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siner ()
看板Chat82gether
標題[討論] 大家都知道可7天內無條件退貨的權利嗎
時間Fri Jun 15 15:54:59 2007
不曉得可不可以在這討論耶>"< 不行的話麻煩版主告知我再自D
看到版上好多轉讓文,一直深感網路拍賣風險性之大
恰巧這學期選修了消保法課程,我自己也才認識到我們的權利
(我不是法律系的 如果說的不好 歡迎大家指正^^")
網路拍賣是否適用消保法一直有所爭議,必須是企業經營者VS消費者才可適用
也有聽說過要有營利事業登記才算企業經營者?
(有此主張的版友可以麻煩說明出自哪個解釋或條文嗎~謝謝~)
在這裡我搜尋一下消保會的Q&A列在下面
藉由消保會對他案的說明我們也許可以引介一下
所謂企業經營者,並不限於以營利為目的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三日
台八十八消保法字第○○五一四號
受文者:台北市政府
【主旨】
貴府所詢有關屋主擁有獨棟雙併一至七層房屋,其各樓層房屋分別出租予他人,如發生租
賃糾紛,是否適用消消費者保護法疑義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瀬復 貴府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府法保字第八八○二一四六五一○號函。
声本會意見如次:
舗所謂「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係指以設
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服務為營業者。換言之,
提供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
者,不論該業者為公司、團體或個人,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又所謂營業云
者,並不限於以營利為目的(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參照)。
簿本案屋主嚴黃○君如擁有獨棟雙併一至七層房屋,並分別將各樓層出租予他人,其提供
房屋收取租金之行為是否偶一為之,除請查明外,倘其租賃關係符合前揭定義,其與房客
就房屋租賃發生糾紛,應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這裡清楚說到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
那像網拍上火紅的幾家店都屬於營業之人吧(EX.東京,O-CHA,cutie..)
尤其cutie清楚說自己有營利事業登記
假使這些業者確定為企業經營者
如此我們消費者就可以使用19條
第 十九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
日 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或價款。
另外,我也不解為何網拍賣家可以不公告這些我們應知的權利
在郵購買賣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也說明這些是應記載的
而且業者也必須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的證明文件
我列一下他的說明(我把重點列出其餘省略.有需要可以去消保會網站找哦)
郵購買賣食品(例如年菜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
96年3月12日消保法字第0960002263號函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44次委員會議通過)
壹、應記載事項
一、為提供消費者充分且正確資訊,以利消費者為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企業經營者於郵
購行銷目錄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四 省略>
(五)應載明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前,或收受商品後___ 日內(不得少於7日),對產品欲退
貨時,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不附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退回產品或以書
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六)企業經營者於收到前項消費者解約通知後,現金交易應於___日內(最多不得逾14日
)將價金返還予消費者;信用卡交易,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消費者解約通知到達次日前辦
理信用卡交易取消。
(七)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
阿~好長阿~感謝耐心看完的人> <
所以
大家知道消保法中消費者的這些權利嗎?
