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iloli (dream)
看板Chat82gether
标题Re: [讨论] 关於侵占罪
时间Sun Jul 22 20:49:29 2007
首先,就L主购本次的事件,可能涉及的刑法法条有三条
一、侵占罪
侵占罪简单来说就是把别人托付的东西据为己有。然
後这个部分,确实如版友讨论的,要有办法证明L主购有挪
用款项,才可能成立。
二、背信罪
背信罪简单来说就是帮别人处理对外的金钱交易事项
之人,违背义务,为图利自己或第三人,抑或为故意损害
委任之利益,致使委任人受到损害。侵占罪其实就是本罪
的特殊态样之一。
三、诈欺取财罪
诈欺取财罪就是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用诈
术使他人交付财物。而依版友的文章,就APPLE NANA 事
件,及其後之合购案,若L自始就没有帮忙合购之意思,
只是想使版友交付财物,那本罪就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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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合购纠纷虽属民事纠纷,但是其中也有涉及到刑事
,此非单纯的以刑逼民,而是本来就一个行为就可能会同
时触犯刑法、民法之可能。就如同放高利贷,会涉及到民
事的超过年利率百分之20要不要负责,及刑法上的重利罪
成立与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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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报案部分
本件案件都是属於公诉罪,所以不以直接被害人告诉为必要,
因此之前版友说警察说要被害人告才可以成案,应该是那个警
察弄错了。
可是还是鼓励大家去告诉,因为若去告诉,将来检察官要不起诉
或缓起诉,通常会徵求告诉人的同意。而且若不喜欢检察官不起
诉,还可以声请再议、交付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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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版友所说的七月以後刑法变更
那是指因为连续犯废除,所以只要确定L是故意要欺骗而开合购
那他每开一个合购团都成立一个罪,然後数罪并罚。就是每个
罪都要判刑,然後总刑期订在判最长的----每个罪刑期加总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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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就证据部分
刑事诉讼强调「被告不自证己罪」,因此L可以选择完全保持沈默,
那是他宪法上被保护的权益。而证据应该由检察机关去蒐集。亦即
本案应该是警方问完笔录後,将卷宗送检察官,然後由检察官接手
继续侦察、蒐证。
※ 引述《Dinafox (御剣平九郎)》之铭言:
: ※ 引述《bridie (bridie)》之铭言:
: : 部分引文恕删
: : 对不起我是路人,但是我想请问一下
: : 现在是不是有具体的事证已经直接显露主购有不法挪用的事实存在?
: 有无不法挪用也只有犯罪嫌疑人自己清楚吧?
: : 如果没有的话,何来侵占之说
: : 侵占行为?有行为吗?不是主观的意图变更?
: : 主观怎麽证明?还不是需要靠外显客观的挪用支付行为
: : 现在除了主购迟迟避不见面、说谎以外
: : 有人已经掌握其他主购生活上使用合购的费用作为个人使用吗?
: 这点根本不可能取得
: 除非犯罪嫌疑人自己坦承并拿出具体事证
: 不过事情绝对不会那麽简单
: 人性若有那麽简单
: 世上也不需要设立警政机关了:P
: : 另外诈欺也是,如何确定主购一开始就有诈欺的意思?
: 我是觉得这点认定等有人去告送法院
: 看提出的事证笔录等充不充足
: 交由法官去认定裁量
: 不然我们这边路人板友说说喊喊就算成立的话
: 是不是太不把司法系统放在眼里了呢?!
: : 我觉得诈欺超难证明,只要主购确有进行合购的行为,就不构成
: : apple nana 或许还有可能,但是还是持保留态度
: : 不知道有没有人想对合购行为进行性质研究
: : 合购不是单纯的民事纠纷吗?不过就是债务不履行
: : 为什麽每次有类似纠纷出来,总是一堆人鼓吹以刑逼民的手段
: : 别说顺利成功留下案底,告不告的成都很难说
: : 如果案件不大,缓起诉就喊停止线了
: : 又警察、检察官不受理,可能又会说吃案
: : 不是说希望大家姑息,明明可以用民事求偿的方式进行
: : 却透过刑事,恕难苟同,即使刑事确定
: : 仍要透过协调或民事才可以获得填补,为何一开始不直接采行
: : 当然类似像L主购这样累犯,可能非得透过刑事给予教训才会学乖,但不是通例
: 最好是能学到教训
: 我人心黑了点
: 我不认为专家会因此一次就浪子回头
: 会回头早在前年有案就不该再犯了
: 再者
: 我也不认为背上案底就真的没办法在网路上生存
: 虽然我没有案底w
: 但我认为网路上就是有其便利性与隐密优越性
: 故
: 再多绵密的审核制度还是会有其漏洞
: 只能说我们自己应当更理性小心来应对
: 遇到金额高或人多的团自己就该去注意
: : 我也看到大家义愤填膺、气愤难耐
: : 不过是不是在追求真相的同时,也不应该去侵犯到别人跟适当的保护自己
: : 的确,指控跟把话说死是一件十分有可能成立且有威吓效果的方式
: : 但是同时也是双面刃,在无凭据支持的情况下
: : 如果确无其事,被反咬诽谤跟诬告,应该不会有人觉得好受吧
: 是没错
: 但这回很明显并非她无嫌疑而是有人说她已承认某团是欲图行使诈术而开的~~
: : 又想当柯南开始推理的同时,有没有侵犯到人家的隐私权?
: : 至於发泄性的辱骂言论就更不用提了,这种东西没有在保障的
: : 最後,虽然对受害者很抱歉,但是仍然要犯一下众怒
: : 从合购板的主购黑名单中,可以看到主购已经有05年不良的前科
: : 过程几乎可说相同或相似,但是在跟团回白单或主购开始避不见面前
: : 却迟迟无人注意或发现,以致一拖再拖,走到伤害逐渐扩大的程度
: : 这是不是表示合购板的黑人回报是写心酸的?没有实质助益
: : 是不是在制度上有其他可以改进的地方,不然一再发生,只是受害者轮替罢了
: : 好了,我写完了
: : 若有写错或误解的,还请指教
: : 另外觉得我是来护航的,麻烦不用客气请大力鞭
: 没护航
: 只是就事论事^^
: 不过小心驶得万年船~~
: 关於金钱交易的东西~~
: 真的不能太随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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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9.5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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