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siner ()
看板Chat82gether
标题[讨论] 大家都知道可7天内无条件退货的权利吗
时间Fri Jun 15 15:54:59 2007
不晓得可不可以在这讨论耶>"< 不行的话麻烦版主告知我再自D
看到版上好多转让文,一直深感网路拍卖风险性之大
恰巧这学期选修了消保法课程,我自己也才认识到我们的权利
(我不是法律系的 如果说的不好 欢迎大家指正^^")
网路拍卖是否适用消保法一直有所争议,必须是企业经营者VS消费者才可适用
也有听说过要有营利事业登记才算企业经营者?
(有此主张的版友可以麻烦说明出自哪个解释或条文吗~谢谢~)
在这里我搜寻一下消保会的Q&A列在下面
藉由消保会对他案的说明我们也许可以引介一下
所谓企业经营者,并不限於以营利为目的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函)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四月十三日
台八十八消保法字第○○五一四号
受文者:台北市政府
【主旨】
贵府所询有关屋主拥有独栋双并一至七层房屋,其各楼层房屋分别出租予他人,如发生租
赁纠纷,是否适用消消费者保护法疑义一案,本会意见如说明二,请 查照。
【说明】
瀬复 贵府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府法保字第八八○二一四六五一○号函。
声本会意见如次:
舗所谓「企业经营者」,依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系指以设
计、生产、制造、输入、经销商品或服务为营业者。换言之,
提供商品或服务之企业经营
者,不论该业者为公司、团体或个人,只要是营业之人,均为企业经营者。又所谓营业云
者,并不限於以营利为目的(本法施行细则第二条参照)。
簿本案屋主严黄○君如拥有独栋双并一至七层房屋,并分别将各楼层出租予他人,其提供
房屋收取租金之行为是否偶一为之,除请查明外,倘其租赁关系符合前揭定义,其与房客
就房屋租赁发生纠纷,应有消费者保护法之适用。
这里清楚说到只要是营业之人均为企业经营者
那像网拍上火红的几家店都属於营业之人吧(EX.东京,O-CHA,cutie..)
尤其cutie清楚说自己有营利事业登记
假使这些业者确定为企业经营者
如此我们消费者就可以使用19条
第 十九 条
邮购或访问买卖之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得於收受商品後七
日 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
或价款。
另外,我也不解为何网拍卖家可以不公告这些我们应知的权利
在邮购买卖的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也说明这些是应记载的
而且业者也必须取得消费者声明已受告知的证明文件
我列一下他的说明(我把重点列出其余省略.有需要可以去消保会网站找哦)
邮购买卖食品(例如年菜等)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指导原则
96年3月12日消保法字第0960002263号函
(中华民国96年3月1日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第144次委员会议通过)
壹、应记载事项
一、为提供消费者充分且正确资讯,以利消费者为正确合理之消费行为,企业经营者於邮
购行销目录上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四 省略>
(五)应载明消费者於收受商品前,或收受商品後___ 日内(不得少於7日),对产品欲退
货时,得依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规定,不附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退回产品或以书
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
(六)企业经营者於收到前项消费者解约通知後,现金交易应於___日内(最多不得逾14日
)将价金返还予消费者;信用卡交易,企业经营者应於收到消费者解约通知到达次日前办
理信用卡交易取消。
(七)第一项及第五项规定,企业经营者应取得消费者声明已受告知之证明文件。
阿~好长阿~感谢耐心看完的人> <
所以
大家知道消保法中消费者的这些权利吗?