我覺得阿 假使以上我說的合理正確的話
大家就可以不用再辛苦轉讓了呀~~>"<(前提7日內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5.25.46
1F:推 f27878:網拍算郵購或訪問買賣嗎?? 203.73.48.193 06/15 16:05
2F:推 f27878:自解~去e-shopping查了~網拍算是郵購的一種 203.73.48.193 06/15 16:07
※ 編輯: Hsiner 來自: 59.105.25.46 (06/15 16:10)
3F:推 yu0917:但是真正願意守法的有幾個呢?會負責的就是 220.141.38.217 06/15 16:14
4F:→ yu0917:會負責(當然不一定是退貨),不會負責的,你 220.141.38.217 06/15 16:15
5F:→ yu0917:敢直接把東西寄回去嗎~~要去討那一個公道也 220.141.38.217 06/15 16:16
6F:→ yu0917:不知道要花多少精力。不是不可以據理力爭, 220.141.38.217 06/15 16:16
7F:→ yu0917:但我覺得每個人願意付出的大小不一定。 220.141.38.217 06/15 16:17
8F:→ yu0917:如果是合購,那又得麻煩主購出面(依法行事) 220.141.38.217 06/15 16:17
9F:→ yu0917:這又是另一個問題所在= =a 220.141.38.217 06/15 16:18
說會負責的還是會負責沒錯,但是把錯誤的訊息公布在"關於我"中誤導消費者
真的很不可取...我想這需要眾人的力量吧,就好像當初爆出的年菜事件呀~
我覺得很多業者就是仗著消費者不知情,資訊不對稱的狀況下,依然故我
另外合購問題,只要是以消費為目的而交易或使用商品皆為消費者
只要請主夠給團員購物證明,團員再自行與業者商談,我想這部份暫時就不用麻煩到主購
再不行的話可先向消保團體(EX消基會)申訴,他們都會幫你雙方溝通一下的
謝謝你的意見黑^^
※ 編輯: Hsiner 來自: 59.105.25.46 (06/15 16:33)
10F:推 Hsiner:其實我也看到不少主購都在轉讓呀~ 嘆 59.105.25.46 06/15 16:47
11F:推 Hsiner:辛苦幫大家合購,自己卻轉讓不是很心酸嗎~"~ 59.105.25.46 06/15 16:53
12F:推 renny:其實可以是可以,就是麻煩啊 218.172.240.45 06/15 17:05
13F:→ renny:就像你被詐騙100元也可以告詐欺 218.172.240.45 06/15 17:06
14F:→ renny:大多數人就會覺得算了,除非金額很大筆 218.172.240.45 06/15 17:06
※ 編輯: Hsiner 來自: 59.105.25.46 (06/15 17:11)
15F:推 duodio:我覺得主購證明是沒有用的 在法律上看來 140.112.171.9 06/15 17:22
16F:→ duodio:應該會變成主購買了再賣給團員而非團員購買 140.112.171.9 06/15 17:22
17F:→ duodio:因為只有主購有實際下標跟賣家交易的證據 140.112.171.9 06/15 17:23
18F:→ duodio:完全沒有團員購買的證明 單憑主購說法 140.112.171.9 06/15 17:23
19F:→ duodio:應該不足以當為有利證據 ╮(﹀_﹀")╭ 140.112.171.9 06/15 17:24
20F:→ PunkRingo:請問出清單件的二手物賣家也是營業之人 221.169.218.10 06/15 17:59
21F:→ PunkRingo:嗎?謝謝 221.169.218.10 06/15 17:59
22F:推 akapp:那如果他已經明文規定除了瑕疵不接受退貨~這 124.8.81.68 06/15 18:15
23F:→ akapp:樣我們還可以退貨嗎?謝謝 124.8.81.68 06/15 18:16
24F:推 katoributa:出清單件的不適用消保 只能用民法 218.166.61.79 06/15 18:18
25F:推 millegg:YAHOO在抓稅的時候有要求賣家要申請營利 61.224.200.244 06/15 18:56
26F:→ millegg:登記證 所以有的話就適用消保法 沒有的話 61.224.200.244 06/15 18:57
27F:→ millegg:就可以向YAHOO檢舉 61.224.200.244 06/15 18:57
28F:→ millegg:雖說七天內可退貨 但是耗時耗力 如果寄回 61.224.200.244 06/15 18:57
29F:→ millegg:時加個存證信函 也許賣家會乖一點 61.224.200.244 06/15 18:58
30F:推 conanyu:a板友,你提到的這個規定已經違反消保法19 61.225.12.22 06/15 19:03
31F:→ conanyu:條,內文有。 61.225.12.22 06/15 19:04
32F:推 Hsiner:給duodio,我覺得除了主購證明再加上 59.105.25.46 06/15 19:33
33F:→ Hsiner:主購團員間的往來信件來證明是合買的 59.105.25.46 06/15 19:34
34F:推 Hsiner:但這部分可能就進入個案方式處理吧 59.105.25.46 06/15 19:38
※ Hsiner:轉錄至看板 e-shopping 06/16 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