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en0110 (Allen)
看板ChangHua
標題Re: [行 ] 轉讓高鐵票1/14 台中-左營
時間Mon Jan 8 12:41:37 2007
※ 引述《lotus58292 (小朱朱)》之銘言:
: 時間;1/14台中19:23-左營20:25
: 價格;因回程的日期有更正,才會轉讓此票,沒有要賺錢的意思
: 原價為395元
: 面交地點;高雄第一科技大學或楠梓火車站
: 可來電洽詢0952-289258
我沒有要買票
也不是回錯喔
只是與版友分享一些法律知識
不管是台鐵或是高鐵車票
購買後如果要轉讓必須是平價轉讓不能加價出售
否則會有刑責喔
鐵路法
第65條 (購票加價出售圖利罪)
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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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101.213
1F:推 okoktsao:很多事情都是歡喜甘願的啦 他跑去買不要成本嗎?? 01/08 13:22
2F:推 AJS:但是我想因為他自己的問題要換票應該由他來承擔多餘的成本 01/08 14:29
3F:→ AJS:不然他是可以退票的,只是要再損失一些錢和時間 01/08 14:30
4F:推 kobestopper:一個講法一說情~~~各人有不同見解 01/08 18:50
5F:推 IUOIUOIUO:原價+工錢 沒明顯圖利 不會犯罪 01/08 18:52
6F:推 alen0110:我實在很想回應樓上的意見(這看法是錯誤的)~但怕引筆戰 01/08 19:10
7F:→ IUOIUOIUO:喔 你的看法是對的喔 (筆記) 01/08 23:46
8F:→ IUOIUOIUO:台灣的法律 我收你300運費行不行? 告的贏喔? 01/08 23:48
9F:推 yunling0329:原PO只是單純的想分享法律知識,沒必要搞成這樣吧.. 01/09 00:54
10F:→ yunling0329:如果大家都用這樣的態度,往後哪還有人肯po文 01/09 00:55