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x77712000 (鬆餅)
看板Chiayi
標題[亂入] 嘉義有跟蹤狂出沒
時間Mon Feb 5 23:07:04 2024
以下是我妻子的經歷,因她沒有PTT帳號因此我協助代PO
以下為正文
各位鄉親你們好,我住在嘉義兩年年左右了
112年11月21日凌晨12:40左右,我從金財神的超市買完菜要騎車回家,發現一個陌生男生騎
著機車一直尾隨在我身後,從民族路走文化路一直到垂楊路都跟著我
此時我還以為對方只是剛好跟我同個路線,一直到我轉進宣信街他持續跟著我,我才發覺事
情不對勁,而且他越跟越近,在興業路等紅燈時他的車直接貼在我車邊,是一伸手就能碰到
我的距離,這時候我已經感到非常恐懼了,滿腦子只想著要趕快回家
當我騎到住家附近的全家時真的受不了了,將車子停著衝進全家裡,那個人居然也停在全家
前看著我,店員看我表情不太對來關心我,他大概看到店員的動作就自己騎走了,店員還很
好心安撫我主動走出店門口幫我看那個人還在不在外面,確定不在了我才稍微安心趕緊回家
當時我太害怕,手機又在車廂裡,根本不敢停下來拿出手機拍他,也不敢去喝斥他不要再跟
著我,我怕刺激他會發生更嚴重的後果 這個怪人似乎是隨機跟蹤女生的,因為當天晚上很
冷,我都穿著帽T加外套了,還是發生這種事 真的別再有穿著暴露才危險的迷思了!
我沒有拍到這個人,但是在全家時我有記下對方的車號,他大概40歲,身材有點胖穿著灰色
外套,穿拖鞋戴一頂黑色瓜皮帽,戴黑框眼鏡,騎一台灰色機車,機車手把上有裝手把套,
我盡力去記的特徵大概是這些
警察非常專業而且迅速的調到監視器畫面,11月29日我到派出所作筆錄,提告跟騷法跟性騷
擾申訴,而警方也很快的找到對方去說明,對嘉義的警察我非常敬佩,也很感謝他們的積極
介入,有人幫助的感覺讓我暫時放下心
113年1月底的時候,我收到嘉義地檢署開庭的通知。事情發生隔天,我原本不抱希望可以抓
到人,但警方很認真調閱監視器並幫我抓到人,到檢察官開庭審理,這對我來說真的是非常
大的鼓舞
直到今日下午開庭,檢察官直言不諱,對方有坦承自己看到我漂亮身材好,所以才一路跟蹤
我。(當天很冷,我穿厚外套又戴全罩安全帽,他是哪隻眼睛看得到我的長相跟身材???
)
但檢察官又馬上反覆強調對方有輕微精神疾病,而且對方沒有「持續多日」、「反覆跟隨」
,因此這部分極大可能會不起訴 聽到這些話我心都涼了。雖然檢察官也有提到,我如果不
服還是可以再上訴,但結果「極大可能」不會改變,只是徒勞浪費心力,並不斷要我考慮撤
告,我思考了一下,雖然百般不情願,但不希望浪費司法資源,就還是撤告了
事後我有做一下功課,跟騷法之中「反覆跟隨」這部分真的是一個非常大的盲點,即使對方
直接承認,當天確實有跟蹤尾隨我到家,但因為不符合跟騷法的「反覆」、「特定對象」。
所以他的行為不違反任何法律!換句話說他只要每天跟蹤不同女性,即使被他跟蹤的女性感
到害怕畏懼,也不算犯罪!只要他天天找不同人跟蹤、尾隨(我也確定我並非他唯一跟蹤過
的對象),只要他沒有觸碰你、沒有攻擊你,單純的尾隨、跟蹤,都不用承擔任何後果!
