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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人民時評:為何非等他『多行不義必自斃』?
時間Mon Aug 26 11:27:53 2002
人民時評:為何非等他『多行不義必自斃』? 朽木
著名影星劉曉慶因偷稅案被捕,成了近期中國第一娛樂新聞,其反響之強烈
,可謂怎么估計也不過分。我這里不想去說群眾的褒褒貶貶,傳媒的嘁嘁喳喳,
我只想提出“劉案”后的一個現象來和大家剖析討論。這個現象便是:“為了不
惹‘稅’禍上身,最近大腕們申報納稅出現三大變化:跑地稅局勤了、簽合同時
先解決納稅問題索要稅票的多了,不找代理自己親自出馬的多了”(詳見8月8日
《北京日報》)。有人說,這就叫“殺雞給猴看”。“殺”呵“宰”呵,當然是
喻義,不是法律用語,准確地說,是“被捕”。總而言之罷,是“栽了”,是“
被處理了”,是“動真格的了”。
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劉曉慶是名人、大明星,還曾是全國政協委員,可說
是個“重量級”的,從她的社會影響力去論,將她繩之以法,也確有“殺一儆百
”的功效。這從報刊上報道的明星最近納稅情況,便可一目了然。
“殺猴駭雞”,好不好?如上所述,就效果而言,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有一時之功效。這一點是不言而喻的。從這個角度說,它自有其積極意義在。就
納稅而言,如果什么人都偷稅漏稅,我們國家的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豈能不大受
傷害。因此我說,“殺”與“宰”是必要的,管制、監督和處理是必須的。
但是,怎么個“殺”法,卻值得我們好好理論理論。非得“攢”成“大案子
”才下手,或者非得找個“壞典型”才來“殺”它一把?--這種“多行不義必
自斃,子姑待之”與“是可忍,孰不可忍”的思路,多少年來正是我們一些人“
辦案”的“方略”,簡稱之曰“算總賬”。殊不知,這恰恰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
思路,其效果也極其有限。什么都等著“算總賬”,什么都要去“抓典型”,我
們一些部門的相關工作也太好做了。
法制社會是依法治理的社會,法的要義是立規設矩,用制度管人。是環環守
法,著著守法,依法辦事。就說劉曉慶的稅案罷,不錯,這回是有人做“原告”
把她告下了,而她又真的觸犯了法律。但是,我們想問:如果沒人告呢?又問:
我們有關方面的檢查監管工作是怎么去做的呢?劉曉慶的偷漏稅還不完全等同于
有的企業的偷漏稅,劉曉慶和一些明星的偷漏稅,老百姓中早有傳聞,她的一些
違紀違規“操作”,社會上早就“風言風語”,我想,我們的一些有關方面應當
有所知曉。如果不知不曉,我們倒要問問:這是不是失職、瀆職?如果知曉不管
,我們又要問問:這到底是為了什么?
理由可能有好多,比如人家是名人呵,情況復雜啦,等等等等。但嚴格考究
,這些都不是理由,都是與法于理不容的“私理”、“歪理”。一個不可回避的
事實倒是:如果在劉曉慶偷漏稅之初,哪怕是“之中”去查、去處,劉曉慶恐怕
也不至于有被捕之災!
大千社會,人各萬殊。既有奉公守法者,也有不法不義者﹔有輕的,也有重
的,有手段詭秘而惡貫滿盈的,也有“觸線”而初犯的。我們的法紀,就是既嚴
處壞人,又拯救失足者。“多行不義必自斃”,在揭示事物發展的某個規律的意
義上講,是對的,但對照法理社會依法治國這一點去看,卻是有偏頗的,或者說
,某種程度上不可行的。查處,不僅包括最后的審判,同時,也應理所當然的包
括提醒、警告、對階段性結果的處理等等﹔否則,有時候,真的難逃某種程度上
的不教而誅之嫌。就比如這回明星們在“劉案”后“勤跑地稅局”,會不會在“
劉案”風頭過后,又患上健忘症了呢?會不會出現劉曉慶第二、第三呢?
來源:人民網 200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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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無艷色驚群木
卻有清香壓九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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