我觉得阿 假使以上我说的合理正确的话
大家就可以不用再辛苦转让了呀~~>"<(前提7日内啦)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05.25.46
1F:推 f27878:网拍算邮购或访问买卖吗?? 203.73.48.193 06/15 16:05
2F:推 f27878:自解~去e-shopping查了~网拍算是邮购的一种 203.73.48.193 06/15 16:07
※ 编辑: Hsiner 来自: 59.105.25.46 (06/15 16:10)
3F:推 yu0917:但是真正愿意守法的有几个呢?会负责的就是 220.141.38.217 06/15 16:14
4F:→ yu0917:会负责(当然不一定是退货),不会负责的,你 220.141.38.217 06/15 16:15
5F:→ yu0917:敢直接把东西寄回去吗~~要去讨那一个公道也 220.141.38.217 06/15 16:16
6F:→ yu0917:不知道要花多少精力。不是不可以据理力争, 220.141.38.217 06/15 16:16
7F:→ yu0917:但我觉得每个人愿意付出的大小不一定。 220.141.38.217 06/15 16:17
8F:→ yu0917:如果是合购,那又得麻烦主购出面(依法行事) 220.141.38.217 06/15 16:17
9F:→ yu0917:这又是另一个问题所在= =a 220.141.38.217 06/15 16:18
说会负责的还是会负责没错,但是把错误的讯息公布在"关於我"中误导消费者
真的很不可取...我想这需要众人的力量吧,就好像当初爆出的年菜事件呀~
我觉得很多业者就是仗着消费者不知情,资讯不对称的状况下,依然故我
另外合购问题,只要是以消费为目的而交易或使用商品皆为消费者
只要请主够给团员购物证明,团员再自行与业者商谈,我想这部份暂时就不用麻烦到主购
再不行的话可先向消保团体(EX消基会)申诉,他们都会帮你双方沟通一下的
谢谢你的意见黑^^
※ 编辑: Hsiner 来自: 59.105.25.46 (06/15 16:33)
10F:推 Hsiner:其实我也看到不少主购都在转让呀~ 叹 59.105.25.46 06/15 16:47
11F:推 Hsiner:辛苦帮大家合购,自己却转让不是很心酸吗~"~ 59.105.25.46 06/15 16:53
12F:推 renny:其实可以是可以,就是麻烦啊 218.172.240.45 06/15 17:05
13F:→ renny:就像你被诈骗100元也可以告诈欺 218.172.240.45 06/15 17:06
14F:→ renny:大多数人就会觉得算了,除非金额很大笔 218.172.240.45 06/15 17:06
※ 编辑: Hsiner 来自: 59.105.25.46 (06/15 17:11)
15F:推 duodio:我觉得主购证明是没有用的 在法律上看来 140.112.171.9 06/15 17:22
16F:→ duodio:应该会变成主购买了再卖给团员而非团员购买 140.112.171.9 06/15 17:22
17F:→ duodio:因为只有主购有实际下标跟卖家交易的证据 140.112.171.9 06/15 17:23
18F:→ duodio:完全没有团员购买的证明 单凭主购说法 140.112.171.9 06/15 17:23
19F:→ duodio:应该不足以当为有利证据 ╮(﹀_﹀")╭ 140.112.171.9 06/15 17:24
20F:→ PunkRingo:请问出清单件的二手物卖家也是营业之人 221.169.218.10 06/15 17:59
21F:→ PunkRingo:吗?谢谢 221.169.218.10 06/15 17:59
22F:推 akapp:那如果他已经明文规定除了瑕疵不接受退货~这 124.8.81.68 06/15 18:15
23F:→ akapp:样我们还可以退货吗?谢谢 124.8.81.68 06/15 18:16
24F:推 katoributa:出清单件的不适用消保 只能用民法 218.166.61.79 06/15 18:18
25F:推 millegg:YAHOO在抓税的时候有要求卖家要申请营利 61.224.200.244 06/15 18:56
26F:→ millegg:登记证 所以有的话就适用消保法 没有的话 61.224.200.244 06/15 18:57
27F:→ millegg:就可以向YAHOO检举 61.224.200.244 06/15 18:57
28F:→ millegg:虽说七天内可退货 但是耗时耗力 如果寄回 61.224.200.244 06/15 18:57
29F:→ millegg:时加个存证信函 也许卖家会乖一点 61.224.200.244 06/15 18:58
30F:推 conanyu:a板友,你提到的这个规定已经违反消保法19 61.225.12.22 06/15 19:03
31F:→ conanyu:条,内文有。 61.225.12.22 06/15 19:04
32F:推 Hsiner:给duodio,我觉得除了主购证明再加上 59.105.25.46 06/15 19:33
33F:→ Hsiner:主购团员间的往来信件来证明是合买的 59.105.25.46 06/15 19:34
34F:推 Hsiner:但这部分可能就进入个案方式处理吧 59.105.25.46 06/15 19:38
※ Hsiner:转录至看板 e-shopping 06/16 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