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eorgeC (天下無場外的舉人)
看板China
標題國際法中的民族自決原則
時間Thu Nov 1 14:57:33 2001
台灣在戰前的地位是日本的殖民地,和日本人是屬於不同的民族,所以台灣在當時,
也有可能以民族自決的原則要求從日本分離獨立,酸然當時有中國戰區的蔣介石率軍
佔領台灣,但是台灣人民如果結合成台灣民族,要求從日本分離獨立,主張雖然日本
戰敗準備放棄台灣,但是台灣人民要從日本帝國分離獨立,以殖民地的民族自決原則
獨立建國,國際社會也不可能阻止或反對
當時的台灣人民有民族自決權,但是由其過程判斷並不表示此一權利之後也持續存在
到現在,台灣人從未主張此一權利,甚至還歡迎祖國軍隊的到來,歡迎祖國的政府接
收台灣,雖然隨即發生了228事件,但是尤其過程判斷,這並不代表台灣人要從中國
分離獨立。何況在舊金山合約簽訂之後,中華民國政府還在聯合國擁有席次,合法代
表中國的這一段期間,中華民國政府將台灣視為中國的一個行省時,台灣人可有起身
反抗中國的統治?
雖然抗爭不一定成功,但是卻可以展現台灣人要從中國分離獨立,建立國家的意志。
然而我們今天並未看到有任何的獨派團體在當時展開抗爭,沒有看到有任何人為了台
灣的獨立建國運動犧牲生命,甚至沒有大規模對抗中華民國統治台灣的主張出現。顯
然的,當時的台灣人沒有使用,放棄使用他們民族自決的原則。既然接受了在當時代
表中國的中華民國政府統治,台灣的地位就等於確定是屬於中國的一部分了
即使是東西冷戰的時期,西方各國有不曾有任何一個國家主張台灣的地位未定,其原因
就是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是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所以台灣是屬於中國的一部分並無
爭議。譬如1954年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就是因為美國認定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當
時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是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所以美國才會以台灣為基礎,與蔣介石
政權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雖然有一些人長期在海外從事獨立建國運動,但是這沒有用,因為國際社會的認定,
國際法上的認定,主張是看生活於該土地上的人民是否從事具體有效的獨立建國運動
;如果沒有這樣的運動,便不能說"台灣在當時即已開始從事獨立建國運動,台灣不屬
於中國已經五十年了",和控目前台灣人又接受中華民國體制有效的統治台灣,更使這
樣的說法無法讓國際社會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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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快樂所以
我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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