表示,重整制度可以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破产清算,恢复生机。
考虑到重整历时较长,程序比较复杂,如适用於所有企业类型,社会成本过高,实践中
容易被滥用,故草案确定重整仅适用於企业法人。
草案在破产企业清偿顺序中,将担保债权和破产费用先提出,再去清还劳动债权和其他
债权。贾志杰表示,这意味今後担保债权人(大多是国有银行)将率先得到赔付,有利於
国有银行自身的改革和发展。
不过,由於中共目前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尚不完善,全国2300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在消费
行为中可能出现的破产,未被纳入新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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