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iloli (dream)
看板Chat82gether
標題Re: [討論] 關於侵占罪
時間Sun Jul 22 20:49:29 2007
首先,就L主購本次的事件,可能涉及的刑法法條有三條
一、侵占罪
侵占罪簡單來說就是把別人託付的東西據為己有。然
後這個部分,確實如版友討論的,要有辦法證明L主購有挪
用款項,才可能成立。
二、背信罪
背信罪簡單來說就是幫別人處理對外的金錢交易事項
之人,違背義務,為圖利自己或第三人,抑或為故意損害
委任之利益,致使委任人受到損害。侵占罪其實就是本罪
的特殊態樣之一。
三、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就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用詐
術使他人交付財物。而依版友的文章,就APPLE NANA 事
件,及其後之合購案,若L自始就沒有幫忙合購之意思,
只是想使版友交付財物,那本罪就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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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合購糾紛雖屬民事糾紛,但是其中也有涉及到刑事
,此非單純的以刑逼民,而是本來就一個行為就可能會同
時觸犯刑法、民法之可能。就如同放高利貸,會涉及到民
事的超過年利率百分之20要不要負責,及刑法上的重利罪
成立與否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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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報案部分
本件案件都是屬於公訴罪,所以不以直接被害人告訴為必要,
因此之前版友說警察說要被害人告才可以成案,應該是那個警
察弄錯了。
可是還是鼓勵大家去告訴,因為若去告訴,將來檢察官要不起訴
或緩起訴,通常會徵求告訴人的同意。而且若不喜歡檢察官不起
訴,還可以聲請再議、交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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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版友所說的七月以後刑法變更
那是指因為連續犯廢除,所以只要確定L是故意要欺騙而開合購
那他每開一個合購團都成立一個罪,然後數罪併罰。就是每個
罪都要判刑,然後總刑期訂在判最長的----每個罪刑期加總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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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就證據部分
刑事訴訟強調「被告不自証己罪」,因此L可以選擇完全保持沈默,
那是他憲法上被保護的權益。而證據應該由檢察機關去蒐集。亦即
本案應該是警方問完筆錄後,將卷宗送檢察官,然後由檢察官接手
繼續偵察、蒐證。
※ 引述《Dinafox (御剣平九郎)》之銘言:
: ※ 引述《bridie (bridie)》之銘言:
: : 部分引文恕刪
: : 對不起我是路人,但是我想請問一下
: : 現在是不是有具體的事證已經直接顯露主購有不法挪用的事實存在?
: 有無不法挪用也只有犯罪嫌疑人自己清楚吧?
: : 如果沒有的話,何來侵占之說
: : 侵占行為?有行為嗎?不是主觀的意圖變更?
: : 主觀怎麼證明?還不是需要靠外顯客觀的挪用支付行為
: : 現在除了主購遲遲避不見面、說謊以外
: : 有人已經掌握其他主購生活上使用合購的費用作為個人使用嗎?
: 這點根本不可能取得
: 除非犯罪嫌疑人自己坦承並拿出具體事證
: 不過事情絕對不會那麼簡單
: 人性若有那麼簡單
: 世上也不需要設立警政機關了:P
: : 另外詐欺也是,如何確定主購一開始就有詐欺的意思?
: 我是覺得這點認定等有人去告送法院
: 看提出的事證筆錄等充不充足
: 交由法官去認定裁量
: 不然我們這邊路人板友說說喊喊就算成立的話
: 是不是太不把司法系統放在眼裡了呢?!
: : 我覺得詐欺超難證明,只要主購確有進行合購的行為,就不構成
: : apple nana 或許還有可能,但是還是持保留態度
: : 不知道有沒有人想對合購行為進行性質研究
: : 合購不是單純的民事糾紛嗎?不過就是債務不履行
: : 為什麼每次有類似糾紛出來,總是一堆人鼓吹以刑逼民的手段
: : 別說順利成功留下案底,告不告的成都很難說
: : 如果案件不大,緩起訴就喊停止線了
: : 又警察、檢察官不受理,可能又會說吃案
: : 不是說希望大家姑息,明明可以用民事求償的方式進行
: : 卻透過刑事,恕難苟同,即使刑事確定
: : 仍要透過協調或民事才可以獲得填補,為何一開始不直接採行
: : 當然類似像L主購這樣累犯,可能非得透過刑事給予教訓才會學乖,但不是通例
: 最好是能學到教訓
: 我人心黑了點
: 我不認為專家會因此一次就浪子回頭
: 會回頭早在前年有案就不該再犯了
: 再者
: 我也不認為背上案底就真的沒辦法在網路上生存
: 雖然我沒有案底w
: 但我認為網路上就是有其便利性與隱密優越性
: 故
: 再多綿密的審核制度還是會有其漏洞
: 只能說我們自己應當更理性小心來應對
: 遇到金額高或人多的團自己就該去注意
: : 我也看到大家義憤填膺、氣憤難耐
: : 不過是不是在追求真相的同時,也不應該去侵犯到別人跟適當的保護自己
: : 的確,指控跟把話說死是一件十分有可能成立且有威嚇效果的方式
: : 但是同時也是雙面刃,在無憑據支持的情況下
: : 如果確無其事,被反咬誹謗跟誣告,應該不會有人覺得好受吧
: 是沒錯
: 但這回很明顯並非她無嫌疑而是有人說她已承認某團是欲圖行使詐術而開的~~
: : 又想當柯南開始推理的同時,有沒有侵犯到人家的隱私權?
: : 至於發洩性的辱罵言論就更不用提了,這種東西沒有在保障的
: : 最後,雖然對受害者很抱歉,但是仍然要犯一下眾怒
: : 從合購板的主購黑名單中,可以看到主購已經有05年不良的前科
: : 過程幾乎可說相同或相似,但是在跟團回白單或主購開始避不見面前
: : 卻遲遲無人注意或發現,以致一拖再拖,走到傷害逐漸擴大的程度
: : 這是不是表示合購板的黑人回報是寫心酸的?沒有實質助益
: : 是不是在制度上有其他可以改進的地方,不然一再發生,只是受害者輪替罷了
: : 好了,我寫完了
: : 若有寫錯或誤解的,還請指教
: : 另外覺得我是來護航的,麻煩不用客氣請大力鞭
: 沒護航
: 只是就事論事^^
: 不過小心駛得萬年船~~
: 關於金錢交易的東西~~
: 真的不能太隨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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