這件事後我身心俱疲、疑神疑鬼,每天都換路線回家,陌生人靠我太近我就不自覺顫抖,睡
眠也會突然驚醒,這個人都跟蹤到我家門口了,會不會哪一天對我、對我的另一半不利?那
些心理上的折磨因為罪證不夠強大,也因為他沒有實質上攻擊我的行為,所以這些心理陰影
我就只能自己去承擔
我尊重法律尊重判決結果,我也不期待我一個小市民能影響什麼,只能告誡大家小心再小心
,嘉義市有這麼一個人,他有輕微精神疾病,沒有工作,每天騎著他的機車(他的機車車牌
是NNL-0766),在嘉義市閒逛一整天,到處物色跟蹤對象,被他看上的就會被一路尾隨到家
,而且法律無法制止他,更無法懲治他,我們能做的只有自己想辦法保護自己。
更新:
謝謝大家的關心,PO文的用意是希望大家可以注意自身安全,對於警方及身邊所有朋友的幫
忙我非常感謝,判決結果雖不滿意但也只能接受,有許多媒體朋友也來關心我,在此說聲非
常感謝,但我不希望事情波及到其他幫助我的人,我也不希望自己的生活曝光在媒體上,因
此謝絕媒體採訪,謝謝
https://i.imgur.com/I4Rm3zq.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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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anahashiHFF: 幫高調 拍泥當搞蕭狼02/05 23:11
※ 編輯: max77712000 (111.242.60.121 臺灣), 02/05/2024 23:17:03
2F:推 r7919: 買個水柱型的防狼噴霧帶著02/05 23:39
3F:推 WongKarWai: 知道你們一定很生氣 但請不要直接把對方的名字、車牌02/05 23:43
4F:→ WongKarWai: 等資訊公布在網路上 等等換他提告反而是你們吃虧02/05 23:43
5F:→ qaz2334438: 車牌沒問題吧?02/05 23:47
6F:推 klinjohndoe: 感謝執政黨怠慢修法,就算這種人做了什麼過激行為,02/06 00:29
7F:→ klinjohndoe: 我們也毫無反制辦法,司法官連詐騙也忙不完了,這種02/06 00:29
8F:→ klinjohndoe: 沒受傷死人的也是輕易縱放(小燈泡、殺二警案、超商02/06 00:29
9F:→ klinjohndoe: 挖眼案)02/06 00:29
10F:噓 Rapacious: 執政黨不是有什麼社會安全網 作用呢02/06 01:00
11F:→ yfme: ...........蔡英文說好的社會安全網呢???02/06 01:02
12F:推 kusos623: 幫推 幫某樓更新一下資訊 公布車牌沒有違反個資法02/06 01:43
13F:→ WongKarWai: 沒違反個資法不表示你不會有麻煩 遇到蠢一點的檢座一02/06 02:46
14F:→ WongKarWai: 樣得跑好幾趟02/06 02:46
15F:推 dream0911: 台灣是犯罪者天堂,犯罪者受保護,被害者受2度傷害。政02/06 05:59
16F:→ dream0911: 府不公佈犯罪者長相,無法達到嚇阻效果02/06 05:59
17F:→ acetylation: 這年頭還有人在期待司法02/06 07:24
18F:推 q770219: 推高調02/06 07:34
19F:推 wubai1119: 車牌不是個資是要告啥?02/06 07:43
20F:推 IE9434xx: 先裝病就沒事可憐鬼島02/06 07:54
21F:推 molsmopuim: 推不姑息 文筆通順 有關公眾利益/安全 應該沒事 拍拍 02/06 08:24
22F:推 qi3qi3: 感謝提醒,女生這樣被一路尾隨真的會很害怕, 02/06 08:31
23F:→ qi3qi3: 希望原Po 太太能早日走出陰影 02/06 08:32
24F:推 spyguy: 我之前也才聽到一個朋友也有類似遭遇...謝謝原po分享及提 02/06 08:58
25F:→ spyguy: 醒大家注意 02/06 08:58
26F:推 yien1809: 原來車牌不算個資喔 02/06 08:58
27F:推 tatata: 凌晨被這樣尾隨真的... 02/06 09:00
28F:推 Ponsali: 推 02/06 09:18
29F:推 li11223344: 精神病無解...與其用醫療機構不如弄免費收容中心 02/06 09:42
30F:推 holdthedoor: 你勇敢多了 謝謝分享 願晴於你 02/06 10:20
31F:推 deadair: 這種騷擾人的人真的不少 家人也有碰過 不過那次是兩個很 02/06 10:29
32F:→ deadair: 像89的人 也是逃到人多的地方對方才放棄跟蹤 02/06 10:29
33F:推 wwinterall: 請隨身攜帶防狼噴霧 緊急時還是要靠自己保護自己 不 02/06 10:46
34F:→ wwinterall: 是靠法律 02/06 10:46
35F:推 diarong456: 推...這真的超噁心 02/06 10:52
36F:推 JomboCA: 有的精神疾病很像癡漢,毫不在意對方感受 02/06 11:22
37F:推 JomboCA: 以前我去大樓找朋友也都被個女生跟,是真的蠻可怕 02/06 11:25
38F:推 irain: 撤告?這樣他以後再跟蹤不就不能再告了嗎 02/06 12:13
39F:推 gogoegg: 因為要顧及人權 不可能預防性雞鴨或強制送醫 所以無解 02/06 12:18
40F:推 ciza: 車牌都掛著明碼,怎能算隱私 02/06 12:36
※ 編輯: max77712000 (49.217.58.243 臺灣), 02/06/2024 13:06:40
41F:推 drinkmywater: 3樓去唸一下書啦拜託 02/06 13:33
42F:→ charles0939: 原PO公布車牌+姓名,重點是姓名(周X),還是違反個 02/06 13:52
43F:→ charles0939: 資的,google一下就有 02/06 13:52
47F:推 longkiss0618: 沒救 02/06 14:16
48F:推 WongKarWai: 跟騷法的處罰對象是針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跟蹤騷擾 02/06 17:39
49F:→ WongKarWai: 像原po文中這種疑似隨機犯案的不適用 02/06 17:39
50F:→ WongKarWai: 至於性騷擾防治法也只規定了跟性、性別有關的騷擾行為 02/06 17:39
51F:→ WongKarWai: ;刑法中的"妨害自由""強制罪"等等認定還更嚴格 02/06 17:39
52F:→ WongKarWai: 比較接近的大概就社維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 02/06 17:39
53F:→ WongKarWai: 人" 不過這是行政裁罰 最多也只有新台幣3000元以下罰 02/06 17:39
54F:→ WongKarWai: 鍰或申誡 如果是身心障礙者還會更輕 02/06 17:39
55F:→ WongKarWai: 話說 文中的檢察官其實有吃案的疑慮 因為要不要起訴是 02/06 17:39
56F:→ WongKarWai: 他決定的 而且連起訴都沒有 何來"再上訴"的問題? 02/06 17:39
57F:→ WongKarWai: 另外給推文中的幾位: 想叫別人去讀書的麻煩也請動一動 02/06 17:39
58F:→ WongKarWai: 腦 比較大聲不見得就有幫助 想幫忙就打給立委叫他們把 02/06 17:39
59F:→ WongKarWai: 法律漏洞修一修! 02/06 17:39
60F:→ WongKarWai: 以上作為參考 02/06 17:39
61F:→ charles0939: 其實可以考慮民事訴訟 02/06 18:03
62F:→ charles0939: 損害賠償 02/06 18:03
63F:→ charles0939: 至於怎麼做 02/06 18:03
64F:→ charles0939: 可以請教律師 02/06 18:03
65F:→ charles0939: 至於有無實益 02/06 18:03
66F:→ charles0939: 自行判斷 02/06 18:03
67F:推 charles0939: 檢察官好心提醒 02/06 18:06
68F:→ charles0939: 也是有道理 02/06 18:06
69F:→ charles0939: 他順便少寫訴狀 02/06 18:06
70F:→ charles0939: 很正常的檢察官 02/06 18:06
71F:→ charles0939: 另外 02/06 18:06
72F:→ charles0939: 他應該說「再議」(告訴人不服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 02/06 18:06
73F:→ charles0939: 救濟方法) 02/06 18:06
74F:推 feywen: 你都撤告了,哪來的"尊重判決結果"?這個檢察官不行啊! 02/06 18:34
75F:推 rushfudge: 吉爆才對 02/06 22:12
76F:推 li11223344: 跟神經病打民事最蠢了,花錢花時間打贏還拿不到錢 02/07 00:46
77F:推 LearnLong: 這哪裡算「吃案」?別亂帶風向 02/07 00:57
78F:→ LearnLong: 吃案一般是指受理後不動作 02/07 00:58
79F:→ LearnLong: 這個檢察官等於是免費給原PO法律諮詢 02/07 00:58
80F:→ LearnLong: 那種一看就告錯法條、或不會成立的案件檢察官給予說明 02/07 00:59
81F:→ LearnLong: 讓當事人再考慮一下,還要被說成惡意吃案? 02/07 01:00
82F:推 pase139: 支持推動修法 02/07 01:42
83F:推 et803: fb有看到這篇 02/07 05:44
84F:推 ww770829: 歪樓了… 02/07 07:07
85F:推 Wolverin5566: 阿就沒反覆啊== 02/07 18:03
86F:推 Solosea: 沒有反覆,所以只能說你引錯條文,告不成 02/08 11:23
87F:→ Solosea: 至於要用什麼條文,目前偉大的立委們多年來都沒訂 02/08 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